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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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范文】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和处置办法-word范文模板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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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和处置办法篇一:刍议家庭暴力强制报告义务的构建及限制刍议家庭暴力强制报告义务的构建及限制作者:李琼宇来源:《法制博览》201X年第06期【摘要】家庭暴力问题逐渐从私人领域走入了公共视野;时至今日,家事法学界已经普遍认为家庭暴力绝非受害人的“私事”,其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防治家庭暴力应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由于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受害人往往又基于“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而不愿去主动投诉、揭发,致使大量家庭暴力事件不能被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发现与处理。

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未来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应引入强制报告制度,并对其义务主体范围、不作为的制裁及免责事由等作出具体规定。

【关键词】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妇女权益20世纪90年代以来,家庭暴力问题逐渐从私人领域走入了公共视野;时至今日,家事法学界已经普遍认为家庭暴力绝非受害人的“私事”,其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防治家庭暴力应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①。

由于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受害人往往又基于“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而不愿去主动投诉、揭发,致使大量家庭暴力事件不能被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发现与处理。

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未来的“家庭暴力防治法”②中应引入强制报告制度,并对其义务主体范围、不作为的制裁及免责事由等作出具体规定。

一、强制报告义务的历史溯源及借鉴理由强制报告义务来源于美国的针对受暴儿童③的专业人员报告义务;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各州都建立了强制性的儿童受暴报告法,并且分别规定了专业人员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免责。

④这里的专业人员主要指医生、护士、教师、社会工作者以及其他指定的“法定举报人”。

⑤美国针对受暴儿童的专业人员报告义务的主要内容为:专业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儿童可能存在遭受虐待、疏于照顾等情形的,应负有向州儿童福利局报告的作为义务;如果怠于履行该作为义务(即应该报告而未报告的),该专业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反对家庭暴力法》讲解稿

《反对家庭暴力法》讲解稿

《反对家庭暴力法》讲解稿一、前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基础。

然而,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破坏家庭和谐、危害家庭成员权益的恶劣行为,一直以来都为社会所不容。

为了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我国制定了《反对家庭暴力法》。

本文将为您详细讲解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二、《反对家庭暴力法》概述《反对家庭暴力法》于XXXX年XX月XX日通过,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

该法共五章四十三条,分别为总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

三、《反对家庭暴力法》主要内容3.1 总则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同时,明确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共同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

3.2 家庭暴力的预防从源头上预防家庭暴力,要求各级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加强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意识。

同时,加强对家庭暴力发生的预警和干预,对高风险家庭进行排查、调解和援助。

3.3 家庭暴力的处置规定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处置程序,包括报警、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强制隔离等措施。

对家庭暴力行为,警方应依法及时处置,确保受害者人身安全。

3.4 人身安全保护令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家庭暴力受害者遭受紧迫危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必要时可以采取紧急措施,确保申请人身安全。

3.5 法律责任对家庭暴力行为实施严格的法律制裁,对施暴者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不依法处置家庭暴力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反对家庭暴力法》的意义《反对家庭暴力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1. 明确家庭暴力的法律定义和处置程序,有利于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增强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识。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家庭暴力是许多家庭乃至社会问题的源头,其对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的伤害。

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规制家庭暴力行为。

在中国,现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主要条文。

该法律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受害人的基本权利,例如受害者有权利要求离开现场,要求临时保护令,要求紧急保护令等。

该法律还规定了救助机构应该提供的帮助和保护服务。

此外,中国还制定了《儿童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家庭暴力进行规制。

这些法律重点针对儿童和妇女的保护,规定了儿童和妇女的基本权利和防范措施等。

除了法律的规制,中国还建立了相应的家庭暴力救助机构,如妇女维权中心、妇女之家等。

这些救助机构提供了咨询、援助、庇护等服务,帮助受害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并向社会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促进公众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谴责。

尽管中国的家庭暴力法律和救助机构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值得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例如,法律的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一些受害人往往难以得到及时的帮助和保护;一些家庭暴力的行为难以被明确判定,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因此,加强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治理,涉及到全社会共同努力的问题。

