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主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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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点1.刑事诉讼的目的和原则: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的平安和社会的稳定。

刑事诉讼的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正原则、现场原则、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等。

2.刑事诉讼的主体: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律师及被告人等。

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人民检察院负责起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并提供法律援助。

3.刑事案件的立案: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接受报案,认定犯罪事实,并决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过程。

立案条件包括刑事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等。

4.侦查阶段: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等活动的过程。

侦查阶段包括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搜查、讯问、侦查取证等程序。

5.起诉阶段:起诉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过程。

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撤诉或者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起诉时要求串并案件和指控罪名明确等。

6.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审理的过程。

审判程序包括开庭审理、听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法官负责发现、审查、保护证据等。

7.判决执行阶段:判决执行阶段是指对刑事案件判决进行执行的过程。

判决执行包括对罪犯进行刑罚执行、赔偿受害人等。

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罪犯的表现情况进行减刑、假释等措施。

8.刑事诉讼的资源保护: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关方面要合理使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处理效率。

资源保护的措施包括案件分流、简易程序、公共律师制度等。

9.责任追究:刑事诉讼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法律追究。

10.刑事救济:刑事诉讼法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规定了刑事救济措施,例如申请改判、再审、刑事赔偿等。

以上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基本知识点,该法律的宗旨是确保刑事诉讼公正、效率和依法进行。

随着司法体制的不断深化,刑事诉讼法也会根据实践和需要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刑事诉讼法学--第5章 基础理论与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学--第5章 基础理论与基本原则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本职能。

五、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主体:指构成严格 意义上的刑事诉讼所不可缺少 的、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国家 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传统刑事诉讼主体的单一化 现代刑事诉讼主体的多元化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体 刑事诉讼中的控诉权主体之一:公安机关、国家安 全机关(1983)、军队保卫部门(1993)、监狱 (1994)
价值:值得人们追求的善。通常区分为作为方法的善与
作为目的的善,即工具价值与固有价值。具体包括:
价值观念、价值标准、价值目标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
家、社会和一般成员特定需要而对国家、社会和一般
成员所具有的效用,以及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具有的
正当性与合理性。
(一)关于诉讼程序价值论的学说
实现某种特定的外在目标为标准,而应当以诉讼程序本身是
否具备一些内在品质为唯一价值标准。 正义先于真实;刑事程序的真正价值在于能够给予被告 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提供一种确保被告人与裁判者通过 协商、对话和争辩而共同制作裁判的场合,使被告人通过积 极有效的参与裁判的制作过程而保持一种道德主体地位。 ——达夫(R.A.Duff)

一、绪论部分

二、总论部分
三、程序论部分 四、刑事司法国际准则


一、诉讼与刑事诉讼(性质、价值、目的、 任务、作用、历史) 二、刑事诉讼法(性质、价值、目的、任 务、作用、历史)

基本理念(实体正义、程序正义、诉讼人权…)
基本范畴(目的、价值、结构、职能、主体、客 体、行为、阶段) 基本原则(程序法定、无罪推定、司法独立、审 判中立、司法审查、控辩平等、程序参与、有效 辩护、程序公开、诉讼及时、禁止强迫自证有罪、 一事不再理、相应性原则)

刑事诉讼模式的简单介绍

刑事诉讼模式的简单介绍

刑事诉讼模式的简单介绍概念、特征、价值功能取向、发展趋势刑事诉讼模式又称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构造或刑事诉讼形式。

它是国家为了进行刑事诉讼活动而设立的框架形式,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决定着刑事诉讼的特征、类型和功能。

刑事诉讼模式由一定的刑事诉讼价值理念所决定,其实质和核心问题是如何配置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并由一系列诉讼基本方式、原则、程序等体现出其控辩审三方法律关系。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刑事诉讼模式的分类主要包括,古代的弹劾式和纠问式,近现代的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和混合式。

“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最初是被用以区分两种具有不同启动方式的诉讼程序,一种是必须由原告来发动的诉讼程序,另一种是没有原告也能够激活的诉讼程序。

同时,由于这两种启动方式不同的诉讼程序在西方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分别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其往往也被用于表示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

