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汤兰兰案件法律思考(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个别案件的暴露也引发了社会对法律思考的广泛关注。
汤兰兰案件就是其中之一,该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性侵、家庭暴力等严重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汤兰兰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案件暴露出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思考。
二、案件概述汤兰兰案件是指2016年发生在我国某省的一起未成年人性侵案件。
案件中的被害人汤兰兰,年仅14岁,被同村村民王某以金钱、物质引诱,遭受长达数年的性侵。
在案发后,汤兰兰的母亲发现女儿身上的伤痕,遂报警。
警方介入调查,发现王某不仅对汤兰兰实施了性侵,还对其家人实施了家庭暴力。
最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汤兰兰的家人却因种种原因未能得到应有的赔偿。
三、案件暴露出的法律问题1. 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汤兰兰案件暴露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不足。
首先,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存在法律法规交叉、适用困难等问题。
其次,执法部门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存在执法不严、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此外,家庭教育观念的落后,也使得部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等侵害时,无法得到及时的保护。
2. 家庭暴力问题汤兰兰案件中的家庭暴力问题,反映了我国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不足。
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较为模糊,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认定。
另一方面,家庭暴力案件中的证据收集、鉴定等方面存在难题,使得受害者难以获得法律救济。
3. 证人保护问题在汤兰兰案件中,证人保护成为一大焦点。
一方面,王某对汤兰兰及其家人的威胁、恐吓,使得证人不敢作证。
另一方面,我国证人保护制度尚不完善,导致证人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4. 法律援助问题汤兰兰案件中的法律援助问题,反映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
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存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
另一方面,部分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因经济困难,难以获得及时的法律援助。
四、法律思考1.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针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我国应加快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
家暴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女方):张某,女,30岁,某市居民。
被告(男方):李某,男,32岁,张某丈夫。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多次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包括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
张某不堪忍受,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二、法院审理(一)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张某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状及相关证据,法院依法受理。
2.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张某及李某均出庭参加诉讼。
3.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被告李某对原告张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2)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5)判决离婚后,双方子女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
(二)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法律思考(一)家暴问题的严重性本案中,被告李某对原告张某实施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益,还严重影响了张某及其子女的正常生活。
这反映出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重视。
(二)法律对家暴行为的制裁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家暴行为的制裁力度。
关于家庭暴力的调研与思考

关于家庭暴力的调研与思考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本文所说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间也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是现代家庭生活的一颗“毒瘤”,不断地侵蚀着这些不幸的家庭,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深入了解竹溪县目前家庭暴力现状,探索家庭暴力的主要动因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竹溪县妇联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家庭暴力情况调查。
通过对市民进行问卷调查、家庭暴力来访情况统计分析、召开基层妇联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小型座谈会、个案深入访谈等方式,了解家庭暴力的现状、家庭暴力的特点、家庭暴力发生的诱因及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寻求制止家庭暴力发生的有效途径。
一、家庭暴力问题的现状本次调查主要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共向社会不同人群发放《家庭暴力调查问卷》400份,回收有效问卷390份,回收率为98%。
在调查中,40%的人认为自己家里存在家庭暴力,其中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案件占了60%。
(一)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在调研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市民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误区。
1、对家庭暴力的范围认识不全。
受传统观念影响,大部分市民认为只有“殴打”才是家庭暴力,35%的人认为“辱骂家庭成员”也是家庭暴力。
2、对家庭暴力的定性认识不足。
在被调查的市民中,3.5%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不违法,10%的人说不清是违法还是不违法,有2.5%的人甚至认为家庭暴力是正常现象。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1、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禁止家庭暴力?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禁止家庭暴力?辩论辩题。
正方观点,应该推行全面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对受害者造成心理和身体上的伤害,甚至可能导致死亡。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全面禁止家庭暴力。
首先,家庭暴力是违反基本人权的行为。
