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暴力救济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家庭是一个人最早接触的社会环境,家庭的健康和稳定对孩子的成长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一些家庭中,未成年人却遭受到了家庭暴力的伤害。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发生的心理或身体上的伤害行为,包括虐待、忽视和性侵犯等。
在这种情况下,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提供司法救济成为了一个紧迫的问题。
本文将以此为研究对象,并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进行探讨。
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是极其恶劣的。
家庭暴力不仅会在身体上给予未成年人以伤害,还会对他们的心理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
被暴力对待的未成年人常常感到恐惧、无助和自卑,这些负面情绪会对他们的自我认同和自尊心产生严重的伤害。
家庭暴力会对未成年人的社交能力和人际关系产生消极影响。
受暴力对待的孩子往往会变得孤僻、退缩,难以与其他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学习和发展也会带来阻碍。
被虐待的孩子往往无法专心学习,他们可能会表现出对学习的厌恶、厌学和注意力不集中等问题,严重影响他们的学业发展。
针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司法救济是保护他们权益的重要手段。
司法救济可以通过对家庭暴力加以惩罚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是对他们人身安全和尊严的严重侵犯,只有依法追究暴力行为的责任,才能起到对加害者的警示作用,从而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在司法救济中,法律应该为受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有效的帮助和保护机制。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的限制和心理的脆弱,可能无法自行寻找帮助。
法律应该建立完善的保护机制,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支持。
在司法救济中,应该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和权益。
未成年人是相对弱势的群体,他们可能无法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法律应该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和程序,保护未成年人的发言权和参与权,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尽管司法救济对于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至关重要,但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家庭暴力案件的揭露和举报仍然存在困难。
由于家庭暴力往往在家庭内部发生,未成年人常常无法得到外界的帮助和支持。
关于家庭暴力中女性受害人的司法救济问题的探讨

关于家庭暴力中女性受害人的司法救济问题的探讨作者:傅曼娜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02期家庭暴力作为人类文明的大敌,通常又被喻为“家庭的癌症”。
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诉,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
家庭暴力问题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一般来说,家庭暴力是指基于家庭共同生活,行为人对其家庭成员施以身体与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
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准确定义,目前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论是人们的认识还是法律的规定都不尽相同。
在有关的国际文件中,家庭暴力是被这样定义的:1992年联合国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定义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性行为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行为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无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1995年世界妇女权益保护会《行为纲领》第113条则认为“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对家庭中女孩的性虐待、与嫁妆有关的暴力、配偶强奸、切割女性生殖器和对妇女有害的其他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以及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目前,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内涵缺乏权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笔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仅包括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暴力,还有一种被大家所忽视的,或者说已经被世俗的观念所普遍接受的隐性的暴力方式,即性暴力,就是这种隐性的暴力,却往往是家庭暴力中最常见的。
二、家庭暴力的种类目前世界上最常见的家庭暴力分类,以被侵犯的权益为依据划分,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三大类。