弹劾式诉讼,又可称为“控诉式诉讼”,是指在禁止原始的血亲复仇基础上,由国家垄断纠纷裁判权而逐渐发展形成的一种诉讼模式。

主要实行于奴隶制民主共和国和封建制初期一些国家的一种诉讼形式。

弹劾式诉讼的主要特征有:第一,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立,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不主动开始诉讼程序,国家不行使起诉权,“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公众起诉只作为私人起诉的一种补充形式。

第二,诉讼参与人方面,诉讼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对各自的诉讼主张负举证责任。

控告人和被告人在诉讼中均是诉讼的主体,在审判中可以相互辩论和对质,共同主导诉讼程序的进程。

第三,裁判者方面,法官消极中立。

法官只根据控告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审理,不主动追究犯罪,不参与证据的收集。

在听取原、被告双方提出的诉讼主张和证据后作出判决。

第四,证据制度方面,对疑案的处理采用神示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是指用一定的形式请求神灵帮助裁断案件,并以一定的方式将神灵的意旨表现出来,根据神的启示以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

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一、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按照法律规范所属的法律部门不同,法律关系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而刑事法律关系就是指,刑事法律所调整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对刑事法律的范围认识不同,关于刑事法律关系的内涵与外延有两种不同的主张:1、狭义的刑事法律关系说。

持此学说的学者认为,刑事法律是狭义或一般意义上的刑事法律,即指刑法典、刑事单行法规和附属刑法规范,因而“刑事法律关系只能是刑事实体法律关系。

”具体表述为“刑事法律关系就是国家和犯罪人依据刑法规范结成的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

”2、广义的刑事法律关系说。

主张此说的学者认为“刑事法律关系是刑事法律调整国家和公民及其某些法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其组成部分包括刑事实体法律关系、刑事程序法律关系和罪犯改造法律关系。

”在广义的刑事法律关系说中:(1)刑事实体法律关系是指国家的刑法典、单行及附属刑事法规所规定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刑事程序法律关系中其主体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国家司法机关、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

刑事程序法律关系以刑事实体法律关系为前提,刑事实体法律关系又以刑事程序法律关系为后盾。

(3)罪犯改造法律关系,就是国家与犯罪人在改造与被改造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关系。

此种关系是对前两种关系的延伸。

二、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刑事法律关系的上位概念即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与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刑事法律关系也是如此,包含主体、客体与内容三个部分:1、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刑事法律权利和承担刑事法律义务者。

主体是刑事法律关系必备要素之一。

可以成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1)国家。

国家拥有刑罚权,对犯罪人依法给予刑罚制裁,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它通过下属的职能机关实施一定行为来行使刑法权利和履行刑法义务。

这种情况我们要注意,国家与国家机关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为您介绍一些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知识点。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侦查权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各机关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诉讼行为无效。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依靠群众原则刑事诉讼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支持。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

6、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论其身份、地位、民族、性别等,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7、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责,同时又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8、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诉讼活动依法进行。

二、刑事诉讼的主体1、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工作。

2、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等。

3、人民法院负责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的地位,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

5、被害人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

6、自诉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人。

7、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是指依照一定的标准对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刑事诉讼进行的划分。

在理论上一般对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采取两种划分标准:一是以刑事诉讼所维护的社会制度和阶级利益为标准,即以刑事诉讼的阶级本质为标准,以此标准,可以将刑事诉讼划分为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二是以刑事诉讼的一些表面特征为标准,即以诉讼由谁提起、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官在诉讼中的职能、案件审理的方式等为标准。

以此标准,可以将刑事诉讼划分为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和混合式诉讼。

为了论述的方便,学者间多将第一种称为刑事诉讼阶级本质的历史类型,将第二种称为刑事诉讼结构形式的历史类型。

一般来讲,刑事诉讼阶级本质的历史类型和刑事诉讼结构形式的历史类型基本上是一致的,就是说,有什么样的刑事诉讼本质,也就有什么样的与其相适应的刑事诉讼形式,比如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采取的是弹劾式刑事诉讼形式,封建专制时期的刑事诉讼采取的是纠问式的刑事诉讼形式,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采取的是混合式的刑事诉讼形式。

