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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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建筑装饰等专项工程,下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结合本市建设规模认定本市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对本市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查机构第六条审查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从事勘察文件审查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一类机构和主城区内的二类机构审查人员必须全部为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分类标准要求的专职人员;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二类机构专职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前述分类标准要求审查人员总数的50%。

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的专职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前述分类标准要求审查人员总数的50%。

第七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勘察设计单位,内部应当设立施工图审查专门机构,其人员、财务等应当单独管理。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审查机构颁发审查机构认定书和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审查机构认定书、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有效期为2年。

第九条审查机构认定书有效期满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规模和各机构运行情况,对机构进行重新认定和调整。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审查机构的条件、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办法,并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勘察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查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核准的审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施工图中涉及公众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审查性质国家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图实行审查制度。

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第四条质量责任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对施工图审查的质量负责,审查机构的质量责任不替代勘察、设计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五条管理职能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查程序和内容第六条报送审查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报送审查。

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分为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程序性审查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技术性审查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审查机构审查。

第七条程序性审查内容程序性审查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勘察、设计企业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任务;(二)勘察、设计企业是否按规定参加了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三)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建设程序办理了工程项目规划许可;(四)是否按规定签订了勘察、设计合同,合同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五)是否符合其他有关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上述有关文件、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

第八条技术性审查内容技术性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勘察文件中工程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的可靠性,勘察文件内容的适用性和可靠性;(二)建筑物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和强制性标准、规范;(四)采用计算软件进行计算的,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计算模型是否与实际相符,计算输入数据是否准确、输出结果是否可靠;(五)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勘察文件和施工图中加盖相应的图章或签字;(七)是否有其他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第九条审查的时限施工图程序性审查,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

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

Xx公司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图审核工作,依据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指南(试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核,是公司收到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后,交付施工单位前和施工中变更设计交付施工单位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进行检查核对及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施工图审核(包括施工图投资检算审查)工作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工程管理部(四电专业归口物资设备部)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工程投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图审核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施工图审核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提高设计文件质量,消灭差、错、碰、漏等质量问题,有效控制工程投资。

第二章施工图审核管理第五条施工图审核由公司组织,通过公开招标委托具有铁路设计甲级资质或铁路工程咨询(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实施,路局相关处室及设备管理使用单位参与。

第六条工作职责(一)公司:施工图审核由公司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核,公司各部门及其职责分工:(1)工管部(物设部):负责组织专家组或被委托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核(与航务、交通、防洪等有关的工程项目,必须根据行政批复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同时将施工图报地方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2)安全质量部门:参与施工图审核,审核与安全有关的措施。

(二)施工图审核单位:(1)及时组织成立审核机构,按规定和投标承诺配置审核人员,设置现场工作机构,具体实施现场核对工作。

(2)编制施工图审核大纲和管理办法,按批准的审核大纲、管理办法及合同约定开展施工图审核工作,对审核质量负责。

(3)协助公司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供图协议。

依据供图协议,分批次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并分批次分阶段提交审核意见和审核报告。

(4)协助公司组织召开施工图审核报告审查会,形成审核报告。

(三)勘察设计单位:(1)编制施工图设计原则,按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设计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令修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令修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2018年12月29日根据第46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图纸审查管理制度

施工图纸审查管理制度

施工图纸审查管理制度年月日施工图纸审查管理制度施工图纸审核是工程建设前期的重要环节,是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施工图纸现场核对的目的是了解设计标准、设计规模、设计意图、工程特点;核对设计图示尺寸,复核设计数量,及时发现问题,消除差错,改善设计,满足工程顺利开展。

施工图,是表明工程项目总体布局,建筑物的外部形状、内部布置、结构构造、内外装修、材料作法以及设备、施工等要求的图样,认真审查施工图纸是施工准备阶段重要的一环,也是为施工阶段创造良好的条件,认真审查施工图纸是监理工作事前控制手段之一。

