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返利
产品销售合同返利政策

一、目的为激励经销商积极销售我公司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实现厂商共赢,特制定本返利政策。
二、适用范围本返利政策适用于与我公司签订正式产品销售合同的经销商。
三、返利方式1. 销售返利:经销商根据合同约定,完成销售目标后,可获得相应比例的销售返利。
2. 季度返利:经销商在每个季度末,根据季度销售业绩,可获得相应比例的季度返利。
3. 年度返利:经销商在每个年度结束后,根据年度销售业绩,可获得相应比例的年度返利。
四、返利标准1. 销售返利标准:(1)年度销售额10万元(含)以下,返利比例为2%。
(2)年度销售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返利比例为3%。
(3)年度销售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返利比例为4%。
(4)年度销售额50万元以上,返利比例为5%。
2. 季度返利标准:(1)季度销售额10万元(含)以下,返利比例为1%。
(2)季度销售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返利比例为2%。
(3)季度销售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返利比例为3%。
(4)季度销售额50万元以上,返利比例为4%。
3. 年度返利标准:(1)年度销售额10万元(含)以下,返利比例为1%。
(2)年度销售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返利比例为2%。
(3)年度销售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返利比例为3%。
(4)年度销售额50万元以上,返利比例为4%。
五、返利结算1. 销售返利:经销商在完成销售目标后,于次月15日前向我公司提交返利申请,我公司审核无误后,于次月20日前将返利款项支付给经销商。
2. 季度返利:经销商在每个季度末,向我公司提交季度返利申请,我公司审核无误后,于次月10日前将返利款项支付给经销商。
3. 年度返利:经销商在每个年度结束后,向我公司提交年度返利申请,我公司审核无误后,于次年1月10日前将返利款项支付给经销商。
六、其他规定1. 经销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区域内销售我公司产品,不得进行跨区域销售、窜货等违规行为。
销售返利政策范文2024年通用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销售返利政策范文2024年通用本合同目录一览1. 销售返利政策概述1.1. 销售返利的定义与目的1.2. 适用范围与条件1.3. 返利政策的有效期限2. 返利计算方式2.1. 销售数量的计算2.2. 返利金额的计算2.3. 返利支付的时间和方式3. 返利条件的达成与审核3.1. 销售业绩的核实与确认3.2. 返利条件的达成标准3.3. 返利申请和审核流程4. 返利支付与调整4.1. 返利的支付方式4.2. 返利金额的调整机制4.3. 返利未达成部分的处理5.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5.1. 合同的生效条件5.2. 合同的终止条件5.3. 合同终止后的返利处理6. 合同的解除与违约6.1. 合同解除的条件6.2. 违约责任与赔偿6.3. 返利的退还或扣除7. 争议解决方式7.1. 双方协商解决7.2. 第三方调解或仲裁7.3. 法律途径8. 适用法律与管辖8.1. 合同适用的法律8.2. 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9. 其他条款9.1. 保密条款9.2. 知识产权保护9.3. 信息的准确性及更新10. 合同的附件10.1. 返利政策的相关表格10.2. 返利支付的银行信息10.3. 其他重要文件11. 双方签署11.1. 甲方(销售方)签署人11.2. 乙方(采购方)签署人12. 合同修订历史12.1. 修订版本号及日期12.2. 修订内容的说明13. 附加条款13.1. 对本合同未尽事宜的补充约定14. 最终解释权14.1. 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归属14.2. 解释权的限制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销售返利政策概述1.1 销售返利的定义与目的销售返利是指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完成的销售数量或销售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给予乙方的一部分返利。
销售返利的目的是为了激励乙方更好地推广和销售甲方的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实现双方的共赢。
1.2 适用范围与条件(1)乙方须为甲方授权的合法经销商,具备相应的销售资格;(2)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市场推广和销售活动;(3)乙方须按照甲方提供的价格体系和销售政策进行销售;(4)乙方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销售返利的收入处理方案

一、销售返利的类型及分类1. 按返利形式分类:现金返利、实物返利、折扣返利。
2. 按返利条件分类:按采购额、按采购量、按销售量等。
二、销售返利的收入处理原则1. 可变对价原则: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交易情况,将销售返利视为可变对价,并在收入确认时计入交易价格。
2. 预计负债原则:对于预计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企业应将其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三、销售返利的收入处理流程1. 销售发生时,按照实际销售金额确认收入,并将销售返利作为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
2. 在销售返利发生时,根据返利类型和条件,进行以下处理:(1)现金返利:企业收到客户返利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合同负债——返利”科目。
(2)实物返利:企业向客户交付实物返利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合同负债——返利”科目。
(3)折扣返利:企业向客户开具红字发票时,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和“合同负债——返利”科目。
3. 在期末,根据预计负债原则,对合同负债——返利科目进行评估,如有必要,调整预计负债。
四、销售返利的税务处理1. 增值税处理:对于销售返利,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增值税处理,如开具红字发票等。
2. 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如确认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等。
五、销售返利的风险控制1. 合同管理:企业应与客户签订明确的返利合同,明确返利条件、金额、支付方式等。
2. 风险评估:企业应定期对销售返利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业务合规、风险可控。
总之,销售返利的收入处理是一项复杂的会计工作,企业应遵循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合理处理销售返利收入,确保企业财务状况的准确性。
同时,企业还需关注风险控制,确保销售返利业务合规、稳健。
关于销售返利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销售返利管理,提高销售业绩,降低经营成本,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销售部门和销售人员,以及其他参与销售返利活动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销售返利是指公司为激励销售团队、提高产品销售量,对销售业绩达到一定标准的销售人员或团队给予的经济回报。
第四条销售返利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返利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销售返利政策第五条销售返利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返利形式:返利形式可以是现金、商品、服务券等,具体形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确定。