总之,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需要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和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只有通过法律、救助机构等多种手段的综合治理,才能让更多的受害人摆脱家庭暴力的威胁和伤害,让社会变得更加和谐、安全和有序。

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引言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在不同国家和文化中都被广泛关注。

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家庭暴力在法律层面上受到严格的制约和处罚。

本文将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法律框架和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处理进行探讨和分析。

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或威胁实施身体、心理或经济上的虐待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受害者身心受损甚至危及生命。

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亲密关系中,包括夫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

它可以体现在不同形式的暴力行为,如言语辱骂、打击、恐吓、限制自由、财产侵害等。

国际法在国际层面上,家庭暴力被视为侵犯人权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国际人权法律文件。

这些国际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制止和惩治。

国家法不同国家对家庭暴力有不同的立法和法律处理方式。

以中国为例,家庭暴力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范和约束。

该法律定义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和性质,并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支持。

家庭暴力的违法性分析家庭暴力行为涉及了多个法律领域的违法行为,包括刑法、民法和家庭法。

在刑法上,家庭暴力属于对人身安全的侵害和侵权行为。

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家庭暴力可以被归类为各种罪行,如虐待、伤害或侵犯人身自由等。

这些罪行在法律上都被视为违法行为,必须受到刑事责任和处罚。

民法违法性通过家庭暴力行为造成的身体损害,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获得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在此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护,以确保受害者的权益得到维护。

家庭法违法性家庭暴力也涉及到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家庭法律制度通常会对家庭暴力提供特定的保护措施,如禁止令、保护令和临时庇护。

这些措施旨在帮助受害者脱离暴力环境,保护其身心健康和安全。

家庭暴力的法律处理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处理通常包括预防、制止和惩治三个方面。

预防预防家庭暴力需要加强社会教育和宣传,倡导性别平等和家庭和谐的观念。

学校和社区应提供相关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了解。

《2024年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范文

《2024年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范文

《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篇一一、引言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威胁。

我国近年来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相关立法与实践不断推进。

本文旨在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对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家庭暴力的概念与特点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等。

其特点主要表现为隐蔽性、长期性、反复性和严重性。

由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暴力往往容易被忽视和隐瞒,导致受害者长期受到伤害。

三、我国家庭暴力立法的现状与不足(一)立法现状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为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如《婚姻法》、《刑法》等也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了规定。

(二)立法不足尽管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如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够清晰,法律责任追究不够严格等。

四、民事法律规制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民事法律规制在反家庭暴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民事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起离婚诉讼等。

其次,民事法律规制能够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通过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最后,民事法律规制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

五、完善民事法律规制的建议(一)完善立法体系应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应建立健全配套的法律制度,如完善证据收集制度、加强司法鉴定等。

(二)加强司法实践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确保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反家庭暴力的合力。

(三)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等途径,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氛围。

浅谈家庭暴力法律论文

浅谈家庭暴力法律论文

浅谈家庭暴力法律论文《浅议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规制》摘要:家庭是维系社会稳定的基本单位,因此家庭成员内部的和谐相处不仅关系到内部成员的身心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社会稳定。

但随着社会发展加快,社会中的各种因素导致家庭中因家庭暴力出现很多问题,本文中笔者试从家庭暴力的问题出发,提出相应对策,以从一定程度上减轻家庭暴力给受害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影响。

关键词:家庭暴力; 法律规制;法律界定一、家庭暴力的现状一家庭暴力的具体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家庭暴力的界定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理论上,我国的法律学者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也主要根据<婚姻法>解释一做出的,认为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上的暴力,还包括精神上的压迫。

笔者认为,关于家庭暴力的理解应对家庭和暴力两个概念分别进行广义理解。

所谓家庭,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基于婚姻、血缘和收养关系的长期居住的共同体。

而且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家庭的出现,还包括目前社会上存在的非婚同居家庭、同性恋家庭、单亲家庭与继父母家庭等等。

所谓暴力,从受害者的角度看,暴力指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暴力、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暴力。

暴力,从概念上讲包括身体的暴力、精神的暴力、性方面的暴力。

因此,我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性方面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

