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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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意见正文:----------------------------------------------------------------------------------------------------------------------------------------------------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158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有关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制度对保证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高施工图审查的质量,切实发挥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对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作用,保证和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审查程序,规范审查行为(一)审查机构应按《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查:在技术性审查前,审查机构应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业务范围、人员资格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施工图是否落实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意见,施工图是否满足设计深度规定进行核查。
凡未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或初步设计审批后有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在技术性审查中,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和技术政策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在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是否违背公众利益以及结构安全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加强设计合理性、经济性的审查,以提高工程投资效益,节约社会资源。
(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出具审查合格书(附件1),并在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硫酸纸图上签章。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三)审查机构应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工程技术人员的不良行为如实记录,并按勘察设计管理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完善质量保障体系,落实审查人员责任(一)审查机构应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建立、实行审查机构负责制度、项目负责人制度和复查审核制度。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节能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备案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节能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渝建[2013]472号•【施行日期】201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节能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备案管理的通知(渝建[2013]472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建设局,经开区、高新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勘察设计企业:节能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建筑品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维护建筑节能设计审批的严肃性,确保节能设计质量,结合当前行业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重大节能设计变更施工图备案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加强工程前期的节能设计管理,避免施工过程中进行节能重大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节能设计,将其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综合考虑,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项目定位,向设计单位明确节能设计的相关需求,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降低节能设计标准。
应避免行政审批后进行节能设计变更,影响工程进度,增加社会成本。
设计单位应根据我市现行节能政策及建设单位需求,按照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原则,在满足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前提下,统筹考虑节能效果、节能材料的经济性与耐久性、施工难易等各方面因素,精心开展节能设计,并对设计标准及其合理性、经济性负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批环节,应根据我市现行节能政策,加强对节能设计的审查,据此指导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
设计方案一经审定,不得同意其随意变更,以切实维护行政审批的严肃性,降低行政成本。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我市现行节能政策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认真开展节能设计审查,以对建设单位负责的态度,提出合理化的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doc

感谢观看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八年十月目录第一篇行政审查部分 (1)第二篇技术审查部分 (2)1 总则 (2)2 总平面专业审查要点 (3)3 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6)4 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要点 (23)5 建筑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35)6 给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40)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专业审查要点 (55)8 热能动力专业审查要点 (65)9 岩土工程审查要点 (73)10 建筑幕墙审查要点 (77)11 智能化专业审查要点 (84)12 人防专篇审查要点 (87)13 装配式建筑专篇审查要点 (106)14 建筑信息模型审查要点 (110)15 消防专篇审查要点110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篇行政审查部分第二篇技术审查部分1 总则1.0.1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依据国家及部委有关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要点。
1.0.2 本要点适用于我市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1.0.3 本要点规定的审查内容依据现行相关法规(本要点所称法规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主要包括: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重庆市地方标准中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影响较大的部分非强制性条文;建筑、给排水、暖通及电气专业与强制性条文关系密切且对安全和公众利益影响较大的部分非强制性条文;对节能绿建设计质量影响较大的部分非强制性条文;法规中涉及技术管理且需要在设计中落实的规定。
1.0.4 各专业除按本要点内容审查外,尚需审查下列内容:1 工程设计使用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是否已审查且合格。
2 是否使用属于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
