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探讨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探讨摘要:现阶段,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首先针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进行分析与探索,之后研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促进作用,随后分别从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三个方面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最后提出促进《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用以共同探讨交流。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中,法制化建设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法治建设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社会的发展潜力,对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平稳发展可以起到有效的辅助作用。
因此,对于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严格遵循《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而有效避免我国社会在建设与发展阶段所产生的不当竞争活动,对于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有效的保护,提高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水平的同时也能够推动社会建设的高速发展。
所以,在本次论文的研究当中将就《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深入的探索分析。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社会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当前知识经济时代之下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不但能够有效遏制社会当中的不当竞争行为,同样也能够对于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最大限度地保护,从而充分开发出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以及社会价值。
针对于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来讲,其中仍然存在一部分法律规范,并未充分同意以及相关制度并不完善的问题,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社会建设与发展阶段对于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所以说需要我国法律体系在发展的过程当中能够充分基于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的基础展开具有针对性的完善,从而避免不当竞争对于知识产权所造成的侵害,确保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能够得到有效转化,使之享受到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够促进社会法律体系得到不断完善。
在我国社会的建设与发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其相对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具有刚更强的灵活性,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有效补充与完善。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社会中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它不仅关乎企业的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创新和进步的推动。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反不正当竞争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阐述其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一、什么是不正当竞争在深入讨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何谓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指一种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商业利益,损害其他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价等。
不正当竞争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对市场秩序造成了破坏。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护知识产权是保护企业创新的基础。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可以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确保企业创新和品牌形象的合法权益。
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资产,它可以包括技术资料、生产工艺、销售策略等。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可以防止竞争对手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保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会扭曲市场竞争,导致市场资源的不正分配。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可以限制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最后,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是市场的主体,也是企业的最终目标群体。
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会误导消费者,损害其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可以保护消费者免受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的侵害,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方法为了有效地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该在法律层面进行确立,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标准。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质量和企业 信誉 的主要标 志 ,隐含着
巨大的经济利益。 我国 《 商标法 》 只保 护注册商 标 , 未注 册的 商标持 “ 对 既 不禁止 , 不保护”的态度 , 以未注 也 所 册商标权是《 商标法 》 外的法律上的
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已 色, 相互依赖 , 可偏废 , 开其 中任 权利。 不 抛 在经济生活中 , 未注册 的商标可 是当务之急。 何一项制度,对智力和工商业成果的 能就是商品的名称或装潢,如果它所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 保护都是不 完善 的 ,只有 综合 运用这 标示的商品是知名 的,在遭遇被他人 两项制度才能达到充分保护知识产权 擅 自 用 、 冒的情况下 , 使 假 无疑会危害 权法 的关系 的 目的 。 竞争秩序 、损害拥有该商标 的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
一
、
关系密切 ,因为反不正 当竞争法的诞
尽管反不正当竞 争法与知识产权 的利益 ,这 种行 为只要符合市场混淆
生首先源于对 知识 产权 的保护 。一般 来说 ,知识产权法在推动技术创新和 保护消费者权 益方 面与反不正 当竞争 法是一致的 , 侵犯 ( 冒 ) 假 知识产权 的
法联系密切 ,但 区别也是 明显的。首 行为的构成要件 ,就可以以不正 当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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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不 当争 对 识 权保 反正竞法知 产的护
文 / 梅 袁
随着科技 、社 会的进步 ,如何科 的灵活性 ,它可 以弥补知识产权法 的 方主体的合法利益,它在特定的竞争 学、 、 合理 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 已经成 不足 。知识产权是通过赋予法定专有 关 系中约束经营者的行 为 , 直接依 它 权 的方式 ,给予那些依法获得知识产 据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来评价 为十分重要的国际问题之一 。各 国及 有关的国际组 织在 不断完善和加强知 权 的智力成果如作品 、 发明创造 、 商标 经 营行为是否正 当,弥补 了法律条文 识产权法保护 的同时 ,反不 正当竞争 等 以法律保护 ,而不能保护那些 由劳 的不足和疏漏 。目的在于 当知识产权 法作为一种十分有 效而灵 活的法律工 动者付 出了相 当的智 力劳动却没有依 法 不能提供有效保护的情 况下 , 能够 具在知识产权领域 日受重视 。中国改 法 获得知识 产权 的其他智力 成果 , 如 构筑权利维护 的 “ 第二防线 ” 提供一 。 革开放 2 0年来 , 对知识 产权 的保护 以 与商标相邻接 , 具体而言 , 反不正当竞 而又得不到《 商标法 》 种补救性保护 。 特有 的 “ 中国特色 ” 取得 了举 世瞩 目 保护 的厂商名称 、 原产地标记。 而反不 争 法对 知识产权 的附加保护或补充保 的成就 , 为世界所公认 , 这也是我们 引 正当竞争 法对合 法权益 者的保护 , 则 护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 以为荣的。 中国人世前 , 在 三部主要的 是凡与诚 实信用 等公认 商业惯例相背 ( )对未注册商标及其 他识别 一 知识产权单行 法均已修 订完毕 , 目 离 的行 为都应予禁止 ,因而反不正 当 性标志 的保护 。 但 竞争法调整 的范 围更 为广泛 ,其对不 在市场 竞争 中,商标是企业产品 前知识产权 的保护仍不尽人 意 , 特别
