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暴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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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救济

论家庭暴力救济

论文摘要:家庭暴力对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成员造成严重损害,必须予以制止,但我国目前尚无防范救济体系。因此,有必要对家庭暴力的救济进行研究。

近年来,关于家庭暴力的报道越来越多,现状之惨烈,后果之严重,令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其不仅严重损害了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而且破坏了家庭的稳定与幸福、影响了社会的安宁和发展。因此,对家庭暴力进行有效救济,已经成为人们所关注的婚姻家庭中的焦点。

一、家庭暴力现状考察

自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和投诉均反映出家庭暴力的严重性。1995年国务院《中国妇女的状况》白皮书公布:全国2.67亿个家庭,离婚率1.54%,约40万个,其中1/4起因于家庭暴力。2000年全国妇联系统来信来访分类情况统计中,婚姻家庭类投诉和咨询约占总数的50.3%,其中反映家庭暴力的案件占该类投诉总数的15.5%。《中国妇女报》“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显示:11.2%的女性曾挨过丈夫的打,全国妇联信访处1995年共收到要求保护妇女权益的信件128,900件,接待此类来访1,600人次,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占30%左右。该报记者在吉林省部分地区妇联采访时了解到,自1993年以来,在各级妇联接待的来信来访中,婚姻家庭类占70%~80%,而其中属于家庭暴力的案件达40%左右,农村个别地方达70%之多。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

项目的社会调查分项目,于2000年12月~2001年2月在浙江、湖南、甘肃三省九市(县)通过调查显示:77.9%的农村居民和65.8%的城市居民表示,在孩童时代遭受过父母打骂。而在调查夫妻打架动手频率问题时,有34.7%的人承认有过家庭暴力的经历。据反家暴项目和其他调查显示,在家庭暴力受害者中,女性占75%~90%以上。这一调查结果与2004年北京市妇联从事的家庭暴力问卷调查数据不谋而合。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我国一个普遍存在且亟待解决的严峻社会问题,应积极采取救济措施,防治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原因分析

(一)历史原因。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男女两性的地位一直不平等,而且“三纲五常”作为封建社会中最主要的伦理道德规范一直影响至今。尤其父权和夫权思想在人们的头脑意识里还有很大市场,无论夫妻关系还是亲子关系,男性在家庭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以自己的意志支配整个家庭,家庭成员须无条件服从。许多人视老婆和孩子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认为打骂老婆和孩子是天经地义之事。甚至把打骂老婆视为解决家庭矛盾的途径,打骂孩子则是教育子女成长的方法。此外,“三从四德”封建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使得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极其低下,常常是逆来顺受不敢反抗,对家庭暴力几乎是容忍和麻木,从而强化了被害人的角色。

(二)社会原因。我国民间一直流传着“清官难断家务事”、“打是亲、骂是爱”等之类说法,即使科学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还有相当多的人依然持有这种观点,认为家庭纠纷纯属自家常事,甚至把夫妻之间

的打骂现象视为情感粘合剂。所以,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夫妻间的分内之事或是家庭内部的私事,外人不应过问或干涉,甚至还有人认为对他人家庭事务干涉是无道理的,也是不道德的。从而未能及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鲜有部门主动管理,产生了真空地带,在一定程度上姑息放纵了家庭暴力,使其愈发日益严重,许多不该发生的家庭暴力最终演化为犯罪。而往往也只有家庭暴力演化为犯罪时,才引起人们的关注。

(三)家庭原因。我国绝大多数家庭历来传统是“男主外女主内”,从而使得大多数妇女只能从事家务,照料子女,被严格限制在家庭当中。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间的经济收入差距较大。一般来说,大多数女性的收入明显低于男性,造成大多数家庭中男女经济收入不平衡,其直接结果是家庭经济地位的落差,这就势必导致家庭主从地位过于悬殊,许多男性因此而具有一种优越感。另外,某些家庭中存在大男子主义,这些男性视自己为整个家庭的主宰,其家庭地位明显高于其他家庭成员,夫权作为家庭权威成为了家庭生活当中的主要思想,家庭暴力发生也就在所难免。此外,其他诸如因男性染有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遭到家庭其他成员的反对后,也会引发家庭暴力。

(四)婚姻原因。作为婚姻家庭的核心主角,婚姻中的男女两性承担着养老育幼的义务。但因经济收入紧张、家务琐事、赡养老人、教育子女等原因,夫妻之间经常会产生分歧、发生纠纷。如果夫妻之间不能互相尊重理解、体谅忍让,会导致夫妻之间感情不和,进而恶化。

特别是受国外性解放思潮的影响,找情人、“包二奶”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导致婚外情频发与泛滥。喜新厌旧之下感情渐无,而施暴以图泄愤报复。此外,婚姻质量差也是导致家庭暴力发生的婚姻原因之一。因男女双方在婚前缺乏深入了解草率结婚,以至于婚后未能建立起良好的感情。彼此之间除了履行法律上的应有义务,很少有其他方面的沟通。这就使得婚姻基础极其脆弱,家庭暴力的发生也就在所难免。(五)法律原因。尽管我国的一些法律对家庭暴力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缺乏具体的认定和制裁标准,使得家庭暴力的立法表现出明显不足:(1)家庭暴力散见于不同法律中,至今未能形成完善的防范、制裁体系;(2)受害者属于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积极救助,但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欠缺对受害者法律援助方面的规定;(3)尽管婚姻法规定居委会和村委会对家庭暴力应予劝阻、调解,但往往因调解无约束力而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作用;(4)虽然相关法律赋予受害者一定的救济权利,但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中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受害者举证困难。因此,一旦发生家庭暴力,受害者无法得到法律的及时救济。