使用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时,是否符合相应的限制条件。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综合评价标准》的通知-渝建发[2009]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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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综合评价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综合评价标准》的通知(渝建发〔2009〕163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的自身建设和质量管理,规范审查机构审查行为,充分发挥审查机构对勘察设计质量的把关作用,提高施工图审查质量,根据有关法规,我委起草了《重庆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综合评价标准》,经广泛征求意见,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重庆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综合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审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审查机构的施工图审查质量,充分发挥审查机构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把关作用,促进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提高、切实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渝建发【2006】75号文)和《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8】158号文)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审查机构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评价内容评价内容包括审查机构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审查行为三个方面。
第三条审查机构建设包括办公场地及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审查人员情况、培训教育、档案管理、报表上报等各项内容。
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包括程序性审查、技术性审查、合格书三个部分内容。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要求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9.01•【字号】渝建勘设〔2023〕40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要求的通知渝建勘设〔2023〕40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夯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强化勘察、设计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充分发挥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把关作用,现就优化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0月1日起,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由重庆市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系统(以下简称“审查系统”)自动完成,建设单位不再提交施工图审查备案材料。
二、对执行《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的通知》(渝建勘设〔2020〕20号)要求,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未开展施工图审查的装修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事中事后监管,进行全覆盖质量检查。
三、自2023年10月1日起,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下的装修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涉及高切坡、深基坑、高填方的除外),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至审查系统后,可通过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承诺书》(附件1)的方式,提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提前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需提供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提前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无法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的,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填写《施工图审查情况报告表》(附件2),将有关情况上报项目所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告知建设单位。
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doc

感谢你的观看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八年十月目录第一篇行政审查部分 1第二篇技术审查部分 21 总则 22 总平面专业审查要点 33 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64 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要点235 建筑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356 给排水专业审查要点40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专业审查要点558 热能动力专业审查要点 659 岩土工程审查要点7310 建筑幕墙审查要点7711 智能化专业审查要点8412 人防专篇审查要点8713 装配式建筑专篇审查要点10614 建筑信息模型审查要点 11015 消防专篇审查要点 110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篇行政审查部分第二篇技术审查部分1 总则1.0.1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依据国家及部委有关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要点。
1.0.2 本要点适用于我市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1.0.3 本要点规定的审查内容依据现行相关法规(本要点所称法规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主要包括: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重庆市地方标准中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影响较大的部分非强制性条文;建筑、给排水、暖通及电气专业与强制性条文关系密切且对安全和公众利益影响较大的部分非强制性条文;对节能绿建设计质量影响较大的部分非强制性条文;法规中涉及技术管理且需要在设计中落实的规定。
1.0.4 各专业除按本要点内容审查外,尚需审查下列内容:1 工程设计使用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是否已审查且合格。
2 是否使用属于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
使用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时,是否符合相应的限制条件。
3 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相关规定在施工图设设计文件(包括图纸和计算书)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重庆市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20年版)信息模型专篇审查要点

重庆市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20年版)信息模型专篇审查要点7市政信息模型审查要点7.1审查规定7.1.1市政工程信息模型设计文件是否包含设计说明书和模型文件两部分,其审查内容分别见设计说明书审查表和信息模型审查表。
7.1.2市政工程信息模型的交付内容是否包含施工图设计阶段文件编制技术规定的内容。
7.1.3提交的成果模型是否与设计图纸保持一致。
7.2设计说明书审查表序号项目审查内容7.2.1设计说明书7.2.2一般规定1.是否明确说明模型设计的专业范围及内容,并与提交的专业模型相符合;2.是否分别明确说明各专业模型文件与构件的命名规则;3.对于涉及模型拆分的情况,是否说明了模型的拆分原则和各子模型相互关联的定位方式或统一的基准点设置。