论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论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作者:吴汉东来源:《现代法学》2013年第01期摘要: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权利具有本原权利与救济权利之分,但两部法律在功能目标与保护对象方面有相通之处。
我国的竞争立法,应采取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规制限制竞争及垄断行为的分别模式,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主体范围,注意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民事立法的衔接和协调。
在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可考虑增加侵权行为认定的概括式条款,同时着力解决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救济权;制度安排;网络侵权中图分类号:DF523文献标识码:A在私法领域探究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意在说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殊功能作用,即对知识产权行使的保护和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从法律形式来看,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似乎是两种相互冲突的制度设计,前者旨在维护知识财产所有人的“垄断权利”,而后者则是限制或消除某种“垄断地位”。
其实,两者有着共同的立法目标,即保护合法权利,促进社会进步。
其不同之处在于,知识产权法是通过保护知识财产所有人合法权益、鼓励知识创新来实现这一目标;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通过制止非法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来达到上述目的。
所以,我们应当处理好具有独占属性的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一、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关系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两者之关系,涉及他们在私法领域中的地位及其关联性问题,这是我国近年来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
相关法律的一般关系分析,有必要从权利属性以及与权利有关的行为属性出发,即以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品性作为问题研究的基点。
知识产权是特定主体对知识财产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
权利的“专有性”,在英文中通常表示为“exclusive”或“monopoly”,我国知识产权著述将其译为“独占性”或“垄断性”。
基于专有性即法定垄断性的特性,知识产权在形式上可视为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
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分析

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分析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而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在各行各业频繁出现。
如何有效地维护知识产权,遏制不正当竞争,已成为法律界和企业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就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进行分析。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表现形式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商品生产、销售和服务领域中,通过某种不正当手段削弱、排挤、排斥、摧毁竞争对手或拉拢、欺诈、误导公众的行为。
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不正当定价、盗窃商业秘密等。
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专门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的法律法规。
根据该法,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协议、不正当限制竞争、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是指知识创造者在其智力成果上享有的专有权利。
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进行了全面保护。
四、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不正当竞争往往伴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
例如,一些企业为了获得竞争优势,可能会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商业秘密,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因此,有效地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环节。
五、加强法律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为了加强对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政府应当积极出台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者,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企业也要加强自身的合规意识,规范经营行为,避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六、结语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是当今社会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只有加强法律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才能有效地保护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希望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为构建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法治社会做出贡献。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 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日 益为立法
界和 司法界 所 重 视 。学 界较 为一 致 的观 点 认 为 ,
在逻辑与成长方式促成 制度 的生成 , 知识体 系中 不 同的领域与部 门在制度层面处于一种支离破碎 的分割状态 。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只能对若干重要 的、 能够类型化 的知识产品提供 日常的标准化维 护。但是 , 这些所有权 法律规定 的可编码 知识 只 是冰山之尖 , 整个知识资产要大得多 , 对于隐藏于 冰山之下的知识财产 , 如何分类 、 “ 量化 、 衡量 和 控制 , 是一个 难度大得多 的挑 战 ! … ” ’ 法律 是滞后的 、 反应性 的, 难以对未来新型权利形态作 出预测和设计。如何对未来知识形态保持着开放 性和包容性 ?这就必须克服知识产权 法的封闭 性。 其二 , 传统知识产权法奉行严格的法定主义,
配置。
一
其三 , 传统知识产权法对排他性的过分迁就 , 有悖于知识财产 的性质 , 一些新 的知识形态难 以 纳入保护的范围。传统理论将有体物在物理形态 和时空效用上的天生 足 , 类推于知识产权 , 设计 了专有性、 时间性和地域性。实际上 , 知识财产并
不具有“ 理” 态上 可控状态 的对抗性 , 物 形 相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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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第 3期
中山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 OURNAL OFS UN YAT E I S N UN VER IY ST
No 3 2 o . o 6 V l4 o, 6 Ge e a o 2 1 n r lN , 0
反不正当竞争法

知识产权法总论
著作权法
专利法
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