联合国宣言《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利在家庭和社会中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暴力。
因此,全面禁止家庭暴力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其次,家庭暴力对受害者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家庭暴力是导致妇女伤残和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而对于儿童来说,他们在家庭暴力环境中成长,会对其心理健康产生长期影响。
因此,全面禁止家庭暴力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必要举措。
最后,全面禁止家庭暴力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暴力的存在会破坏家庭关系,扰乱社会秩序。
而全面禁止家庭暴力可以促进家庭和谐,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综上所述,基于保障人权、保护弱势群体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考虑,我们认为应该全面禁止家庭暴力。
反方观点,不应该推行全面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种复杂的社会问题,全面禁止家庭暴力并不一定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
首先,家庭暴力问题涉及到家庭关系和个人隐私,全面禁止可能会侵犯家庭成员的个人权利。
有些家庭暴力案件可能只是个别冲突,全面禁止可能会过于严苛地干预家庭内部事务。
其次,家庭暴力的解决需要综合考虑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不能简单地用禁止来解决问题。
有些家庭暴力案件可能需要家庭成员进行心理辅导、法律援助等方式来解决问题,而不是简单地一刀切地全面禁止。
最后,全面禁止家庭暴力可能会导致家庭成员不愿意报告家庭暴力案件,从而加剧问题的隐蔽性和严重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应该在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不能简单地全面禁止家庭暴力。
名人名言,马丁·路德·金曾经说过,“暴力只能暂时地杀死暴力,它不能永远地杀死暴力。
”这句话告诉我们,解决家庭暴力问题需要更多的思考和综合的解决方案,而不是简单地依靠暴力来解决问题。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思考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思考李明舜关键词: 家庭暴力/干预/立法内容提要: 文章在论证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必要性、可行性的基础上,重点思考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地位、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反家庭暴力法应有的基本内容,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出了一些创新性、务实性的建议。
家庭暴力,作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身体、精神、性或财产上损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存在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了婚姻家庭的不幸,而且还极易引发恶性犯罪案件,危及社会的稳定。
因此,采取包括专门立法在内的各种措施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既是保障家庭弱势群体人权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势在必行为了消除家庭暴力,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作出了积极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这些成绩并不能使我们乐观,因为当前我国在防治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家庭暴力方面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困难,其中,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规范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不完善也尤为突出。
有关调查表明,很多人将处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归咎于无法可依,而且绝大多数的被调查者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部较为完善的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单项法律。
[1](P29)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在我国,对家庭暴力问题虽然已经有了一些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不容否认的是,现有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的不足,其主要表现为:(一)现行的刑事法律中对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诸如虐待、遗弃等多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为条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将其列为自诉案件,这势必会把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不当地排斥在刑事干预之外;(二)由于刑法中没有明确承认“婚内强奸”,由此,影响了对婚内性暴力的处理;(三)在民事法律方面,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第一次将“禁止家庭暴力”写进全国性的法律之中,但对家庭暴力未做明确界定。
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处理

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处理
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给受害者造成了身心双重伤害,严重影响了
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是每个人都应该关注和努力的问题。
在预防家庭暴力方面,首先要加强家庭成员间的沟通和情感交流。
建立和谐的家庭氛围,尊重彼此,理解包容,能够有效减少冲突和暴力的发生。
此外,加强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教育也非常重要。
提高自我认知和情绪管理能力,有助于更好地处理家庭矛盾,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除了从源头上预防家庭暴力外,处理家庭暴力同样重要。
首先,受害者应该及
时报警或寻求帮助。
家庭暴力是一种犯罪行为,受害者有权利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
当受到家庭暴力时,不要自己承受,应该第一时间报警或者拨打相关的援助电话。
同时,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也应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管理和干预,提供更多的援助和支持。
建立完善的家庭暴力救助体系,提供法律援助、心理辅导等服务,为受害者提供更多的帮助和保护。
另外,对施暴者也要进行有效的教育和制裁。
家庭暴力多数是因为施暴者缺乏
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需要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
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对施暴者进行法律制裁,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只有通过惩罚和教育能够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蔓延,保护更多的家庭成员免受伤害。
总的来说,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是一个多方共同努力的过程。
家庭成员、社会
机构、政府部门等都需要积极参与,共同努力打造一个和谐、安全的家庭环境。
希望通过大家的努力,能够减少甚至杜绝家庭暴力的发生,让更多的人享受到家庭的温暖和幸福。
