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解析与预防
税务系统廉政教育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务系统在征收管理、税收服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在税务工作中,个别税务干部还存在廉洁自律意识不强、作风不正、违反廉洁纪律等问题。
为加强税务系统廉政教育,提高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本案例以某市税务局为例,阐述一起税务干部违反廉洁纪律案件的查处过程及教育意义。
二、案例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某市税务局某分局局长李某,在担任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涉嫌违纪违法。
(二)主要问题1. 李某在审批税收减免、税收优惠等业务时,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
2. 李某在税务工作中,收受企业老板宴请,接受高档烟酒、购物卡等礼品。
3. 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办理涉税业务提供便利,收取好处费。
三、案例查处过程(一)发现问题1. 税务局内部审计发现李某在审批税收减免、税收优惠等业务时,存在违规操作现象。
2. 税务局纪检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反映李某涉嫌违纪违法。
(二)调查核实1. 税务局纪检监察部门成立调查组,对李某进行初步调查。
2. 调查组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李某在审批税收减免、税收优惠等业务时的具体情况。
3. 调查组对李某进行询问,了解其违纪违法事实。
(三)严肃处理1. 根据调查结果,税务局对李某进行立案调查。
2. 经调查,李某违反廉洁纪律,涉嫌受贿罪。
3. 税务局将李某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案例教育意义(一)加强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教育1. 通过案例,使税务干部深刻认识到廉洁自律的重要性,提高廉洁自律意识。
2. 强化税务干部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之心,自觉抵制各种诱惑。
(二)完善税务系统廉政制度建设1. 建立健全税务干部廉洁自律制度,明确税务干部行为规范。
2. 加强对税务干部的监督管理,防止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三)提高税务系统廉政教育实效1. 结合实际案例,开展廉政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 利用警示教育、案例剖析等形式,引导税务干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成因及预防研究(一)

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成因及预防研究(一)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对价值的认识趋向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冲击了国家公务员队伍。
税务机关的执法者也受到了金钱、权力的诱惑,本文着重从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界定、职务犯罪的主要特征、主要成因进行了多方面的分析,对如何预防税务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健全制度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对价值的认识趋向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冲击了国家公务员队伍。
“权力寻租”行为的出现,使一些领导干部凭借自己手中的权力,大肆谋取不义之财,甚至有的人骤然暴富。
一些身为工薪族的国家公务员,利用权钱交易,挤身于富有者行列。
这些人当中,有职位高、权力大的,如胡长清、成克杰等,也有职位低、权力小的一般工作人员。
他们的犯罪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即拥有一定的执法和行政权力,是职务犯罪。
国税部门属于国家执法机关,每个人手中或多或少都握有一定的权力,更应引以为戒,把手中的权力用之于为国聚财,为人民服务,谨防职务犯罪问题的发生。
如何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更好地行使国家赋予我们的权力。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指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
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对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作出了总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按照《实施纲要》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体系、进一步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关键环节,必须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一、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概念(一)职务犯罪的概念科学的职务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职务犯罪及其防范打击的前提和基础。
在何谓职务犯罪这一最基本的问题上,还存在不少争议。
下面是三种有代表性的定义:1.职务犯罪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触犯刑律应受刑罚惩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
当前税务人员渎职犯罪及预防

当前税务人员渎职犯罪及预防税务机关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掌管着相应的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其尽职与否,有无渎职,直接关系着经济税源能否健康发展、税收法制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国家财政能否充实。
近年来,税务系统内部渎职犯罪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同时对税务机关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这一问题已越来越受到各级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的普遍重视。
笔者就当前税务机关人员渎职犯罪的一些问题,并对今后如何有效的预防涉税渎职案件进行探讨。