浅谈国外家庭暴力救济制度

浅谈国外家庭暴力救济制度如今,家庭暴力已然成为一个跨越了意识形态、国界、阶级、种族的全球性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在国外的许多国家,防治家庭暴力已经积累了许多成熟的理论和制度,并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得到检验。
目前,我国还没有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项立法,反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制度和社会实践都尚不完善,这些成熟的制度经验无疑对推动我国家庭暴力立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设立民事保护令制度在美国,启动民事保护令是家庭暴力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时最常使用的保护途径之一。
所谓民事保护令,是法院为保护特定人,使其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而发布的强制性的禁止家庭暴力加害人为某些特定行为的命令或判决。
民事保护令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家暴受害人进行救济:一是禁止保护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或其他指定的家庭和家族成员实施暴力或威胁实施暴力;二是禁止被申请人采用电话、跟踪、骚扰及其他一切可以和申请人通讯的手段与申请人接触;三是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的住所;四是被申请人不得接近申请人或其他指定的家庭成员的住所、学校、工作场所以及他们其他一切常去的地方;五是司法官员得帮助申请人恢复对汽车等其他生活必需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防止相对人转移财产;六是允许申请人为未成年受害人实施暂时监护。
民事保护令制度,包括“暂时保护令”和“保护令”等。
这种保护令的有效期一般为1至2年。
它准许妇女可先不提出离婚请求,而单独向法院申请民事保令。
家暴受害妇女可通过两个途径实现保护令上规定的保护:一是打电话找警察,丈夫违反保护令的规定,警察可以将丈夫逮捕,甚至可由警察局起诉丈夫违反保护令,对丈夫进行定罪。
二是丈夫严重违反保护令的,妇女可以直接到法院自诉,要求法庭判丈夫“藐视法庭”罪。
同时,美国的许多州的州法律也赋予了申请人向原授权法院申请撤销已申请的民事保护令的权利。
二、确定强制司法干预制度以往加拿大警方也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事情,不太愿意介入家庭争端。
但自1981年以来,加拿大政府开始给积极给警察和法官提供指导性文件,鼓励警方干预家庭暴力问题。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意识的提升,对于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加。
在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因为他们作为弱势群体,需要特别的照顾和保护。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的困境,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改善。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司法救济措施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和政策已经相对完善,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问题。
对于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救助机构和救助措施建设不够健全,导致救助效果不佳。
第二,司法程序复杂繁琐。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需要依法打官司,但司法程序复杂繁琐,需要律师等专业人士的介入,对于一些贫困家庭来说,无法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从而难以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缺乏效果。
即使未成年人成功获得了司法救济,但一些施暴者并没有受到严厉的惩罚,修改诉讼程序成本较高,导致司法救济并没有起到威慑效果,无法根本解决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和改善。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明确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加大对施暴者的惩罚力度,同时完善对受害人的保护机制。
加强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和配备。
需要加强对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提供救助和保护。
可以建立更多的专门救助机构和热线电话,提供24小时的救助和咨询服务,使受害人能够随时随地得到帮助。
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需要通过媒体宣传和社会教育等方式,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重视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的事业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问题需要引起广泛的关注和研究。
只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加强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和配备,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才能够真正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发生。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他们应该在温馨和关爱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
