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关于《反家庭暴力法》的看法和意见

关于《反家庭暴力法》看法和建议屈博琛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出现的以武力侵犯他人人身或对其进行精神折磨的强暴行为。
家庭暴力对婚姻家庭、未成年人成长和社会稳定有着的严重影响和危害。
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这一法律旨在切实保障所有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权益,努力让每个家庭和睦幸福,进而促进整个国家的兴旺发达。
家庭暴力是我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问题。
据统计,在中国有超过24.7%的女性遭受过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和性暴力等家暴,而十岁以下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儿童更是超过八成。
之所以家庭暴力在我国会如此普遍的存在,其中既有传统封建文化中男尊女卑、大男子主义等愚昧思想的残留,也有现代社会出现的诸如婚外情、经济问题、个性缺陷、心理变态等新原因。
同时,大多数人对家庭暴力还存在着以下的诸多误解:一.社会传统观念普遍认为两口子打架是家务事,不需要别人插手和干涉。
二.认为家庭暴力只有在农村和知识水平较低的人群中普遍存在,对高学历高收入人群不够重视。
三.受“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和”,“打打闹闹活到老”和“两口子忍一忍就过去了”等传统思想影响。
四.一些妇女抱有宁愿忍受家庭暴力,也不愿让孩子在离异环境中成长的心理。
对于这些问题,新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做出了如下针对性的规定。
规定一:强制报告,《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该条款说明这些机构在发现家庭暴力的存在时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时我们还应当从法律上规定,对于不报告的情形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样才能更加积极主动的保护因年幼或受到威逼胁迫而无法求助的受害者。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思考

健全服务体系
建立完善的服务网络
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受害者服务网络,包括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庇 护救助等多元化服务,确保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加强专业培训
对从事家庭暴力预防和救助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 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暴力预防和救助工作,形成政府、社会 、家庭共同参与的格局,共同推动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
05
结论与展望
主要结论
在预防家庭暴力方面,教育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加强 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区教育,我们可以提高公众 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和理解,增强他们的意识和能力, 从而有效地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身体损害。
破坏家庭和谐,影响孩子的健康 成长和发展。
对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增加 社会矛盾和犯罪率。
现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
法律法规
我国已经出台了《反家庭暴力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预防 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保
障。
机构设置
各级政府设立了家庭暴力防治 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 相关工作。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 暴力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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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引言 • 现状分析 • 问题与挑战 • 对策与建议 • 结论与展望
01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身体、精神、经济、性等方面 的虐待或侵害行为。
影响
家庭暴力会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如焦虑、抑郁、自卑等心理问 题,甚至可能导致身体伤害。同时,家庭暴力也会破坏家庭和谐,影响孩子的 健康成长,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思考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思考李明舜关键词: 家庭暴力/干预/立法内容提要: 文章在论证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必要性、可行性的基础上,重点思考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地位、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反家庭暴力法应有的基本内容,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出了一些创新性、务实性的建议。
家庭暴力,作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身体、精神、性或财产上损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存在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了婚姻家庭的不幸,而且还极易引发恶性犯罪案件,危及社会的稳定。
因此,采取包括专门立法在内的各种措施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既是保障家庭弱势群体人权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势在必行为了消除家庭暴力,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作出了积极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这些成绩并不能使我们乐观,因为当前我国在防治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家庭暴力方面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困难,其中,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规范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不完善也尤为突出。
