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我国农村家庭暴力防治的法律思考-精选word文档 (4页)
2018-基层民警,做好反家庭暴力总结-范文word版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基层民警,做好反家庭暴力总结篇一: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总结开展“反家庭暴力”活动的总结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促进我镇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认真开展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活动,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就,为进一步加强平安家庭、平安家庭创建工作的力度,有效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障公民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订“反家庭暴力”活动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以维护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为重点,为家庭和睦畅通调解、咨询、帮助等服务渠道,建立起管理有序、治安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农村。
二、主要目标任务至今年年底,全面推开创建活动。
要达到:村民对家庭暴力及处理方法知晓率为100%,反家庭暴力组织建立率为100%,家庭暴力介入率为80%,最大限度的减少家庭暴力、直至完全消除。
三、创建内容1、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和普法活动。
通过法律讲座、法律咨询、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栏等形式进行反家庭暴力宣传,形成浓厚的反家庭暴力氛围,提高农村居民防范和自觉抵制家庭暴力意识,掌握处理家庭暴力的方法。
2、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处理活动。
农村和通过设立投诉箱、开设农村热线、调解信息员等途径了解家庭暴力的情况,建立协调组织,采取有效手段进行调解,化解家庭矛盾。
调解工作要以人为本,以法律为准绳,本着合法合情合理的原则。
对于家庭暴力情况严重,被施暴者致伤残的,要协同公安机关,视情况采取司法手段,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3、开展多项服务活动。
为适应农村不同层次、不同性质、不同心理的群众需求,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妇女法律援助等一系列服务窗口。
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目录摘要 (1)序言 (3)一、家庭暴力犯罪特征 (4)二、家庭暴力产生的成因 (5)(一)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 (5)(二)男性中心主义的文化环境和社会意识 (5)(三)立法上的不够完善,使家庭暴力的解决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5)(四)执法不严,使得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6)(五)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手段政出多门,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 (6)三、家庭暴力行为的危害 (7)四、家庭暴力的防治 (7)(一)加强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力度 (8)(二)强调立法的同时更应当强调执法 (8)(三)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进行法律宣传的机构 (9)(四)社会调解机构作用的发挥 (9)(五)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 (9)五、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 (10)结语 (11)参考文献 (12)致谢 (13)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关键词:家庭暴力犯罪特性危害成因防治Domestic abuse legal ponderSummaryThe domestic abuse is occurs between family member's violence behavior. Day by day the serious domestic abuse has harmed victim's physical and moral integrity, has encroached upon victim'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destroyed the society stability and advancement, has aroused the entire society's widespread interest. In order to give the domestic abuse the victim more comprehensive, is more concrete, more suitable assistance, by obtains the better social effect, must establish legal, social, the psychological various stratification planes society supports the system.Key word:Domestic abuse crime characteristic harm originpreventing and controlling序言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社会制度中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事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刑事案件也居高不下。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为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自该法实施以来,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该法仍面临诸多困境,如执法难度大、法律意识淡薄、司法资源不足等。
本文将就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一)执法难度大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反复性等特点,导致执法机关在取证、调查和审判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此外,部分家庭暴力行为涉及家庭内部隐私,执法机关在处理时需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使得执法难度进一步加大。
(二)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公众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程度不高,缺乏法律意识。
一些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时,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往往选择忍气吞声,不敢寻求法律援助。
同时,部分施暴者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司法资源不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需要投入大量的司法资源,包括警力、检察力量、审判力量等。
然而,目前我国司法资源在配置上存在不足,导致部分地区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力不从心。
三、完善对策(一)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程度,增强法律意识。
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举办法律讲座等方式,向公众普及家庭暴力的危害、法律责任和维权途径等知识。
同时,加强对施暴者的法制教育,使其认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自觉遵守法律。
(二)完善立法体系针对执法难度大的问题,应进一步完善《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
明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加强证据收集和保全制度的建设,为执法机关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同时,应加大对施暴者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儆效尤。