现实中并非所有未成年人都能享受到这样的幸福。
据统计,全球有数百万未成年人每年都遭受着家庭暴力的困扰,这种行为不仅对未成年人本人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也对整个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
在这样的背景下,司法机构的介入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进行研究,并提出一些建议。
我们需要明确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家庭暴力包括身体虐待、心理压迫、性侵害等各种形式。
在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暴力的影响下,其身心健康往往会受到较大的伤害。
长期以来,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伤害一直被人们忽视,但实际上这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在心理层面,受害未成年人可能会出现焦虑、抑郁、自卑等问题;在身体层面,他们可能会受到打伤、性侵害等身体伤害。
这些伤害不仅会影响未成年人的成长,还可能会在未来对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人际关系等方面造成负面影响。
我们需要关注司法救济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中的作用。
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时,司法机构应当及时介入,并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司法机构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来制裁施暴者,对其进行惩罚和教育,以达到震慑和预防的效果。
司法机构应当帮助未成年人走出家庭暴力的阴影,包括提供心理咨询、庇护和疏导等服务,以帮助他们尽快康复。
司法机构还可以通过立案调查等手段,收集相关证据,为受害未成年人争取合法权益,让他们得到公正的司法救济。
现实中存在一些问题,司法救济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中并不十分完善。
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针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较为滞后,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处罚也不够明确。
一些未成年人因为年龄问题,难以通过司法途径争取自己的权益,这也给未成年人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一些司法机构在处理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时,可能会因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不足,造成对受害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家庭是人们生活中最重要的社会单位,而家庭暴力却是破坏家庭和谐的一种重要因素。
据统计,每年全球约有数百万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这一数字令人震惊。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安全至关重要。
在家庭暴力问题上,未成年人往往是最无助的一群。
他们通常缺乏知识、能力和资源来寻求帮助,往往被困在受害的漩涡中无法自拔。
在这种背景下,司法救济成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关键手段。
司法机构应当扮演积极的角色,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健康权和发展权。
当前司法救济措施的实施情况如何,是否能够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仍有待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通过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进行深入研究,可以为相关部门制定更加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提供借鉴和指导,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1.2 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在于探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情况,并分析现有的司法救济措施所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
通过深入研究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定义、特点以及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以及对现行司法救济措施的分析,旨在为完善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司法救济机制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本研究,希望可以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和关注度,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构建。
1.3 研究意义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对未成年人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
而对于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从现实意义来看,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家庭暴力的伤害,是社会责任和义务。