有关调查表明,很多人将处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归咎于无法可依,而且绝大多数的被调查者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部较为完善的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单项法律。
[1](P29)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在我国,对家庭暴力问题虽然已经有了一些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不容否认的是,现有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的不足,其主要表现为:(一)现行的刑事法律中对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诸如虐待、遗弃等多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为条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将其列为自诉案件,这势必会把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不当地排斥在刑事干预之外;(二)由于刑法中没有明确承认“婚内强奸”,由此,影响了对婚内性暴力的处理;(三)在民事法律方面,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第一次将“禁止家庭暴力”写进全国性的法律之中,但对家庭暴力未做明确界定。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摘要:家庭暴力是影响家庭和谐的一个毒瘤,它不仅是一个家庭的内部问题,会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可以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社会问题,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本文通过从家庭暴力中的身体暴力入手,探析我国家庭暴力屡禁不止的原因,从法律、社会、家庭三个层面指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不足之处,并从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在全社会提倡对家庭暴力的零忍耐、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和增强妇女维权意识、加强对受害者的法律保护和救助措施等多个方面提出一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家庭暴力原因预防和制止法律一、家庭暴力概述英国学者马力安·海思特认为,家庭暴力包含个人为了控制和操纵与之存在或曾经存在人身关系的另一个人而采取的任何暴力或欺辱性的行为,无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1]。
笔者认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该从最常见的丈夫对妻子的身体暴力入手,探讨通过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关法律和加强舆论导向,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家庭暴力是非法和可耻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念,从而预防、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家庭暴力的发生,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二、家庭暴力屡禁不止的原因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就必须查清其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治理。
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而且很复杂,但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法律层面、社会层面、家庭层面。
(一)法律的局限性虽然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都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其中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并不具备及时性的救济功能,更多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造成伤害后的法律规定,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而等走到这一步的时候,面对的只能是刑事的处罚和家庭的破裂。
这些法律规定或许能对施暴者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却无法保护经常遭受较轻身体暴力的受害者。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思考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思考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思考近年来,**市妇联以创建“平安家庭”为抓手,积极探索预防和制止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有效途径,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平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市公安部门在反家暴工作中给予了大力支持。
目前,国家反家庭暴力法呼之欲出,市妇联就此项工作到北沟街道派出所进行了调研。
一、主要做法:(一)更新观念,健全制度。
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由于长期以来,社会上普遍存在着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的错误认识,民警在实施干预的过程中也存在着畏难情绪。
为了转变民警的观念,提高民警干预家庭暴力的业务水平,公安部门加强了对民警《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涉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并举办了关于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学习班。
实际工作中,北沟派出所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创立了“一、二、三,四、五、六”工作法:即一个宗旨:充分体现“温馨送万家,满意在万家”的服务宗旨;两个提高:提高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认识,提高处置家庭暴力工作的业务水平;三个不准:对家庭暴力案件不准推诿,不准嘲弄受害人,不准半途而废;四个到位:思想到位,制度到位,工作到位,人员到位;五个原则:以人为本原则,提高效率原则,依法办事原则,全方位服务原则,注重社会效益原则;六个用心:用心接听每一个电话,用心接待每一名群众,用心答复每一个问题,用心办好每一件事情,用心受理每一件案件,用心完成每一项任务。