三、家庭暴力危害后果

(一)造成身心伤害。因大多数施暴者通常采取殴打、捆绑、残害等手段对受害者进行伤害,造成受害者身体不同程度的明显病变。据有关资料显示:家庭暴力所致的伤害中,轻微伤为83.63%,轻伤为14.85%,重伤为1.52%。同时,因施暴者的手段过于恶劣或残忍,使受害者的精神受到强烈刺激而导致精神伤害。

(二)影响家庭稳定。受害者因经常或长期受到家庭暴力的折磨,对施暴者的感情渐无,并对家庭失去信心,使得幸福的家庭蒙上阴影,甚至受害者还会厌恶家庭而离去。原本稳定的婚姻开始出现裂痕乃至最终破裂,从而导致家庭破碎,丧失其应有的社会功能。据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全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1/4就缘于家庭暴力。

(三)妨碍社会发展。受害者受到伤害后,会产生悲观、失望乃至厌世情绪,丧失生活信心,参与社会生产活动的积极性也会有所降低。另外,无论施暴者所针对的是成年家庭成员还是孩子本人,都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良后果。在这样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孩子,心理会留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容易患上恐惧、焦虑、孤独、自卑等心理障碍,甚至将会影响其行为模式及价值取向。若得不到及时诊治,可能会敌视或报复社会,走上犯罪道路。

(四)引发报复犯罪。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折磨,有些受害者在无法继续忍受的情形下,往往会失去理智,产生极强的报复心理,因此误入犯罪歧途。受害者34岁的北京市房山区农村妇女王某就是这样一个悲剧。长期以来,重男轻女的丈夫将没有儿子的怒火发泄到妻子身上,动辄打骂。2004年10月27日,因不堪忍受近10年的欺凌与折磨,王某用铁锤砸死其夫,而被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四、家庭暴力救济措施

为了反对家庭暴力、制裁施暴者、保护受害者,建立一个平等、和睦、

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和发展,必须采取相关救济措施,构筑一个有效的保障、防范机制。

(一)积极推进综合治理

1、加强普法宣传工作。家庭暴力频发不止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当事人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施暴者认为,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乃天经地义之事,而受害者虽明知自己受到不应有的伤害,但与施暴者的心态几乎一致,想法如出一辙,认为自己受到惩罚是罪有应得,不懂得通过正当途径进行救济。所以,相关部门应加强普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让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有效地渗透到社会成员的工作和生活当中,以提高其法律意识,培养其法制观念。

2、公安机关积极干预。《婚姻法》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据此,当受害人遭受到家庭暴力时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于家庭暴力严重的,公安机关应视具体情况给予施暴者以行政处罚甚至作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以遏制家庭暴力之风在社会上愈演愈烈。

3、有关组织及时介入。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的妇联的根本任务,各级妇联要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关注家庭暴力,为深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撑腰”。另外,《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婚姻法》之所以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受害人所在单位介入家庭暴力以法定的形式确定下来,就在于可以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在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时,从挽救家庭、维护社会稳定立场出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受害人所在单位有义务予以劝阻、调解。

(二)建立民间救助机制。家庭暴力的防范和救助固然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但也离不开民间力量的参与。可以发动社会上关注并有志于反对家庭暴力的人员积极参与到具体工作中来,利用网络、咨询热线等途径建立民间救助组织,包括由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以及相关人士等志愿者组成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社区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家庭暴力救助协会等等,建立起一个有效的民间救助机制。

(三)提高自身保护意识。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一旦发生家庭暴力,受害者应该提高自身保护意识,学会懂得维护自身权益,敢于对家庭暴力说“不”。在婚姻当事人之间,发生家庭暴力后,受害者可与施暴者解除婚姻关系,以结束家庭暴力所带来的伤害;另外,受害人受到伤害的,不必忍气吞声,胆小怕事,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提起刑事自诉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四)提高有效司法救治

1、加快相关立法进程。目前,英国、新西兰等国已制定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为制止本国的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而我国目前尚无相关专项法律。不过,我国部分省市于近年来对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工作做出了有益探索。自湖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3月

31日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以来,已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该方面法律文件。与此同时,我国一些来自公检法司、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各级妇联组织、NGO以及医疗系统的志愿者,在中国法学会的支持下,于2000年6月启动了《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的项目,并于2003年建立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民间网络和研究中心,致力于反对家庭暴力的调查研究,提出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建议稿,而且已经提交给了全国人大议案委员会和全国政协。笔者认为,我国应加快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步伐,制定一部相关的基本法律,与地方性法规紧密结合,从法律上形成一个严密的防范体系。

2、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虽明确了援助范围,但范围比较狭窄,应适当扩大,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纳入其中。原因有二:一是在许多经济困难的家庭中同样会发生家庭暴力;二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属于社会弱势群体,需要法律上的支持和帮助。所以,有必要把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列入援助对象。这对于遏制家庭暴力将会起到积极作用。

3、设置专门家事法庭。我国法院的审判法庭仅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法庭,没有针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判法庭。鉴于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建议国家在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设置专门家事法庭,审理针对包括家庭暴力、婚姻、抚养、赡养、继承等纠纷在内的家庭案件,以实现对家庭暴力的有效司法救治。