(三)加强司法资源配置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提高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能力。
在警力、检察力量、审判力量等方面进行优化配置,确保各地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能够得到充足的司法支持。
整理家庭暴力分析及防治的法律思考

04
防治家庭暴力的具体措施
提供心理与法律援助
心理援助
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心 理咨询服务,帮助她们走出阴影 ,恢复自信和自我价值感。
法律援助
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法 律援助,包括法律咨询、代理诉 讼等,确保她们的权益得到维护 。
加强教育与宣传力度
教育
加强对家庭成员的教育,提高家庭成 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预防家 庭暴力的发生。
关系和暴力行为。
家庭关系不和谐
夫妻关系不和、婚姻ຫໍສະໝຸດ 系破裂、婆 媳关系紧张等家庭关系问题可能导 致家庭暴力的发生。
文化因素
一些传统文化观念如“男尊女卑” 、“打老婆天经地义”等,为家庭 暴力的发生提供了土壤。
03
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专门法律法规
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范畴、处 理方式和法律责任等,使法律制
家庭暴力分为显性和隐性,显 性暴力包括身体伤害、言语攻 击等,隐性暴力包括恐吓、精 神控制等。
家庭暴力的现状与特点
家庭暴力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存在,且受害者数量庞大。 家庭暴力的特点包括反复性、隐蔽性、严重性等。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程度因个体差异而异,但都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的伤害和痛苦。
家庭暴力的影响与危害
建立多机构合作机制
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
建立包括司法、公安、检察、法院、社会福利等多个部门 在内的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合作流程,形成合 力共同打击家庭暴力行为。
加强信息共享
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 和协作,提高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现和处理效率。
强化专业培训
加强对从事家庭暴力相关工作的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他 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提升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和 处理水平。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一、家庭暴力概述(一)家庭暴力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禁止家庭暴力有了明确的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我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即具有亲属关系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成员。
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其相对于“暴力行为”外延要小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1.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受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
一方面,施暴者与受害者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一般应具有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两个特征。
如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
这里的亲属关系不仅仅是指依靠婚姻和血缘维系的亲属关系,还包括依法律关系形成的亲属关系,如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继兄弟姐妹关系等。
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
传统的家庭暴力往往认为是具有配偶关系的男性对女性的施暴。
当然,这种情况在家庭暴力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事实上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还包括老人、儿童以及遭受女性施暴的男性,这也越来越为社会所重视。
就现实情况看,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妇女、儿童和老人,这其中尤以女性居多,女性中突出地表现为妻子。
从总体上说,受害者是妇女的占90—95。
本文主要就针对妇女实施的家庭暴力进行阐述。
2.行为的隐蔽性这是家庭暴力的显着特征。
行为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一般又在家里,鲜为人知;二是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一些人错误地将其归为“家务私事”、“个人隐私”,认为是“家丑”或“家事”不能外扬,邻居和其他人更不愿干预这种“闲事”,使得很多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宁可在家忍气吞声、忍辱负重,也不愿声张,这就使得很多家庭暴力不能及时曝光得到解决,直到由其导致恶性案件发生时,才大白于天下。
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思考

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思考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暴力,自古以来不论地域、人种、阶级或阶层,不论社会制度或经济发展水平、文化特点,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社会问题。
2001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中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同时设有对社区、公安、法院、检察院关于制止家庭暴力职责的原则性规定,第一次将“家庭暴力”概念引人中国法律,并加以禁止性规定。
然而,笔者认为,新的《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相对粗糙,存在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第一、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的立法现状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
1、家庭暴力的定义,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含混不清,涵义过于狭窄。
新婚姻法本身而言,并未对“家庭暴力”概念做出明确界定,而且将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与“家庭暴力”分开规定。
在这里似乎“虐待”概念的外延要大于家庭暴力。
恐怕这与以往中国社会中根本没有家庭暴力的提法,家庭法律中更没有“家庭暴力”概念,只有虐待和遗弃概念有关。
实际上,虐待、遗弃都是家庭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
“家庭暴力”涵盖的内容应更广泛。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笔者认为该定义略显粗糙,存在诸多值得商榷的问题:首先,将家庭暴力限制在身体暴力方面,排除了精神的、经济的控制以及威胁恐吓行为;其次,所谓“残害”标准不明确,何为残害?是否指杀害?和殴打有何区别?只是程度,还是有其他的内容;第三,所谓其他手段指的是什么?规定也十分不明确,是否包括性伤害,配偶强奸?高院解释造成的直接后果之一是,社会上普遍认为家庭暴力不包括精神暴力(也有人称其为“冷暴力”)、经济上控制和威胁,恐吓实施暴力的行为。
我国农村家庭暴力防治的法律思考
我国农村家庭暴力防治的法律思考所谓家庭暴力, 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即一个人为了控制和支配与之具有或有过某种亲属关系的另一个人所使用的任何暴力的或者欺辱性行为; 广义的家庭暴力包括夫妻之间以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暴力行为, 狭义的家庭暴力仅仅指夫妻之间的, 尤其是丈夫对妻子的施暴行为。
后一种家庭暴力是最常见,也是最难以治理的一种家庭暴力形式,尤其是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丈夫针对妻子的家庭暴力依然时有发生。