(二)规范程序,创新模式。
一是采取超前预防、事中干预,使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及时向派出所及社区民警求助。
为了使家庭暴力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结合人口管理工作,开展了入户调查,根据摸底情况,将社区居民家庭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各级“五好文明家庭”,第二层次为无家庭暴力苗头的家庭,第三层次为有家庭暴力苗头或曾因家庭暴力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的家庭。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为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自该法实施以来,对于保障我国公民的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深入,我们也必须正视《反家庭暴力法》在实践中所遭遇的困境,并寻求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1. 法律宣传与普及不足《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需要社会各界对法律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
然而,目前仍有部分地区、部分人群对法律的认知度不高,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遭遇困难。
2. 执法力量不足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敏感性等特点,使得在查处过程中,往往存在取证难、定罪难的问题。
加之基层执法力量不足,使得家庭暴力事件的解决往往力不从心。
3.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已经实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制度上的不足。
如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够明确,对施暴者的处罚力度不够等,都影响了法律的执行效果。
三、完善对策1. 加强法律宣传与普及要提高《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度,需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普及法律知识。
如通过媒体、社区宣传、学校教育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2. 增强执法力量针对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应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同时,应建立健全举报、调查、取证、定罪等一整套工作机制,确保在查处家庭暴力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
3. 完善法律制度(1)明确家庭暴力的界定:应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进行明确和细化,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各类形式,以便于执法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准确判断和处理。
(2)加大处罚力度:对施暴者的处罚应与其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以达到惩戒和预防的效果。
同时,对于多次施暴或情节严重的施暴者,应加重处罚。
(3)建立保护令制度:为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措施,如颁发保护令、提供临时住所等。
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暴力问题已经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员之间因种种原因而产生的暴力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家庭暴力问题中,女性的比例占了很大
部分。
家庭暴力不仅会严重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同时也
会破坏家庭和谐,扰乱社会秩序。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
方面进行思考和解决,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法律问题。
1、加强法律意识
首先,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需要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家庭暴力受害者应该清楚自己的权利和法律保护,即使他们是弱者,并且常常处于被动的地位。
他们需要了解属于自己的个人保护措施,例如申请限制令或禁制令等。
针对家庭暴力,法律应该尽可能的给
予受害人充分的保障与帮助。
2、加大法律惩治力度
其次,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治力度,是我们应该重点思考
的问题。
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应该加大,对于家庭暴力犯罪
分子,应该依法给予制裁。
通过加大打击力度来遏制家庭暴力问题
能够让暴力犯罪者落在法律的制裁下,同时也能够对整个社会起到
一个震慑效果。
3、加强社会教育
此外,家庭暴力问题还需要通过政策和社会教育来解决。
我们
应该加强对全社会的家庭暴力知识普及,特别是针对青少年。
这将
1。
整理家庭暴力分析及防治的法律思考
04
防治家庭暴力的具体措施
提供心理与法律援助
心理援助
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心 理咨询服务,帮助她们走出阴影 ,恢复自信和自我价值感。
法律援助
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法 律援助,包括法律咨询、代理诉 讼等,确保她们的权益得到维护 。
加强教育与宣传力度
教育
加强对家庭成员的教育,提高家庭成 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预防家 庭暴力的发生。
关系和暴力行为。
家庭关系不和谐
夫妻关系不和、婚姻ຫໍສະໝຸດ 系破裂、婆 媳关系紧张等家庭关系问题可能导 致家庭暴力的发生。
文化因素
一些传统文化观念如“男尊女卑” 、“打老婆天经地义”等,为家庭 暴力的发生提供了土壤。
03
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专门法律法规
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范畴、处 理方式和法律责任等,使法律制
家庭暴力分为显性和隐性,显 性暴力包括身体伤害、言语攻 击等,隐性暴力包括恐吓、精 神控制等。
家庭暴力的现状与特点
