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驻中国经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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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02.13•【文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3号]•【施行日期】1995.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0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外国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他经济贸易组织(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第三条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厅)(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代表该企业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第五条外国企业未经批准和登记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不得开展本实施细则允许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六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成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

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第八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文件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5.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6.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7.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8.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相关文件。

9.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10.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11.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12.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为中国大陆地区境内金融机构的,无需公证认证。

13.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翻译,并附翻译单位或翻译人员相关信息。

注: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适用本规范。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3修订)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3修订)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3修订)【法规类别】外国企业驻华机构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8)【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3.07.18【实施日期】2013.07.1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

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代表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

第八条外国企业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出入境、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九条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

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

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

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一、代表处经营范围: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

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

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二、代表处设立程序: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华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

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的申办程序如下:1、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2、公安局备案、刻制公章3、企业代码登记4、统计登记:5、外汇许可证6、银行开户7、国税登记:国税局涉外税务分局8、地税登记:地税局涉外税务分局9、海关备案登记三、注册代表处所需文件:1.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书(原件)该申请应该简要介绍该外国企业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申请书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该外国企业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2)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3) 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4) 从事的业务范围;(5)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姓名;(6) 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7) 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地址。

(注:申请书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 外国企业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该资信证明是一封简短的信函,应由外国企业的开户银行签发,简要介绍该外国企业的资信情况,以及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3.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任命书(原件)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及代表。

外国在中国的代理企业的称呼

外国在中国的代理企业的称呼

外国在中国的代理企业的称呼1.引言1.1 概述外国在中国的代理企业是指那些由外国企业委托在中国进行经营代理业务的企业。

这些代理企业在销售、推广、分销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帮助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并扩大其产品或服务的影响力。

随着中国市场的不断扩大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意识到在中国设立代理企业的重要性。

通过与当地的代理企业合作,外国企业可以更好地了解中国市场,并利用代理企业的网络和经验来推广和销售其产品。

外国在中国的代理企业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以来。

当时,中国市场对外国品牌和产品的需求开始增长,许多外国企业开始与中国的代理商合作。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看到了在中国设立代理企业的机会和优势,并纷纷进入中国市场。

然而,外国在中国的代理企业的称呼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最初,这些企业被简单地称为"外资代理企业"或"洋代"。

随着中国市场的成熟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影响力增强,人们开始对这些代理企业的称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现如今,外国在中国的代理企业的称呼更为多样化和正式化。

一些代理企业被称为"外资代理商"或"外国投资代理机构",以强调其外国资本背景和重要性。

另外,一些企业也被称为"中国区代理总部",以凸显其在中国市场的战略地位和职能。

总之,外国在中国的代理企业在中国市场的发展和影响力逐渐增强。

其称呼的变化不仅反映了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也体现了中国市场对代理企业的重视和期望。

这些代理企业在促进中外经济交流和合作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所示:文章结构部分旨在介绍整篇文章的组织结构,使读者能够清晰地了解到即将阐述的内容和论证的逻辑。

本文章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

1. 引言部分:首先,在引言部分会进行对整篇文章的概述,介绍外国在中国的代理企业的称呼这一主题的重要性,并对文章的结构进行简单的说明,引导读者理解后续内容的展开方向。

