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暴力的法律预防

合集下载

《2024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2024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家庭暴力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种严峻的社会问题,中国也不例外。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自实施以来,旨在为受家庭暴力之害的个体提供法律保护。

然而,随着实践的深入,我们也不可避免地发现该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困境。

本文将就这些困境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1. 法律宣传不足,公众认知度低《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依赖于公众的广泛认知和接受。

然而,当前的问题是该法的宣传力度不足,导致很多人并不了解该法的内容和意义,这直接影响了该法的执行效果。

2. 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 司法人员培训不足:司法人员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能力和态度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施效果。

当前的问题是部分司法人员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应对能力还有待提高。

(2) 证据收集困难: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往往面临很大的困难。

由于受害者往往不愿意公开或者无法及时提供证据,导致案件难以得到有效的处理。

3. 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1) 法律责任不明确: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人,法律规定的责任和处罚力度并不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威慑力。

(2) 保护措施不足:当前的法律对于受害者的保护措施还不够完善,例如缺乏有效的心理干预和后续跟踪机制。

三、完善对策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度(1) 通过媒体、社区等渠道加强《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该法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2) 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1) 对司法人员进行定期的家庭暴力案件处理培训,提高其处理能力和态度。

(2) 建立严格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对处理不当或者有偏见的司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3. 完善法律制度(1) 明确法律责任: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以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2) 完善保护措施:加强受害者的保护措施,包括提供心理干预、经济支持、临时庇护等,并建立后续跟踪机制。

家暴法律案例观点分析(3篇)

家暴法律案例观点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频发,不仅严重破坏了家庭和谐,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典型的家暴法律案例,探讨家庭暴力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观点。

二、案例简介某市发生一起家庭暴力案件,女方甲与男方乙结婚多年,婚后甲发现乙有家庭暴力行为。

在甲怀孕期间,乙多次对甲实施殴打、辱骂,甚至将甲打伤住院。

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乙进行了行政处罚。

然而,乙并未停止家庭暴力行为,甲在忍受了多年痛苦后,最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观点分析(一)家庭暴力法律问题分析1. 家庭暴力定性问题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家庭暴力法律问题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家庭暴力行为往往涉及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在刑法上,可以将其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行为定性存在一定难度,部分家庭暴力行为可能被定性为民事侵权,而非犯罪。

2. 家庭暴力证据收集问题家庭暴力证据收集是追究家庭暴力犯罪的关键。

在案例中,女方甲通过报警、就医等方式收集了部分证据,但仍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

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私密空间,受害者难以获取直接证据。

因此,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证据收集成为一大难题。

3. 家庭暴力法律救济问题家庭暴力受害者往往需要法律救济。

在案例中,女方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男方乙进行了行政处罚。

然而,行政处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受害者仍需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受害者可能面临诉讼程序繁琐、律师代理困难等问题。

(二)观点阐述1. 完善家庭暴力法律体系针对家庭暴力法律问题,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明确家庭暴力行为的定性、证据收集和法律责任。

家庭暴力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家庭暴力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严重,不仅危害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更好地维护家庭和谐,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并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李某(女)与张某(男)结婚多年,婚后张某经常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

李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张某承担家庭暴力责任,并给予经济赔偿。

二、案例分析1. 家庭暴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对李某实施殴打、谩骂等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

2. 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家庭暴力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张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如情节恶劣,可能构成虐待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伤害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张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如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3. 法律援助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我国法律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援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三)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情形请求法律援助的。

在本案中,李某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建议1. 家庭暴力受害者应勇敢维权家庭暴力受害者应勇敢面对问题,积极寻求法律援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制止辩论辩题

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制止辩论辩题

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制止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制止是社会责任,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包括教育、法律、社会支持等多方面的措施。

首先,预防家庭暴力需要从教育入手。

教育是预防家庭暴力的关键,通过教育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

名人名言中,马丁·路德·金曾说过,“教育是改变世界的最强大武器。

”只有通过教育,才能让人们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提高对家庭成员的尊重和关爱,从而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其次,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也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手段。

法律应该对家庭暴力行为做出明确的界定,并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同时,法律机构应该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只有通过法律的严惩和保护,才能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例如,美国通过《家庭暴力法案》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加强了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支持。

最后,社会应该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给受害者。

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他们需要社会的支持和帮助才能摆脱暴力的困扰。

社会可以通过建立庇护所、提供心理咨询等方式来帮助受害者重建自己的生活。

只有给予受害者足够的支持,他们才能勇敢地站出来,揭露家庭暴力的真相,从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综上所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教育、法律和社会支持等多方面的措施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反方辩手观点,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制止是一项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但仅仅依靠教育、法律和社会支持是远远不够的。

首先,教育虽然重要,但并不能完全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即使受过良好教育的人也有可能陷入家庭暴力的困境。