但是,也应该看到,刑事诉讼的本质类型同结构形式有时也并不是完全一致的。

一方面,在同一种社会形态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其结构形式可能不同。

从古代来讲,西方国家较晚进入封建专制时期,因此纠问式诉讼形式出现得也就比较晚,在封建割据时期仍然沿用奴隶社会的弹劾式的诉讼形式,而我国自秦朝即进入封建专制时期,纠问式诉讼形式也就很早形成了。

从现代来讲,虽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同属资本主义国家,在诉讼形式上却有职权主义的诉讼形式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形式之分;另一方面,不同社会形态国家的刑事诉讼的结构形式却可以有互相借鉴之处,这一现象在当代表现得尤为明显,虽然从总体上可以将当代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分成资本主义的刑事诉讼和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两种,但在结构形式上却有许多相似之处。

刑事诉讼阶级本质的历史类型和刑事诉讼结构形式的历史类型,是刑事诉讼法学中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研究这一问题对于系统了解刑事诉讼的历史演变过程,总结刑事诉讼中一些带有规律性的内容,吸收和借鉴历史上和现代其他国家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论刑事诉讼客体同一性

论刑事诉讼客体同一性

论刑事诉讼客体同一性作者:杨琪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4期摘要:同一性是从刑事诉讼的纵向、动的、比较的角度观察起诉事实与审判认定事实、前诉与后诉案件的一致性。

同一性将会产生两大效果,即确定审判范围与禁止重复追诉。

大陆法系认定同一性标准有许多学说,标准不同导致同一性范围大小有差异,从而对诉讼活动产生影响。

关键词:同一性;被告人同一;犯罪事实同一在诉讼法律关系中,刑事诉讼客体是诉讼主体实施诉讼行为所针对的对象。

同一性是刑事诉讼客体中的重要理论,也影响着刑事诉讼程序和诉讼结构。

一、同一性辨析对于何为同一性,有的学者认为“案件之同一性,系为纵断的、动的观察其起诉事实是否前后同一,重在诉讼关系已否发生,即为判断案件已否起诉,起诉事实与判决事实是否同一,可否变更法条之标准,乃案件比较之问题,属于程序面”;[1]有的则认为“同一性是指在不同诉讼中,被告同一和犯罪事实同一。

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于同一案件,应当确保其不受重复起诉和二重判决。

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对案件是否具有同一性进行审查”;[2]有的学者指出“同一性是指案件在诉讼中自始至终保持前后同一,在同一诉讼中,案件单一就等于案件同一,在不同诉讼中,不存在案件单一性问题,只要保证被告同一和犯罪事实同一”;[3]还有的学者认为“同一性强调案件在诉讼中应自始自终保持前后同一。

同一性涉及起诉与审判之间的关系”。

[4]可见,揭示同一性主要是从刑事诉讼动态发展角度阐述的“前后同一说”以及从同一性构成要件角度阐述的“构成说”。

笔者认为,诉讼客体虽然集中表现在法庭审判阶段,但作为诉讼客体的重要理论,同一性仍应当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动态地来理解,这一点“前后同一说”有其合理性;但是学者对“前后同一说”的表达易让人将目光狭隘地局限于“一个诉讼”中,显然同一性也会涉及到两个甚至更多“前诉”与“后诉”中的判断问题,从而产生例如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危险)的法律效果,且“同一性所处理者,乃时间先后之案件比较问题,亦即,…此一时‟所处理的案件与…彼一时‟所处理的案件,是否具有同一性关系”[5];而“构成说”虽直观揭示同一性的两项构成要素,但仅从同一性的构成角度仍无法完整理解同一性,以“同一”解释“同一”有循环定义之嫌,造成困惑。

犯罪客体种类是什么

犯罪客体种类是什么

一、犯罪客体种类是什么(一)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庆系,包括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

犯罪客体种类是什么二、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的区别(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与犯罪性质无关。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犯罪对象本身不是社会关系,而是具体物或者具体人。