当前,我国对渎职罪的立法,具体可分为42种表现形式,而税务渎职犯罪涉及其中的15种,税务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等,致使国家税务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给予刑事处罚的行为。
一、涉税渎职犯罪的特点从现实情况来看,税务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时有发生,有些为了私情私利,有些情节严重,给国家税收造成了重大损失。
在这里我们结合检察机关的一些案例,分析涉税渎职犯罪的特点。
(一)涉税案件金额巨大,危害后果严重。
税务渎职犯罪金额至少在几十万元以上,有些金额甚至上亿元,致使国家税源大量流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如在北京发生的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浙江临海市农民陈某等10人团伙,伙同北京某国税分局的吴某,虚假注册公司,骗购、虚开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高价倒卖,虚开税款金额高达人民币4.2亿余元,国家因此损失税收3亿多元人民币。
(二)税务人员涉案人数占比增加。
随着税收地位的提高和税收作用的加强,税务人员面临着偷骗税与反偷骗税、腐蚀与反腐蚀的两场尖锐而复杂的斗争。
据统计,近年来全国共立案查处税务渎职犯罪嫌疑人,均占当年立案查处行政机关犯罪嫌疑人总数的10%以上。
(三)权钱交易,徇私情私利导致的渎职犯罪增多。
从被查处的案件来看,税务人员因金钱利诱,徇私利私情而渎职犯罪的情况有增多的趋势,也就是说,大多数渎职犯罪案件与贿赂犯罪案件交织在一起,大多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的背后隐藏着行贿、受贿等贪利型犯罪。
税收执法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税务局在2019年对辖区内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2018年度少申报增值税100万元;2. 2018年度少申报企业所得税50万元;3. 2018年度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10万元。
针对上述问题,税务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税务处理,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然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税务局因程序违法等问题,引发了法律风险。
二、案例分析1. 违法事实(1)少申报增值税100万元经调查,该公司2018年度少申报增值税100万元,主要原因是该公司在申报增值税时,未将部分销售收入计入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按照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该公司未如实申报销售额,导致少申报增值税。
(2)少申报企业所得税50万元经调查,该公司2018年度少申报企业所得税50万元,主要原因是该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未将部分业务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
该公司未如实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导致少申报企业所得税。
(3)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10万元经调查,该公司2018年度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10万元,主要原因是该公司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未将部分土地使用面积计入计税面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按照计税面积计算应纳税额。
该公司未如实申报计税面积,导致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2. 法律风险(1)程序违法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税务局在调查取证、税务处理、行政处罚等环节,存在以下程序违法问题:①调查取证过程中,税务局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未告知纳税人权利和义务;②税务处理过程中,税务局未充分听取纳税人陈述和申辩;③行政处罚过程中,税务局未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2)实体违法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税务局在实体上存在以下违法问题:①对少申报增值税的处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②对少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处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进行;③对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处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
税务人员的职务犯罪及预防

4.《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化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规定,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徇私舞弊,是指为了私利,弄虚作假,做违法乱纪的事。根据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徇私舞弊罪分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税务人员的徇私舞弊犯罪,往往伴生有索贿、受贿和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
二、当前税务工作人员存在的职务犯罪隐患
下面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列举的当前税务人员在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发票发售、税款抵扣、税收优惠、出口退税、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件举报、案件移送和行政许可等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职务犯罪隐患。这些规定就是一道道红线或“高压线”,一但触及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就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起税务人员失职失责典型案例~~

18起税务人员失职失责典型案例~~截止2022年5月13日,税务部门已公布了18起税务人员落实留抵退税失职失责、内外勾结受到处理典型案例,其中立案审查3起、受到责任追究15起。
