阿鲁科尔沁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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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示范工作进行评估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示范工作进行评估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示范工作进行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8.27•【字号】内政法发[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示范工作进行评估的通知(内政法发[2012]8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示范地区、各示范点: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12号,以下简称《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通报》(内政办字[2012]129号)以及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印发的《2012年全区政府法制工作要点》和《关于确认各盟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示范点的批复》(内政法发[2009]2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示范工作评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评估示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示范工作机制,是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工作,是高起点、高标准建立统一完善的备案监督体制的基础工作,是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全面监督,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

自治区自2006年开展示范工作以来,经国务院法制办审查确认,先后确定了呼伦贝尔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伊金霍洛旗、阿拉善左旗等5个示范地区。

2009年,自治区法制办又确认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等23个旗县和呼和浩特市卫生局等11个盟市直属部门为各盟市示范点。

截止目前,全区示范地区(点)共计39个。

六年来,各示范地区积极探索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制度机制,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初步形成了“前置合法性审查与备案监督”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格局。

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区域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区域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区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齐城联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区域的通知齐城联发〔2020〕2号按照市委深化停车改革工作的部署,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有效提高停车泊位的利用率,有效引导城市交通流向,缓解核心区域停车压力,依据《黑龙江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65号)第五条、第六条,《齐齐哈尔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齐政办发〔2015〕86号)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中心城区停车区域重新调整通知如下:一、调整停车场收费区域(一)一类区域:街路外侧建筑物前中心商业圈:桥洞子岗、中华路、中华西路、中华西路与文化大街交汇处左转、文化大街、合意大街、合意大街与民意路交汇处左转、民意路、南马路、南马路与木海街交汇处右转、木海街、木海街与红星路交汇处左转、红星路、红星路与站前大街交汇处左转、站前南大街、站前大街所围合的区域。

公共服务圈:黄山街、黄山街与松花江环路交汇处右转、松花江环路、松花江环路与长江路交汇处左转、长江路、长江路与卜奎南大街交汇处右转、卜奎南大街、卜奎南大街与飞鹤路交汇处右转、飞鹤路、飞鹤路与松花江环路交汇处左转、松花江环路、松花江环路与庐山街交汇处右转、庐山街所围合的区域。

万达商业圈:万达商业圈:新江路、新江路与新江北一路交汇处右转、新江北一路、新江北一路与引水街交汇处右转所围合的区域。

(二)二类区域:街路外侧建筑物前桥洞子岗、站前北大街、站前北大街与城乡交汇处左转、城乡路、城乡路与建设大街交汇处右转、建设大街、建设大街与繁华路交汇处左转、繁华路、繁华路与繁华西街交汇处右转、繁华西街、繁华西街与双华路交汇处左转、双华路、新江路、新江路与新明大街交汇处左转、新明大街、新立街、新立街与新城路交汇处左转、新城路、新城路与永安大街交汇处左转、永安大街、永安立交桥、民航路、民航路站前南大街交汇处左转、站前南大街、站前大街所围合的区域。

王世忠、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世忠、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世忠、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5【案件字号】(2020)辽09行终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冀春梅刘书宝张哲【审理法官】冀春梅刘书宝张哲【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世忠;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当事人】王世忠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王世忠【当事人-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世忠【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王世忠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为共同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颁发《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共同被告行政复议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世忠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为共同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颁发《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经查,该《限期拆除通知书》上落款处分别盖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的印章和“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印章,由此而体现作出该《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是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和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由上述可见,王世忠起诉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系属起诉的被告不适格。

阿鲁科尔沁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阿鲁科尔沁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目标单位: 阿鲁科尔沁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报告时间:
2023-08-24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供应 商、代理机构、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采购行为分析,为目标单位招标采购管理、采购效率 监测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帮助目标单位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快速了解目 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竞争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单位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4 日 生成
2/13
1.4 行业分布
近 1 年阿鲁科尔沁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其他土木工程建筑 保 险服务 车辆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5 个、3 个、2 个。其中其他土木工程建筑 其他公共设施管理 广告业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2205.38 万元、279.98 万元、193.18 万元。 近 1 年(2022-09~2023-08):
购成交公告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3-07-11
二、采购效率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4 日 生成
阿鲁科尔沁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 执法局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城区市 政设施建设项目(第二标段)结 果公告
山西谐承福公共设 施制造有限公司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80.0
2023-08-04
(6)石油制品(1)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阿鲁科尔沁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阿鲁科尔沁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阿鲁科尔沁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报告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目录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主要职能第二部分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一、部门预算支出情况说明二、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第三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一)部门职能1、对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路灯、公园广场及城区集贸市场周边秩序进行综合管理;2、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3、协调有关城市管理工作;4、对全旗各建制镇管理工作的指导;5、对全旗规划进行编制、实施管理和执法监管;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城区店外经营、流动经营执法管理;2、负责城区乱堆乱放、乱泼乱倒执法管理;3、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规划和许可;4、负责城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执法管理;5、负责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监察;6、负责城区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7、负责城区公园广场的使用和运行管理;8、负责城区环卫设施及生活垃圾处理场的使用和维护管理;9、负责城区建筑垃圾排放执法管理;10、负责城区街路清扫保洁和城区生活垃圾运输处理;11、负责城区建设工程对周围环境影响评定;12、负责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13、负责组织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委、旗委政府制定的推进城镇化的方针、政策;14、负责全旗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及报批工作;15、负责城市规划区的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行政许可管理工作,核发“一书三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6、组织召开规划委员会,负责处理规划委员会日常事务;17、负责苏木乡镇规划管理工作及指导苏木乡镇的规划编制;18、负责查处审批建设项目中发生的违法违章行为;19、负责全旗规划档案管理工作;20、承办旗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单位构成阿鲁科尔沁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设置股级内设机构8个,分别为:办公室、城市规划管理办公室、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政策法规监察室、村镇规划管理办公室、综合执法监察一队、综合执法监察二队、综合执法监察三队。