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暴力问题已经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员之间因种种原因而产生的暴力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家庭暴力问题中,女性的比例占了很大
部分。
家庭暴力不仅会严重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同时也
会破坏家庭和谐,扰乱社会秩序。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
方面进行思考和解决,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法律问题。
1、加强法律意识
首先,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需要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家庭暴力受害者应该清楚自己的权利和法律保护,即使他们是弱者,并且常常处于被动的地位。
他们需要了解属于自己的个人保护措施,例如申请限制令或禁制令等。
针对家庭暴力,法律应该尽可能的给
予受害人充分的保障与帮助。
2、加大法律惩治力度
其次,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治力度,是我们应该重点思考
的问题。
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应该加大,对于家庭暴力犯罪
分子,应该依法给予制裁。
通过加大打击力度来遏制家庭暴力问题
能够让暴力犯罪者落在法律的制裁下,同时也能够对整个社会起到
一个震慑效果。
3、加强社会教育
此外,家庭暴力问题还需要通过政策和社会教育来解决。
我们
应该加强对全社会的家庭暴力知识普及,特别是针对青少年。
这将
1。
对于家庭暴力若干思考
对于家庭暴力若干思考中国家庭暴力的研究存在不足,不仅表现为政府决策部门和普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忽视,还表现在学术研究上,缺少有关家庭暴力实证调查的数据,有关家庭暴力的论文和著述也不多见。
而在实践中,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和社会的变迁,隐藏在家庭中的暴力犯罪逐渐显露出来,有关家庭暴力事件的报道日益频繁。
这种状况不仅要求决策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更要求学术界能研究并提供家庭暴力的标准,通过实证的调查,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为立法机构制定和完善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基于此,笔者就此问题展开论述,以期抛砖引玉,希望更多的学者能够关注中国的家庭暴力问题。
尽管家庭暴力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但是即使在西方,人们开始重视并系统研究这一问题,也从20 世纪60 年代开始的。
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单纯是暴力犯罪,它总是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家庭的伦理价值、社会的传统文化交织在一起的,被有意无意地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
美国的犯罪学家在进行家庭暴力犯罪研究时,都试图回答,“为什么在如此长的时间里,在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家庭是最严重的暴力场所的情况下,所有的公共机构和私人团体都会忽视它的存在呢?” ①目前,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不断显现出来。
根据1994 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25% 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
②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
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取得平等的权利。
这些权利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还体现在家庭生活领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
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关怀,更体现了对于他们人权的尊重。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这一问题的出发点和规范的基础。
关于家庭暴力的几点思考
关于家庭暴力的几点思考摘要:家庭暴力作为非常规处理家庭关系的方式,已悄然出现在一定比例的家庭中。
它不但影响着家庭生活质量,而且还影响着和谐社会的建立与完善。
认识家庭暴力的现状、特点与危害,对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家庭成员;家庭暴力;冷暴力一、家庭暴力的内涵及特征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结合当前家庭暴力的态势,家庭暴力呈现以下特征:主体的特定性。
结合当前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看,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成员以基于血缘、婚姻、收养等法律事实相互产生家庭成员关系。
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暴力方式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的方式不限于殴打、捆绑、残害、强制人身自由等,还包括其他手段。
如何理解和把握其他手段,冷暴力是否属于家庭暴力?“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非正式暴力行为。
“家庭冷暴力”作为一种隐性的暴力形式,给对方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甚至还会造成精神隐疾。
行为的违法性。
人身自由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我国的刑法、民法典等法律都有具体规定。
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的人身权构成威胁,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家庭暴力一经产生,就可能会导致人身伤亡、肢体残疾等严重后果,施暴者可能会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在当今大量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中,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是源于家庭暴力。
高比例与隐蔽性。
众多的数据表明,妇女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
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在目前的家族暴力案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
除此之外,随着经济的发展,“打自己的孩子”这一长期被忽视的‘家庭暴力’,以及妻子虐待丈夫、子女虐待父母等家庭暴力,也逐渐日渐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
家庭暴力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 ) 善 立 法 。制 定 专 门 的 反 家 庭 暴 力 法 二 完
力 ; 三, 第 家庭暴 力具有 行为 的违法 性 。 家庭暴力 侵 害的客 体是 受害人 的人 身 权利, 具体 为 自由权 、 生命 权 、 体权 和健 康权 。 身 因此 , 暴者 不 能 以其和 施 受害者 之间存在 家庭矛盾 作为其 故意伤 害的抗辩 理 由; 四, 第 家庭暴 力具有 一
力形 成 “ 持 真善 美 , 对 假 恶丑 ” 帮 助青 少 年形 成 正确 的世界 观 、 生 坚 反 , 人 观、 价值 观 的和 谐 文化 环 境 氛围 。
参 考文献 [] 威尔佰 ・ 1 施拉姆 ,威 廉 ・ 波特. 传播 学概论 [ ] 新华 出版 社, 8 : M. 1 4 9
法》 以及 其 它相 关法 律法 规之 中。 这些 规范 存在 操 作性 不强 、 束力 有 限、 但 约
国家, 无论 是不 同 的 民族 、 业 或受 教育 程度 人群 中都可 能存 在 家庭暴 力 。 职
震 慑力 不 够 的 问题 。 家庭暴 力 不仅 是 一 个 民事 法律 问题 , 涉及 到 刑法 、 还 行
1 6 8
中 子商 国电 务
21 1 0 o. 1