外国(地区)企业驻华代表机构123

外国(地区)企业驻华代表机构123

123外国(地区)企业驻华代表机构能源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国际联合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帕姆克公司北京代表处澳大利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德国费希特纳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三井物产(中国)有限公司荷兰壳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泛亚班拿中国有限公司厦门代表办事处协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绿源锦业环境投资顾问公司哈里伯顿国际有限公司美国国际联合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帕姆克公司北京代表处香港中华电力(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香港中华电力(中国)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香港中华电力(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捷美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澳大利亚利普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索普罗莫公司北京办事处澳大利亚利普国际有限公司汽车英国艾伦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泛亚班拿中国有限公司厦门代表办事处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德国康乐公司北京办事处日本株式会社进和上海代表处香港裕实国际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澳大利亚AIGL国际有限公司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戴姆勒-克莱斯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石油巴哈马荣知园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义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韩国凯勒得广州代表处美国帕姆克公司北京代表处香港德炜国际有限公司公司上海代表处英属维尔京群岛海湾资源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瑞奇科投资公司皇朝石油公司北京代表处阿托菲纳(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道达尔菲纳埃尔夫(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德国鲁奇油气化公司北京代表处伊朗国家石油公司上海代表处马来西亚云顶杉原集团公司北京代表处沙特石油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P.C.C.(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泛亚班拿中国有限公司厦门代表办事处英国BP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英国坦萨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美国贝克休斯公司北京代表处加德士华南投资有限公司加拿大意进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鲍尔太平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加拿大皇家国际顾问中心广州代表处中国加拿大资源环境高技术中心加拿大费尔得集团公司上海代表处加拿大威林克思公司北京代表处远大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诺维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英泰国际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德国远东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意大利倍美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英属乔西岛CNT有限公司北京联络处阿斯特兰(青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三菱商事(上海)有限公司三菱商事(株)北京事务所奥林巴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爱名私营投资有限公司日本新东邦株式会社北京办事处日本新东邦株式会社驻广州办事处电力比利时艾科达欧中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加拿大康姆电信集团公司北京代表处法国阿尔斯通上海代表处法国电力公司亚太地区总部中国分部日本电源开发(株)北京事务所日立(中国)有限公司ABB厦门华电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协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爱依斯中国发电有限公司美国合伯特兄弟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耐克森(上海)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办事处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化工韩国凯勒得广州代表处韩国大象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大象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美国国际化工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德炜国际有限公司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意勤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积水(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新鸿基(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和宇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比利时艾科达欧中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海湾资源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法国液化空气公司北京代表处阿托菲纳(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法国环球贸易公司北京代表处德固萨太平洋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德固萨太平洋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德国鲁奇油气化公司北京代表处三井物产(中国)有限公司荷兰壳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沙特石油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814家外企驻中国代表处机构澳翔(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澳大利亚ACTM北京办事处澳大利亚澳中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北京代表处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政府贸易投资中国代表处澳大利亚西澳大利亚贸易投资促进上海代表处巴哈马荣知园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比利时法兰德斯州贸易促进会武汉代表处比利时法兰德斯州贸易促进会上海代表处英属维尔京群岛智帮投资公司上海办事处英属维尔京群岛全科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英属维尔京群软库中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科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南澳大利亚投资公司上海代表处加拿大加达国际商务投资咨询公司淄博办事处加拿大特易达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加拿大(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加拿大联邦国际金融公司北京代表处加拿大第一海外投资公司北京办事处加拿大第一海外投资公司广州办事处加拿大第一海外投资公司天津办事处加拿大意进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鲍尔太平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加拿大皇家国际顾问中心广州代表处中国加拿大资源环境高技术中心加拿大费尔得集团公司上海代表处加拿大威林克思公司北京代表处远大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诺维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英泰国际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德国远东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意大利倍美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英属乔西岛CNT有限公司北京联络处阿斯特兰(青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三菱商事(上海)有限公司三菱商事(株)北京事务所奥林巴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爱名私营投资有限公司日本新东邦株式会社北京办事处日本新东邦株式会社驻广州办事处日本东光商事株式会社北京办事处新西兰奥蒂琼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康联马洪(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百幕大虎牌包装投资有限公司义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新加坡禄菲利咨询私人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新加坡房地产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优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韩国凯勒得广州代表处韩国大象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大象株式会社上海代表处(株)大宇国际大连代表处韩国贸易协会北京代表处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上海代表处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北京代表处北京韩中商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亚洲国际有限公司西班牙加泰罗尼亚政府贸易促进协会西班牙依莎集团西班牙对外发展公司北京代表处沃尔沃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沃尔沃(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瑞士康欣公司北京代表处维欣风险投资有限公司香港义初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英国艾伦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英国贝特伯恩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英国贝特伯恩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英国贝特伯恩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嘉实多(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毛里求斯英联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英国佳士得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英国优瑞集团国际公司北京办事处景全责任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英国太古(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英国利百得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英国米兰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英国O.F