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10•【字号】玉政办发〔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10日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广西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24〕25号)精神,结合玉林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鼓励先进、促进发展,标准引领、有效提升,扎实组织实施推动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等四大行动,提高全市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以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扩大有效益的投资、激发有潜能的消费。
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14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3月9日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科学安排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和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或业主单位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和涉及民生的公益性项目等政府明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等财政性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统一管理的资金。
对申请各级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项目、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应急工程项目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等,如国家、自治区和市另有规定和要求的,执行其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协作分工机制,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供要素保障,做到信息共享、监管有效和服务到位,提升投资效益。
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年度投资建设计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项目投资审批以及统筹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预算计划编制及执行、政府采购管理,对工程预算评审、资金拨付审核、工程竣工结(决)算等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住建部令(2010)第4号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法规标题】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字号】住建部令(2010)第4号【颁布时间】2010-5-27【施行时间】2010-7-1【法规来源】/zcfg/jsbgz/201006/t20100612_201310.htm 【全文】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九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7•【字号】榆政办发[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0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一月七日榆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保护城市景观风貌,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一)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外部或者市政公用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条幅、布幔、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利用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设置规划,位置适当,设置形式与街景相协调。
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空间有偿使用。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第五条各级城建部门是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榆林市城市建设局负责榆林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查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规划部门是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部门,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会同市城市建设局制定榆林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技术标准。
各级工商部门是本辖区户外广告内容登记、监督管理部门,榆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榆林城区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审查、监督和登记管理工作。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08•【字号】榆政办发〔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榆政办发〔2016〕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8日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榆林市委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市级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榆字〔2015〕52号),设立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2.划拨土地上转让房地产审批。
3.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4.城市绿化工程验收。
(二)下放的职责1.将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核准,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实施审批,燃气经营和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批准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2.将商品房预售许可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3.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申请的审核登记下放到县区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三)划转的职责1.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划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将户外广告设置、宣传品张贴张挂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划入市综合执法局。
3.将市区房屋的发证管理工作划入市不动产登记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省关于住宅和房地产业、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拟订本市的政策规定。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21•【字号】钦政办〔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6〕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21日钦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及其他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时所产生的余土、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的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并纳入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二)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三)负责规划建设我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垃圾中转站;(四)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五)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城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工作。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日
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玉政办发[2015]14号
【发布部门】玉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10
【实施日期】2015.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5〕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0日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行为,构建节约型政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68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桂财资〔201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对象
本标准适用于市直(含玉东新区、市直各开发园区)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
本标准所称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03•【字号】玉政办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3日玉林市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老旧小区改造的决策部署,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大力推进玉林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 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广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86 号)要求,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解决城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根据玉林建设公园城市实现“城市美”的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这一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将全市符合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纳入改造计划,大力改造提升城镇老旧小区生活环境和居住品质,切实增强小区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变化造福人民群众。
二、工作目标积极探索居民参与、资金筹措、项目建设、长效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机制。
到2025 年,力争基本完成2000 年底前以及部分2001 年-2005 年期间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三、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属地推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老旧小区改造各项工作负总责,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基层党组织的群众工作优势,夯实基层党建,坚持党员先行,积极宣传改造政策和调动居民参与改造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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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玉政办发[2016]23号
【发布部门】玉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06
【实施日期】2016.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6〕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6日
玉林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照明工作的管理,美化亮化城市,完善城市照明的公共服务功能,促进照明节能,改善城市照明环境,确保城市照明安全,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照明管理实施细则》《玉林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玉政发〔2004〕17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以及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湖泊、公园、河道、公共绿地、名胜古迹等以及其它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本规定所称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包括市政道路(含桥梁、隧道)设施上的永久照明和临时性照明。
本规定所称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包括建(构)筑物装饰照明,音乐喷泉、广场照明,开放性公园照明,绿地照明,自然山体、水体装饰照明,公共设施装饰照明等。
本规定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节能监控系统等设备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照明以功能照明为主、景观照明为辅,遵循“以人为本、经济实用、绿色环保、美观和谐”的原则;城市照明设施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遵循“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市容局是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受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市本级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财政、城管执法、市政、园林、工商、公安、文化、旅游、供电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照明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社会和民间资金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经批准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八条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统筹纳入当年城市建设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需要维修、改造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维修改造计划,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城市照明建设范围:
功能照明建设范围包括: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园、绿地、广场、住宅区域。
景观照明建设范围包括:
(一)市区范围内主要商业街区、沿江两岸及照明专项规划中要求的重要地区、重要节点及公共建(构)筑物;
(二)重点景区、景观视廊;
(三)重要的市政公用设施、桥梁、广场、绿化景区、山体等;
(四)其它有特殊景观要求的建(构)筑物;
不属以上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景观照明建设由规划部门在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进行规定。
第十一条功能照明设施及景观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功能照明设施的建设还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中的规定;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还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中的规定。
第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