1.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属性
1.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1.3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具体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
1.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属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利益具有双重性。既是一种 保护民事权利的制度,又是一种规制竞争秩序的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手段也能够反映出其兼具公法 私法的双重属性。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
1.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法的核心实质上是一套利益分配的规则,即权利人有 权独占因知识财产而产生的商业利益,禁止他人对属于权利人 的知识财产所产生的商业利益进行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对整个知识产权法体系起到统领作用, 使整个知识产权法形成统一的体系。 作为整个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的原则 起到拾遗补缺的补充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具体知识产权法 并非并列的关系,而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
2.1 一般条款的内容
示例
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第(2)项:任何工商活动中违反诚实惯例 的竞争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规定:行为人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 目的而违背善良风俗,可向其请求停止行为和损害赔偿。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 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 业道德。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 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 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南开大学《侵权责任法》作业考核试题2答案参考

南开大学2022 年2 月《侵权责任法》作业考核试题及答案(参考)1.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 )。
A.没有过错而承担的责任的原则B.不以过错为承担责任要件的原则C.被害人无过错,加害人材负责任的原则D.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而分担责任的原则参考答案: B2. 公民刘涛、张直为同一居民楼邻居,刘涛住楼上,张直住楼下,现因刘涛希翼卖出其房,张直找刘涛商议,并签订书面合公民刘涛、张直为同一居民楼邻居,刘涛住楼上,张直住楼下,现因刘涛希翼卖出其房,张直找刘涛商议,并签订书面合同,张直以 80 万元价钱购买刘涛的房产。
次日,刘涛的姐姐刘琳来看望刘涛,并提出愿出资 90 万元买刘涛的房产,刘涛又与刘琳订立书面合同,并于当天到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
请问:刘涛与张直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并具有相应行为能力,且无违法情形,合同已经成立。
但因未办理相应过户登记手续,张直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合同法》第 32 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依此,合同已经成立。
但是基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及关于不动产转让的规定,未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
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合同已经成立。
理由同上。
但因刘涛与刘琳已办理相应产权过户登记,所有权由刘涛移转到刘琳。
$刘琳即使明知刘涛与张直有合同在先,但房屋所有权仍在刘涛,刘琳同刘涛签订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并不违法,刘琳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合同法》第 132 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依照前面的分析,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合法转移,出卖人仍侏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于是后一合同有效成立,经过登记手续后,所有权转移。
$张直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楼梯属于建造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部份,确认为某一方所有的行为是无效的。
刘琳有权使用该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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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有着密切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
不正当竞争法对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的保护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补充。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一、引 言“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起源于19世纪50年代的法国1,当时是将其作为法国民法典一般条款的新的侵权责任类型,即仿冒行为、商业诋毁。
侵犯商业秘密和其他滥用经济自由的行为,开始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concurrencedeloyale)2。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于1993年,而知识产权法则是1986年颁布的,这两项法律都是新兴的、重要的法律制度,二者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在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之2第1款便规定:“本联盟成员国必须对各该国国民保证予以取缔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3,此规定阐明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做用。
有人将这两者的关系表述为“传统知识产权法的三项制度——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好比是浮在海面上的三座冰山,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托着这三座冰山的海水”4。
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颁布较晚,但是对知识产权法起到了补充作用。
与具体知识产权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利较为不明确、专有性较弱,只是一种消极权利。
正是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普遍性和对象的不明确性,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更容易催生新的有具体保护对象和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普遍适用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漏洞,而知识产权法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阐述和升华。
这两项法律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它们之间存在着交叉重叠关系,主要是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与知识1 郑成思:《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载自《法学》1997 年第6 期。
2 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年5 月版。
3韦之:《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载自《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 年第6期。
4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年3 月第1 版。
产权法专门保护智力成果的规定存在相似和重叠关系。
下面就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加以阐述和讨论。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相同之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5。
1.这就表明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着天然联系。