因此,单纯依靠教育是不够的。

其次,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法律虽然可以惩罚家庭暴力行为,但是并不能完全消除家庭暴力的存在。

很多家庭暴力案件由于受害者的害怕和顾虑而不敢报警,或者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有效的制裁。

关于家暴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关于家暴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案件频发,给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家暴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家暴案件的法律责任、救济途径以及预防措施。

二、家暴案件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家庭暴力案件,如果情节严重,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于家庭暴力案件,受害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殴打他人的;(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情节较重的;(四)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六)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

对于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施暴者进行行政处罚。

三、家暴案件的救济途径1.报警求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依法调查处理。

2.法律援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3.提起诉讼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调解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家庭暴力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家庭暴力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家庭暴力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全面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给受害者带来身心双重伤害。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全面禁止家庭暴力,以保护家庭成员的权益和安全。

首先,家庭暴力是一种违反人权的行为。

根据联合国的数据,全球每年有数百万人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其中大部分是妇女和儿童。

这种行为侵犯了受害者的基本人权,包括生存权、尊严权和身体健康权。

因此,全面禁止家庭暴力是保护人权的必然选择。

其次,家庭暴力对社会稳定和和谐造成了负面影响。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如果家庭暴力得不到有效遏制,将会导致家庭关系的破裂,甚至引发更大范围的社会问题。

因此,全面禁止家庭暴力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的需要。

此外,全面禁止家庭暴力也符合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

现代社会追求法治,法律是保障人权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因此,通过法律手段全面禁止家庭暴力,不仅可以给受害者提供法律保护,也可以借助法律手段对施暴者进行惩罚和教育,以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目的。

综上所述,全面禁止家庭暴力是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符合法治精神的必然选择。

反方观点,不应该全面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问题,但不应该全面禁止,而是应该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全面禁止家庭暴力可能会导致一些负面后果。

例如,一些家庭成员可能会因此受到不公正的对待,甚至会被无辜地指责为施暴者。

这样做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可能会加剧家庭矛盾,导致更严重的后果。

其次,家庭暴力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能简单地通过禁止来解决。

家庭暴力的根源可能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心理、情感和社会问题,需要通过更深入的研究和综合的解决方案来解决。

全面禁止家庭暴力可能只是治标不治本,无法真正解决问题。

此外,家庭暴力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不能简单依靠法律手段来解决。

应该通过教育、心理咨询、社会支持等多种手段来帮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和施暴者,以达到预防和解决家庭暴力的目的。

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与法律救助

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与法律救助

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与法律救助家庭暴力是指在婚姻、亲子关系或其他家庭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身体、心理或经济上的虐待、威胁或控制行为。

这种行为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严重干扰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为了预防和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并提供法律救助措施。

一、预防措施预防家庭暴力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教育宣传:通过开展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了解。

学校、社区、媒体等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宣传海报、讲座、电视节目等方式,向公众普及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增强对家庭成员的尊重和关爱。

2. 建立支持体系:建立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支持体系,包括咨询热线、庇护所等。

这些机构可以为受害者提供情感支持、法律咨询和庇护等服务,帮助他们重建自信,摆脱暴力环境。

3. 加强法律保护: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法律保护力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执法力度。

这包括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刑事责任,加大对施暴者的处罚力度,同时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法律救助措施当家庭暴力发生时,受害者可以寻求法律救助。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救助措施:1. 保护令:保护令是一种法律措施,可以保护受害者免受施暴者的进一步伤害。

当受害者向法院提出申请后,法院可以下达保护令,限制施暴者接近受害者,禁止施暴者进行威胁、骚扰或伤害行为。

2. 暂时离婚:在某些情况下,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暂时离婚,以保护自己和子女的安全。

暂时离婚可以暂时解除受害者与施暴者的婚姻关系,同时规定一定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事项。

3. 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的受害者,可以向相关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可以提供免费或低价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帮助受害者了解自己的权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小明和小红是一对已婚夫妻,他们婚后不久,小明开始对小红实施家庭暴力。

小红受到了肢体和心理上的伤害,生活在极度恐惧和压力之中。

家暴纠纷案件法律分析(3篇)

家暴纠纷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频发,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严重的伤害。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家暴纠纷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家暴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四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三、家暴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案例一:张某与妻子李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张某用拳头猛击李某头部,导致李某头部受伤。

经鉴定,李某头部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分析: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张某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案例二:王某与妻子赵某结婚多年,王某长期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

赵某不堪忍受,向当地妇联求助。

经调解,王某同意与赵某离婚,并赔偿赵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分析:本案中,赵某作为受害者,有权向有关单位求助。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的规定,妇联等机构应给予帮助。

同时,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家暴纠纷案件的预防和处理1.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意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家庭暴力的法律预防长期以来,许多人都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是“私事”。