2022年05月01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一、陇西县税务局4名税务人员留抵退税审核把关不严,受到责任追究。
陇西县税务局相关税务人员在办理某企业留抵退税申请时,未按规定认真比对企业申报数据,审核、核准等环节未发现企业不实申请问题,造成多退税款。
目前,陇西县税务局已追回多退税款,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巩昌分局干部李某、张某通报批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审核人员巩昌分局局长吴某通报批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核准人员陇西县税务局副局长李某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二、株洲市天元区税务局泰山路税务分局局长袁某审核留抵退税履责不到位,受到责任追究。
株洲市天元区税务局泰山路税务分局局长袁某在审核某公司留抵退税申请时,对企业退税资格等未按规定进行核对,造成多退税款。
目前,天元区税务局已追回多退税款,并对袁某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2022年05月02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经核查,西安某中型企业通过少报营业收入的方式,按小型企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从而多退税款。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2名税务人员未落实有关规定,应比对未比对该企业在《退(抵)税申请表》上填写的营业收入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记录的相关数据,且数额差异较大,导致多退税款。
目前,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已追缴多退税款,并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审核人员唐延路税务所所长王某、负有领导责任的核准人员区局副局长王某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2022年05月05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经查,广东省珠海市某区税务局税源管理一股副股长罗某某,涉嫌勾结不法分子,通过其违规实际控制的某中介服务企业取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
目前,当地税务部门纪检机构已对其立案审查,将依法依纪依规严肃追究其责任。
2022-05-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沈阳市沈北新区税务局清水台税务所所长、留抵退税审核人员刘某某在办理某农业科技公司留抵退税时,没有落实相关制度规定,应比对未比对、应纠正未纠正企业错误申报问题,造成多退税款。
警示案

李真在担任河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河 北省委办公厅秘书、副主任,河北省国税局 副局长、局长期间,先后收受贿赂折合人民 币868.04万元(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 为人民币)、礼金48万元,非法占有公私 财物19.95万元,收受450余件贵重 物品,价值115.1万元。以上共计人民 币1051.09万元。”
多行不义必自毙。 2000年2月17日上午9时,中纪委领导 在听取了办案人员有关李国庭交待李真涉 嫌受贿问题的汇报后,果断决定:商请最 高人民检察院对李真受贿问题立案侦查。 2000年2月23日,中央纪委、最高人民 检察院决定,组成联合专案组,对李真涉 嫌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全面调查。 专案组决定,先依据中国共产党查办 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有关规定,对李 真先行采取“两规”措施。
2003年10月9日上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唐山对李真受贿、贪污一案公开宣判: 依法裁定驳回李真上诉,维持一审对李真 的死刑判决。
河北省国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真
李真案情简介
李真,1962年5月出生于张家口一个普通干 部家庭,1981年中专毕业,先后在张家口地区 果树场、张家口市油漆厂工作,1989年7月调 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工作,为一般工作人员;19 90年11月到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工作,为领导同 志当秘书;1993年6月到河北省委办公厅工作, 为省委领导同志当秘书;1994年12月任河北 省委办公厅副主任;1995年12月任河北省国 税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1997年7月任局长, 1998年4月任党组书记、局长;2000年3 月起受到审查,2001年4月被依法逮捕。
从1995年至1999年初,李真帮助北京一家电子公司 的经理王某承揽工程,共收受王某贿赂305万元。 1992年底,李真通过原中国东方租赁公司河北办事处 (简称东租冀办)主任张某帮助吴庆伍(现在押)从东租冀 办借款2000万元(后吴将此款据为已有),事后,李真 收受吴庆伍15万美元和10万元。 1994年4月,李真通过给秦某借款、承揽工程等,收受 秦某50万元和价值100万元的一套住房。 1994年下半年到2000年初,李真还利用职务之便, 先后通过帮助他人提职、调动工作、承揽工程项目、贷款、 批烟等,收受多人贿赂,计10.9万美元、122.94万 元等。 此外,从李真家中和办公室查获别人送的各类金银玉器工艺 品、手表、相机、古玩字画、高档衣物等贵重物品有455 件,总价值达115.1万余元。”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案例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案例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案例一、《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案例1:玩忽职守案2000年3月和5月,广东某市某某五金工艺厂利用购买的某某县某贸易公司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167份,向该市国税局某分局申报抵扣税款,抵扣税额共计2488951.19元。
犯罪嫌疑人戚某时任该分局税务管理员,其在办理上述某某五金工艺厂的纳税申报中,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审核该厂是否真实购进货物及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从销售方取得,致使“某某五金工艺厂”法定代表人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无期徒刑)利用8组连号发票,最大一组50张,最少一组3张共计157张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某分局抵扣税合2488951.19元,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案例2:刘某某、倪某某滥用职权案2003年8月15日,我省某市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原某市地方税务局涉外检查分局工作人员刘某某(女)、倪某某(女)立案侦查。
