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住建部令(2010)第4号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2010)第4号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法规标题】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字号】住建部令(2010)第4号【颁布时间】2010-5-27【施行时间】2010-7-1【法规来源】/zcfg/jsbgz/201006/t20100612_201310.htm 【全文】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九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2023年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节约能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公共空间照明管理。

第三条城市照明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节能、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照明管理应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相关工作相协调,实行整体统筹、分层次管理。

第五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与社会公众、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等的通力合作,形成共同参与、共同管理的良好局面。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城市照明管理的支持力度,创造良好的管理环境。

第二章照明设计第七条城市照明设计应根据不同功能区域的特点,科学合理确定照明需求。

第八条城市照明设计应充分考虑人居环境要求,力求照明效果与环境协调一致。

第九条城市照明设计应注重节能,选择高效照明设备,减少能源浪费。

第十条城市照明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光线,减少人工照明的使用。

第三章照明设备第十一条城市照明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城市照明设备应具备防护、防爆、防雷等功能,确保运行稳定。

第十三条城市照明设备应具备调节光照亮度的功能,以适应不同需求。

第十四条城市照明设备应配备自动监测和故障报警系统,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城市照明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四章照明管理第十六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远程监控和数据分析。

第十八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巡查和维护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故障。

第十九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对照明运行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对照明节能效果的评估,为制定优化节能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城市照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发现城市照明存在问题的,监督部门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督促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由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相应罚款。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黑建城[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黑建城[2010]58号)各市(地)、县建设局、城管局及归口局:现将2010年6月12日发布的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同时,为深入贯彻执行文件精神,对各市(地)照明亮化主管部门提出如下要求:一、《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是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今年颁布的关于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的最新行政规章,各市(地)、县照明亮化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各市(地)、县照明亮化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城市照明亮化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城市照明亮化管理实施细则,落实责任,统一标准,规范内业,做好基础资料完善工作,加大对城区路灯建设投入力度,不断完善城市功能。

三、要继续做好绿色照明工程的推广工作,做好太阳能、LED等高效节能灯具的推广普及工作,要提高对计算机智能控制系统在城市照明中的应用,实施集中控制和分时控制,确保“十一五”全省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

四、要继续做好城市照明亮化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增加相关人力物力的投入,加大巡查检修力度,经常组织对道路照明设施及亮化设施的定期检查,对不达标的管护单位按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进行督办,保证照明设施完好率和路灯亮灯率。

五、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我厅决定于2010年底前在全省开展城市照明大检查活动,希望各市(地)照明亮化主管部门认真对照市、县城市照明标准,搞好自检,并做好迎接全省大检查的准备工作。

附件:《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略)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是指对城市照明工作进行管理、规范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旨在保障城市照明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城市夜间形象,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照明环境。

对城市照明管理的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照明设施管理。

照明设施是城市照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与维护是保证城市照明质量和效果的基础。

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包括对照明设施的安装、维护、更新和升级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良好效果。

二、照明设计规定。

照明设计是城市照明工作的核心内容,其合理性和科学性直接影响城市夜间形象和市民生活质量。

照明设计规定要求对城市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等进行科学且创新的照明设计,以达到节能、环保和美观的要求。

三、照明环境管理。

照明环境是指城市夜间的光环境,是城市照明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

照明环境管理规定要求合理控制城市夜间的照明亮度、光污染和光干扰等问题,以保护居民的视觉健康和日常生活和工作的需求。

四、照明效果监测。

照明工作的效果是衡量城市照明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照明效果监测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的照明效果监测体系,对城市照明工作的效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以提高照明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五、照明工作安全管理。

照明工作涉及电气安全、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照明工作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对照明设施的电气安全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加强对照明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以确保照明工作的安全可靠。

六、照明管理机构和责任。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还明确了照明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以及各方面的责任分工。