因此,本文的研究所针对的仅是狭义的家庭暴力。
一、农村地区家庭暴力现状(一)家庭暴力仍普遍存在目前,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也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据全国妇联2007 年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国2.7 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且施暴者90%是男性。
笔者于2012年7 月在云南省弥渡县红岩乡针对200 名村民进行了有关家庭暴力的问卷调查,根据调查显示,61%的被调查者表示,近年来,其身边有亲人或朋友遭受过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有17%的被调查者承认,自己曾经遭受过家庭暴力的侵害。
由此也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在农村仍然普遍存在。
(二)群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误区1.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没有正确理解。
在笔者所做的调查中,仅有25%的被调查者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而其他人分别选了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妻子对丈夫的暴力、父母对子女的暴力、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暴力等。
而在我们所列出的家庭暴力行为备选项中,75%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殴打,有40%的被调查者人为捆绑也是家庭暴力行为,有超过20%的被调查者认为辱骂、强迫过性生活属于家庭暴力,而对于长期不理睬对方、无端猜忌怀疑等属于精神暴力行为的项目,人们的认可率还不到20%。
由此可见,群众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仍缺乏正确理解,对于家庭暴力中常见的殴打、捆绑等行为的认知度较高,但对于一些精神暴力行为的认知程度仍然不够。
2.对家庭暴力的性质认识不准确。
关于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思考
行政法 规定行政 处 罚禁止
如 治 安管 理 处 罚 条 例 对 侵犯他 人 人身权 利尚不 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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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新 婚 姻 法 及 最 高院 适 用 解 释 中存 在 的 缺 陷 新婚姻 法第一 次将有关家庭暴力的规 定 写入其 中 其 宗旨体现 为 维护广大 女性 在 婚 姻 家 庭 生 活 中 的 权利 和 利 益 但 是 在 当 今 社 会 生 活 中 有 一 个不容忽视 的 事实 丈夫对 妻 子或 者说 男性 对 女性的暴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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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当 一 部分 是性暴力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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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内强 奸就 是一 种 严 重 的性 暴力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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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 一 解释 显 然与国外的规定有所不同 我旧 对 家庭暴力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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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偏重 于 殴打 这 一 类 的 显性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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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冷暴力 一 类 的隐性 暴力并未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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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 而近 几年 来 冷暴 力一 类的 隐 性 暴力正 不 断地 大 母 地 迅 速 的增 加 大有对 殴 打 这 一 类 的显 性 暴 力 取 而 代 之 之 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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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对妇女 一 切形式的歧视公约 》 儿 童权 利公 约 》 《 等国际 公约 是 《 北京宣 言 》《 动纲领 》 行 等国际文件 的承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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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约
为 女性 家 庭 暴力 具有 隐蔽性 连 续性 和 反 复性 严 重危 害婚姻家庭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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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我 国现 行法 律中的缺陷 一 我 国现行 法 律 对家庭 暴 力 的 定 义 不 明 确 过 于 狭 窄 关 于 什 么 是家庭暴力 目前无论在 国 内还 是 国外 无 论是人 们的 识知程度 还 是法 律的规定 都不尽相同
最新-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思考--- 精品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思考---【内容提要】文章在论证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必要性、可行性的基础上,重点思考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地位、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反家庭暴力法应有的基本内容,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出了一些创新性、务实性的建议。
家庭暴力,作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身体、精神、性或财产上损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存在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了婚姻家庭的不幸,而且还极易引发恶性犯罪案件,危及社会的稳定。
因此,采取包括专门立法在内的各种措施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既是保障家庭弱势群体人权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势在必行为了消除家庭暴力,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作出了积极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这些成绩并不能使我们乐观,因为当前我国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困难,其中,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规范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不完善也尤为突出。
有关调查表明,很多人将处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归咎于无法可依,而且绝大多数的被调查者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部较为完善的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单项法律。