二我国法律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部门法,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或政策性文件中。

我国的现有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定主要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行政法》《地方性法规》。

三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首先,几千年的封建传统思想根深蒂固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原因。

封建思想中的男尊女卑、女子必须遵守的三从四德思想,使得家庭的男人处于主导地位,促使了家庭暴力的产生。

论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建构

论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建构

论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建构摘要:家庭暴力现象是存在于现代社会领域的一项顽疾,对社会的安定与家庭的和谐起着极大的破坏作用。

首先对家庭暴力进行法律界定,然后分析它的社会危害,最终,着重阐述对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建构。

对于法律制度的建构,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研究,一是从立法方面,通过制定不同的制度进行规制;二是从司法方面,要从法律运行的角度方面入手。

立法与司法相结合,这才是反对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家庭暴力;制度建构;《反家庭暴力法》近些年来,以冷暴力、身体伤害等为主要表现的家庭暴力现象在中国婚姻家庭领域呈现出不断蔓延的趋势,这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家庭和睦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纵观世界各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鉴于国情、民族传统、民众心理等一系列因素的不同,各国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也不一致。

美国律师协会全国家庭暴力委员会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为:“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隔绝孤立以及情感、性和经济暴力试图保持对另一个亲密伴侣的权利控制时,即发生家庭暴力。

”英国的《1996年家庭法法案》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为:“家庭暴力包括个人为了控制和支配与之存在或曾经存在过某种亲属关系中的另一个人所采取的任何暴力或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

”[1] 在加拿大,家庭暴力的概念被界定为:“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胁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对另外的人的行为,该行为对于被侵犯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完整性或他(她)的权利、自由以及情感都有损害。

”[2] 在新西兰施行的《家庭暴力法案》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等作出了较为宽泛的解释,在内容方面涵盖了身体、性和心理伤害[3]。

在2001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的修改中,中国首次将“家庭暴力”写进法律条文。

但此次修改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却并没有对“家庭暴力”进行明确的界定。

2001年12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解释(一)》)中第一条明确阐述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3条、第45条、第46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的刑法规制

家庭暴力的刑法规制

家庭暴力的刑法规制摘要: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指出:“自从有人类所记载的文字开始,家庭一直是其成员进行暴力活动的舞台"。

历经时代变迁,家庭暴力问题依然瘤疾不化,历久弥新。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人类的共同呐喊。

本文基于保护基本人权和推动法制现代化的考量,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经验,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刑法规制进行了初步探讨。

力求在刑事法律基本原则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切身利益,更加明确地界定家庭暴力施暴者的刑事责任,使刑法的指引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从而减少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据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调查分项目2001年对浙江、湖南、甘肃三个省2543份有效问卷的调查显示,夫妻间动过手的家庭占被调查样本的34.7%,其中,农村是42%,城市是27.5%。

为消除家庭暴力,联合国专门制定每年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

一、家庭暴力界定1、对家庭暴力主体范围的界定1996年英国《家庭法案》规定的家庭暴力主体范围就包括“配偶、前配偶、同居者及前同居者等。

”韩国1997年出台的《家庭暴力惩治专项法案》,“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也限定为家庭成员之间”。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我国司法解释也把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限定在家庭成员之间。

我认为,把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限定于家庭成员之间是合适的。

2、对家庭暴力的客体范围的界定国际公约对家庭暴力的客体范围限定在身体、精神和性三个方面。

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从履行国际义务的角度出发,普遍遵循有关国际公约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界定。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比如韩国则将家庭暴力的客体范围限定在身体、精神和财产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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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论文摘要儿童本应在父母呵护下健康快乐的成长,但近年来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却频频发生,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就有二起是明显涉及儿童家庭暴力的案件。

虽然儿童家庭暴力事件已引起社会大众普遍关注,但“饿死女童”、“父亲打死抄作业的女儿”等惨剧却还在上演。

本文从多角度分析频繁出现家长虐待儿童的案件的原因,并为今后预防和制止儿童家庭暴力提出建议和参考。

论文关键词儿童家庭暴力监护权转移监督一、儿童家庭暴力的现状家庭暴力问题一直是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但对于家庭暴力的解决,过去往往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的角度思考,而缺乏对于家庭暴力的另一主要受害者——儿童的特别重视,即在解决儿童遭受家庭暴力问题上缺乏“儿童视角”。