2. 返利比例:返利比例根据不同产品、不同市场、不同销售阶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销售收入的1%。
3. 返利条件:销售人员或团队需达到规定的销售量、销售额、回款额等条件,方可享受返利。
4. 返利时间:返利发放时间一般于销售周期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完成。
第六条销售返利政策应根据市场变化、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定期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第三章销售返利申请与审批第七条销售人员或团队在达到返利条件后,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交返利申请。
第八条财务部门收到返利申请后,应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齐全、信息准确。
第九条审核通过后,财务部门将返利申请提交给销售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销售部门负责人在审批过程中,应重点关注销售人员的诚信度、业绩完成情况等因素。
第十一条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应及时发放返利。
第四章销售返利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公司设立专门的监督小组,负责监督销售返利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监督小组定期对销售返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对违反销售返利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或团队在享受返利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返利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销售返利与其他政策的协调第十六条销售返利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如促销政策、市场费用政策等)应相互协调,避免冲突。
经销商返利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供货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经销商):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就甲方给予乙方返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标的1.1 甲方同意在乙方销售甲方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过程中,按照本协议约定给予乙方返利。
1.2 本协议所指的产品范围为甲方在中国境内生产或代理的各类产品。
二、返利政策2.1 返利比例:乙方销售甲方产品,按照以下比例给予返利:(1)产品销售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返利比例为5%;(2)产品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的部分,返利比例为7%;(3)产品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返利比例为9%;(4)产品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的部分,返利比例为10%;(5)产品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的部分,返利比例为12%;(6)产品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返利比例为15%。
2.2 返利计算周期:返利计算周期为每季度末,以乙方在该季度内销售甲方产品的实际销售额为准。
2.3 返利支付方式:甲方应在每个返利计算周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返利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4 返利条件: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产品销售,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展示、促销活动、售后服务等,否则甲方有权取消或降低返利比例。
三、协议期限3.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3.2 协议期满前____个月,甲乙双方可协商续签本协议。
四、违约责任4.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损失额的____%。
4.2 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进行产品销售,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4.3 甲方未按时支付返利款项的,应向乙方支付____%的滞纳金。
销售返利文档

销售返利简介销售返利是指销售方根据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向购买方提供一定的返利或折扣。
这种返利通常是根据客户购买的数量、金额或者销售业绩等指标来决定的。
销售返利是一种促销策略,可以激励销售人员提高业绩,增加销售额,并与客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返利类型销售返利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常见的类型:1.数量返利:根据客户购买的产品数量来给予返利,通常是在一定的购买量达到后才会开始计算返利金额。
2.销售额返利:根据客户购买的产品金额来给予返利,通常是在一定销售额达到后才会开始计算返利金额。
3.销售业绩返利:根据销售人员的个人业绩来给予返利,通常是根据销售人员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来计算返利金额。
4.区域返利:根据销售地区来给予返利,通常是在某个地区的销售额达到一定程度后才会开始计算返利金额。
销售返利的优势销售返利作为一种促销策略,具有以下几个优势:1.激励销售人员:销售返利可以激励销售人员提高业绩,积极主动地推动产品的销售。
返利作为一种奖励,能够激发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动力,从而提升整体销售业绩。
2.增加销售额:销售返利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购买产品,从而增加销售额。
返利作为一种特殊的优惠手段,能够让客户感受到实际的经济利益,从而增加购买的动力。
3.建立合作关系:销售返利可以帮助销售方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通过提供返利,销售方可以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忠诚度,从而建立起长期合作的基础。
4.促进销售渠道发展:销售返利可以促进销售渠道发展,增强渠道商的销售动力。
通过给予渠道商一定的返利,可以激励渠道商主动推动产品销售,并积极参与市场营销活动。
销售返利的实施要实施销售返利,首先需要明确返利的条件和计算方式。
返利的条件可以根据销售方和购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确定,例如购买数量、购买金额或者销售业绩等指标。
计算方式可以根据具体的返利类型来确定,例如按比例计算返利金额或按阶梯计算返利金额。
其次,需要建立一个可靠的返利计算和管理系统。
销售返利账务处理方案

一、方案背景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吸引和稳定客户,常常会采取销售返利的策略。
销售返利作为一种营销手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销售,提升市场份额。
为了规范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本方案旨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销售返利账务处理方案。
二、方案目标1. 确保销售返利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合规性。