(五)积极寻求国际合作。家庭暴力并非我国的特有现象,而是一个

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其严重性和危害性被国际社会所关注,因而有必要加强反家庭暴力的国际交流合作。特别是为了消除家庭暴力,联合国发布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并确定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我国可以加强同其他国家联系,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共同探讨家庭暴力的防范和遏制,使家庭暴力得以最终消除。

简论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简论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论文摘要儿童本应在父母呵护下健康快乐的成长,但近年来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却频频发生,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就有二起是明显涉及儿童家庭暴力的案件。虽然儿童家庭暴力事件已引起社会大众普遍关注,但“饿死女童”、“父亲打死抄作业的女儿”等惨剧却还在上演。本文从多角度分析频繁出现家长虐待儿童的案件的原因,并为今后预防和制止儿童家庭暴力提出建议和参考。 论文关键词儿童家庭暴力监护权转移监督 一、儿童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问题一直是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但对于家庭暴力的解决,过去往往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的角度思考,而缺乏对于家庭暴力的另一主要受害者——儿童的特别重视,即在解决儿童遭受家庭暴力问题上缺乏“儿童视角”。随着近年来,媒体不断报道出“饿死女童”、“父亲打死抄作业的女儿”、“继子遭继母虐打”等一系列惨剧,使人们不得不正视儿童家庭暴力问题。 但是,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往往是造成严重后果并经媒体报道之后才被关注,一般的暴力还没有引起重视。根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三年期间媒体报道的300个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调研发现,在300个未成年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造成受暴未成年人死亡的有161件,超过了案件总数的一半。 谈起暴力,总是被理解为对身体的虐待、殴打等伤害行为。但是,近年来,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还存在另一种与暴力同一性质的伤害行为,如遗弃、家庭拐卖、性侵等,这种伤害行为虽然不是直接造成儿童的身体伤害,但造成的后果却更恶劣。 二、儿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儿童家庭暴力案件之所以层出不穷,并不是某一单一的因素引起的,是多种因素相互交织的结果。针对造成儿童家庭案件的原因,本文主要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一)法律层面的原因 1.未明确监护人的职责 《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涉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责任问题。但这一条文在表述上却很模糊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对监护人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履行职责不当是否应承担责任却没有清晰的界定。 2.没有设定专门的监督保护机构 依据《民法通则》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法律只是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

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责任

论文提纲 家庭暴力是一个古老的现象,是发生在家族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帮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国内外法律、学者对家庭暴力的解释。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我国家庭暴力是封建意识传统的产物; (二)中国妇女普遍存在文化、就业、心理三大弱项; (三)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误区; (四)社会在家庭暴力方面立法不够,缺乏有效的司法保护。 三、家庭暴力的表现特点: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二)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三)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四)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 四、实施暴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家庭暴力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家庭暴力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三)家庭暴力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责任 内容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族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帮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律责任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 家庭暴力应该说是一个古老的现象,但是即使在西方,这种现象作为一种问题纳入法律思考,也是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中国则更晚一些,20世纪90年代初才开始有了较多的研究和讨论。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单纯是一种侵权行为或犯罪,它总是和社会的传统文化家庭的伦理价值和人们的思想观念交织在一起的,被有意无意地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而在中国改革开放日渐深入的过程中,有着1 3亿人口,二、三亿多家庭这样一个大国中,家庭暴力作为导致婚姻家庭破裂、家庭成员遭受摧残、折磨的现象越来越不容忽视的情况下,法律,不可不把目光聚焦在这个问题上了。 中国有两句古话:一是“清官难断家务事”;二是“家丑不可外扬”。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对于一般家庭暴力持比较模糊、暧昧的态度;同时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丑”,不足为外人道。致使家庭暴力程度不断升级,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因为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的案件不断增多。据资料显示,1999年我国涉及家庭暴力的信访数量占各地妇联婚姻家庭类信访数量的六分之一。而据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我国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绝大部分是丈夫对妻子施暴。并且家庭暴力的手段也越来越残忍,由此引发的情杀、重伤害等恶性案件逐渐增多。可见,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幸福的重要威胁。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各国都不得关注的社会问题。但目前家庭暴力还没有统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又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方成员对其它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论是人们的认识还是法律的规定都不尽相同。在加拿大,家庭暴力被界定为:“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胁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对另外的人的行为,该行为对于被侵犯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完整性或她的权利、自由以及情感都不得有损害”。就其具体表现而言,有人列举了以下几种:1、身体上的攻击或强制,如残害、殴打、推搡、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呈逐年上升趋势。而此次《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有关。案件相对集中的有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类型。《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关键词:家庭暴力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

目录 引言 (1) 一、家庭暴力的涵义 (2) 二、家庭暴力犯罪的特征 (3)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7) (一)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 (7) (二)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 (11) (三)社会的宽容态度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 (15) (四)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 (16) 四、家庭暴力的社会现状及危害 (12) 五、家庭暴力的表现特点 (12)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7) (二)施暴者多为丈夫 (11) (三)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15) (四)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16) (五)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 (16) 六、应对家庭暴力的对策 (12) 结论 (17) 参考文献 (19)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引言 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城市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到上海市妇联信访反映家庭暴力的人数,从1998年至2000年分别占婚姻家庭类问题的14.7%、16%、13.4%。新《婚姻法》颁布后,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一定遏制,2002年的比例下降到8%左右,但家庭暴力仍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热点和难点。全国妇联今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此解体。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事实上的家庭暴力发生率可能更高。 一、家庭暴力的涵义 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员对其它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有以下分类: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两种。 按其形式可分为三类:(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1]。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在2004年11月15日至16日召开的“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国际研讨会”上,中国法学会研究人员提交了一部《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该建议稿包括