为了规范设计图纸审查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监理部。

一、施工图纸审查方法1.1、当领取施工图纸后,由总监安排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图;1.2、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首先查看图纸目录,查看是否有缺页的地方;1.3、仔细阅读设计总说明,设计总说明中的施工工艺是否符合现场实际要求;1.4、查看轴线位置标注是否合理,轴线是否明确,尺寸及尺寸界线是否清楚,尺寸是否有漏标的地方,以及尺寸界线是否有不明确的地方;1.5、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是否一一对应,优其剖面图是否详细、全面;1.6、图纸中各个施工工艺是否符合规范,施工现场按照设计图纸中设计的做法,是否可以实现,对于设计图中不符合现场实际的情况提出合理性的建议;1.7、设计中是否满足实用功能,符合实用功能的要求。

特别注意有存在安全隐患的工艺,一定要详细提出;1.8、图纸中的各个施工工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是否与设计说明对应,有没有存在矛盾的地方,选材是否合理;1.9、根据实际施工经验,有没有更好的施工方法和工艺,如果有,提出建议,在各方会审的时候共同进行确认;1.10、对于图纸中所标注的材料,查看使用位置是否合理,材料的特性是否符合本工艺中的使用要求及年限;1.11、监理机构将各个专业审图情况收集整理,所有图纸问题应书面记录。

二、图纸会审2.1图纸会审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牵头召开;2.2图纸会审参加单位:业主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2.3会议审图单位提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再由设计单位相关专业设计人员现场作答,针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所提出的建议,与设计人员商议,并将最终确定的方案记录在图纸会审记要中。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实施审查制度。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包括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包括城市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道路工程、桥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环境卫生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初审上报工作。

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设计审查办)受市建委委托对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和新洲区(以下简称远城区)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各远城区建设局具体负责,并接受市建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查内容和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完成、且办理了建设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后,依据规定可以自主选择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咨询合同。

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细则(规划设计部)

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细则(规划设计部)

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1、总则1.1为了加强公司对建设项目施工阶段质量、进度及成本的控制,提高市政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工程质量、进度及成本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做好预控,使施工图完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划的要求、使设计做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使施工图做到表达清楚、正确无误,各专业间无相互矛盾,更好的指导施工,确保工程施工按期按质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施工图审核工作。

1.3公司实行施工图预审和联审制度。

施工图预审是指设计单位接到设计任务后,关于设计范围、设计内容、设计权限、设计功能等一系列问题形成方案后再与公司和规划局进行系统而详细的对接汇报工作,对接汇报工作完成后方可进行施工图的设计。

施工图联审是指施工图由规划局批准后,项目各参与方针对施工图提出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制度。

未经施工图预审,设计单位不得盲目出具施工图。

未经内部联审或内部联审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2、施工图预审和联审的主要依据2.1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设计技术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

2.2基地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要求。

2.3公司对设计单位的设计委托书、设计合同。

3、施工图预审和联审的基本原则3.1施工图预审与规划局的规划调整保持一致性。

3.2施工图必须满足公司对建设工程功能性和安全性的基本要求;3.3施工图的内容和深度必须满足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的需要;3.4施工图要求的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设计技术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

3.5采用的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应做到技术先进适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4、施工图预审和联审程序4.1施工图预审由规划设计部组织,一般形式包括:可行性分析、规划条件的申请、方案的上会研究、专家论证会等。

规划设计部和设计单位分别做好这些来往函件、会议纪要的归档管理工作,建立系统台帐。

4.2施工图纸由规划设计部统一收发、保管,分别建立台帐和专业目录,以方便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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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布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八条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还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二)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四)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第九条为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当逐步做到有关专业审查与结构安全性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

第十条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后,由审查机构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

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并由审查人员签字、审查机构盖章。

第十二条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也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如有重大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要对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勘察设计文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设计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0年以上结构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五项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工程设计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
(二)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上述人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认定后,可以从事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设计审查机构的设立,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方可申请承担设计审查工作:
(一)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地级以上城市(含地级市)的审查机构,具有符合条件的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

县级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五)审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第十九条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其他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

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机构,方可承担审查工作。

首批通过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换证的设计单位,申请承担设计审查工作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优先予以考虑。

已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专职审查机构,按本办法做适当调整、充实,并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后,可继续承担审查工作。

第二十条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

具体取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当地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与地方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进行审查。

审查人员要在审查过的图纸上签字。

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和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或者吊销其审查资格,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铁道、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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