7.2.3软件平台1.各专业采用的主要BIM软件平台、版本号是否明确;2.提交BIM模型数据的主要格式是否明确;涉及多种格式文件的,是否分别说明。
7.3信息模型审查表序号项目审查内容7.3.1模型整体要求数据格式是否交付BIM原始数据格式模型,并与设计说明书中交付格式实施状况一致。
模型完整性是否交付多专业合并模型与分专业模型(如有);各专业模型与合并模型是否一致。
模型规范性文件命名与设计说明书中的文件基本命名实施状况是否一致;模型元素命名应符合重庆市《市政工程信息模型设计标准》的相应规定。
7.3.2模型信息深度道路1.地形、周边重要建(构)筑物等重要因素是否表达;2.道路路线(平面、纵断面)是否表达准确;3.车行道、人行道、中央分隔带、侧分带、绿化带、路肩等的类型、材料、尺寸、结构组合、铺装规格等是否表达准确;4.路面结构的类型、尺寸、材料、施工要点(如弯沉、压实度、弯拉强度、抗折强度)等是否表达准确,如:面层、基层、底基层、垫层、联结层等;5.路基的基本构造的路基类型、边坡坡率等是否表达准确,包括基础、边坡等;6.支挡结构的类型、材料、规格等是否表达准确,如:挡土墙、坡面防护、抗滑桩等;7.附属设施类型、材料、尺寸等是否表达准确,如:标志、标线、防撞护栏、路灯等。
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doc

谢谢观赏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八年十月目录第一篇行政审查部分 (1)第二篇技术审查部分 (2)1 总则 (2)2 总平面专业审查要点 (3)3 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6)4 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要点 (23)5 建筑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35)6 给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40)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专业审查要点 (55)8 热能动力专业审查要点 (65)9 岩土工程审查要点 (73)10 建筑幕墙审查要点 (77)11 智能化专业审查要点 (84)12 人防专篇审查要点 (87)13 装配式建筑专篇审查要点 (106)14 建筑信息模型审查要点 (110)15 消防专篇审查要点110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篇行政审查部分第二篇技术审查部分1 总则1.0.1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依据国家及部委有关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要点。
1.0.2 本要点适用于我市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1.0.3 本要点规定的审查内容依据现行相关法规(本要点所称法规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主要包括: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重庆市地方标准中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影响较大的部分非强制性条文;建筑、给排水、暖通及电气专业与强制性条文关系密切且对安全和公众利益影响较大的部分非强制性条文;对节能绿建设计质量影响较大的部分非强制性条文;法规中涉及技术管理且需要在设计中落实的规定。
1.0.4 各专业除按本要点内容审查外,尚需审查下列内容:1 工程设计使用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是否已审查且合格。
2 是否使用属于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
使用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时,是否符合相应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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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规范施工图审查行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施工图审查对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高度重视,完善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施工图审查的监管工作。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知我委勘察设计处。
本通知同时在“重庆建设”和“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 网站上发布。
市建委勘察设计联系人古霞联系电话 63871182二OO六年四月一日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建筑装饰等专项工程,下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结合本市建设规模认定本市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对本市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查机构第六条审查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从事勘察文件审查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一类机构和主城区内的二类机构审查人员必须全部为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分类标准要求的专职人员;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二类机构专职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前述分类标准要求审查人员总数的50%。
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的专职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前述分类标准要求审查人员总数的50%。
第七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勘察设计单位,内部应当设立施工图审查专门机构,其人员、财务等应当单独管理。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审查机构颁发审查机构认定书和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审查机构认定书、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有效期为2年。
第九条审查机构认定书有效期满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规模和各机构运行情况,对机构进行重新认定和调整。
第三章审查人员第十条审查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
专职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在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期间不得从事勘察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审查人员颁发施工图审查人员专用章。
施工图审查人员专用章有效期为2年。
第十二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专业的审查人员,应当参加执业注册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学时。
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专业的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
第十三条审查人员应当在受聘的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2年以上,方可变更受聘审查机构或重新从事勘察设计工作。
已取得执业注册资格的审查人员审查期满后,申请执业注册的,其施工图审查经历及业绩可作为勘察设计经历及业绩。
第十四条申请认定为审查人员、审查人员申请变更审查机构或审查认定期满申请继续认定的,应当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审查人员与审查机构终止聘用合同后,应当将审查人员专用章返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
第四章审查任务委托与承接第十五条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委托审查后未取得审查合格书的,不得变更委托审查机构,原审查机构外的其他审查机构不得承接因审查不合格复审的任务。
第十七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只能承接审查机构认定书规定的业务和地域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查业务。
专项岩土工程设计(如高切坡等)审查任务只能由经认定的一类建筑、市政审查机构或具备岩土工程设计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承接。