照明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城市照明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保障规范和监督照明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通过对照明设施管理、照明设计规定、照明环境管理、照明效果监测、照明工作安全管理和照明管理机构和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建立了一套科学合理的城市照明管理体系,以保障城市照明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城市夜间形象,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照明环境。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照明是城市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城市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城市的照明管理能够高效稳定地运行,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城市照明管理的重要性、管理规定的制定过程、规定的内容和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城市照明管理对于城市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城市照明是城市面貌的一部分,直接关系到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美观度。

良好的照明管理能够提升城市的形象,吸引更多的人们到城市居住、工作和旅游,推动城市的经济发展。

同时,城市照明还是城市安全的重要保障之一。

合理的照明布局和充足的照明光源能够消除黑暗角落,防止犯罪活动的发生,提高居民的安全感。

因此,城市照明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其次,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制定过程是相当复杂的。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制定需要经过科学研究、立法、征求意见等多个环节。

首先,研究人员需要对城市的照明需求进行调研和分析,了解居民的实际需求和照明设施的现状。

然后,相关部门需要参考国内外的照明管理先进经验和技术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照明管理规定。

在制定过程中,还需要广泛征求专家、学者、企业和居民的意见,形成多方参与、透明公开的制度。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要求。

规定了城市照明设施的种类、数量、布局和功率等技术指标,要求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设施建设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其次是照明设施的节能要求。

鼓励使用高效节能的照明产品和技术,减少能耗和环境污染。

同时,规定了照明设施的使用时间和亮度要求,防止过度使用和亮度污染。

此外,还规定了照明设施的故障处理和安全管理要求,保障设施的安全可靠。

最后,还规定了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和监督机制,保证规定的有效执行。

然而,尽管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制定相对完善,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规定的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

由于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和利益,有时候规定的实施效果可能不如预期。

《扬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扬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扬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城市照明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照明环境是城市环境的重要体现。

为了填补城市照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我市于2009年出台了《扬州市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

2012年,我市进行了区划调整,城市照明的规划范围、建设标准、管理要求也随之变化。

2015年,按照扬州市政府“事企分开”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市级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进行了改革,实现“管、建、养”分离,工作内容发生了变化。

2017年,由市建设局牵头对原《办法》进行了修编,经过一系列评估、审查、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建议对《办法》进行完善,最终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近年来城市照明基础设施的不断增加和景观照明的不断提升,对城市照明管理和维护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

随着我市区划的调整、体制的改革,以及绿色节能理念的深化,2009年出台的《扬州市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城市照明发展和管理的要求。

同时,为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两级城市建设职能的通知》(扬府发(2013)17号)精神,做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控制,统一维护”,明确市级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职责,进一步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依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要求,须对原《扬州市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三、《办法》的主要受益对象作为与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照明在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各方面得以进步,广大市民将是最大的受益者。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主要包括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维护和管理、节约能源、责任追究等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

《办法》适用于扬州市区范围内城市照明规划、建设、维护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门。

扬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作为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城市照明日常管理工作。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根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规定内容:
1. 道路照明设施的范围包括道路照明设备、线路、开关控制设备以及相关的维护设备和设施。

2.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是道路照明设施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由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确定。

3.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职责分工、管理流程等。

4.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道路照明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安全可靠。

5.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道路照明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对设施进行定期检修、清洗、更换灯泡等维护工作。

6.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设备故障报修制度,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并对故障进行记录和分析,以提高设施的使用寿命和维护效果。

7.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能效评估,提出节能降耗方案,并逐步推行节能照明设备。

8.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道路照明设施,并确保设施的亮度、光色、光线均匀度等符合相关标准。

9.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设施被损坏、盗窃或者恶意破坏。

10.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保持与城市规划部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良好沟通与协调,共同解决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中的问题。

以上仅为部分规定内容,实际管理规定可能还包括其他具体要求。

具体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可根据所在城市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查阅。