经查,2001年7、8月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伙同倪某某,对某市地税局涉外检查分局稽查所移交的某某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涉税案件进行审理后,违反有关规定,将《税务案件审理报告》中决定对该公司要追缴带征企业所得税人民币1,249,335.68元,在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时故意更改为对该公司要追缴带征企业所得税人民币216,432.79元,并送达该市地税局涉外检查分局稽查所执行,致使国家税款流失人民币1,032,902.89元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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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渎职罪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或者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妨害国家机关 的正常活动,损害 公众对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 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 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 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 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检 察机关应予立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 进行非法活动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
来看一挪用案例:
枝江市地税局社保费征收员闫海 蓉、熊小杰从2004年下半年至 2006年10月间,合谋在征收社 会养老保险费业务中,利用职务 之便,采用套开税收通用缴款单 的手段,挪用收取的社会养老保 险费,作案63起,涉案金额达 178万余元,其中,挪用的最大 一笔有48万元。而挪用的保费绝 大多数都被二人用于“赌码”, 最终血 本无归。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闫海蓉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熊 小杰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闫海蓉今年32岁,熊小杰今年29 岁,二人的小孩都还不到两岁,在接到服刑通知的时候,两人都 再次泪流满面,但法不容情,她们不得不为自己的贪欲买单。
典型案例:杨贤斌滥用职权罪
杨贤斌曾任遂昌县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管理一股股长, 2007年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其监管的银泰集团遂 昌分公司提出,通过开设“空壳公司”进行虚假借款,参与 集资,以此获取利息差,并答应对获得利息差的25%返还给 银泰公司。银泰集团分公司负责人迫于杨的特殊身份答应其 要求。 同年7月25日,杨委托他人注册了昌龙公司,并于9 月5日将银泰集团分公司的2000万元转入昌龙公司,同日又 将该款以集资名义转入银泰集团。2007年10月、2008年1月 和4月,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给付昌龙公司利息共计人民币 290万余元,同时昌龙公司返还给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利息 共计人民币230万余元,从而产生利息差人民币58万余元。
案例二:王信琪在担任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地方税务局 局长期间,利用职权采取虚报冒领、借款后虚开发票、 收入不计账、合伙贪污等形式先后13次贪污公款41万 元;以减免税款、提升职务为由,在办公室、宾馆、宿 舍等地点,先后17次非法收受辖区企业、单位和下属职 工的29万元贿赂。 王信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家资产,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鉴于 被告人王信琪到案后,能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 握的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且能提供他人犯 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减轻 处罚。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以受贿罪判处其 有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税务人员职务犯罪 典型案例解析及预防
——“两讲一学”廉政教育课 主讲:李健
以人为镜 可以知得失
很多人早上出门之前,都会有照镜子的习惯,看衣着是否得体、 形象是否端正。可以说,照镜子就像吃饭穿衣一样成为我们日常 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道程序。有了镜子就可以减少我们个人形象中 不得体、不适宜的装扮,使每一个人都呈现出自己独特的风采。 而以人为镜,则可以反射出自己在思想、行为、道德修养等方面 的对错。唐太宗在丞相魏征去世后曾说道:“夫,以铜为镜,可 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见兴替;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魏 征没,朕亡一镜矣!”能够成为一国之君的镜子的人,那肯定是 在才干、眼光、道德等方面都是堪称为楷模的人。以这样的人为 镜,才能知道自己的对错与得失。
3、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 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 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 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 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 重处罚。”
俗的职务犯罪概念仅指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
职务犯罪,而把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与职务犯
