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同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同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厦建设〔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同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设〔2022〕2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加强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助力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制订《厦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同级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2022年7月28日厦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同级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同级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闽建〔2020〕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开展的专业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消防设计,是指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
本办法所称同级审查,是指具备同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我市专业工程消防设计进行的审查。
按照本办法规定,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设计单位,称为施工图审查单位(以下简称“审查单位”)。
第三条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对专业工程消防设计同级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市交通运输、水力、电力等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开展监管工作。
第四条施工图审查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标准原则。
审查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做到“公平、公正”。
(二)限时办结原则。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审查机构的条件、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办法,并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施工图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初步设计文件及其批复,对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中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内容进行审查的行为。
第二章审查第四条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施工图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工程及跨市的流域性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省水利工程建设局承担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施工图审查及全省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工程及跨县(市、区)的区域性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国家、省对具体工程施工图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图审查申请书(包括施工图咨询意见)、施工图及设计说明、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说明、施工图设计与经批复的初步设计之间发生变化的内容及变化缘由说明、主要结构的计算成果,必要时还应当提交有关计算书等;(二)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和初步设计报告;(三)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四)建设项目设计合同。
(五)施工图需要分批报审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首次报审时应当提交后续施工图分批报审计划。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X市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和改良对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建筑装饰等专项工程,下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的治理,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地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治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平安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结合本市建设规模认定本市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对本市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治理。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治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查机构第六条审查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从事勘察文件审查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一类机构和主城区内的二类机构审查人员必须全部为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治理方法》〔建设部第134X〕分类标准要求的专职人员;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二类机构专职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前述分类标准要求审查人员总数的50%。
从事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的专职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前述分类标准要求审查人员总数的50%。
第七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治理制度。
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勘察设计单位,内部应当设立施工图审查特意机构,其人员、财务等应当单独治理。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审查机构颁发审查机构认定书和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审查机构认定书、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有效期为2年。
第九条审查机构认定书有效期满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建设规模和各机构运行情况,对机构进行重新认定和调整。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勘察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查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核准的审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施工图中涉及公众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审查性质国家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图实行审查制度。
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第四条质量责任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对施工图审查的质量负责,审查机构的质量责任不替代勘察、设计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五条管理职能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查程序和内容第六条报送审查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报送审查。
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分为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程序性审查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技术性审查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审查机构审查。
第七条程序性审查内容程序性审查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勘察、设计企业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任务;(二)勘察、设计企业是否按规定参加了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三)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建设程序办理了工程项目规划许可;(四)是否按规定签订了勘察、设计合同,合同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五)是否符合其他有关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上述有关文件、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
第八条技术性审查内容技术性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勘察文件中工程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的可靠性,勘察文件内容的适用性和可靠性;(二)建筑物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和强制性标准、规范;(四)采用计算软件进行计算的,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计算模型是否与实际相符,计算输入数据是否准确、输出结果是否可靠;(五)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勘察文件和施工图中加盖相应的图章或签字;(七)是否有其他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7•【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01日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贯彻保护环境、节约用地、节省投资、节省能源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人防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做好本专业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和认定书,并无不良行为记录,方可在资质证书和认定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资质标准、资质审批和承接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
Xx公司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图审核工作,依据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指南(试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核,是公司收到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后,交付施工单位前和施工中变更设计交付施工单位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进行检查核对及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施工图审核(包括施工图投资检算审查)工作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工程管理部(四电专业归口物资设备部)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工程投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图审核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施工图审核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提高设计文件质量,消灭差、错、碰、漏等质量问题,有效控制工程投资。
第二章施工图审核管理第五条施工图审核由公司组织,通过公开招标委托具有铁路设计甲级资质或铁路工程咨询(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实施,路局相关处室及设备管理使用单位参与。
第六条工作职责(一)公司:施工图审核由公司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核,公司各部门及其职责分工:(1)工管部(物设部):负责组织专家组或被委托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核(与航务、交通、防洪等有关的工程项目,必须根据行政批复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同时将施工图报地方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2)安全质量部门:参与施工图审核,审核与安全有关的措施。
(二)施工图审核单位:(1)及时组织成立审核机构,按规定和投标承诺配置审核人员,设置现场工作机构,具体实施现场核对工作。
(2)编制施工图审核大纲和管理办法,按批准的审核大纲、管理办法及合同约定开展施工图审核工作,对审核质量负责。
(3)协助公司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供图协议。
依据供图协议,分批次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并分批次分阶段提交审核意见和审核报告。
(4)协助公司组织召开施工图审核报告审查会,形成审核报告。
(三)勘察设计单位:(1)编制施工图设计原则,按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设计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
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细则(规划设计部)
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1、总则1.1为了加强公司对建设项目施工阶段质量、进度及成本的控制,提高市政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工程质量、进度及成本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做好预控,使施工图完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划的要求、使设计做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使施工图做到表达清楚、正确无误,各专业间无相互矛盾,更好的指导施工,确保工程施工按期按质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施工图审核工作。
1.3公司实行施工图预审和联审制度。
施工图预审是指设计单位接到设计任务后,关于设计范围、设计内容、设计权限、设计功能等一系列问题形成方案后再与公司和规划局进行系统而详细的对接汇报工作,对接汇报工作完成后方可进行施工图的设计。
施工图联审是指施工图由规划局批准后,项目各参与方针对施工图提出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制度。
未经施工图预审,设计单位不得盲目出具施工图。
未经内部联审或内部联审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2、施工图预审和联审的主要依据2.1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设计技术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