关于家庭暴力法律救济问题之探讨

关于家庭暴力法律救济问题之探讨 家庭暴力作为人类文明的大敌,通常又被喻为“家庭的癌症”。因为暴力行为一经产生,便会导致人身伤亡、肢体残疾、精神失常、家庭离散等后果。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抽样调查报告显示,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是妇女、儿童和老人,而其中又以妇女的受害程度最为严重当今世界、消除家庭暴力已经被提到了十分重要的地位,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将反对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列为全球十二个关切领域之一,作为观察改善妇女人权状况的一个重要内容,已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和各国政府的重视。1999年11月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并确定11月25日到12月10日为消除性别暴力16日行动。我国作为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应当在消除家庭暴力方面迈出大步,促进全社会都来建立文明、各睦平等的社会主义家庭,使我国真正成为男女平等的国家。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现状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出现的以武力侵犯他人人身或对其进行精神折磨的强暴行为。家庭暴力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违法犯罪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主要指丈夫对妻子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违法犯罪行为。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般都是从狭义上来理解和使用的。 据世界银行调查显示,20世纪全世界有25%至50%的妇女都曾受到丈夫或男友的虐待。在美国,根据联邦调查局报告,每15秒就有一名妇女遭到其丈夫、男友或伙伴的殴打。据英国政府内政部的统计资料,英国每4名妇女中就有一名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每一个星期就有两名妇女在家庭暴力中丧生,家庭暴力占英国犯罪总数的25%,中国的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凸现。据1990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在21个省进行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调查显示,有0.9%女性经常遭受丈夫的殴打,8.2%的妻子有时遭受丈夫的殴打,20.1%的妻子偶尔遭受丈夫的殴打。 1995年国务院《中国妇女的状况白皮书》公布:全国2.67亿个家庭,离婚率1.54%,约40万个,其中1/4因于家庭暴力。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但是社会学家认为,实际数字要高得多(《中国妇女报》2000年12月10日)。在我省家庭暴力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立脚点。从我省各级妇联接待的来信来访和司法部门受理的案件来看,近年来,我省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占整个婚姻家庭案件的20%左右,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占92%。在家庭暴力案件中80%以上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并且施暴者的手段极其残忍。 长期以来,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家庭内部而被社会所忽视,但事实上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人身伤害等事件屡有发生,甚至诱发一些恶性案件。据了解,仅在2000年,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8179起离

心理学角度浅谈家庭暴力成因及对策

浅谈家庭暴力成因及对策 从社会学角度看,以暴力攫取胜利是人类本能的社会化体现,而家庭中暴力在人类发展史中呈现了极为恐怖的模样,丑陋的显露着人性复杂而病态的面貌。 法律定义其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约在30%到36%之间,其中90%以上的受害人是女性。关于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错误认识,以及法律救济途径的缺失,大量受害人生活在痛苦、愤怒和恐惧中,因家庭暴力引致的恶性案件也日趋上升。全社会各领域学者对家暴的分析与研究一直较为活跃,随着李阳家暴微博曝光,家庭暴力这个始终存在的于人类社会的恶行再次引起世人关注。 从对受害一方造成的伤害上划分,家暴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目前,我国的家庭暴力的新特征是暴力手段的多样化:施暴者的施暴行为不再是单纯的谩骂或者拳打脚踢,而是运用一些间接手段对暴力实施升级,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家庭暴力随着人们对科技越来越多的了解而走着手段多样化、后果更严重化的趋势,这不得不发人深省,探究发生的原因。 家庭暴力行为是人类间侵犯攻击的一种表现,“侵犯”的产生的原因有大致三点:人类有基于生物本能的攻击性躯力;攻击行为是对挫

折的自然反应;攻击行为是习得的。由此三点加之其他社会影响因素,家庭暴力的成因主要为: 1、施害者通过儿童期的模仿或亲身经历而习得暴力的沟通方式,有样学样,恶性循环,终生受习得的观念影响; 2、家庭暴力行为通过社会和家庭文化的代际传递实现。传统文化默许男人打女人,父母打子女。在这种文化影响下长大的男人允许自己打女人,父母允许自己打子女。有这种文化的社会,接纳家庭暴力行为。在这样的家庭和社会中长大的子女,不知不觉接受了这种观念。家庭暴力行为就这样一代又一代传了下来; 3、获益不受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是法律缺乏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社会给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的有效支持很少,因此家庭暴力发生时一般得不到干预; 4.施害者往往体力强悍的一方,即生理性优势。无论男打女还是女打男,施害者的体力,往往居于优势。90%以上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是体力处于弱势的妇女、儿童和老人。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暴力的发生,虽与施害者的原生家庭、社会和文化环境、以及双方的体力对比有关,但却与暴力关系中双方的年龄、学历、职业、社会地位、经济收入、居住区域和民族等,无必然联系。由此可以看到良好的社会氛围,真正和谐美满的家庭成长环境对个人行为发展的关键作用确实是尤其突出的。因此对于减少家庭暴力,全社会公民应是人人有责的。应该:

论家庭暴力救济

论家庭暴力救济 论文摘要:家庭暴力对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成员造成严重损害,必须予以制止,但我国目前尚无防范救济体系。因此,有必要对家庭暴力的救济进行研究。 近年来,关于家庭暴力的报道越来越多,现状之惨烈,后果之严重,令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其不仅严重损害了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而且破坏了家庭的稳定与幸福、影响了社会的安宁和发展。因此,对家庭暴力进行有效救济,已经成为人们所关注的婚姻家庭中的焦点。 一、家庭暴力现状考察 自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和投诉均反映出家庭暴力的严重性。1995年国务院《中国妇女的状况》白皮书公布:全国2.67亿个家庭,离婚率1.54%,约40万个,其中1/4起因于家庭暴力。2000年全国妇联系统来信来访分类情况统计中,婚姻家庭类投诉和咨询约占总数的50.3%,其中反映家庭暴力的案件占该类投诉总数的15.5%。《中国妇女报》“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显示:11.2%的女性曾挨过丈夫的打,全国妇联信访处1995年共收到要求保护妇女权益的信件128,900件,接待此类来访1,600人次,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占30%左右。该报记者在吉林省部分地区妇联采访时了解到,自1993年以来,在各级妇联接待的来信来访中,婚姻家庭类占70%~80%,而其中属于家庭暴力的案件达40%左右,农村个别地方达70%之多。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

项目的社会调查分项目,于2000年12月~2001年2月在浙江、湖南、甘肃三省九市(县)通过调查显示:77.9%的农村居民和65.8%的城市居民表示,在孩童时代遭受过父母打骂。而在调查夫妻打架动手频率问题时,有34.7%的人承认有过家庭暴力的经历。据反家暴项目和其他调查显示,在家庭暴力受害者中,女性占75%~90%以上。这一调查结果与2004年北京市妇联从事的家庭暴力问卷调查数据不谋而合。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我国一个普遍存在且亟待解决的严峻社会问题,应积极采取救济措施,防治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原因分析 (一)历史原因。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男女两性的地位一直不平等,而且“三纲五常”作为封建社会中最主要的伦理道德规范一直影响至今。尤其父权和夫权思想在人们的头脑意识里还有很大市场,无论夫妻关系还是亲子关系,男性在家庭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以自己的意志支配整个家庭,家庭成员须无条件服从。许多人视老婆和孩子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认为打骂老婆和孩子是天经地义之事。甚至把打骂老婆视为解决家庭矛盾的途径,打骂孩子则是教育子女成长的方法。此外,“三从四德”封建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使得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极其低下,常常是逆来顺受不敢反抗,对家庭暴力几乎是容忍和麻木,从而强化了被害人的角色。 (二)社会原因。我国民间一直流传着“清官难断家务事”、“打是亲、骂是爱”等之类说法,即使科学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还有相当多的人依然持有这种观点,认为家庭纠纷纯属自家常事,甚至把夫妻之间

浅谈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与防治

浅谈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与防范 徐闻 [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近年来有进一步增多趋势,其呈现出的特征、产生的后果令人堪忧。严重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针对家庭暴力产生的内在原因加以解决,尽快建立起道德、法律、社会、爱心等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缓解家庭暴力现象的 关键词:家庭暴力、原因、防范措施 前言 家庭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国家的稳定与安宁,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然而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我国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施暴者多为男性。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由此表明妇女(妻子)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 关键词:家庭暴力、原因、防范措施 一、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出现的家庭成员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不予理睬、性虐待、性暴力等。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90%为女性。我国2001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受害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还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援助和居委会进行劝阻,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本文所说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间也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一)、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二)、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三)、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

家庭暴力的内涵及其法律特征

家庭暴力的内涵及其法律特征 【内容提要】文章在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国内外关于家庭暴力内涵的主要法律规定和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侵害对方身体、性和精神的伤害行为,并概括了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 【关键词】家庭暴力/内涵/法律特征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有许多国家制定了法律、政策防止并消除家庭中的暴力现象,特别是对妇女的暴力现象。但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国际术语,许多国家、学者对家庭暴力的理解却不尽一致,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其内涵加以系统的研究,并揭示其法律特征。 根据笔者收集的资料,国内外关于家庭暴力内涵的主要法律规定和观点有: 1.新西兰 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全面处理家庭暴力的立法,即《家庭暴力法案》。该法案施行于1996年7月,同时废止了《1982年家庭保护法案》。新西兰1995家庭暴力法案第3条对家庭暴力的含义作出了一个包括身体、性和心理伤害的宽泛解释。有新西兰学者认为,由于“伤害”与“暴力”有争议性的不同内涵,该词语的采用可能会产生一些解释上的困难。而且,更有疑难的解释是“心理伤害”。立法为其提供了一些示例,但没有作出限制性的解释。因此,恐吓、骚扰、损害财产、威胁,以及对儿童来说,让儿童目睹伤害,都是潜在的心理伤害。还有其他例子可循,如勾引、不断地打、羞辱受害人,但对诸如忽视对方或拒绝同对方说话这种行为的忽略却是不能持肯定态度的。(注:Bill Atkin:”Dealing with Family Violence:Family Law in New Zealand 1995”in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Family Law 1995,The Netherlands,、385。) 旧法仅适用于缔结婚姻的夫妻,新法拓宽了其适用范围。1995家庭暴力法案第4条对“家庭关系”的新解释涵盖了伴侣、家庭成员、日常共居一室的人及关系密切的人。根据该法,同性恋伙伴是该法第2条解释的合法缔结婚姻关系的“伴侣”和“任何按照婚姻的本质关系共同生活的人(无论是同性还是异性、无论现在或过去能否合法地缔结婚姻关系)”。 2.加拿大