犯罪对象只有通过其所体现的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

(二)任何犯罪行为都必然侵害犯罪客体,但不一定都有侵害的对象。

也就是说: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伪造证件罪,必须有伪造出来的证件,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此罪。

但是,像偷越国(边)境罪,就没有犯罪对象可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没有对象可言。

(三)犯罪一般是通过侵害犯罪对象来破坏犯罪客体。

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是根据犯罪客体来划分的,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分类。

因为同样的对象可能分属于不同类别的犯罪。

(五)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外在形式,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的内在本质。

犯罪侵害犯罪客体是必须的,侵害犯罪对象是常有的。

犯罪客体是内在本质的论述,犯罪对象是具体外在表象。

刑法是通过保护抽象的犯罪客体来保护具体的犯罪对象的。

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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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主体理论的实践意义
• 在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被告人曾长期被视为诉讼 客体,他们只是口供的来源和刑讯的对象,自身没有任何 权利而言。将被告人列为诉讼主体,成为在诉讼中行使防 御权并与控诉方相抗衡的主体,赋予一系列诉讼权利(无 罪推定、辩护权等)使诉讼中的抗辩性得以增强,诉讼机 制中的文明因素得以产生。 • 近年来,执法人员的司法观念虽有一定的改善,但刑事司 法活动中对于人及其存在尊严的重视和尊重的程度仍远远 落后与一个现代法制文明国家应达到的水平。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主体地位的强调有利于改变这一状况。
b.权利主体(诉讼参与人) 权利:非束缚他人之自由,不过有其请求之权而已
• 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义务的除国家 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统称为“诉讼参与人”。特殊 情况下单位也可以成为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2012年刑诉法第106条规定了范围) 指自己的权利、义务与诉讼结果(特别是法院的裁判) 有着直接厉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两项条件 实体条件 :与案件的最终结果有直接的厉害关系 程序条件 :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拥有较广泛的权利, 并能对诉讼过程和诉讼结局发挥比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大的影 响。
• 刑事诉讼主体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进行或参加刑事诉讼的机关 或个人基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产生的相互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这些关系是由诉讼主体相互连接而成。
• 诉讼主体与诉讼职能
诉讼主体通过履行各自在诉讼中的职能发挥各 自在诉讼中的作用
• 诉讼主体与诉讼结构
诉讼结构体现为诉讼主体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
其主要职责:
审判除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案件。

▲ 海事法院
• 设在港口城市,其地位相当于地 方的中级法院,其上一级法院是 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 级法院。
注意:
海事法院只审理海事案件 和海商案件,
不审理刑事案件。
法院在刑诉中的职权

▇ ▇
▇ 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自诉以及
根据提起公诉受理公诉案件,并有权审理和裁 判一切刑事案件; 有权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无罪和免除刑罚的判决。
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 ▇ 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 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 ▇ 有权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再审,也有权案件进行 决定维持已生效的裁判; ▇ 有权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 ▇

▇ ▇ ▇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 有权撤诉或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有权对一审裁判提出上诉; 有权对已生效裁判提出申诉; 等等。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不同阶段的两 种称谓。 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 提起公诉以后:称为“被告人” 诉讼地位:a.居于当事人的地位,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 的诉讼主体。 b.与案件结果有着直接的厉害关系,居于被 追诉者的地位 c. 本身还是重要证据的来源
公安机关在刑诉中的职权:
• 立案权
• 侦查权 • 执行权 注意: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
应当申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 捕或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之后,公安机关才能执行逮捕。
其他有侦查权的机关
• 国家安全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办理 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 军队保卫部门: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安全保卫 机关,不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对军队内部 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 监狱:是国家刑法执行的机关,对罪犯在监狱内犯 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 检察院:自侦案件 • 走私犯罪侦查局:海关业务管辖区域内的走私犯罪 案件