家庭暴力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存在,且受害者数量庞大。 家庭暴力的特点包括反复性、隐蔽性、严重性等。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程度因个体差异而异,但都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的伤害和痛苦。
家庭暴力的影响与危害
建立多机构合作机制
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
建立包括司法、公安、检察、法院、社会福利等多个部门 在内的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合作流程,形成合 力共同打击家庭暴力行为。
加强信息共享
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 和协作,提高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现和处理效率。
强化专业培训
加强对从事家庭暴力相关工作的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他 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提升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和 处理水平。
家暴中的法律保护与维权问题
家暴中的法律保护与维权问题随着社会进步和法制建设,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程度逐渐加大,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律保护和维权的角度探讨家暴中的问题,并分析家庭暴力的成因及解决之道。
一、法律保护和维权措施的重要性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在家庭关系中产生的实施暴力的行为,对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等易受伤害的群体构成威胁。
因此,加强对这些受害者的法律保护和维权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分析家庭暴力的产生主要来源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和压力。
导致家庭成员之间冲突的原因包括经济因素、心理压力等,这些因素直接导致暴力行为的产生。
因此,了解家庭暴力的成因对于解决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三、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保护措施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1. 法律明确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可以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包括暂时离家、定期报到、限制出境等,以确保受害者的人身安全;2. 设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救助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帮助;3. 加大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施暴者进行严惩。
四、家庭暴力的维权方式受害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权:1. 寻求法律援助,包括咨询律师、报警等,寻求法律保护;2. 借助亲友力量,获得支持和帮助;3. 寻求心理咨询,化解心理压力,重新建立自信。
五、加强法律意识和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法律意识和宣传教育,是保障受害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让更多的人关注并参与到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中。
六、建立完善的支持系统和机构建立完善的家庭暴力救助机构和支持系统,对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至关重要。
通过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帮助,帮助受害者走出困境,重新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国际合作与交流对于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各国可以分享经验、制定共同的国际标准,加大力度打击跨国家庭暴力问题。
结语家庭暴力问题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一种行为,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论家庭暴力的法律预防
论家庭暴力的法律预防【摘要】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给受害者带来身心双重的创伤。
本文从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入手探讨了家庭暴力的法律预防。
在介绍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危害和原因,引起读者对该问题的重视。
在详细阐述了立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权利、建立预防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完善举报机制以及增加调查处罚力度的重要性。
结论部分强调了加强立法保护、全社会参与预防、构建和谐家庭关系的必要性。
通过综合这些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加强家庭暴力的法律预防是对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的检验,也是对家庭成员人权的真正保障。
【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律预防、受害者权利、预防机制、宣传教育、举报机制、调查处罚力度、立法保护、社会参与、和谐家庭关系。
1. 引言1.1 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的定义是指在家庭中发生的对家庭成员实施身体、心理或经济上的暴力行为,造成受害者身心健康受到伤害或处于危险状态的行为。
家庭暴力不仅仅局限于夫妻间的斗殴,还包括父母对子女或兄弟姐妹间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言语辱骂、殴打、恐吓、控制行为等。
而且,家庭暴力往往是一个循环的过程,会导致受害者陷入恶性循环无法摆脱。
家庭暴力的定义包括直接的身体伤害,也包括精神和心理上的伤害,这些伤害可能长期影响受害者的生活质量和心理健康。
由于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私密空间内,受害者往往难以寻求帮助和保护,导致许多家庭暴力案件未能得到及时援助和解决。
加强家庭暴力的法律预防成为当务之急。
1.2 家庭暴力的危害家庭暴力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它不仅给受害者造成生理和心理上的创伤,还会影响整个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家庭暴力给受害者带来了身心双重的伤害。