.S(远东)有限公司英国普林顿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英国斯坦科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上海天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英国威敏顿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艾克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美国兄弟公司美国查斯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机械制造技术协会上海联络处美国联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美商联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智迈企业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美国阿尔特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贝克曼库尔特公司上海办事处北京伊力诺依投资有限公司美国万宝环球资本集团北京代表处卡特彼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中央采购(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埃克森美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办事处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美国费尔工业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高盛(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代表处美国汉斯合伙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美国荷雷国际公司北京代表处美国国际化工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英迈国际(中国)有限公司美国敏源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国际联合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健妮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吉安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美国麦高国际集团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美特公司北京代表处美国美瑞国际公司北京办事处美国MG国际公司美国美利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MIR(中国)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纽约国际商业集团亚太代表处美国尼奥森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美国东方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代表队处美国P.H.T.国际公司北京办事处美国帕姆克公司北京代表处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普特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莱梦·格迪思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富国上海公司三联(美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美化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经济科学基金会上海代表处美国领事馆农业贸易处美国国际投资发展公司北京代表处怡昌行亚州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香港合孚行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信达远东国际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香港亚太经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港美亚企业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奥星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美国亚飞太平洋有限公司香港辟高国际有限公司北京联络处京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香港环球宝鼎有限公司香港昌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香港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招商局富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华裔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英属开曼岛中国华登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香港中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先达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广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朝代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香港瑞源国际公司北京代表处香港怡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维昌洋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恒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香港中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新华公司中山代表处香港德炜国际有限公司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贸易发展局成都办事处香港贸易发展局华南办事处香港贸易发展局上海代表处华法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香港和记黄埔(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亚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香港晋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怡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怡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怡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怡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香港精裕投资有限公司鞍山办事处香港精裕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香港商宜美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香港意勤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香港倪汝德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明仕德公司广州代表处香港北亚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东方鑫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积水(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沪光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释胜(中国)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香港华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新鸿基(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松华实业(亚洲)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香港松华实业(亚洲)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大福证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昌惠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特力(香港)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香港三宝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香港天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天安(上海)投资有限公司香港和宇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台湾中华征信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乔讯电子(上海)有限公司长江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太平洋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速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绿点(天津)塑胶有限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英泰美国际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迈赖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台湾波西亚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阿根廷阿何(秦皇岛)水产有限公司加拿大农业咨询有限公司加拿大新田种子公司加拿大小麦局北京办事处法国赛力事达股份公司北京代表处法国吉粮赛力事达玉米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法国瑞奇温室公司德国康尼麦克斯国际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德国KWS种子股份公司北京办事处百兴畜产品(天津)有限公司以色列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色利亚洲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色利海泽拉优质种子公司山东办事处荷兰赛贝科国际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荷兰泰高国际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荷兰温迪肯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韩国北京新工鸵鸟养殖有限公司美商康家(天津)农产品有限公司英国时空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美国百绿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黑龙江史丹特畜牧综合加工有限公司美国美森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美国PIC种猪改良国际集团中国分公司香港华兰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世基顾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威林干那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澳大利亚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澳大利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澳大利亚迈创金属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澳大利亚泛澳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澳大利亚力拓业有限公司澳大利亚西部矿业(中国)私人有限公司比利时艾科达欧中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百洛达金属有限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海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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经营范围