随着近年来,媒体不断报道出“饿死女童”、“父亲打死抄作业的女儿”、“继子遭继母虐打”等一系列惨剧,使人们不得不正视儿童家庭暴力问题。

但是,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往往是造成严重后果并经媒体报道之后才被关注,一般的暴力还没有引起重视。

根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三年期间媒体报道的300个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调研发现,在300个未成年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造成受暴未成年人死亡的有161件,超过了案件总数的一半。

谈起暴力,总是被理解为对身体的虐待、殴打等伤害行为。

但是,近年来,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还存在另一种与暴力同一性质的伤害行为,如遗弃、家庭拐卖、性侵等,这种伤害行为虽然不是直接造成儿童的身体伤害,但造成的后果却更恶劣。

二、儿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儿童家庭暴力案件之所以层出不穷,并不是某一单一的因素引起的,是多种因素相互交织的结果。

针对造成儿童家庭案件的原因,本文主要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一)法律层面的原因1.未明确监护人的职责《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涉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责任问题。

但这一条文在表述上却很模糊的。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对监护人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履行职责不当是否应承担责任却没有清晰的界定。

2.没有设定专门的监督保护机构依据《民法通则》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法律只是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

这是一种模糊的规定,对未成年看似进行了全面的保护,其实因没有明确规定监护的监督主体而缺乏可操作性。

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管不问的真空地带。

3.缺乏明确的救助机制目前特别严重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已经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但一般性家暴行为和尚未出现严重后果的案件则比较隐蔽,仍未引起公众的足够重视和公开讨论。

实践中,只有当儿童被虐待至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被外界知道时,司法机关才会介入调查和追究;而更多的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由于构不成犯罪或者因为是自诉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对于公权力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介入儿童家庭暴力案件,应由谁来接替失职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以及受虐儿童的后续治疗和心理辅导等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4.制裁手段单一针对案件和施暴人的处理方式大多简单,除后果特别严重的实施刑罚外,对一般性案件缺少有效处理方式。

在一些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对家长只是进行简单的批评教育。

目前我国对父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非刑罚处置方式简单,导致很多施暴者得不到有效教育和处。

不予介入,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

5.受法定代理人制度和自诉限制,儿童家暴案件往往很难进入司法程序《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这条规定存在明显的缺陷,它忽视了儿童被监护人侵权的现实情况。

倘若儿童遭受父母一方虐待,而另一方不敢或不愿代理孩子起诉,或父母双方都对孩子施暴,儿童自己起诉就会因为诉权难以被法院受理。

而且,法律规定虐待案件只有出现严重后果,才能从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

因此,在一般儿童家暴案件中,司法机关也很难介入。

(二)社会层面的原因第一,受传统思想的影响,父母将法律法规的抚养义务当成人身依附关系,将子女视为私有财产,并不认为儿童也有人权。

在暴力发生家庭中,“不打不成材”、“棍棒之下出孝子”、“恨铁不成钢”等就成了教育子女的信条,认为父母有权力打骂,甚至认为打骂、体罚等如没造成严重伤害都应属于合理范围。

第二,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社会大众往往采取包容或习以为常的态度,认为管教孩子是家庭内部事务,清官难断家务事,外人不便干预,通常不会主动报案。

根据广州妇联调研,多数人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暴力认识不足,仅37.5%的受访者认为家长打孩子属家暴行为。

(三)个人层面的原因父母对孩子施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家庭关系不和谐或家庭矛盾而拿孩子发泄或报复,错误的管教观念,生活困难、生活压力大或未婚先育没有条件抚养,孩子身体智力有缺陷、残疾,父母有恶习、品行不良和精神心理异常等。

受虐儿童由于年龄小,根据北京青少年援助与研究中心的调查,受虐儿童多数在十周岁以下,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儿童在体力和智力上都处于明显的弱势,根本无法反抗。