通过研究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措施,可以更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提高其生存环境的质量,减少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暴力的风险。
从理论意义来看,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可以为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持和实践经验,促进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和落实。
家庭暴力的救济现状及对策分析

基础之一。 但是 日 益突出的家庭暴力却影响了家庭
的和谐 、 社会 的稳定 , 从某 种 角度来 看 , 危害 性更 其
强于普通 的暴力 犯罪 。主 要表 现在 : ( ) 一 家庭 暴 力造 成婚 姻 关 系紧张
家庭 的不 和谐使 家庭丧 失 了应有 的功 能 , 为社
会增添了不稳定因素 , 直接影响着社会 的安定 。当
这个意义上讲 , 家庭暴力也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二、 当前 家庭 暴 力 的救 济现 状
《 婚姻法》 明确规定 , 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 事赔偿 , 但实践中 , 受害妇女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仍
家庭 , l 即 亿个家庭中存在家庭暴力 , 中 9 %以 其 0 上是针对妇女的暴力 。例如 : 甘肃省妇联 系统近 5
年来 的信 访 接待 中有 2 %左 右是 反 映 家庭 暴 力 问 5
即使没有受到殴打 , 见到家庭暴力与受到身体虐待
的孩 子所 受 的伤害 同样严 重 。在 一个 充满 暴力 、 叱 骂 、 恨 和悲 愤 的家庭 中成 长 的子 女 , 多 患有 恐 怨 大
( ) 三 家庭 暴 力危 害社 会 的和谐稳 定
障机制和社会救助机制 , 家庭暴力屡禁不止 , 逐渐
成为社 会公众 普遍关 注 的焦点 问题 。
一
、
家庭 暴 力及 其危 害性
和睦安 宁的家庭 关 系 , 仅是每 个 家庭成 员人 不 生幸 福 的重要 内容 , 也是 建设社 会 主义 和谐社 会 的
题。 由于家庭暴力具有的与其它暴力伤害行为所不 同的特点 , 致使家庭暴力认定难 、 制裁难 、 受害者起 诉难 、 取证难 、 寻求救助难 , 加之缺乏有效的法律保
试论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

对共 同生活 的家庭成 员 , 给家庭成 员的身体 、 并 精神 等方 面造成 一定程度 的伤 害后果 。与其他暴 力行为相 比较具 有 以下特点 : 第一 , 家庭暴力 的家庭 性和违法性 。 第二 , 家 和持久性 。第 四 , 段 的多样性 。第 五 , 手 家庭 暴 力具 有隐
而在英 国,5 左 有的女性 曾经受 到家庭暴力 , 有两 2% 每周 名女性 凶家庭暴 力而死亡 。而 近年来 中国的家庭 暴力案 件 也呈现 上升趋 势 。[ 国妇联 曾进行 过调查 , 近 1 2 1 全 有 % 的女性 常年 遭受 丈夫 的家庭暴 力 .超过 8 %的女性 遭受 过殴 打。 国务 院 曾发布过 关于女性 状『 白皮 书 , 兄的 发现
家庭暴力 问题是 导致离婚产 生的最主要 的因素 之一。而 在 家庭暴 力 中 , 以男性 对女性 实施 的家 庭暴 力 占绝大 也
部 分 [ 3 ]
度 的情况 , 可以处 以有期徒刑 或拘役及管 制。另外 , 在实 施 家庭暴力具有 其他 行为 的 , 还可能 同时触犯其他刑罚 , 但在执 行过程 中面临许多 问题 。2 0 年修订后 的 《 01 婚姻 法 》 也对 家庭暴 力做 了更为详 细具 体的规定 , , 以法 律方 式 明确禁止家庭 暴力 的存在 . 而且规定 当地居委会 、 村委 会及 所在单位有 义务对家庭暴力行 为进行劝 阻。对于所 发 生的家庭暴力 , 受害人也有 权 向上述部 门进行报告 。 同
暴力产 生的重要原 因。 然后 , 喜新厌 旧和婚外两性关 系的
发生是 导致家庭暴 力的主要原 因之 一。 另外 , 生理上 男性
明, 本文中所论述 的家 庭暴力指夫妻 间的家庭暴 力。… 对于家庭暴 力 , 般认 为是一个 国际术语 . 一概念 一 这 是在2 世纪9 年代 引入 中国的。 0 0 由于各 国国情不 同,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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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救济论文摘要:家庭暴力对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成员造成严重损害,必须予以制止,但我国目前尚无防范救济体系。
因此,有必要对家庭暴力的救济进行研究。
近年来,关于家庭暴力的报道越来越多,现状之惨烈,后果之严重,令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
其不仅严重损害了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而且破坏了家庭的稳定与幸福、影响了社会的安宁和发展。
因此,对家庭暴力进行有效救济,已经成为人们所关注的婚姻家庭中的焦点。
一、家庭暴力现状考察自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和投诉均反映出家庭暴力的严重性。
1995年国务院《中国妇女的状况》白皮书公布:全国2.67亿个家庭,离婚率1.54%,约40万个,其中1/4起因于家庭暴力。
2000年全国妇联系统来信来访分类情况统计中,婚姻家庭类投诉和咨询约占总数的50.3%,其中反映家庭暴力的案件占该类投诉总数的15.5%。
《中国妇女报》“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显示:11.2%的女性曾挨过丈夫的打,全国妇联信访处1995年共收到要求保护妇女权益的信件128,900件,接待此类来访1,600人次,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占30%左右。
该报记者在吉林省部分地区妇联采访时了解到,自1993年以来,在各级妇联接待的来信来访中,婚姻家庭类占70%~80%,而其中属于家庭暴力的案件达40%左右,农村个别地方达70%之多。
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的社会调查分项目,于2000年12月~2001年2月在浙江、湖南、甘肃三省九市(县)通过调查显示:77.9%的农村居民和65.8%的城市居民表示,在孩童时代遭受过父母打骂。