受害者可能会遭受身体上的伤害,导致身体疼痛和残疾,甚至危及生命。
精神上,受害者可能会遭受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长期受虐更可能导致心理创伤和自尊心受损。
家庭暴力还会在家庭关系中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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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暴力概述(一)家庭暴力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禁止家庭暴力有了明确的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我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即具有亲属关系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成员。
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其相对于“暴力行为”外延要小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1.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受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
一方面,施暴者与受害者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一般应具有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两个特征。
如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
这里的亲属关系不仅仅是指依靠婚姻和血缘维系的亲属关系,还包括依法律关系形成的亲属关系,如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继兄弟姐妹关系等。
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
传统的家庭暴力往往认为是具有配偶关系的男性对女性的施暴。
当然,这种情况在家庭暴力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事实上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还包括老人、儿童以及遭受女性施暴的男性,这也越来越为社会所重视。
就现实情况看,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妇女、儿童和老人,这其中尤以女性居多,女性中突出地表现为妻子。
从总体上说,受害者是妇女的占90—95。
本文主要就针对妇女实施的家庭暴力进行阐述。
2.行为的隐蔽性这是家庭暴力的显着特征。
行为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一般又在家里,鲜为人知;二是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一些人错误地将其归为“家务私事”、“个人隐私”,认为是“家丑”或“家事”不能外扬,邻居和其他人更不愿干预这种“闲事”,使得很多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宁可在家忍气吞声、忍辱负重,也不愿声张,这就使得很多家庭暴力不能及时曝光得到解决,直到由其导致恶性案件发生时,才大白于天下。
性暴力是一种更隐蔽的家庭暴力行为。
它主要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反妻子的意愿,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或有性虐待行为。
由于性观念的影响,绝大多数妇女总觉得夫妻之间性生活的事情较之一般的家庭暴力更难启齿,故对于来自丈夫的性暴力采取了一种忍让的态度。
可见,“家庭暴力是对妇女暴力的最隐蔽的形式之一,它普遍存在于一切社会当中。
” 3.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在实施手段上具有多样性,主要表现为人身方面的暴力行为,如殴打、伤害甚至杀害等。
另外,性暴力也是实施家庭暴力手段之一。
在当今社会,拳脚相加的身体暴力已不再是家庭暴力的唯一形式,另一种隐形暴力—精神暴力正在悄悄蔓延。
精神暴力也称心理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不法行为,具体表现如威胁、恫吓、辱骂、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挖苦、嘲笑,夫妻间长时间不说话等。
虽然精神暴力对人的伤害不同于身体的伤害,但其对受害者造成的影响更久远更严重,以致受害一方因长时间精神暴力的迫害而患病、自杀或实施暴力犯罪,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
我们呼吁精神暴力的受害者,要勇于站起来尽早摆脱家庭困扰,及早通过社会求救系统和心理咨询机构的帮助。
对夫妻感情确以破裂、无法维持婚姻关系的,应采取果断措施加以解决。
4.主观的故意性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施暴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
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其目的主要表现为获取某种利益如财产,或满足某种欲望如性爱。
实践证明,家庭暴力具有手段的残酷性,情节的恶劣性,后果的严重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家庭暴力仅以故意为条件,过失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
5.行为的违法性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人们往往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务事”,无需法律干涉和解决。
随着社会民主的发展,法制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暴力也作为违法行为明确规定在法律条文中。
其违法性主要表现在施暴者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家庭暴力侵害的是法律所规定的人身权利。
具体为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身体权。
认定为家庭暴力,客观上须具备两个方面,一是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暴力行为,二是造成一定伤害后果。
这就将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有利于维护家庭成员间的和睦和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三)家庭暴力的分类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主要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摧残两种形式。
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家庭暴力类型,从不同角度可以做不同分类。
1.以施暴者与受害人的相互关系为依据,可以分为如下三种类型:第一,夫妻间的家庭暴力。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间的施暴犯罪最为突出。