2023年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提高城市夜间照明质量,保障行人、车辆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环境保护,提高照明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

第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前审批、事中监管、事后评估。

第二章设施建设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交通条件、人流密度等因素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道路照明的连续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应遵循工程质量标准,采用先进、节能的照明设备,提高照明质量。

第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应考虑并满足行人、车辆、社会公众的照明需求,提高行人和车辆通行的安全性。

第八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合理设置照明亮度,减少光污染。

第三章设施维护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进行例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工作。

第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应及时修复故障和损坏,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应定期清洗和保养,保证照明效果的清晰和明亮。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段进行调整,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通行。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应适应不同道路状况和使用需求,调整照明亮度、颜色等参数。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应保持设施的良好状态、正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维修。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私自改装、拆除或损坏设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应加强日常巡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在城 市照 明设施 建设和 改造 中安装和使用太 阳能、风 能等 可再 生能源利用系 统。
本条是关于规划实施和工程建设计划的规定 。 本条体现 了鼓励城市照 明的低碳 方 向发展 ,鼓励 第十条 新 建、改建城 市照 明设施 ,应 当根据 城 采用太阳能、风能等 零排放清 洁可 再生能源 。 市照 明专 项 规划 确 定各 类 区域照 明的亮度 、能耗 标 第十六 条 城市照 明主管部 门应 当依据城 市照 明 准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规范。 规划 ,制定城市 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 施 ,优先 本条是关于城 市照 明工程建 设的规定,是规划和 发展和建设功 能照 明,严格控制景观照 明的范 围、亮 设计阶段对节能要求 的具体落实 。 度和 能耗密度 ,并依据 国家有 关规 定 ,限时全部淘汰
景观照 明” 。