浅谈家庭暴力的成因危害及预防措施

浅谈家庭暴力的成因危害及预防措施 [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构成社会有机体的基础。家庭的和谐与否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发展与安定。而家庭暴力的产生直接造成了家庭的不和谐,它不仅使家庭成员在精神和身体上遭受巨大伤害,而且还引发各种犯罪事件,给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极大的隐患,严重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发展。青少年时期是人生关键而又特殊时期,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遭受暴力,都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它不仅影响着家庭的和睦,还关系着孩子的心理健康。国内外许多研究也表明,家庭暴力对孩子日后的情绪、行为问题有影响。目击或亲历家庭暴力的婴儿或儿童,更容易出现某些发展障碍,如易受惊、渐增的恐惧和攻击性。 [关键词] 家庭暴力和谐社会合法权益预防措施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如同社会肌体的毒瘤,毒害着人与人之间原本可以真情交往的亲密关系。家庭暴力是一个为世界许多国家所关注的问题,它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身心摧残,而且还可能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到底何为家庭暴力呢?2001年11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可以发生在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间。 二、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一)封建意识根深蒂固 我国从古就有“男尊女卑”的思想意识,男权统治更是在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历史,他们要求女子“三从四德”,遵守“三纲五常”,这就将女性不平等地置于男性的统治之下。当今社会的大男子主义,要求妻子对其言听计从,无论是家中大大小小的事务,他们都要求妻子听自己发号施令。如果妻子与其意见不一或是反对,便会挫伤他们的自尊心,以此招来家庭暴力的伤害。对于孩子,一些家长性格粗鲁,脾气暴燥,有的家长自己文化素质低,认为“棒棍底下出人才”,没有文明语言,教育方法,孩子表现有一点不如意,动不动就打骂,形成习惯,以为自己打自己的孩子不犯法。 (二)意识观念的转变

论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论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摘要】家庭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家庭暴力却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我国各界呼吁出台专门的法律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希望创造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民法通则》在第98、101、103条规定了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这些法律明确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合法权益,在家庭暴力面前并没有得到保障,而是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家庭暴力先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特别是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家庭暴力还严重摧残了受害者的精神。遭受暴力的受害者,不仅在肉体上留下了伤痕,更在心灵上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创伤,经常性的暴力可能摧毁他们人生的信念和生活的信心,破坏他们与人们正常交往的心理,扭曲他们的性格,不少受害者在压抑、焦虑,甚至痛苦中煎熬,精神恍惚,长此以往,导致精神失常甚至走上轻生的道路。 【关键字】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律 【Abstract】The family is an integral part of society, but

domestic violence has affected so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China's various sectors calling for special law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victims, and hope to create a non-violent world. China's "constitution" stipulates that the citizens of basic rights. Section 33 provides tha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itizens are equal before the law. State respects and safeguards human rights." Article 37 stipulates tha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the personal freedom of citizens are not violated." Article 38 stipulates that "the citize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Personality dignity shall be inviolable. prohibit the use of any method of citizens to insult, slander and false accusations trap. "Article 48 stipulates tha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women in the political, economic, cultural, social and family life, and other areas enjoy the same men equal rights. ","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in subsection 98,101,103 provid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lives of citizens of the right to health, reputation right,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marriage, and so on. These laws clearly define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in the face of domestic violence has not been protected, but suffered serious abuse. Domestic violence to the victims of violations of personal

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 法学专业本科 毕业论文 题目:论反家庭暴力法律应对的不足及完善 分校: 指导教师: 学生姓名: 学号: 完成日期: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指导卡 学生姓名年级联系方式 毕业论文题目论反家庭暴力法律应对的不足及完善 指导教师姓名职称讲师联系方式 指导记录时间内容 第一次2016.3.17 指导学生选题、指导论文开题报告写作第二次2016.4.25指导学生论文初稿,提出具体修改建议第三次2016.5.10指导学生论文二稿,提出具体修改建议第四次2016.6.5接收学生上交的论文资料,书写论文评语毕业论文评语 毕业论文建议成绩 指导教师: 年月日