第十八条一类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勘察文件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审查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及勘察文件审查。
建筑装饰等专项工程的等级划分同主体工程。
第十九条本市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应委托给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机构进行。
第二十条施工图审查收费应当符合市物价局核定的相关收费标准。
第五章审查程序、内容与要求第二十一条进行勘察文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施工图审查送审表(见附件)(二)全套勘察文件纸件4套,光盘2套;(三)勘察纲要;(四)工程勘察合同和任务委托书以及设计基础资料。
第二十二条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施工图审查送审表(见附件)(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及附件(按规定不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应当提供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备案文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三)消防部门初步设计防火审查意见(未纳入初步设计并联审批范围的项目提供);(四)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及勘察文件;(五)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含结构计算书、热工计算书等)白图1套(比例同蓝图),光盘1套;(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任务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光盘应为不可复写光盘,光盘上应贴有标签,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勘察或设计单位名称、申报日期。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审查主要内容:(一)是否达到勘察设计合同和任务委托书的要求;(二)是否满足国家和本市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三)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及附件(按规定不需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备案文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四)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边坡等附属工程结构设计是否安全;(五)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六)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七)签章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审查机构应当明确每个审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负责各专业的协调。
第二十六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填写审查结果表,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在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硫酸纸图上签章。
审查机构保存签章齐全的蓝图、光盘各1套。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硫酸纸图签章应执行本市有关签章规定。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填写审查记录表,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书附审查记录表,说明不合格原因。
第二十七条施工图审查不合格的,原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对施工图进行修改并填写反馈意见单(见附件)。
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和反馈意见单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审查机构应当对修改内容进行复审,并按第二十七条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文书应采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格式(见附件),并应按格式文书上的要求签章。
审查记录和反馈意见单应当有消防和节能专篇。
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的审查文件应当不少于3份并应按以下顺序和内容装订成册:(一)全本:审查合格书附全套审查结果表、送审表、审查意见书、审查记录表、意见反馈单;(二)消防专篇:审查合格书附审查结果表(建筑工程审查结果表的两个附表只提供附表一)、送审表(建筑工程送审表的两个附表只提供附表一)、审查意见书、审查记录表消防专篇、意见反馈单消防专篇(三)节能专篇:审查合格书附审查结果表(建筑工程审查结果表的两个附表只提供附表二)、送审表(建筑工程送审表的两个附表只提供附表二)、审查意见书、审查记录表节能专篇、意见反馈单节能专篇第二十九条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要求,将审查的每一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方面的问题填写在项目审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不良行为记录单上(见附件),每月按项目勘察设计分级管理权限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同时填写施工图审查统计报表(见附件)并在每一季度末制作当季审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附电子文档)。
第三十条审查机构应当对包括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含光盘)等有关资料进行保存以备查。
第三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合格书或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经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须变更,涉及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三)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先完成初步设计审批或备案变更程序,再将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涉及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四)至(五)项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相应勘察文件也应当重新送原审查机构复核,以确定是否需要补充或重新勘察。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审查合格书后将以下资料按项目勘察设计分级管理权限(建筑装饰等专项工程按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分级管理权限),报市、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二)审查合格书及附表和附图(经审查合格的图说电子文件) (含勘察报告合格书及附表);(三)勘察设计和审查合同及审查收费发票复印件。
材料齐备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场予以备案;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材料不齐备的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其中市管项目的消防和节能内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备案并抄送市消防主管部门和节能管理机构;其他项目节能内容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备案并抄送当地节能管理机构,消防内容由建设单位单独报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涉及安全的附属工程特别是边坡工程,其施工图必须与主体工程施工图同时送审,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和已备案的审查合格书。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施工图经审查结论为不合格后,建设单位若变更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