本条是关于能耗考核 制度建立 的要求 。并重 点强 标 的方式确 定城 市照 明设施 维护单位 ,具体负责政府 投 资 的城 市 照 明 设 施 的维 护 工 作 。 调 了景 观 照 明 的 能耗 控 制 和 检 查 。 第十九条 城市照 明维护单 位应 当建立和 完善分 本条是关于确 定维修 养护 单位 的规定 。 第二十 四条 非政 府投 资建设 的城 市照 明设施 由 区 、分时、分级 的照明节 能控制 措施 ,严禁 使用高耗 能灯 具,积极采用 高效的光源和 照 明灯具 、节 能型 的 建 设单位负责维 护 ;符合下 列条件 的,办理资产移交 镇流 器和控制 电器 以及先进 的灯 控方式 ,优 先选择通 手 续后,可 以移交城市照 明主 管部门管理: ( )符合城市照 明专项规划及有 关标准 ; 一 过 认 证 的 高 效节 能产 品 。 ( )提供必要 的维护 、运 行条件 ; 二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 景观照 明中有过 度照 明等超 能耗标准 的行 为。 本条是关于城市 照明设施在运行管理 阶段对节能 要求 的具体落实。 《“ 一五 ”城 市 绿色 照 明工 程 规划 纲 要 》 : 十 “ 具效 率在 8 % 灯 0 以上 的高 效节 能 灯具 应用 率 达8 % 5 以上 ” ; “ 高光 效 、长 寿 命 光源 的应 用 率 达 8 % 5 以
护。 景 观 照 明 ”。
本条是关于城市照 明建设经 费的规 定,鼓励 城市 对个别地方功能照 明依然 使用低 效照明器具 的现 照 明建 设和 维护的多元化 投资。 象,提出 了限时整 改的要求。 第十二条 新建 、改 建城市道路项 目的功 能照 明 第十七 条 城市照 明主管部 门应 当定期 开展节能
v 1 1 No l o. 6 。
( )擅 自在城市照 明设施上张贴 、悬挂 、设置 三
宣 传 品 、广 告 ;
M ac . r h
2 2 01 No. 1
小辰:解读 《 市照明管理规 定》 城
、0 _ 6 ,l1
能工作 中做 出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表 彰或者奖
励。
本条是关于城市照 明设施 与道 路等主体工程配套 建设 的规定 。 《“ 一五 ”城 市绿 色 照 明工程 规划 纲 要 》 : 十 本条是关于城市照 明节 能工作中先进单位和个人 的奖励规定 。 “ 完善功能 照明,基本消灭无灯 区。新 改扩建的城市 道路装灯率达1 0 ,公共区域装 灯率达9 % 0% 8 以上。” 《 关于 加 强城 市 照明 管理促 进 节约 用 电工 作 的 第=章 规 划和建设
上 ”。
( )提供完整 的竣 工验 收资料; 三 ( 四)城市人 民政府规 定的其他条件和范 围。 本条是关 于非政府投 资的照 明设施需要移交政府
部 门管 理 的 规 定 。
第二十 五条 政府 预算 安排 的城 市照 明设 施运行 维护费用应 当专款专用 ,保 证城市照 明设施的正常运
《 关于进一步 加强城 市照明节 电工作 的通知 》建 低 效 照 明产 品 。 城 函 [0 5 2 4 : “ 20 ] 3号 要严格 按照照 明设计标 准和照 本条 是关于在规划 设计阶段对城市照 明节 能要 求 的具 体 落 实 。 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
第 十 一 条 政府 投 资的 城市 照 明设施 的建 设经 《 于进 一步加强城市照 明节 电工作 的通知 》建 关 费,应 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 城 函 [0 5 2 4 : “ 2 0 ] 3 号 在城 市照 明建设与 改造 中,要 国家鼓励 社会 资金用于城市照 明设施 的建设和维 保证 以道路照明为主 的功 能照 明 ,严格 限制装饰性 的
第四童 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 一条 城市 照 明主管 部 门应 当建立健 全各 挖 坑取土 或者 设置其他物 体 ,或者倾倒 含酸 、碱 、盐 项规 章制度 ,加 强对城市照 明设施 的监 管,保证城 市 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 性的废渣 、废 液 ;
M ac . r h
2 2 01
小辰:解 读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第七条 城市 照明主管部 门应 当委 托具备相应 资 本条 是关 于城 市 照 明建 设 中,充 分利 用现 有条 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 划的编制工作 。 件,节约社会 资源 的规 定,主要提倡对 已有的一些建 编制城市照 明专项规划 ,应 当根据 城市经济社会 ( )筑 的墙面 、立 柱、横梁 以及供 电杆 、通信 杆 的 构 发展水平 ,结合城 市 自然地理环境 、人文条件 ,按照 利用 ,既减少对社会 资源的浪费 ,也有利 于市容环境 城市总体规划确 定的城市功能分 区,对 不同区域 的照 整 齐 美 观 。 明效果提 出要求 。 本条是关于城 市照明规划 编制工作具体要求 的规
定。
第三章 节约 能源