据某省妇联近期调查表明,丈夫对妻子施暴占了79.4,其中暴力形态为肢体虐待的占98.8,单独或同时使用精神虐待的占81.5。
夫妻间的暴力行为,多为丈夫殴打、谩骂妻子,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或摧残妻子性器官等;但也有妻子因不堪忍受丈夫的暴虐而进行反暴力情形。
第二,父母子女间的家庭暴力:一种是父母对孩子实施的暴力行为,如父母殴打、虐待子女;另一种是子女对应赡养的老人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其中虐待老人为最常见的情形。
第三,亲戚型的家庭暴力:此类型的家庭暴力多是由双方经济利益纠纷所引发的。
如一些兄弟姐妹、叔嫂妯娌、翁婿婆媳之间在经济利益上毫厘不让,认钱不认人,一旦起冲突便撕破脸,反目成仇,甚至酿成悲剧。
2.以被侵犯的权益为依据,可以将家庭暴力区分为如下三类:第一,身体上的暴力。
这主要是指殴打、捆绑等以外力直接伤害受害人身体的暴力行为。
身体上的暴力通常会在受害人身上形成外伤。
第二,性暴力。
这是指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对另一个人强行实施性侵犯的行为。
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迫发生性关系是最常见的性暴力;也有的是其他男性家庭成员对女性家庭成员实施性侵犯,如继父强奸继女。
第三,精神暴力。
这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经常性的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不法行为。
例如,讽刺家庭成员的缺陷、用语言侮辱家庭成员的自尊等。
精神暴力存在一个“度”的问题。
精神上所受到的伤害是个主观性很强的问题,不像身体上所受到的伤害那样多有客观证明,容易举证。
但是,只要家庭成员认为行为人的经常性行为足以令其产生恐惧、受辱即可构成对精神的伤害。
另外,以是否构成犯罪为标准可以分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和未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前者又分为自行起诉的家庭暴力和提起公诉的家庭暴力。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造成的后果(一)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要遏制家庭暴力就必须查清其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治理。
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而且很复杂,但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传统夫权封建思想和家本位观念是产生家庭暴力的思想文化根源中国封建社会有几千年的历史。
“男尊女卑”“夫为妻纲”是我国封建社会家庭的信条,它反映了封建社会男女的不平等地位,也反映了男尊女卑的社会观念。
时至今日,这些观念仍在部分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
做丈夫的总是将打老婆视为天经地义的事。
而有些妇女在封建思想影响下,也将自己完全依附于丈夫,失去了独立人格,一旦被丈夫殴打,只好自认倒霉。
这样,就为丈夫的施暴行为创造了条件。
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家庭一体化观念根深蒂固。
传统的家文化强调家庭的整体利益,漠视家庭成员的个人权利。
基于婚姻关系的家庭暴力,人们似乎往往将家庭整体的价值置于个人人身安全、乃至生命之上。
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务事,缺乏舆论谴责,施暴者没有心理压力,从而纵容了家庭暴力行为的一再发生,乃至愈演愈烈。
2.社会的变迁带来了男女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女性在家庭经济地位上往往处于劣势,这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根源。
在城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及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大量女职工面临下岗问题。
由于性别所限,年龄较大,不具有一定知识水平和技能专长,因而,在再就业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
在农村,由于经济条件所限和传统“男主外女主内”思想影响,更多的男性走出农村打工挣钱,成为家庭的经济支柱,而既缺乏体力,也缺乏文化和技术的农村妇女则承担了日常繁琐的家务。
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这部分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下降可能直接波及其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甚至引起婚姻家庭的失衡。
另一种情况就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某些男性由于本身竞争力不够强,造成失业,收入减少,因而心理失衡。
当其在社会中找不到自己的位置,无法体现其男性的“权威”与“力量”时,往往在家中依仗自己体力上的优势,通过打骂妻子来实现在自己的“权威”与“价值”,求得心理平衡。
3.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家庭暴力的重要内因人们法制观念不强,与家庭暴力的形成和蔓延有很密切的关系。
丈夫认为打妻子不犯法,一般群众也认为两口子打架是家庭私事;邻里朋友对此亦处而淡之,或劝导几句了事;有关单位或组织解决此类问题抱着表面上息事宁人的态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处理问题缺乏公正和力度,其结果,家庭暴力不仅得不到遏制,反而助长了施暴者的淫威,对受害人可能更加凶残。
4.对家庭暴力惩处力度的不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重要外因以我国现行法律,法院对不属于《刑法》治罪范围的家庭暴力案件往往不予受理,而且许多法院不愿介入家庭纠纷,认为家庭有其隐私不宜有公权利介入,不少执法人员持有家务事不许法院裁判的看法;并且,我国的援助机构不健全,服务时间短,实际参与实践解决的少,即使着手处理也多为只做表面的调解工作。
因此,令受害者觉得“投诉无用”。
除以上原因外,笔者认为导致家庭暴力现象发生的原因还有:1.男性因体质所具有的较强攻击性,在家庭暴力问题上总是扮演着施暴者。
2.性格乖戾、性情粗暴者易实施家庭暴力。
这类人脾气暴躁,自控能力弱,遇到意见分歧或本人的要求没有被接受,习惯于用拳头解决问题,在社会上如此,在家庭里也如此。
不论大事小事,往往采用暴力手段压制他人的不同意见。
3.受教育水平低下者较之受过较高教育的人,在家庭内部更容易使用暴力手段实现本人的意志。
4.经济条件差、生活困难的人,较之社会生活成功者更多地采取暴力手段解决家庭内部纷争。
5.家庭关系失和者更易将使用暴力作为发泄心中不满的手段,有意地伤害其他家庭成员。
(二)家庭暴力造成的后果1.家庭暴力侵害了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首先,直接损害受害人的身体健康,这是家庭暴力最直接的后果。
其次,造成受害人长期精神紧张、忧虑和恐惧。
最后导致受害人的尊严受损,人格受扭曲,往往造成受害人的性格脆弱、敏感、孤僻、消极、忧郁。
2.家庭暴力成为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