2.2基地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要求。
2.3公司对设计单位的设计委托书、设计合同。
3、施工图预审和联审的基本原则3.1施工图预审与规划局的规划调整保持一致性。
3.2施工图必须满足公司对建设工程功能性和安全性的基本要求;3.3施工图的内容和深度必须满足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的需要;3.4施工图要求的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设计技术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
3.5采用的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应做到技术先进适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4、施工图预审和联审程序4.1施工图预审由规划设计部组织,一般形式包括:可行性分析、规划条件的申请、方案的上会研究、专家论证会等。
规划设计部和设计单位分别做好这些来往函件、会议纪要的归档管理工作,建立系统台帐。
4.2施工图纸由规划设计部统一收发、保管,分别建立台帐和专业目录,以方便查阅。
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布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八条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还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二)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四)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第九条为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当逐步做到有关专业审查与结构安全性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
住建部13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索引号:000013338/2013-00271主题信息:建筑市场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3年4月27日文件名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效期:2013年08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主题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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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的工程施工图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防工程施工图实行审查制度。
施工图未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审批。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是指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对人防工程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
其中防空地下室审查机构只负责人防专项审查。
第四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和业务范围第五条审查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资质等级分甲级和乙级,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应符合- 1 -通信、电磁脉冲防护、隔震专业各不少于1人(电磁脉冲防护专业可由电气专业兼任,隔震专业可由结构专业兼任)。
(五)审查机构中各专业主要审查人员应为专职审查人员,专职审查人员只能在1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且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1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六)设计单位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所报审查人员不得再作为设计单位资质所要求的专职技术骨干人员。
(七)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得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人数的1/2。
第七条乙级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及以上人防工程项目相应专业的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 3 -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或者设备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审查人员应取得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核发的执业章。
(四)技术人员配备: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防护专业2人,可由结构专业兼任),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防化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1人(防化专业可由暖通专业兼任)。
(五)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得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人数的1/2。
第八条具有甲级资格条件的审查机构,可承接全国范围内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具有乙级资格条件的审查机构,可承接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
第三章资格管理第九条申报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程序:(一)符合条件的独立法人机构或者执业单位,向机构所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申报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单独成册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延续)申请表》(附件1)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个人工作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各专业审查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培训证书、执业章、已实行- 5 -执业注册制度专业的注册证书、工作简历、完成项目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证明材料。
属于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租用的,应提供出租房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材料。
(六)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报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材料复印件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申请资格证书变更。
第十二条申请资格证书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单独成册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2)。
(二)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修正后的章程复印件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复印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时提供)。
(四)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职称证书、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时提供)。
(五)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六)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请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材料复印件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
资格有效期届满,审查机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申请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
- 7 -第十四条申请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延续)申请表》。
(二)现有审查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培训证书、执业章、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专业的注册证书、工作简历、完成项目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查人员变动情况。
(四)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请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材料复印件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十五条审查机构需变更审查人员的,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审查人员变更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审查人员的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培训证书、执业章、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专业的注册证书、工作简历、完成项目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材料复印件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四章省外机构进浙备案第十七条省外甲级审查机构经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我省从事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申请备案的省外审查机构持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单独成册的《省外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3)及相应电子文档。
- 9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
(四)审查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培训证书、执业章、已实行执业注册完成项目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
申请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材料复印件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十九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在省人防门户网站公布。
第二十条省外审查机构进入本省各市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时,应在承接第一项业务后到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备案有效期不超过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
备案有效期届满,省外审查机构需要继续在我省从事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章委托和审查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委托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时,应填写《浙江省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送审表》(附件4,以下简称《送审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设计合同。
(二)设计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三)批准的立项文件、规划审批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附件。
(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五)四套或四套以上施工图及电子文件(一次性提供)。
- 11 -(六)各专业计算书及电子文件。
(七)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专篇。
(八)审查机构确认与审查工作相关的其他资料。
(九)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送审文件、材料真实有效的承诺书原件。
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重点应审查下列主要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工程结构和防护安全性、可靠性(包括主体结构、防护能力、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等)。
(三)消防、防水、抗浮、隔震、节能、环保、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四)设计单位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业务。
(五)是否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对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进行的调整和修改是否合理。
(六)是否达到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定的深度要求。
(七)设计单位和执业注册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必须审查的内容。
防空地下室项目的应建面积、实建面积由审批项目的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核定。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核对《送审表》和送审材料,填写《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项目登记表》(审查机构自制),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二)分专业进行审查,形成《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附件5,以下简称《审查报告书》),并提交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收到《审查报告书》后,应联系设计单位及时调整修改,书面回复审查机构。
书面回复意见需加盖建设单位、- 13 -设计单位的公章,待审查机构确认。
(四)审查机构提出终审意见,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附件6,以下简称《审查合格书》)。
(五)审查机构在一次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上加盖“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以下简称“审查专用章”)。
对一次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待确认建设单位的书面回复意见满足审查要求后,在更换的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回复意见不应使用修改联系单。
(六)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还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
(七)建设单位收到审查机构退还的施工图后,应当要求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审查不合格:(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无法满足设计要求的。
(二)施工图设计深度严重不足,无法满足施工需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