第 八条 从事城 市照 明工程 勘察 、设计、施工 、 第 十 四条 国家支 持城市照 明科学技术研 究 ,推 监理 的单 位应当具备相应 的资质 ;相关专业技术人 员 广使用 节能、环保 的照 明新 技术、新产 品,开展绿 色 应 当依法取得相应 的执业资格 。 照 明活动 ,提高城市照 明的科学技术水平 。 本条是关于从事城市照 明相关工作单位和个人 的 本条体现了对城市照 明工作 的导 向,鼓励通 过科 资质或资格要求 的规定 。 学技术研 究,提高城市照 明的科学水平 ,并通过 开展 第 九 条 城 市 照 明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据 城 市 照 明专 各种形式 的推广活动 ,宣传扩大照 明节能效应 。 项规划 ,组织制定城市 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 ,报 同 级人 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
2 1年 3 0 2 月
第1 卷 6
第1 期
小辰 :解读 《 城市照 明管理规 定》
4 5Biblioteka 《 于进一步加强城 市照明节 电工作 的通 知》建 照 明设施 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 关 本 条 是 关 于 对 管 理 部 门工 作 职 责 的 规 定 。 城 函 [0 5 2 4 2 0 ] 3 号: “ 城市 照 明建 设与 改造 中,要 在 第二十 二条 城 市照 明设 施 的管 理和维护 ,应 当 保证 以道路照 明为 主的功能照 明,严格 限制装 饰性 的 符合有关 标准 规范 。 本条是关于管 理和维护工作指标 和质量要求 的规 第十八 条 城市照 明主管部 门应 当建立城市 照 明 能耗考 核制度 ,定 期对 城市景观 照 明能耗等情 况进行 定 。 第二十 三条 城市 照 明主 管部 门可 以采取招 标投 检查 。
行。
本条是 关于 政府投资 的照 明设 施所需经费落 实的 对于高耗 能灯具 ,建设部有 明确规 定 :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城 市 照 明节 电 工 作 的通 知 》 建 城 函 规 定。 第二十 六条 城 市照 明设施维护 单位应 当定期对 [0 5 2 4 : “ 2 0 ] 3号 不得 在城 区主干 道大 范 围使用 多光 源 装 饰性 庭 园灯 。 ” “ 景观 照 明严 禁 使 用 强力 探照 灯 、大功率泛光灯 、大面积 霓虹灯 、彩泡 、美耐灯等 照 明灯具进行 清扫 ,改善 照 明效果 ,并可 以采取精确 等量分时照 明等节 能措施 。 本条是关 于城 市照 明设施维护 单位 确保照 明质量 高 亮度高能耗灯 具 。”同时对 景观照 明超 能耗现象进 和 在管理 中落实节 能工作 的规 定。 行 限制 。 第二十 条 城市照 明可 以采 取合 同能源 管理 的方 《 关于进 一步加强城市照 明节 电工作 的通知 》建 城 函 [0 5 2 4 2 0 ] 3 号: “ 城市应 实施城 市照 明集 中管 各 式 ,选择 专业性能源管理公 司管理城 市照明设施 。 本条是关 于以市场化运作 的方 式来实现设施运行 理 、集 中监 控和分 时控制 模式 ,努力 降低 电耗 。在用 电紧张 时要确 保城市道路 、广场等功 能照 明的正常运 管理 阶段 对节能工作的具体落实 。 《“ 一 五 ” 城 市 绿 色 照 明工 程 规 划 纲 要 》 : 以 行 ,保证 人 民群众夜 间出行的安全 ,科 学合理地安排 十 市场 为导 向,建立 推动和 实施 节能措施 的新机制 ,推 照 明开 关 时 问 。 ” 第 二十七条 因 自然 生长而不 符合安全 距离标准 动 城市照 明节 能的产业化进程 ,提高 能源 利用效率 。 按 照规范选择确 定专业服 务机 构 ,不 断提 升专业服 务 的树 木 , 由城 市 照 明主 管部 门通 知 有关 单位 及 时修 机 构的能力 。通过 合 同能源 管理等方式 ,聘请专业服 剪 ;因不 可抗 力致使树木 严重危及城 市照 明设施安全 运 行 的,城 市照 明维护 单位可 以采取 紧急措施进 行修 务机 构参与城 市照 明节能 改造 ,提供 能源 效率审计 、 节 能项 目设计 、采 购 、施工 、培训 、运行 、维护 、监 测等 综合性服 务,并通过 与客户分享节 能效益赢利 , 实现滚 动发展和双赢发展 。 剪 ,并及 时报告城市 园林绿化 主管部 门。 本条是关于城 市照明设施与绿化协调 的规 定。 第 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 和个人 都应 当保 护城 市照 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 为: ( )在城 市照明设施上刻划 、涂污 ; 一 ( )在城 市照 明设施安全 距离 内,擅 自植树 、 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