•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a.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 为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 出赔偿请求的人。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等组织,也可以是已经死亡或 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 注意: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 损失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 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权利义务:
法院的领导体制
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
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在刑诉中的表现:
就具体案件的审判而言, ▇ 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发布指示或 命令;若发现下级法院审判的案件有错 误,应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 下级法院在审判案件时,没有必要, 也不能向上级法院请示,其有权力、有义务 独立审判。
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 领导的关系。 在刑诉中的表现: 上级检察院可以对下级检察院发布 指示和命令,也可以撤销下级检察院 的错误决定; 下级检察院对于上级检察院的指示 和命令,有义务接受。
检察院在刑诉中的职权


自行侦查权
侦查监督权
▇ ▇
审判监督权 提起公诉权
三、人民法院

• 自诉人
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自诉人通常是该案件的被 害人。刑事自诉程序由于自诉人的告诉而启动。 注意:a.只有在自诉案件中,才存在自诉人。 b.自诉人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承担控诉职 能。如果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反诉,自诉人 具有双重身份。 权利、义务:
自诉人的诉讼权利
▲ 最高检察院
g.制定检察院工作条例、细则和办法;
h.规定各级检察院的人员编制。
▲ 地方各级检察院
由三级组成,与地方法院对应设置,凡有 一个地方法院,就有一个地方检察院与之对应。 其主要职责: ▇

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刑案行使检察权; 对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 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依法对刑诉、民诉和行诉实行法律监督。
• 被害人
是指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 为直接侵害的人 被害人可能存在的身份: a. 公诉案件: 与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控诉职能的被害人 b.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 c. 附带民事诉讼中: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注意:无特殊说明,通常情况是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控告; ▇ 有权对不立案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 有权依法对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 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有权对不起诉的决定依法提出申诉; ▇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 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 ▇ 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 ▇ 有权对已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等等。
刑事诉讼主体
一、刑事诉讼主体的含义
a. 主体的一般含义:事物的主要部分,哲学上的含 义: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民国时期诉讼法学 者一般认为,诉讼主体是能够进行诉讼行为的主 要人物。 b. 另一含义:与“客体”相对应的概念。权利义务 依以发生者,称为主体;被其支配者,称为客体。 c. 通说:诉讼主体应指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活动 中拥有一定权利或者享有一定权利、履行一定职 责或者承担一定义务的机关或者个人。其源于苏 联诉讼法学为“诉讼主体”所下定义。
三、诉讼主体的范围
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可以分为两类: a.权力主体(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权力:强制他人之意思而束缚其自由之力也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 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 一、公安机关
• 1.性质:国家的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 政府的组成部分。 • 2.职能:侦查 预审 强制措施 • 3.组织体系:公安部 公安厅 公安局 公 安分局 • 4.领导体制:双重领导,即受同级人民 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 导
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 有权了解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 ▇ 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律师为其提供 法律帮助; ▇ 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 有权对自已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及 罪行轻重进行申辩和解释; ▇ 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 辩护人;等等。
● 依法对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行
▲ 高级法院
• 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其主要职责:
● ● ● ●
审判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审判在必要时提审的案件;
审判下级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
审判对中级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 审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提起上诉、抗诉的案件;

▲ 中级法院
• 设在省辖市、地区、自治州、盟。 其主要职责: ●审判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
审判基层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
审判对基层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 定不服的上诉、抗诉案件; 审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 案件。

▲ 基层法院 • 设在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 区、旗。
第三章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 一.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1.概念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行使 国家刑罚权的专门机关之间、专门机诉讼参与人之 间基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 三要素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 个要素组成。
思考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刑事诉讼主体的关系
第六节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有权获得辩护; ▇ 有权依法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和另行 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 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 ▇ 有权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作最后陈述; ▇ 有权了解法庭笔录记载内容,并有权请求 补充或者改正; ▇ 有权对一审裁判提出上诉; ▇ 有权对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等等。 ▇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还有权提起反诉。
• 概念: • 指当事人以 外的诉讼参 与人。
• 范围: • 包括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辩 护人、证人、鉴 定人、翻译人员。
• 单位当事人 a.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般是双罚制 诉讼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主要负责人 权利义务:有权委托辩护人、有出庭的义务、 法院有权对其据传、专门机关有权对单位 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 b.单位被害人 由法定代表人参加,可以委 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与自然人作 为被害人时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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