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报告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目录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职责二、机构设置及预算单位构成情况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一、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说明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第三部分其他公开事项说明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二、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一)部门职能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是由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主管,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统一登记市场主体并建立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组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承担反垄断统一执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负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统一管理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工作等的综合监管部门。

(二)部门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赤峰市关于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蒙药等民族药,下同)、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有关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制定全旗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政策、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依法组织实施商事制度改革,负责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负责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

3.依法承担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职责,按规定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以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为。

4.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职责,负责规范引导和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执法工作。

毕银龙、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毕银龙、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毕银龙、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7【案件字号】(2020)黑06民终18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东辉王丹金玉【审理法官】王东辉王丹金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毕银龙;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当事人】毕银龙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毕银龙【当事人-公司】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李美璇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刘红丽黑龙江威德律师事务所;李永义黑龙江威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美璇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刘红丽黑龙江威德律师事务所李永义黑龙江威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美璇刘红丽李永义【代理律所】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威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毕银龙;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县政府、县城市执法局抗辩的诉讼时效问题未予审查,且对于相关侵权事实认定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县政府、县城市执法局抗辩的诉讼时效问题未予审查,且对于相关侵权事实认定不清。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撤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黑0624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1672元,退还上诉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10184元,退还上诉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10184元,退还上诉人毕银龙11304元。

麻国良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道坝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麻国良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道坝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麻国良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道坝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新01行终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峰高靖琳朱虹【审理法官】张峰高靖琳朱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麻国良;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道坝镇人民政府【当事人】麻国良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道坝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麻国良【当事人-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道坝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郭锐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冯霞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锐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冯霞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锐冯霞【代理律所】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麻国良【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道坝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建筑材料属于麻国良的合法财产,因强制拆除造成的建筑材料明显不合理、过度毁损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即赔偿应限定在建筑材料可能减少的合理损失范围内。

麻国良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内存在上述物品,亦无法证明物品金额,且一审庭审中,麻国良认可在拆除时建设物未完全竣工,正在进行装修及内部设施,其关于物品损失的请求,因其未能尽到损失存在的初步证明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罚款行政赔偿基本原则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明责任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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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鲁科尔沁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报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目录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主要职能
第二部分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二、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部门职能
1、对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路灯、公园广场及城区集贸市场周边秩序进行综合管理;
2、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3、协调有关城市管理工作;
4、对全旗各建制镇管理工作的指导;
5、对全旗规划进行编制、实施管理和执法监管;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城区店外经营、流动经营执法管理;
2、负责城区乱堆乱放、乱泼乱倒执法管理;
3、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规划和许可;
4、负责城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执法管理;
5、负责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监察;
6、负责城区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
7、负责城区公园广场的使用和运行管理;
8、负责城区环卫设施及生活垃圾处理场的使用和维护管理;
9、负责城区建筑垃圾排放执法管理;
10、负责城区街路清扫保洁和城区生活垃圾运输处理;
11、负责城区建设工程对周围环境影响评定;
12、负责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13、负责组织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委、旗委政府制定的推进城镇化的方针、政策;
14、负责全旗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及报批工作;
15、负责城市规划区的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行政许可管理工作,核发“一书三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6、组织召开规划委员会,负责处理规划委员会日常事务;
17、负责苏木乡镇规划管理工作及指导苏木乡镇的规划编制;
18、负责查处审批建设项目中发生的违法违章行为;
19、负责全旗规划档案管理工作;
20、承办旗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单位构成
阿鲁科尔沁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设置股级内设机构8个,分别为:办公室、城市规划管理办公室、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政策法规监察室、村镇规划管理办公室、综合执法监察一队、综合执法监察二队、综合执法监察三队。

第二部分2018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说明
收入预算2,303.19万元,比2017年预算增加726.92万元,增长46.11%,增加主要是由于工资福利支出、人员经费、项目经费的增加。

支出预算2,303.19万元,比2017年预算增加726.92万元,增长46.11%,增加主要是由于工资福利支出、人员经费、项目经费的增加。

(一)部门预算收入情况说明
部门预算收入2,303.1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303.19万元,占比100%。

(二)部门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部门预算支出2,303.1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66.51万元,占比33.28%;项目支出1,536.68万元,占比66.72%。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规模情况
财政拨款收支预算2,303.19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2,303.19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具体使用安排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2,267.3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719.34万元。

主要用于工资福利支出、项目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35.8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7.58万元。

主要用于退休费。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0万元,增长0%。

无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
注:如无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需注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2.6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0.74万元,减少21.76%。

1、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

2、公务接待费2.3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0.57万元,减少19.65%。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3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0.17万元,减少34%。

注:增减变化需说明有关情况
第三部分其他公开事项说明
一、公用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公用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业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018年,我局公用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29.43万元,比上年增加8.26万元,上升6.82%。

主要原因是电费、劳务费、其他交通费用增加。

二、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7年末,共有车辆1辆,其中:机要应急车辆0辆等,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等。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自治区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主要是指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
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上年结转:是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共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是指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十、公用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业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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