这种意识影响着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和司法的态度,我国至今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

不仅在立法上存在着不足,在司法和执法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漏洞。

使家庭暴力游离于法制观念以外,家庭暴力没有能够在法律上得以有效地遏止。

众多受害者特别是女性因受家庭暴力的迫害,身心健康受到极大摧残。

正是这样一种外部环境使得我国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严重。

从本院2000年至2005年,五年期间的统计发现,在民事诉讼中,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而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达200多件,在刑事诉讼中,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刑事案件亦有60多件,且有逐年迅猛上升的趋势。

面对严峻的现状,笔者试图从家庭暴力的种类、特征及其形成的原因寻求遏制家庭暴力的法律预防措施,期盼立法机关加强对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抑制家庭暴力案件迅猛上升的势头,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顺利进行。

一、家庭暴力的种类及特征(一)家庭暴力的种类家庭暴力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暴力。

2、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暴力。

表现为对弱者采取捆绑、非法拘禁、暴力威胁等手段限制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

从动机、目的上看不尽相同,如不许参与社会活动等。

3、侵害人格权的暴力。

表现为对弱者罚跪、侮辱人格、体力劳动等,更多地体现为精神上的损害或虐待。

4、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暴力。

例如,父母或其他长辈以暴力强行包办、干涉子女的婚事;子女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干涉父母的婚事;暴力干涉已婚妇女的离婚(已婚妇女提出离婚或丈夫提出离婚妻不同意等遭致丈夫及家庭其他成员的暴力)。

5、侵害妻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性权利暴力。

妻以及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的性权具有不可侵犯性。

违背妻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的意志,强行与妻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发生性行为系性虐待行为,都是对女性性权利的暴力。

6、侵害生育权和生育自由权的暴力。

暴力对象是已婚女性,施暴者一般为夫或夫家的其他家庭成员,如公婆、伯、叔等,表现为有些人在封建生育观的作用下,对不生育或生育女孩的妇女百般刁难,施以暴力等。

为了论述的集中,而在本文笔者所要讨论的主要是丈夫针对妻子的显性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1、家庭暴力的普遍性。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世界都关注的普遍性问题。

它的普遍性表现在:(1)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强大的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或多或少都存在着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在不同的种族、不同民族、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职业不同的文化水平的人群中广泛的存在;(3)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不管是平时还是战时,家庭暴力从来没间断过。

2、家庭暴力的广泛性。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是妇女。

有许多国家的调查表明有1/4到1/2的妇女受到现任或前任配偶的肉体折磨。

在中国,美满和谐的家庭虽然占上流,但是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

家庭暴力所带来的痛苦和伤害正肆虐着全球的每一个地方。

虽然有人就此断言“家庭中存在暴力已远比家庭中的受害者更为广泛”不一定是正确的,但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已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无论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还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都规定或重申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及重要性,尤其是《行动纲领》,将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列入12个重大的关切领域,呼吁各国政府、国际社会和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采取战略行动,预防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3、家庭暴力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的隐蔽性表现在:(1)地点隐蔽,主要发生在家庭内部而非公共场所(2)有些受害者考虑到自身的面子和家庭的声誉而通常对家庭暴力进行掩饰。

(3)家庭内部所发生的暴力往往与某些家庭隐私相关联因此没有被暴光。

(4)公众的漠视和司空见惯让人们对家庭暴力现象视而不见。

4、后果的严重性。

家庭暴力的后果和危害的严重性,除了其存在的普遍性以外,还表现为手段的残酷性,家庭暴力中使用的手段如殴打、监禁、捆绑、溺婴、残害肢体、杀害、残害性器官、乱伦、精神折磨等后果的严重性。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诸多方面的,引发家庭暴力的具体原因也是错综复杂的。

一般认为如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不容忽视。

1、文化水平比较低是一个重要原因。

在众多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文化素质低下,很大一部分人是文盲或是只有小学文化。

在家庭里,稍微不顺心就张口即骂、举手即打,想到的只是用武力解决一切家庭矛盾和家庭纠纷,不懂得以理服人、以情动人。

如被告人唐某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争执,唐某使用一根铁棍将妻子打得遍体鳞伤,致使妻子多处软组织挫伤,造成妻子服毒自杀。

2、社会宽容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形成与发展。

长期以来人们把家庭暴力看成是家庭内部的事情,导致“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

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更加恶劣,但它成了“四不管”的空白地带,这实际上是对丈夫打妻子的一种默许。

不愿干预、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同时法律也失去了它应有的预防作用和惩治作用。

此外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过轻打击不力,这其中虽然有立法还不够完善的因素但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宽容、忽视态度却是最关键的。

3、妇女自身的原因。

在现实中,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能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大多是一些软弱的妇女,这也是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自身原因。

