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前期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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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贯彻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贯彻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贯彻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贯彻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贯彻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2日玉林贯彻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提升市场监管质量和效能,构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维护公平竞争、交易规范、消费安全的市场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贯彻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06号)精神,结合玉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0年,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国家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围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全市基本建成理念更加先进、体制更加优化、格局更加完善、法制更加健全、效率显著提高的市场监管现代化体系。

通过加强和完善市场监管,权责明晰、重心下移的监管体制基本形成,协同配合、科学高效的监管机制基本健全,手段先进、标准规范的监管方式基本完善,多元共治、社会监督的监管格局基本确立,形成有利于创新创业、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便利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二、重点任务(一)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14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14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3月9日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科学安排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和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或业主单位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和涉及民生的公益性项目等政府明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等财政性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统一管理的资金。

对申请各级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项目、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应急工程项目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等,如国家、自治区和市另有规定和要求的,执行其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协作分工机制,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供要素保障,做到信息共享、监管有效和服务到位,提升投资效益。

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年度投资建设计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项目投资审批以及统筹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预算计划编制及执行、政府采购管理,对工程预算评审、资金拨付审核、工程竣工结(决)算等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2020年重大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2020年重大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2020年重大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玉政办函〔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2020年重大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2020年重大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30日玉林市2020年重大项目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重大项目建设步伐,切实解决重大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发挥重大项目的支撑作用,确保2020年全市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任务顺利完成,筑牢全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坚实基础,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总目标总要求和“三大定位”新使命、“五个扎实”新要求,全力推进“产业发展攻坚年”“制造业项目突破年”“企业服务年”活动,全面加快“东融”,“南向”开放合作步伐,着力打造“两湾”产业融合发展先行试验区,加快实施基础设施补短板“五网”建设大会战,持续推进“建高铁、修机场、造码头”三件大事,大力实施一批重大项目建设,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任务2020年,全市计划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650项(含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年度计划投资550.21亿元。

(一)按行业类型分基础设施类项目218项,年度计划投资256.57亿元;工业类项目178项,年度计划投资159.86亿元;农业类项目26项,年度计划投资15.92亿元;现代服务业类项目113项,年度计划投资71.03亿元;社会事业类项目87项,年度计划投资37.03亿元;生态环保类项目28项,年度计划投资9.80亿元。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工作方案、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工作方案、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工作方案、玉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玉政办发[2015]23号【发布部门】玉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3.10【实施日期】2015.03.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工作方案、玉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5〕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工作方案》、《玉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方案》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10日玉林市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桂政办发〔2014〕8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67号)和《玉林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玉政发〔2015〕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通过推进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建立“一口进出、并联办理、闭环运行、限时办结”的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实现审批环节明显减少,审批行为得到规范,审批效率显著提高,审批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达到群众办事快、项目落地快的目的,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

二、工作内容(一)精简审批环节1.瘦身。

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不合理要求的申报材料一律取消,对现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对与审批事项没有关联或关联度不大的附审材料予以取消或改为承诺限时提交。

凡属于监管工作内容的环节,行政部门擅自增设的其他条件一律取消,进一步减少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各阶段的环节数量。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推进园区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化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推进园区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化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推进园区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化零为整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
【发文字号】玉政办发[2016]34号
【发布部门】玉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11
【实施日期】2016.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推进园区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化零为整改革试点工
作方案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6〕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推进园区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化零为整”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5月11日玉林市推进园区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化零为整”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化投资领域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层级、审批环节,推进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前置事项审批“化零为整”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15〕7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规范涉企收费降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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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操作指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操作指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操作指引的通知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操作指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26日玉林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操作指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操作指引(修订)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50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42号)等规定和要求,为方便广大投资者与玉林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设立各类产业、创投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子基金的设立子基金是母基金与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及社会资本(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各级政府所属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等共同出资设立,以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为平台,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支持我市创业创新、中小微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产业发展重点领域。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生态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发展的股权投资基金。

优先发展和设立机械制造、健康食品、新材料、服装皮革、再生资源环保、林产化工、新型建材、陶瓷、医药制造、新一代电子信息十大产业的子基金。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玉林市玉东新区开展深化行政审批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玉林市玉东新区开展深化行政审批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玉林市玉东新区开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玉政办发[2015]82号【发布部门】玉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1.02【实施日期】2015.1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玉林市玉东新区开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5〕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关于在玉林市玉东新区开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日关于在玉林市玉东新区开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效率,改善发展环境。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以及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决定在玉林市玉东新区开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为做好有关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一、总体思路充分发挥玉东新区作为玉林市统筹推进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作用,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中着力解决授权不充分、审批耗时长、项目落地难,监管不到位和效率不高等问题。

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破解体制机制性障碍,大胆探索,建立规范、透明、高效的行政审批制度,实现审批大精简、流程大整合、效率大提速,为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累经验和探索新模式,走出新路子,把玉东新区打造成为玉林乃至广西行政审批效率高、办事成本低、服务水平和投资环境优的示范区,为实现玉东新区建设目标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创新行政审批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中关于“要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推进机构和职责整合”“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以职能转变为核心,大力简政放权,优化机构设置”的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加快审批流程再造的工作要求,积极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玉林市赋予玉东新区统筹推进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创新行政审批体制机制。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本级发展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本级发展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本级发展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01•【字号】玉政办发〔2016〕71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本级发展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玉政办发〔2016〕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本级发展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1日玉林市本级发展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发展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预算内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玉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用于发展规划(不含城乡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工作的经费。

其他专项资金用于前期工作的经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级前期工作经费计划由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安排,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和滚动管理,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章前期工作经费的来源第四条前期工作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每年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二)上年度安排未使用结转本年度使用的前期工作经费、规划(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等;(三)按相关规定收回的借款前期经费;(四)上级安排的专项前期经费;(五)其他来源。

第三章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安排重点第五条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开支:(一)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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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前
期预审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
【发文字号】玉政办发[2016]33号
【发布部门】玉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11
【实施日期】2016.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前期预审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玉政办发〔2016〕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前期预审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5月11日玉林市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前期预审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行政审批流程再造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前期服务,引导帮助投资项目快速进入审批流程,营造优质高效的投资服务环境,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工作方案玉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5〕23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规范涉企收费降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6〕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部门联动、职责明确、快速协调的项目前期审查机制,进一步深化项目联审联办,联合踏勘,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实现投资项目落地快的工作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是以项目需求为导向,尊重投资者意愿和办理流程选择;二是以加快项目落地为主旨,全方位开展预审查;三是以强化工作责任为抓手,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做到后置部门提前介入审批过程;四是以推行联合审批服务为目标,全面提高行政效能。

三、主要内容
预审查是指投资项目尚未完全具备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条件的情况下,为推进项目早开工,在未供地前,预先开展审核程序,相关审批部门视同项目主体已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组织召开项目联合审批“圆桌”会议,按现行审批要求对报送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审查,出具预审查会议纪要。

待土地出让手续完成并达到法定条件后,再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将预审查转化为正式审批的一种审批模式。

(一)预审查的基本条件
1.预审查的项目投资主体应明确,新设立的公司需要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预审查的拟用地应已落实用地指标且国土资源部门已上报农转用手续。

3.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已初步落实意向。

4.符合可建设该项目性质实体建设项目环评、规划等条件。

5.修建性详细规划已按各种指标要求设计完成。

(二)预审查的服务流程
1.申请评审
(1)项目投资主体单位经所在城(园)区或审批牵头部门同意后,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综合窗口提出预审查申请(见附件1),作出相关书面承诺(见附件2),并委托项目所在城(园)区的代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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