政 法等 相 关法 律 。 因此 , 者认 为 , 国对 于 家庭暴 力 问题 的 立法 应 当选 择 笔 我 专 门立 法的 方式 , 定一 部 专门 的反对 家庭暴 力 的法律 。 样 可 以为 家庭 暴 制 这
二 、 我 国家庭 暴 力 的成 因
家庭 暴 力作 为一 个 全球 陛的社 会 问题 , 其成 因 必然 是 多方 面 的 , 而就
之一 。
【 关键 词 】家庭 暴 力 成 固 对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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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家庭暴力是当前破坏婚姻家庭、侵害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待遇制的行为,新婚姻法的施行及其他法律规定,对防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促进社会安定有着十分重大的作用,但仍存在着许多问题。
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了阐述。
一、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
各国对家庭暴力的主体有很强的民族性,外国法对家庭暴力的主体的界定符合西方国家民族的观点和文化,而我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更为科学。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立法不完善,法律规定的太笼统,缺乏具体损伤措施,致使在现实生活中真正构成家庭暴力的罪名很少;(二)封建传统观念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原因,“男尊女卑”,夫权至上,对妇女要求“三从四德”不平等的产生家庭暴力的经济原因,男子大部分在经济上都是家里的顶梁柱,而女子在经济上往往没有来源,或不如男子,谁挣钱多谁当家的思想致使许多妇女在家中没有地位导致暴力;(三)执法机关对家庭暴力认识不到位。
中国有句古话“清官难断家务事”至执法者总以这句话为借口一推了之,对家庭暴力的案件的干预常持消极态度。
(四)公民尤其是被害者的法律意识淡泊,法律知识缺乏,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不懂、不敢,不善于适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三、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
针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应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框架。
(二)严格执法和司法。
执法和司法监督主体要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三)证据制度上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
在证据制度上,审理过程中应多借鉴发达国家;(四)树立法律观念,增强人们维权意识及女性防暴抗暴能力,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是消除家庭暴力现象的重要举措,女性须通过自身努力,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综上所述,增强对法律的认知树立法律观念,从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加强对家庭暴力认识,对受害者给予协助和保护,才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家庭暴力立法缺陷原因法律对策【正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婚姻制度的演变,日益突出了家庭暴力严重地侵害了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家庭暴力引发家庭矛盾,侵害家庭成员利益,损害了婚姻家庭的基础,加剧了婚姻的动荡危害了社会的安定,由家庭暴力引发的重伤,杀害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随着我国新婚姻法的出台,“禁止家庭暴力”第一次被写进《中华人民国婚姻法》的法律条文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将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而且将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涉入法律调整的围。
因此,深入研究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完善法律对策,开展多机构协作,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见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丑陋现象,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国际性术语,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国、外学者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不尽一致。
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包括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
美国学者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隔绝孤立以及情感。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是许多不同行为所体现的一种共同性,行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想实现对受害人的控制。
通过上述各国学者的观点,我国学者也有不同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对妇女的暴力,既家庭成员之间以武力或胁迫等手段,侵犯妇女人身权利,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具有强暴性并足以使妇女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有的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按其危害程度分为重大暴力,家庭暴力首次在我国法律文中出现,我国《中华人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由此可见,外国法与我国法界定的家庭暴力主体围不同,我国学者认为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即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与被施暴者之间具有亲属关系为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的成员,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其中配偶之间的暴力居多,且女性多为受害者,外国法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由共同生活之实而不以有亲属关系为必要条件,即不仅仅局限依据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的家庭。
这样,情人,同居者,前配偶或者前男友共同包括在施暴的围。
笔者认为,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有很强的民族性,外国法对家庭暴力主体的宽泛界定符合西方国家民族的观点和文化,但按照中国人的作理道德和文化传统则难以将同性婚、同居关系纳入法律调整对象,根据我国国情,我国法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更为科学。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导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制度和观念方面的原因,还有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等等。
笔者认为,除了以上原因外,最不可忽视的是法律方面的原因。
(一)立法不完善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中的故意杀人、伤害和虐待等条款,但在执行过程中面临许多问题,主要是法律规定太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措施,导致现实生活中真正能构成上述罪名的家庭暴力极少,绝大多数家庭暴力因达不到《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而得不到制裁,家庭暴力同虐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现行法律法规对惩治家庭暴力方面的规定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家庭暴力侵害者的权利,一般都属于自诉案件,而大多数家庭暴力受害者由于告诉了也得不到处理,还会召来施暴者变本加厉的报复性殴打,因而一忍再忍。