[1]29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在我国,对家庭暴力问题虽然已经有了一些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不容否认的是,现有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的不足,其主要表现为一现行的刑事法律中对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诸如虐待、遗弃等多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为条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将其列为自诉案件,这势必会把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不当地排斥在刑事干预之外;二由于刑法中没有明确承认婚内强奸,由此,影响了对婚内性暴力的处理;三在民事法律方面,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第一次将禁止家庭暴力写进全国性的法律之中,但对家庭暴力未做明确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对此作出了司法解释,但该解释显然将家庭暴力的范围限定过窄,是否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值得探讨;四在程序法方面,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缺乏特有的处理程序和证据规则,这必然导致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举证负担过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实难以认定,在客观上使一些施暴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五在组织法方面,没有为设立专门的反家暴机构包括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作出明确的规定;等等。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中国自2016年正式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以来,旨在保护家庭成员免受暴力的侵害,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然而,实施多年后,我们也不得不面对这部法律在实践过程中所遭遇的困境与挑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一)法律意识普及不足尽管《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实施多年,但部分地区和家庭对于该法的认知程度仍然较低,许多受害者因缺乏法律意识而无法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此外,社会对于家庭暴力的关注度也不够高,使得施暴者逍遥法外。
(二)执法难度大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使得执法机关在取证、调查和审判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同时,部分地区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由于缺乏专业的执法人员和有效的执法手段,导致执法效果不尽如人意。
(三)法律制度不完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为保护家庭成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
例如,对于施暴者的处罚力度不够、对受害者的保护措施不全面等。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也存在一定问题,导致部分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出现法律漏洞。
三、完善对策(一)加强法律意识普及为提高公众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度,应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政府、学校、社区等应积极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让更多人了解该法的核心内容和精神实质。
同时,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受害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二)提高执法效率与质量针对执法难度大的问题,应加强执法机关的培训,提高其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业能力。
同时,完善执法手段和程序,确保在取证、调查和审判过程中能够准确、高效地收集证据。
此外,还应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反家庭暴力的合力。
(三)完善法律制度针对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加大施暴者的处罚力度,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完善对受害者的保护措施,包括提供心理疏导、经济援助等;三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确保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能够形成有效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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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家庭暴力防治的法律思考
所谓家庭暴力, 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即一个人为了控制和支配与之
具有或有过某种亲属关系的另一个人所使用的任何暴力的或者欺辱性行为; 广
义的家庭暴力包括夫妻之间以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暴力行为, 狭义的家庭暴力
仅仅指夫妻之间的, 尤其是丈夫对妻子的施暴行为。
后一种家庭暴力是最常见,也是最难以治理的一种家庭暴力形式,尤其是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丈夫针
对妻子的家庭暴力依然时有发生。
因此,本文的研究所针对的仅是狭义的家庭
暴力。
一、农村地区家庭暴力现状
(一)家庭暴力仍普遍存在
目前,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也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据全国妇联201X 年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国2.7 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且施暴者90%是男性。
笔者于201X年7
月在云南省弥渡县红岩乡针对200 名村民进行了有关家庭暴力的问卷调查,
根据调查显示,61%的被调查者表示,近年来,其身边有亲人或朋友遭受过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有17%的被调查者承认,自己曾经遭受过家庭暴力的侵害。
由此也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在农村仍然普遍存在。
(二)群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误区
1.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没有正确理解。
在笔者所做的调查中,仅有25%的被调查
者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而其他人分别选了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妻子对丈夫的暴力、父母对子女的暴力、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暴力等。
而在
我们所列出的家庭暴力行为备选项中,75%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殴打,有40%的被
调查者人为捆绑也是家庭暴力行为,有超过20%的被调查者认为辱骂、强迫过
性生活属于家庭暴力,而对于长期不理睬对方、无端猜忌怀疑等属于精神暴力
行为的项目,人们的认可率还不到20%。
由此可见,群众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
仍缺乏正确理解,对于家庭暴力中常见的殴打、捆绑等行为的认知度较高,但
对于一些精神暴力行为的认知程度仍然不够。
2.对家庭暴力的性质认识不准确。
在笔者所做的调查中,对家庭暴力的性质,
虽然有63%的人认为是违法行为,但仍有18%的人认为不违法,还有19%的人
认为说不清违不违法。
而当被问及家庭暴力是不是家庭私事时,61%的人选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