而在调查夫妻打架动手频率问题时,有34.7%的人承认有过家庭暴力的经历。
据反家暴项目和其他调查显示,在家庭暴力受害者中,女性占75%~90%以上。
这一调查结果与2004年北京市妇联从事的家庭暴力问卷调查数据不谋而合。
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我国一个普遍存在且亟待解决的严峻社会问题,应积极采取救济措施,防治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原因分析(一)历史原因。
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男女两性的地位一直不平等,而且“三纲五常”作为封建社会中最主要的伦理道德规范一直影响至今。
尤其父权和夫权思想在人们的头脑意识里还有很大市场,无论夫妻关系还是亲子关系,男性在家庭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以自己的意志支配整个家庭,家庭成员须无条件服从。
许多人视老婆和孩子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认为打骂老婆和孩子是天经地义之事。
甚至把打骂老婆视为解决家庭矛盾的途径,打骂孩子则是教育子女成长的方法。
此外,“三从四德”封建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使得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极其低下,常常是逆来顺受不敢反抗,对家庭暴力几乎是容忍和麻木,从而强化了被害人的角色。
(二)社会原因。
我国民间一直流传着“清官难断家务事”、“打是亲、骂是爱”等之类说法,即使科学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还有相当多的人依然持有这种观点,认为家庭纠纷纯属自家常事,甚至把夫妻之间的打骂现象视为情感粘合剂。
所以,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夫妻间的分内之事或是家庭内部的私事,外人不应过问或干涉,甚至还有人认为对他人家庭事务干涉是无道理的,也是不道德的。
从而未能及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鲜有部门主动管理,产生了真空地带,在一定程度上姑息放纵了家庭暴力,使其愈发日益严重,许多不该发生的家庭暴力最终演化为犯罪。
而往往也只有家庭暴力演化为犯罪时,才引起人们的关注。
(三)家庭原因。
我国绝大多数家庭历来传统是“男主外女主内”,从而使得大多数妇女只能从事家务,照料子女,被严格限制在家庭当中。
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间的经济收入差距较大。
一般来说,大多数女性的收入明显低于男性,造成大多数家庭中男女经济收入不平衡,其直接结果是家庭经济地位的落差,这就势必导致家庭主从地位过于悬殊,许多男性因此而具有一种优越感。
另外,某些家庭中存在大男子主义,这些男性视自己为整个家庭的主宰,其家庭地位明显高于其他家庭成员,夫权作为家庭权威成为了家庭生活当中的主要思想,家庭暴力发生也就在所难免。
此外,其他诸如因男性染有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遭到家庭其他成员的反对后,也会引发家庭暴力。
(四)婚姻原因。
作为婚姻家庭的核心主角,婚姻中的男女两性承担着养老育幼的义务。
但因经济收入紧张、家务琐事、赡养老人、教育子女等原因,夫妻之间经常会产生分歧、发生纠纷。
如果夫妻之间不能互相尊重理解、体谅忍让,会导致夫妻之间感情不和,进而恶化。
特别是受国外性解放思潮的影响,找情人、“包二奶”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导致婚外情频发与泛滥。
喜新厌旧之下感情渐无,而施暴以图泄愤报复。
此外,婚姻质量差也是导致家庭暴力发生的婚姻原因之一。
因男女双方在婚前缺乏深入了解草率结婚,以至于婚后未能建立起良好的感情。
彼此之间除了履行法律上的应有义务,很少有其他方面的沟通。
这就使得婚姻基础极其脆弱,家庭暴力的发生也就在所难免。
(五)法律原因。
尽管我国的一些法律对家庭暴力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缺乏具体的认定和制裁标准,使得家庭暴力的立法表现出明显不足:(1)家庭暴力散见于不同法律中,至今未能形成完善的防范、制裁体系;(2)受害者属于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积极救助,但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欠缺对受害者法律援助方面的规定;(3)尽管婚姻法规定居委会和村委会对家庭暴力应予劝阻、调解,但往往因调解无约束力而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作用;(4)虽然相关法律赋予受害者一定的救济权利,但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中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受害者举证困难。
因此,一旦发生家庭暴力,受害者无法得到法律的及时救济。
三、家庭暴力危害后果(一)造成身心伤害。
因大多数施暴者通常采取殴打、捆绑、残害等手段对受害者进行伤害,造成受害者身体不同程度的明显病变。
据有关资料显示:家庭暴力所致的伤害中,轻微伤为83.63%,轻伤为14.85%,重伤为1.52%。
同时,因施暴者的手段过于恶劣或残忍,使受害者的精神受到强烈刺激而导致精神伤害。
(二)影响家庭稳定。
受害者因经常或长期受到家庭暴力的折磨,对施暴者的感情渐无,并对家庭失去信心,使得幸福的家庭蒙上阴影,甚至受害者还会厌恶家庭而离去。
原本稳定的婚姻开始出现裂痕乃至最终破裂,从而导致家庭破碎,丧失其应有的社会功能。
据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全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1/4就缘于家庭暴力。
(三)妨碍社会发展。
受害者受到伤害后,会产生悲观、失望乃至厌世情绪,丧失生活信心,参与社会生产活动的积极性也会有所降低。
另外,无论施暴者所针对的是成年家庭成员还是孩子本人,都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良后果。
在这样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孩子,心理会留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容易患上恐惧、焦虑、孤独、自卑等心理障碍,甚至将会影响其行为模式及价值取向。