通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和伪造产地来盗用他人的竞争优势,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制裁。
另一方面,这些违法行为同时又受到知识产权法体系中专门的商标、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的法律的制裁。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相同处表现在违法行为人基于不同的法律要承担不同的责任,产生了进行不正当竞争和侵害知识产权的责任重叠关系。
例如,某些厂家盗用一些有知名度厂家的商品包装、装璜等,这就侵害了被盗厂家的权益,那么权益受损方既可以上诉由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禁止仿冒来加以保护,也可以由专利法或著作权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样权益受损方就有两种法律诉讼权利,一是根据知识产权法而提出的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权;二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提出的制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赔偿诉讼权。
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旨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公平有序竞5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争的法律;而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脑力劳动成果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智力开发成果和由此延伸的商业、经济利益。
这两项法律立法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和维护社会正常的市场秩序也在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构建和谐社会。
没有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活动中将到处存在恶性竞争,导致企业倒闭,工人失业,社会动荡;没有了知识产权法,将存在很多的侵权行为,极大削弱了人类开发创造的积极性,导致社会发展缓慢。
3.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都是一种国家法律,都是在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形成的条文,对个人在特定环境中的行为都有着严格的约束作用。
一旦有人想挣脱这种束缚,都将都到制裁。
也正是这种约束作用导致人们逐渐产生了自律行为,并从事各种活动,形成了良好的社会风气。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差异1.二者在法律归属上存在差异。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虽然都是国家法律,但是在法律归属上却不相同,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经济法;而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6。
2.二者在保护对象方面存在差异。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geistiges Eigentum)是人们依法对其在科技、文化、工商业中的智力成果及其他相关成就所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客体主要是智力创造成果,但是并不仅仅限于智力成果,诸如工业产权所保护的商标、著作权中邻接权的客体等,都不是或者至少主要的并不是智力创造成果,而是商业经营、机械制作或者投资行为的直接成果7。
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人们或企事业单位的智力成果以及由此延伸出来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权益,是一种所有权保护法。
知识产权是准物权(quasi—dingliche Rechte),即它是权利人对特定的客体的支配权;其中专利权和商标权是一种形式权利(Formliches Rechte),即必须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来授予权利;而著作权则是一种实体权利(Sachliches Rechte),即依照独立创作的事实而自然产生的权利。
形式权利和实体权利都是狭6引自百度百科,知识产权法。
7引自湖南科技学院学报第26卷,第2期义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8。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法律,维护的权利主要包括公平竞争权、反不正当竞争权。
他的保护对象应该是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那么任何违反或破坏这种正常行为的个人或组织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学术界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对象,大多数学者采用“利益保护说”9, 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是市场竞争所涉及的各方面主体的合法利益,即法益(Rechtsgut)。
本人认为这就是商品生产者、市场经济中的经营者公平竞争以及消费者能够公平选择商品和服务的一种权益。
知识产权法强调的是所有权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强调的是公平权益的保护。
3.二者维护权益主体的不同知识产权法是一种私权,是一种消极的,被动的法律,维护权益的主体是个人或者相应的组织,只有权益受损者向执法机关提出诉讼,知识产权法才会发挥作用,反之也不发挥作用。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则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 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10”这就阐明了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国家机关起着积极的作用,是公法。
无论权益受损者是否向执法部门提出权益诉讼,国家机关都在监督和实施这项法律,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例如如下案例:“南海出版公司于2001年4月与原告周海婴签订《鲁迅与我七十年》图书出版合同,取得该书的专有出版权。
合同第三条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第一条约定的专有出版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如有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并终止合同。
2001年10月18日,南海出版公司同意被告某报连载《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
该报社自2001年10月30日至2002年2月8日,分28期转载了《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部分内容。
在此期间,周海婴曾向该报编辑部索要连载中个别期的报纸,并向其提供正误表。
2002年3月10日周海婴向该报编辑部去函询问稿酬事宜,但始终未收到稿酬。
后周海婴以8引自湖南科技学院学报第26卷,第2期9引自[荷]博登浩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解说【M】.汤宗舜等译.北京:专利文献出版社,198410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报未经其许可刊载《鲁迅与我七十年》,侵犯其享有的修改权、发行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报社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案例中的周海婴不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话,那么他的权益不会有人为他维护。
相反,中国现在大量涌现的一些山寨产品,外表做工及产品包装与正规知名产品及其相似,例如作者曾经在山东某地购买到一瓶山寨农夫山泉,其外表包装跟农夫山泉极其相似,在不经过仔细辨认的情况下根本无法识别,而本人就是将它当做农夫山泉购买的。
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那么相应国家机关和社会机构就会主动的去维护相应的公众权益。
4.二者对侵权标准的判定不同知识产权法如商标法外,著作权法及专利法判定标准是是否对权益所有人的劳动成果及相应的经济权益造成损害,即是否是存在复制、剽窃等行为。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判定标准主要是厂商或经营者出售的商品或服务于其他商品或服务存在混淆行为,促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判断和选择,从而对正规厂家和经营者造成损害和经济损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判定标准比较广泛,而知识产权法则对判定标准有着明确的定义和范围,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的具体深化。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法的补充知识产权法有着明确的定义和适用主体,这就使知识产权法存在了一定的局限性,当某一个人或组织的行为没有触犯知识产权法,但是却对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声誉或相应的商业利益造成损害时变无能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