2. 优化销售返利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3. 强化内部审计,防范财务风险。
三、方案内容1. 销售返利政策制定企业应根据市场情况、销售目标、客户需求等因素,制定合理的销售返利政策。
政策应明确返利类型、返利条件、返利金额、返利时间等。
2. 销售返利核算(1)建立销售返利台账,详细记录返利类型、客户名称、返利金额、返利时间等信息。
(2)根据销售返利政策,核算返利金额。
核算方法如下:返利金额 = 销售额× 返利比例(3)返利金额核算完成后,形成销售返利账务处理凭证。
3. 销售返利账务处理(1)借:销售费用——销售返利贷:其他应付款——销售返利(2)实际支付返利时:借:其他应付款——销售返利贷:银行存款4. 销售返利凭证管理(1)销售返利凭证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
(2)定期对销售返利凭证进行审核,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
5. 销售返利审计(1)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销售返利账务进行处理,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合规性。
(2)对销售返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出现违规操作。
四、方案实施1. 培训对财务人员进行销售返利账务处理知识的培训,确保财务人员熟悉相关政策、流程和操作。
2. 宣传通过内部邮件、会议等形式,向全体员工宣传销售返利政策,提高员工对销售返利的认识。
3. 监督建立健全销售返利监督机制,对销售返利流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
五、总结本方案旨在规范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通过实施本方案,企业可以更好地控制销售返利成本,提高销售业绩,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销售返利的合同范本(6篇)

销售返利的合同范本销售返利是厂家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商家)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而给予购货方(商家)一定的利润返还。
销售返利的合同范本(二)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一、目的:为了提高经销商销售产品的积极性,提升经销商经营利润,特制订本返利协议。
二、返利办法:1、甲方本着有计划,分阶段开发市场达成销量的原则,将销售返利定为季度销售返利加年度销售返利加超额完成合同追加奖励三项。
1)、季度返利:指经销商按照合同附件签订的销售进度,达成当季度销售任务___%以上,可享受当季度销售返利。
2)、年度返利:指经销商按照合同签订销售任务,实际达成___%以上,可享受年度售返利。
3)、超额完成合同奖励:指经销商按照合同签订目标任务,按时达成销售目标并超额完成全年销售任务者,除享受季度和年度销售返利外,甲方对经销商超额部分另进行的销售奖励;2、经销商享受销售返利标准:1)、经销商年度合同___万元以上___万以下:2)、经销商年度合同___万以上___万以下:3)、经销商年度合同___万以上:三、返利结算方式:1、季度返利:经销商按时达成合同附件签订的季度销售任务,甲方销售中心根据销售合同签订销量,按本合同相应返利标准进行销售返利统计,并报财务审核后,于次月作为货款返至经销商账户,金额《在经销商往来对账函》中体现。
2、年度返利和超额奖励:经销商按时达成合同签订的年度销售任务,甲方销售中心根据销售合同签订销量,按本合同相应返利标准进行销售返利统计,并报财务审核后,于次年____月份,作为经销商次年货款返至经销商账户,金额《在经销商往来对账函》中体现。
四、特别约定:甲方法人代表:乙方法人代表:委托人:_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议签订日期:销售返利的合同范本(三)味之家―――让老板娘穿“金”戴“银”为感谢各位老板娘对味之家的支持,特推出味之家让老板娘穿“金”戴“银的促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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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返利(折让)红字发票的相关账务处理购货方在税控系统打印开具红字发票申请表去国税局,国税给了一式二份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这样写着:购买方申请:对应兰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1、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打的对钩)。
销售方收到通知单后,会寄回红字发票。
购货方收到红字发票后如何作帐务处理呢?如果收到现金返利借:银行存款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注意:老规定) 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计缴增值税。
(1)支付销售返利方:借:营业费用贷:库存商品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收到销售返利方: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
需分两种情况处理:A、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借:库存商品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主营业务成本B、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借:库存商品贷:主营业务成本2.直接返还货款(1)支付销售返利方: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处理。
借:营业费用贷:银行存款等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对于这种返利方式会计处理方法各异,有的会计人员做如下处理:借:主营业务收入贷:银行存款因为现金返利是在购货日后发生的,无法注明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
因此,返利不能冲减增值税,只能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2)收到销售返利方:收到销售返利方,冲减销售成本,如果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进项税金转出。
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冲抵货款的形式。
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会计上应按销售折让处理。
按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而购买方应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进项税额。
销售返利如采用在销售发票直接扣减方式,性质上类同销售折让,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商品折让购销的会计处理一样。
支付销售返利方收入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的净额计入销售收入;收到销售返利方成本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净额计入采购成本。
如果将返利额另开发票,对于直接冲抵货款的形式来兑现的返利,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销售方据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出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并相应冲减销项税额。
(1)支付销售返利方:支付返利方凭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
借:主营业务收入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银行存款(2)收到销售返利方:收到返利方,持通过税务局认证的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抵减进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贷:其他业务收入(或库存商品)销售返利的税务规定的变化分析生产厂家为激励商业企业(经销商),都会制定一些返利奖励政策,目的是通过返利来调动其销售积极性。
