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中大研字〔2015〕4号

各二级单位:

现将《中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南大学

2015年1月27日

为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及《中南大学研究生教育学术规范》,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凡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学位申请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坚持诚信为本,提高自律意识,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其学位论文。

第三条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具体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进行严格审查。研究生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的学生是否遵守学术规范和有违学术道德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资料的;

(五)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五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和调查认定

(一)发现研究生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或者接受到有关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嫌疑的举报后,校研究生学风建设工作组立即对举报材料进行查询,及时通报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对调查结果进行认定,并书面报告校研究生学风建设工作组。必要时,校研究生学风建设工作组将聘请校内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二)校研究生学风建设工作组根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调查意见及独立调查结果,作出调查结论,并将调查结论及时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如果举报人、被举报人对调查结果不服,可在接到通知的7日内向校研究生学风建设工作组提出申诉。

(三)校研究生学风建设工作组根据学位论文作假嫌疑的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校学风建设分委员会。

(四)校研究生学风建设工作组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所有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泄露调查材料和处理情况。

第六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一)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为在职人员的,学校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二)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将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劳动)合同。

(三)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导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给予记过处分、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四)二级培养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核减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责任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学校将书面告知当事人(单位)并听其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20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六)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研究生学风建设工作组负责解释。

抄送:各二级党组织、党群部门。

中南大学办公室 2015年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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