由于长期以来在社会观念中家庭暴力仍被认为是家庭部的事情,执法机关难以介入,致施暴者有恃无恐。
(二)封建传统观念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原因。
在中国“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历史,要求妇女“三从四德”、“从一而终”,女性完全置于男性统治之下。
对子女则实行惩戒之术,“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 推行“君为臣纳,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封建礼教。
掌握家庭经济权力的家长,对家属当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权,从而使干涉与侵害妇女、子女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合理合法化。
直至今天,我国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
(三)家庭经济不平等是产生家庭暴力的经济原因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是“男权”这种观念一直难以消除,加上大部分男子在家里是经济支柱,使得打骂老婆成为许多男子心中天经地义的事情。
这是一种男强女弱的暴力形式。
女子因为没有经济来源往往在“生命的尊严和生活的压力,哪一个更重要”?的苦楚中选择了沉默。
另一种是男弱女强的暴力形式。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竞争日益公平,这使得女子可以获得与男子一样的机遇,而某些本身竞争力不够强,造成失业,“权威”和“价值”,甚至以保护自己的不劳而获。
(四)执法机关对家庭暴力认识不到来由于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对家庭暴力存在观念上的误区,正如纽约司法大学法律与警察学家罗米•斯塔奇所言,在警方的潜意识中,家庭暴力并不,“长期以来,家庭暴力往往被淡化为“家务事”。
执法者和司法者总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借口一推了之,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预常持消极态度。
公安机关在防治家庭暴力案件担负着重要职责。
然而在实践中,有的公安干警对家庭暴力案件不够重视处理态度不积极,接到报警后或不予处理或仅作为家务纠纷对待,劝说几句作罢、不作记录,不出具损伤法医鉴定委托书,更不要说对施暴者实行必要的强制措施以防止暴力行为再次发生,致使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的帮助,甚至也失去了取得证据的机会,有些法官也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务纠纷,对施暴处罚较轻对受害者的伤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家庭暴力案件很少能由检察院提起诉讼,除非打成重伤或出现致人死亡的情况。
执法人员往往片面强调维护家庭的和谐,而忽视了对受害者的人身权利保护。
即使有处理,最多也只是批准教育,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惩戒,这样的结果使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怨。
(五)公民尤其是被害者的法律意识淡泊、法律知识缺乏由于家庭暴力具有循环性、隐蔽性、不易查证性等特点以及中国传统思想的作用,很多公民尤其是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法律意识淡泊,法律知识缺乏。
她们往往不懂得、不敢、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被逼无奈时,她们往往使用最原始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复仇形式,最终的结果往往是被害人变成被告人,依然逃脱不了法律制裁。
三、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及建议家庭暴力的原因错综复杂,且多种因素相互作用,需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为了进一步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铲除危及社会的隐患需进一步明确相关组织的责任,完善立法,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
(一)完善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针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应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框架,在立法具体规方面,笔者有以下几点粗略的意见: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关系,应该说虐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要比家庭暴力更严重,家庭暴力只是虐待诸多表现中的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因此在立法方面,要明确家庭暴力的具体操作规定,明确规定施暴人的法律责任,明确其他部门及相关人员的义务。
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是认定构成《婚姻法》及《解释》中规定的家庭暴力,在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调解无效时,就会成为判决应当准予离婚的理由和依据,而涉及到请求损害赔偿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是不允许家庭暴力婚损害赔偿的,笔者认为,婚姻法的此项规定不但不利于打击家庭暴力,反而会助长家庭暴力的蔓延之势。
设立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可行的,新婚姻法设立了婚前个人财产,约定财产,法定财产的财产制度,也为家庭暴力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条件。
法院可根据受害者的请求判令施暴者以其个人财产或部分的共同财产应得份额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如果家庭暴力是对未成年人的,那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作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替成年人向施暴人索赔,赔偿所得作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由其专用。
家庭暴力婚赔偿制度的设立,不仅会起到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作用,而且通过减少施暴者个人财产份额也能对其起到惩罚、威慑作用。
2、在刑法中确立“家庭暴力”的单独罪名,在法律上对该行为进行界定,立法方面应在调查家庭暴力各种形式的基础上,归纳、分析各种家庭暴力的行为程度,根据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行为制定不同的处罚措施。
偶发性的打骂行为,以说服教育为主,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
经常打骂,造成受害人在法医鉴定中认定为轻微伤的家庭暴力行为,应采取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实行刑事拘留或罚款,责令施暴者接受辅导,学习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认清暴力倾向的危害。
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严重家庭暴力行为应依法严惩。
3、家庭暴力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新修正的《婚姻法》已做出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的,法律已明文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例如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伤害、伤害致死等,但更多的是那些遭受轻微伤害的得不到应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