若得不到及时诊治,可能会敌视或报复社会,走上犯罪道路。
(四)引发报复犯罪。
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折磨,有些受害者在无法继续忍受的情形下,往往会失去理智,产生极强的报复心理,因此误入犯罪歧途。
受害者34岁的北京市房山区农村妇女王某就是这样一个悲剧。
长期以来,重男轻女的丈夫将没有儿子的怒火发泄到妻子身上,动辄打骂。
2004年10月27日,因不堪忍受近10年的欺凌与折磨,王某用铁锤砸死其夫,而被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四、家庭暴力救济措施为了反对家庭暴力、制裁施暴者、保护受害者,建立一个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和发展,必须采取相关救济措施,构筑一个有效的保障、防范机制。
(一)积极推进综合治理1、加强普法宣传工作。
家庭暴力频发不止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当事人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
施暴者认为,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乃天经地义之事,而受害者虽明知自己受到不应有的伤害,但与施暴者的心态几乎一致,想法如出一辙,认为自己受到惩罚是罪有应得,不懂得通过正当途径进行救济。
所以,相关部门应加强普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让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有效地渗透到社会成员的工作和生活当中,以提高其法律意识,培养其法制观念。
2、公安机关积极干预。
《婚姻法》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据此,当受害人遭受到家庭暴力时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对于家庭暴力严重的,公安机关应视具体情况给予施暴者以行政处罚甚至作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以遏制家庭暴力之风在社会上愈演愈烈。
3、有关组织及时介入。
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的妇联的根本任务,各级妇联要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关注家庭暴力,为深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撑腰”。
另外,《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
《婚姻法》之所以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受害人所在单位介入家庭暴力以法定的形式确定下来,就在于可以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
在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时,从挽救家庭、维护社会稳定立场出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受害人所在单位有义务予以劝阻、调解。
(二)建立民间救助机制。
家庭暴力的防范和救助固然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但也离不开民间力量的参与。
可以发动社会上关注并有志于反对家庭暴力的人员积极参与到具体工作中来,利用网络、咨询热线等途径建立民间救助组织,包括由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以及相关人士等志愿者组成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社区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家庭暴力救助协会等等,建立起一个有效的民间救助机制。
(三)提高自身保护意识。
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一旦发生家庭暴力,受害者应该提高自身保护意识,学会懂得维护自身权益,敢于对家庭暴力说“不”。
在婚姻当事人之间,发生家庭暴力后,受害者可与施暴者解除婚姻关系,以结束家庭暴力所带来的伤害;另外,受害人受到伤害的,不必忍气吞声,胆小怕事,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提起刑事自诉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四)提高有效司法救治1、加快相关立法进程。
目前,英国、新西兰等国已制定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为制止本国的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而我国目前尚无相关专项法律。
不过,我国部分省市于近年来对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工作做出了有益探索。
自湖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3月31日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以来,已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该方面法律文件。
与此同时,我国一些来自公检法司、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各级妇联组织、NGO以及医疗系统的志愿者,在中国法学会的支持下,于2000年6月启动了《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的项目,并于2003年建立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民间网络和研究中心,致力于反对家庭暴力的调查研究,提出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建议稿,而且已经提交给了全国人大议案委员会和全国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