返利是指生产厂家根据商业企业一定销售量或销售金额为标准,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它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
生产厂家和商业企业在销售返利上开具发票和账务处理上,对相关财税规定总是争议不断:由于销售返利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一般是货物销售基本完了才兑现销售返利的,以销售额折扣折让红字发票的方式无法和已销售货物对应成本。
再会计上规定:可以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收入,但是不能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成本的。
生产厂家是可以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收入,而商业企业无法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如果改为冲减已销售货物的成本,则会使该项库存商品出现负数;或冲减未销售货物的成本则违反的会计上真实性原则。
因此不能以开具销售额折扣折让红字发票的方式进行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
在税务上,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所以开具销售额折扣折让红字发票的销项税额也不冲减。
再根据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其冲减的折扣额也要计算征收所得税。
这样只能由商业企业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给生产厂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这样生产厂家不能冲减销项税额,而商业企业也应该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务机关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认为销售返利是属于生产厂家拿出销售利润来奖励商业企业的行为,因此没有理由将这个部分计算增值税来进行冲减销项税额。
生产厂家就觉得很吃亏,就不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改用以冲抵货款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这样变成生产厂家没有拿利润来奖励(实质上变成了生产厂家减少以前的销售收入,商业企业减少应付货款)。
来套用开具销售额折扣折让红字发票的方式来操作了。
根据上述商业情况的变化,国税函〔2006〕1279号就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文件表面上是同意销售返利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却没有规定怎么开具,只是说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国税发[2006]156号只规定了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和开票有误三种行为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返利按照销货退回和开票有误的方式是行不通的,唯一的可以按照的是销售折让方式。
这样又回到我们上面讲的问题了。
难道是国税函〔2006〕1279号和国税发〔1993〕154号等产生了矛盾?但是他们都没有废止呀!!我们仔细分析一下“销售折扣折让”的双方账务处理,我们就不难发现:“销售折扣折让”的账务处理的成本配比性很强而且成本对象很明确。
而销售返利有滞后兑现的特点,无法和商业企业的库存商品进行成本配比也找不到成本对象。
如果非要企业将这个返利配比到成本对象中是不能操作的,也是违反了所得税法关于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原则。
为了简化企业的账务处理,于是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允许企业将以前(年度)的销售返利计入现在销售货物的折让折扣额中,但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法和规定没有改变。
这样我们明白了:国税函〔2006〕1279号和国税发〔1993〕154号等文没有矛盾,而是遵从国税发〔1993〕154号等文的精神。
也就是说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和开票有误三种情况,没有增加销售返利。
销售返利只是按照已规定的方式来开具。
但是企业认为销售返利是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销售返利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种情况,认定是特殊的情况(以所谓特殊规定大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可以直接单独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返利金额(负数)。
由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是企业自己开具的,致使有些不符合规定开具和非法回扣和暗佣等行为漏洞发生。
为了堵住这样的漏洞,国税发(2007)18号(五)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对记账凭证复印件进行备案就是为了控制企业的账务处理,堵住不正确的账务处理和不符合规定开具等等漏洞,避免税款的流失。
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根据:“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商业企业不出具发票,应由供货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取方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
延伸阅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1997-10-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期以来,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出现了大量平销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
据调查,在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有的向商业企业投资等。
二是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
已发现有些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以此来达到偷税的目的。
目前,平销行为基本上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但有可能进一步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出现。
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而且具有偷、避税因素,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
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有利于各地区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现就平销行为中有关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一、对于采取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平销经营活动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增值税征管稽查,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有关的偷税行为。
二、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