代表处经营范围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必须明确写在代表处的登记证上,需由工商局审批确认,并符合代表处经营范围的相关规定或要求。

一般来说,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上海宏途注册公司代办注册上海各类公司工商税务登记、自贸区公司注册、医疗器公司注册、企业年检、变更、代理记账咨询热线021.54191116 上海宏途0919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虽然法律不允许代表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

代表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代表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特殊行业审批事项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申请批准证书,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请登记,其中金融、保险业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时还应提交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1.交通部外国海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多式联运企业以及其它与航运相关的企业和组织,从事公路运输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3.司法部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司法部批准。

4.中国人民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外国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经纪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

5.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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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驻中国经商机构
法国
法国国际保护工业与艺术产权制造商联合会
Union des Fabricants
北京代表处
首席代表:康保罗(Paul Ranjard)
地址:北京朝阳区日坛公园神库大院(100020)
TEL:6522 7842
FAX:(010)65227840
E-mail: ******************业务范围:为法中两国企业之间的经贸交流及保护工业领域的合作提供业务联络。

德国
德中经济咨询贸易促进公司
Deutsch-Chineseische Wirshaftsberturng & Hands Isfoerderungs Gese I I scharf Gmbh
北京代表处
首席代表:肖青
地址:北京复兴门外大街51号民族饭店371室(100031)
TEL:66014466-371
FAX:(010)66014849-371
业务范围:为德中经济合作提供咨询,协助德国客户出口中国产品进行联络。

德国工商总会(德国工商大会)
German Industry and Commerce
北京代表处
首席代表:鲁道夫博士(Joerg Rudolph)
地址:北京东三环北路8号亮马河大厦504室(100004)
TEL:6590 0926
FAX:(010)6590 6313
E-mail: *****************业务范围:促进德中经济贸易的发展。

南中国办事处
首席代表:高恩豪(Ekkehard Goetting)
地址:广州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2915室
TEL:8755 2353
FAX:(020)8755 1889
业务范围:有关德中经济咨询及市场调研与开发的业务联络。

德国巴符州国际经济合作协会
Gese I I schaft fur Internationale Wirtsch I iche Zusammenarbeit
(一)辽宁办事处
首席代表:李成
地址:辽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58号华星大厦801室(110003)
TEL:2389 5599
FAX:(024)2389 6565
E-mail:*************
业务范围:促进和发展巴登-符腾堡州与辽宁省之间的友好伙伴关系;建立双方之间的直接联系;给予企业外经贸方面的咨询;支持双方代表团旅行及合作洽谈活动。

(二)江苏办事处:
首席代表:占斯腾夫妇(Julia & Helmut Gusten)
地址:江苏南京市新街口管家桥85号华荣大厦2107室(210005)
TEL:4521068;45218895;45217892
FAX:(025)452 5149
E-mail: *************业务范围:为江苏省和德国巴任州经济技术合作提供咨询,政府代理。

德国北菜茵威斯特法伦州经济促进局
GFW- Economic Development Corp. Nordrhein-Westfalen, German
驻南京办事处
首席代表:厄特尔(harmut Oertel)
地址:江苏南京市中华路50号裙楼5楼(210001)
TEL:2250522;2270000;2270001
FAX:(025)2253219
E-mail: *****************德国萨克森州经济合作联络处
Liaison Office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with Saxony, Germany
首席代表:马英为
地址:北京友谊宾馆10253室(100873)
TEL:6849 9514
FAX:(010)6849 9513
业务范围:汽车、机械、建筑、消费品、境外投资咨询。

德国杜伊斯堡下菜茵工商会
Niedereheinische lndustrie-und hande I skammer firmenpool
武汉企业代表处
首席代表:江建亚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大路18号外招楼(430010)
TEL:82606233;82628281
FAX:(027)8260 6233
业务范围:有关德国企业在中国经济事务的联络、咨询服务。

意大利
意大利自动包装机械制造商协会
ACIMGA-UCIMA 北京代表处
首席代表:林海
地址:北京和平里小黄庄路1号(100013)
TEL:6420 7601/2/3
FAX:(010)6420 7606
业务范围:在华业务联络
意大利-中国交流服务中心
CENSIC Italia-China Service Centre
首席代表:安东内拉(Antoaella Silvestri)
地址:北京东三环北路19号华鹏大厦中楼308室(100020)
TEL:65975317;65975588-1317,1339
FAX:(010)6597 5318
E-mail: ******************业务范围:与国内政府机构、团体协会、公司企业合作,组织赴意考察、招商、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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