罪有关的犯罪纳入“经济犯罪”的范畴。
因此,我们把职务犯罪界定为刑事诉讼法第 18条第2款规定 的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具体包括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 职权实施的非 法拘禁、刑讯
作为平常人,以人为镜,就可以在学习、工作和生活 中吸取他人的优点和长处,取长补短,不断丰富和完善自 己,提升自己,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同时,要善于接 受他人失败的教训,对别人的缺点和不足,自己引以为戒, 不去犯同样的错误而少走弯路,从而为事业的成功积累经 验。 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心中要竖立两面镜子,不仅要以 正面楷模为镜,还要以反面典型为镜。照正面镜子,学习 先进人物模范事迹,不断审视自己的内心和思想,可以让 我们认识到自身的差距和不足,从而自勉自强,严于律己、 清正廉洁;以反面典型为镜,可以使我们明辨是非,自觉 修身立德,远离贪图享受,克制自己的不良欲望,绷紧思 想的弦,把好权力关,做到警钟长鸣。
二、税务系统常见的相关职务犯罪立
案标准及典型案例解析
1、贪污罪 根据刑法规定,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 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规定,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时,应立案侦查,或个 人贪污数额虽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 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 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 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立案 侦察。
杨贤斌将获得的利息差的25%返还给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 计人民币14. 5万元;杨贤斌个人获得利息差人民币43 万余元,并占为己有,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购买汽车及日常 开支等。杨贤斌身为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在明知 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情况下,仍同意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 财务人员何菊青、伍惠华、张亚津、张雪青四人将在银泰集 团遂昌分公司集资所得的利息打入昌龙公司的方式逃避应缴 的个人所得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2万余元。杨贤斌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贤 斌身为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 失,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判处杨贤斌有期徒刑十四年, 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10万元;所得赃款43万余元,予 以追缴。
受贿罪案例:
案例一:河南省许昌市地税局原副局长陈绥继,
从2001年至2007年6月,利用职务之便,在收受好 处后,为有关企业降低所得税税收,使国家税收蒙 受了巨大损失。陈绥继还大量收取下属“进贡”, 为其下属谋取职务和岗位上的不正当利益。陈绥继 共收受企业及其下属贿赂34.7万元,构成受贿罪。 鉴于陈绥继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且 有自首情节和揭发他人的立功表现,被判刑5年。
修定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 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划分为三类: 一、贪污、贿赂犯罪 规定了十二个罪名,包括:1、贪污罪;2、挪用 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 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 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 二、渎职罪 共34个罪名,包括: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 守罪;3、枉法追诉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员罪等等。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由于时间关系就不逐一介绍了)
职务犯罪知识
下面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讲解
一、职务犯罪概念及所涵盖的种类
二、税务系统常见的相关职务犯罪立案标准
及典型案例
三、职务犯罪的危害
四、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一、职务犯罪概念
从广义上讲,职务犯罪就是与职务有关的犯罪,
也就是利用职务之便利进行的一切犯罪。
但目前,我国反腐败工作和政法工作中约定成
来看一个案例: 被告人宋小亮在焦作市解放区地税局焦西中心所任税款征收员, 2008年4月起,负责税款征收和代收工会经费等工作。2009年 1—2月期间,被告人宋小亮利用其担任征收员的职务便利,在 收费开票后,将4张有效完税证(合计税款金额9755.04元)和 34份有效工会经费票私自作废(合计金额13342.21元),将以 上票据总额2万3千余元的公款据为己有,见还款无望,遂旷工 离家不归。案发后,该款已追回。 经审判,被告人宋小亮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 公款2万3千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 罪名成立。被告人宋小亮当庭认罪态度悔罪,又系初犯、偶犯, 其家属在案发前已将赃款全额退还被害单位,未给国家造成实 际经济损失。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宋小亮判决如下:被告 人宋小亮犯贪污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逼供、报复陷
害、非法搜查 等侵犯公民人 身权利的犯罪 以及侵犯公民
民主权利的犯罪等等。
国家工作人员 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
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 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从事公务 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组 织、领导、监督等活动。这种活动是国家权 力的一种体现或是国家权力的派生权力的一 种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