开题报告 家庭暴力具体对象和手段层面分析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性与精神上折磨、伤害和虐待的行为,即身体暴力、性暴力进行肉体上的摧残、虐待和伤害的行为。家庭暴力的形式包括身体的伤害和精神的虐待。丈夫对妻子所实施的暴力是最常见、最难治理。中国法学会受虐妇女支持小组宋美娅告诉记者,在受虐女性中,有的挨过刀子,有的被烟头烫得浑身伤疤,有的用皮带抽打…施暴者手段极其残忍。受虐妇女除了身体留下的严重伤害,大多数都精神恍惚,时刻处于恐惧状态对妇女的身心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经过国内外的学者研究表明,家庭暴力是全世界范围内的社会事件,无关乎种族、民族、地区和年龄。由于人类是独立的个体,相对而言性格特征各不相同,冲突矛盾有事人类社会的常态。所以家庭成员之间由于长时间的相处,更容易产生矛盾和问题这极易引发家庭暴力的发生。施暴者往往不定期的对其他家庭成员使用暴力,且这种状态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持续发生。家庭暴力不同于来自陌生人的暴力侵害,它往往不是一次性的。大多数受害者法律意识淡薄,在受到伤害时大多数忍气吞声,也有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更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清官难断家务事使邻里之间也不想过多的干预。 调查得出,有25%以上的家庭存在着家庭暴力行为。家庭暴力对妇女、家庭、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家庭暴力是一个悠久的历史问题,人们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开始重视并系统研究这一问题。30多年来的调查和研究表明:家庭暴力是一个跨越国界、意识形态、阶级、种族的全球性社会问题,目前,这一问题也成为学术界不断探讨的焦点话题。因此,正确认识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深刻分析、理性思考,对于保障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文将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对选题背景的概述。第二部分是家庭暴力犯罪的基本理论与产生原因。家庭暴力犯罪产生的原因包括传统文化因素、心理因素以及立法不完善和执法不严等。第三部分是我国在家庭暴力法律防范中存在的问题。法律救济滞后且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受害人的举证困难,受害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最后提出了完善家庭暴力法律防治措施。完善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解决举证难问题,提高受害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为了更好的完成这篇论文,本人查阅了《婚姻家庭法新论》、《防治家庭暴力研究》、《婚姻家庭法学》等书籍,从而初步形成了写作此文的思路框架。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与对策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与对策 [摘要]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得人们越来越深刻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而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破坏了社会和谐与稳定,并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家庭暴力,危害,对策,妇女权益保护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概述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1.概念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组成人员中其中一方对另外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 2.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 (1)身体暴力。是指对人身实施的攻击行为,如殴打、脚踢、扇耳光、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2)冷暴力和言语暴力。指用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以及对对方不理不睬,进而使他人难受,造成心理方面的伤害。 (3)性暴力。是指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故意攻击性器官等。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1.家庭暴力普遍存在。全国妇联曾经作过一次调查,结果表明:在3.5亿中国家庭中35%存在家庭暴力,每年大约有9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问题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2.受害者大多是女性。根据权威部门的调查,在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施暴者百分之九十是男性,而女性作为弱势群体在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案件中是主要的受害者。 3.受害者维权的艰难性。受我国几千年的传统观念影响,很多人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将其作为家庭私事来对待,被动应付,而不采取积极的措施去预防和及时制止家庭暴力,加之社会对受害人的救济和帮助不及时,造成了受害者维权的艰难性。 4.家庭暴力也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随着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工作压力

家庭暴力法律救济问题研究

家庭暴力法律救济问题研究 [摘要]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随着家庭暴力增多,尤其是近几年对妇女暴力的现象有增加趋势,因此其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关注。当前,有很多国家制定了法律、政策防止并试图消除家庭中的暴力现象,尤其是针对妇女的暴力现象。因此,本文从家庭暴力的内涵概述入手,分析了我国反对家庭暴力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在此基础上从刑事、民事两方面提出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 [关键词] 家庭暴力现状法律救济 70年代初,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开始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1979年联合国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是最早针对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国际性文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家庭暴力反而呈现增加的趋势。不仅仅是在发达国家,就是在发展中国家家庭暴力也是很大程度上存在着。目前,我国的家庭暴力问题也十分突出,很多家庭暴力事件也受到了产生了很多恶劣的影响,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加强对暴力问题的研究不但有着较强的理论研究价值,也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尽管家庭暴力早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就被确定为必须认真解决的全球性社会问题之一,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学术界和理论界一直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或是权威的界定。 当前,各国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都是从广义上进行界定的。美国律师协会全国家庭暴力委员会就是对家庭暴力就是从权利控制的角度进行定义的,即“将亲密伴侣之间用身体、暴力、威胁以及情感、性及经济方面的暴力控制界定为一方对另一方的家庭暴力。同样,加拿大《家庭暴力受害者法案》不但将对身体、性、心理或情感的压制外包含在家庭暴力内,还将对家庭成员经济上的剥夺也作为家庭暴力包含其中,如不提供足够的食物、住房或医疗上的照顾等。”① 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概念的界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我我国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的范围很大程度上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家庭暴力的概念,使得保护的对象不仅仅局限于夫妻之间,而是在整个家庭成员之间都受到保护,这将有利于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

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救济

论家庭暴力及其法律救济 摘要: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在各国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家庭暴力不仅是直接对其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的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与安宁,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是相背道而驰的。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提高了公民的维权意识,让公民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进而远离家庭暴力,在遇到家庭暴力问题时会采用合法积极的手段进行救济,做好事前的预防,从而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保护公民的权利,实现好人民的利益,让我国社会更加和谐。在此背景下,本文首先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界定,然后详细分析了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的现状,接着分析了家庭暴力法律救济的困境,最后提出了家庭暴力法律救济制度实践与完善对策。 关键词:家庭暴力;成因;法律救济

目录 一、引言 (1) 二、家庭暴力相关概述 (1) 三、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的现状及分析 (2) (一)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的现状 (2) (二)我家庭暴力法律救济存在的不足 (4) 1、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不尽完善 (4) 2、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执行消极 (4) 3、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不完善 (5) 4、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尚未完全形成 (5) 四、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的思考 (6) (一)专门家庭暴力立法的构想 (6) (二)加强家庭暴力基层干预 (6) (三)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杜会综合治理体系 (7) 1、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家庭暴力社会防御体系的构建....................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建立有效的反家庭暴力执法监督机制 (9) 结论 (10) 参考文献 (11)