在感情上,儿童又对父母所具有的那种亲密依赖又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父母的施暴行为。

而且,有些年龄虽大的儿童,由于依法维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淡薄或缺失,以及亲情的影响,在家庭暴力发生后,也极少报案。

三、解决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一)加强普法宣传加强普法教育,尤其是关于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使社会大众普遍意识到儿童也有人权,形成家庭暴力即犯罪行为的观念。

学校应积极普及防范儿童家庭暴力教育,提高儿童的法律意识,教育儿童面对家庭暴力应如何保护自己。

同时,社区应向通过分发宣传单、开展各种讲座等形式,向家长宣传有关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矫正家长“因为爱你,所以打你”的错误教育思想,树立正确教育孩子的观念。

(二)设立专门的反儿童家庭暴力的监督保护机构实践中,一个儿童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会涉及公安、民政、卫生、教育、社区、妇联等多个部门,协调难度很大,无法及时发挥公权力对儿童家庭暴力行为的积极干预的救济功能和约束、监督监护人的行为。

因而,需要建立起专业化的儿童保护机构,赋予其负责儿童监护问题的管理、监督、执行的公共职责和权力,代表国家承担监护的实体职责,对于儿童的监护进行动态监督。

当发生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后,可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可以提供临时安置场所。

在不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儿童保护机构可以进行事前干预。

(三)建立监护权转移制度受虐儿童倘若仍由父母担任监护人,呆在原来的生活环境,存在继续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险,因此有必要建立监护权转移制度。

对于家庭监护失当的,可先送到相关儿童保护中心,通过专业评估机构对其家庭监护状况进行评估,不符合儿童健康成长条件的,启动监护权转移的程序。

撤销父母的监护权后,关键应由谁担任受虐儿童的监护人呢?撤销其监护权,由国家进行代为监护。

此外,监护权转移之后,父母确有悔改的,还能否有重新取得监护权呢?诚然,监护权转移制度,只是法律在监护缺失时设立的底线,它的目的并非剥夺亲权。

当父母在孩子被转移监护权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在经济条件上也能有所保证,法律应该提供监护权回归的渠道。

监护权回归后,必须由专门监督机构进行跟踪监督。

(四)完善对失职监护人的追责制度目前对于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法规多数仍停留在原则性规定层面上,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

应完善法律法规对儿童家庭暴力的干预和救助措施,健全儿童家庭暴力责任追究制度和非刑罚处置方式,而不再仅仅局限于批评教育的非刑罚处置方式。

儿童家庭暴力案件因受法定代理人制度和自诉限制很难进入司法程序,追究监护人的责任,对于这种情形,可以由法院在审判时为其制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保障受虐儿童诉权的行使。

此外,应明确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情形,界定监护人不当行使监护权的情形,使监护人明确自己的职责,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

(五)建立强制报告儿童家庭暴力制度面对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缺少及时发现的渠道的现象,国家应建立强制报告儿童家庭暴力制度,要求学校、医院、社区等与儿童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在发现童遭受家庭暴力时,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

强制报告制度应对义务报告人的范围、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的部门、不报告的法律责任等进行规定。

强制报告制度的推行,可以逐渐让社会公众和相关责任人员形成家庭暴力即犯罪行为的观念和对任何虐待儿童的行为零度容忍的思想,主动报告。

同时,设置相应的奖惩措施配合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促使强制报告制度在预防和解决儿童家庭暴力的行为中能发挥积极的作用。

(六)建立受虐儿童心理评估及后续辅助治疗制度关注受虐待的儿童心理创伤的恢复和治疗,这也是解决儿童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要环节。

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如不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很容易就此形成扭曲的人格。

因此,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应及时心理辅导,帮助其走出心理阴影,形成健全的人格。

建立受虐儿童心理评估及后续辅助治疗制度,可以对犯罪造成的损害进行认定,也能真正对症下药解决受虐儿童的心理问题。

同时,应鼓励民营福利院、NGO组织等机构和志愿者为未成年孩子提供各种后续服务,包括心理、生理、法律、教育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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