她们思想观念陈旧,“嫁鸡随鸡,嫁狗随狗”,遭受家庭暴力之后,总是抱怨自己的命不好嫁错了丈夫。

加之“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自己不反抗,又不敢对外公开,施暴的丈夫当他们第一次出手没遭到反抗时,便变本加厉,暴力越来越升级,因此,当女人遭受家庭暴力时,首先要作出强烈反抗,反抗失败,即把家庭暴力公之于众,以寻求外界舆论的帮助。

当一个人的人格都丢了,还有什么家丑可遮的呢?女人的软弱是助长家庭暴力存在和发展不可忽视的原因。

4、法律方面的原因。

总的来说,我国的法律法规虽然从多方面多角度确立了家庭暴力的违法性,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较强,一般都缺乏具体的认定和制裁的标准,而导致法律制裁和惩治措施不够严密,可操作性不强。

因此要找出法律方面的原因,就必须从法律实体和法律程序两方面同时入手。

①法律认定上的障碍。

到现在为止家庭暴力还只是婚姻法上的一项原则,并没有具体规定家庭暴力的构成条件和救济方式,而且目前国内使用的概念是国际上通用的概念,或者是国内一些社会学上的概念。

由于没有从法律上给它界定一个概念,无法区别法律上妇女实施暴力侵犯和家庭暴力的界限。

虽然婚姻法规定了家庭暴力施暴者的责任,但由于种种原因而很难从法律上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认定。

②刑事立法上的空缺。

禁止性法律条款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刚性约束,以国家强制力处罚为后盾,其中刑事处罚最有力,也是保护弱势一方利益的有效手段。

我国刑法无家庭暴力罪,虽有杀人、强奸、伤害、非法拘禁、虐待、遗弃等罪多少已涵盖一部分,但因施暴者和受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司法上存在特殊身份的豁免。

其实这些在客观上放纵了施暴者。

③民事诉讼的障碍。

要对家庭暴力提出赔偿只有在离婚时才有可能实行,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受共同财产限制,存在许许多多的困难。

国内判了几案,但执行难,被人戏称为“左口袋进右口袋”。

但是由于受到家庭暴力家庭性与隐蔽性特点的限制,受害者往往无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求助,即使有关部门在事后赶到,也因为取证困难而无法对家庭暴力做出正确处理。

④刑事诉讼上的缺陷。

我国法律将家庭暴力规定为自诉案件,而自诉案件是要告诉才处理的,其实这种情况不利于制裁施暴者,而对于那些希望得到司法救济但客观上却得不到救济的受害人来说,这种保护无疑是苍白无力的。

⑤民事调解的无能。

调解要求冲突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项协议,而由于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调解更多的是保护施暴者的利益,施暴者大多数不愿意分手,他们愿意维持目前的权力结构。

调解的结果,往往是受害人继续处于施暴者的拳头之下。

三、遏制家庭暴力的法律预防措施我国家庭暴力现状和现行反家庭暴力立法状况表明,为了有效防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行为,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机制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

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为反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据,通过立法为受害者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

在新<<婚姻法>>中,反家庭暴力方面已有了可喜的进步:第一次提出“禁止家庭暴力”,确定了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增加了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内容。

但这些都还不够完善,目前还需要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单行法律或法规,使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规范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此外,我国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如加拿大,把家庭暴力列为公诉案件,在加拿大的许多省份颁布了“家庭暴力法”和“紧急情况保护令”。

如妇女受到暴力威胁,随时可以打电话向警察求救。

2、规定婚内家庭暴力和有过错方的损害赔偿。

新《婚姻法》仅对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配偶给予了家庭暴力损害赔偿金,而对非离婚的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权没有规定,但笔者认为家庭暴力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而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带来重大的人身伤害、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害,同时构成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请求不应以是否离婚和请求人是否有过错为前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应该排除在法院受案范围之外。

3、改革和完善刑事制度。

应在刑法中增设家庭暴力罪罪名。

“家庭暴力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包括所有发生在家庭中侵犯家庭人员人身和财产权利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并可借鉴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设定“违反保护令罪”。

此外,还应提高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定刑,同时对家庭暴力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4、加强执法力度。

除了完善立法体系之外,执法者的得力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环节。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司法比立法更为重要,因为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过司法来实施,徒法不能自行。

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司法干预模式,公、检、法机关联合执法,真正做到依法治暴。

首先加强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的干预。

公安机关处理具有简单便利,方式灵活等特点。

在接到报案或群众举报后,应积极介入,特别是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公安机关在救济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时,对施暴者要采取措施加以制裁。

再者,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家庭暴力案件,如证据确凿,应依法提起公诉,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不起诉。

对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即使受害人不愿起诉,也应该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最后,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应重视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如果法官认为家庭暴力是私事而对施暴者轻判,就会使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努力白费,更为严重的是,施暴者越来越有恃无恐,受害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更严重的侵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