电大论文 论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论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学生姓名:李军 学号:20071410130370 指导教师:李艳萍 专业:法律本科 年级: 2008秋 学校:驻马店广播电视大学

目录 论文摘要与关键词 (1)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特征 (1) (一)行为的隐蔽性 (2) (二)手段的多样性 (2) (三)后果的严重性 (2) 二、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分析 (3) (一) 历史原因 (3) (二) 社会原因 (3) (三) 法律原因 (4) (四) 其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4) 三、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4) (一) 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 (5) (二) 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 (6) (三) 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 (7) (四) 建立多层次的家庭暴力救助渠道 (7) 参考文献 (8)

论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论文摘要】本文对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进行概括,并从历史原因、社会原因和法律原因三方面对家庭暴力的成因进行分析,最后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相关对策提出肤浅的认识:一是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二是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三是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四是建立多层次的家庭暴力救助渠道。笔者相信,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推动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急切召唤下,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很快会破茧而出!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原因对策 引言 家庭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细胞组织,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然而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公害,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这种现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在家庭暴力中施暴者大多数都是男性,在边远农村,家庭暴力更是司空见惯,教训妻子是丈夫的责任、殴打老婆是丈夫的权利。因此,家庭暴力被喻为“家庭毒瘤”,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可见,家庭暴力已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所以,家庭暴力是一个值得认真关注的社会问题,是不同年龄、人种、社会阶层都可能遇到的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健康的问题。因此,笔者就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对策提出一孔之见,以达抛砖引玉之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特征 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中绝大多数为家庭妇女,约占72%,16周岁以下儿童约占15%,老人约占11%,家庭妇女受损害程度较男性受害者来说要严重得多;施暴者绝大部分为家庭成年男性,约占96%。其具有以下特征

浅谈家庭暴力问题在基层公安工作中的实践 (1)

浅谈《婚姻法》中家庭暴力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家庭暴力问题在基层公安工作中的实践 [论文摘要] 因男性中心本位文化长期处于霸权地位,几千年来,家庭一直是脉脉温情面纱后的暴力活动的舞台。只是由于人类不断的文明与进步和广大妇女权利意识的觉醒,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才被越来越多地揭露出来。作为一种野蛮、落后的痼疾,家庭暴力因其行为的隐蔽性、手段的残忍性、时间的持续性、存在的普遍性与后果的严重性,而成为困扰全球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人权的最大障碍。目前,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防治体系。而在我国,由于对其的研究起步较晚,关注不够,截至目前尚无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全国性专门立法;而与家庭暴力相关联的法律规定则是散见于各类法典中,且原则性规定有余,操作性不强,救济成效非常有限。面对日益凸显的家庭暴力问题,我国亟待建立法律防治体系。鉴于此,本文从介绍我国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施行前后出现的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入手,分析家庭暴力问题的原因、现状,并就防治家庭暴力基层公安如何应对、处治家庭暴力的等问题进行阐述。 除引言外,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约一万字。 第一部分为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的提出,主要内容是由两个典型的司法案例入手,探讨家庭暴力的定义,研究家庭暴力的现状、危害及原因,论述家庭暴力公力救济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二部分提出对完善我国家庭暴力防治体系的三点启示。 第三部分为我国反家庭暴力问题的立法和司法状况。主要内容是阐述我国在家庭暴力问题上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我国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 第四部分为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和司法缺陷及完善立法的对策。主要内容是剖析我国家庭暴力问题法律救济的缺失,提出完善家庭暴力防治体系的七点立法构想,希望通过完善立法来为家庭暴力的防治奠定坚实的基础。 纵观全篇,笔者认为主要的创新点表现在:一是对我国家庭暴力的重新定义,扩大了对家庭暴力的界定范围,更加适应社会的发展,也更加贴近民众的生活方式,较传统的家庭暴力定义在实践中更有现实意义。二是就受暴妇女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难的问题,提出了设立非常法定财产制度的构想,以期为此类受暴妇女争取应有的保障和尊严;三是针对受暴妇女以暴制暴的案件,本着其情可悯的人本思想,建议增设“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事由。 [关键词] 家庭暴力现状原因对策基层公安机关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同时也是一种全球性的社会公害‘;它不是单纯地关涉法律领域,它还与民众的思想观念、家庭的伦理价值、社会的传统文化交织在一起。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同时为在更大程度上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还形成了一系列较为完备的社会和法律等方面的救济制度和措施。例如,针对家庭暴力,美国有407条法律规定,有约4000个庇护所和13000个危机处理中心。而在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直到1995年北京世界妇女大会后,才日益引起党、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关注。由于起步较晚,意识不强,关注不够,时至今日我国不仅尚无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全国性专门立法;而且与家庭暴力相关联的法律规定也是抽象、分散,缺乏认定和制裁标准,原则性规定有余,操作性执行不强;同时,全社会久未形成完整的防治网络,致使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始终不尽如人意。 我是一名基层公安的工作人员。在5年多的工作经历中,接触了众多饱受家庭暴力之苦的弱势女性。面对她们的诉求,我们虽奔走协调,全力解决,却也常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最终导致许多受害妇女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动荡不稳定必然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正常运作。因此,如何有效地防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行为,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保护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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