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姻家庭暴力的一些法律救助
家暴典型案例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家暴案例进行法律分析,探讨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法律责任以及法律救济途径。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李某(女)与王某(男)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李某发现王某有家暴行为,经常殴打、辱骂她。
在忍受了多年家暴后,李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王某承担家暴赔偿责任。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家暴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一、准予李某与王某离婚;二、王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三、法律分析(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1. 主体特征: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2. 时间特征:家庭暴力具有持续性、反复性,往往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不断发生。
3. 方式特征: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暴力等多种形式。
4. 法律特征: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侮辱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加害人承担家暴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财产损失等。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行为,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途径1. 法律援助:受害人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获得专业律师的帮助。
家暴婚姻保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家庭暴力,作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也破坏了家庭的和谐稳定。
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和谐。
本文将对家暴婚姻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家暴婚姻保护法律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行为的禁止、家庭暴力案件的救助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家暴婚姻保护法律规定详解1. 家庭暴力的定义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 家庭暴力行为的禁止《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成员之间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3. 家庭暴力案件的救助措施(1)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2)家庭暴力案件的强制报告制度《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3)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临时庇护《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给予临时庇护,提供必要的临时住宿、生活救助。
4. 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法律救济途径

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法律救济途径婚姻是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一环,然而,即使是最稳定的婚姻也不免会出现纠纷和问题。
当夫妻关系出现矛盾时,法律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以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公正。
本文将详细介绍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常见法律救济途径。
一、协议调解协议调解是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一种非诉讼方式,其核心是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达到调解纠纷的目的。
在夫妻关系中,协议调解可以应用于许多方面,例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以及财产赡养等问题。
协议调解的好处在于避免了对婚姻关系的进一步伤害,保护了夫妻之间的积极互动。
二、仲裁仲裁是另一种常见的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方式。
与协议调解相比,仲裁的特点是由专业的仲裁员根据法律和证据作出裁决。
仲裁的好处在于速度快、程序简单,并且双方对结果具有约束力。
在仲裁过程中,夫妻双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仲裁可以解决许多与财产、债务和抚养权相关的问题。
三、诉讼当夫妻关系纠纷无法通过协议调解或仲裁解决时,诉讼是最后的法律救济途径。
在诉讼中,夫妻双方可以将纠纷提交给法院,由法官依法作出判决。
诉讼程序包括起诉、答辩、听证、证据调查和裁决等步骤。
夫妻双方在诉讼中应雇佣律师代理自己的利益,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四、财产分割财产分割是婚姻家庭纠纷中较为常见的问题之一。
在夫妻关系结束时,夫妻双方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分割共同财产。
财产分割可以通过协议调解、仲裁或诉讼来实现。
在财产分割中,夫妻双方需要清楚地列举和评估共同财产,并根据各自的权益进行分割,以确保公平和公正。
五、子女抚养权当夫妻关系破裂时,尤其是涉及到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法律救济显得尤为重要。
子女的福祉和权益应始终置于首位。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仲裁或诉讼来解决子女抚养权的纠纷。
在决定子女抚养权时,法院会考虑到孩子的福利、父母的抚养能力和孩子与父母的亲密关系等方面的因素,以做出最佳决策。
六、暴力家庭救助家庭暴力是婚姻家庭纠纷中最严重的问题之一。
关于家暴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案件频发,给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家暴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家暴案件的法律责任、救济途径以及预防措施。
二、家暴案件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家庭暴力案件,如果情节严重,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于家庭暴力案件,受害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殴打他人的;(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情节较重的;(四)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六)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
对于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施暴者进行行政处罚。
三、家暴案件的救济途径1.报警求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依法调查处理。
2.法律援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3.提起诉讼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调解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浅谈国外家庭暴力救济制度

浅谈国外家庭暴力救济制度如今,家庭暴力已然成为一个跨越了意识形态、国界、阶级、种族的全球性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在国外的许多国家,防治家庭暴力已经积累了许多成熟的理论和制度,并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得到检验。
目前,我国还没有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项立法,反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制度和社会实践都尚不完善,这些成熟的制度经验无疑对推动我国家庭暴力立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设立民事保护令制度在美国,启动民事保护令是家庭暴力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时最常使用的保护途径之一。
所谓民事保护令,是法院为保护特定人,使其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而发布的强制性的禁止家庭暴力加害人为某些特定行为的命令或判决。
民事保护令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家暴受害人进行救济:一是禁止保护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或其他指定的家庭和家族成员实施暴力或威胁实施暴力;二是禁止被申请人采用电话、跟踪、骚扰及其他一切可以和申请人通讯的手段与申请人接触;三是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的住所;四是被申请人不得接近申请人或其他指定的家庭成员的住所、学校、工作场所以及他们其他一切常去的地方;五是司法官员得帮助申请人恢复对汽车等其他生活必需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防止相对人转移财产;六是允许申请人为未成年受害人实施暂时监护。
民事保护令制度,包括“暂时保护令”和“保护令”等。
这种保护令的有效期一般为1至2年。
它准许妇女可先不提出离婚请求,而单独向法院申请民事保令。
家暴受害妇女可通过两个途径实现保护令上规定的保护:一是打电话找警察,丈夫违反保护令的规定,警察可以将丈夫逮捕,甚至可由警察局起诉丈夫违反保护令,对丈夫进行定罪。
二是丈夫严重违反保护令的,妇女可以直接到法院自诉,要求法庭判丈夫“藐视法庭”罪。
同时,美国的许多州的州法律也赋予了申请人向原授权法院申请撤销已申请的民事保护令的权利。
二、确定强制司法干预制度以往加拿大警方也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事情,不太愿意介入家庭争端。
但自1981年以来,加拿大政府开始给积极给警察和法官提供指导性文件,鼓励警方干预家庭暴力问题。
婚姻法中对被虐待配偶的保护措施解析

婚姻法中对被虐待配偶的保护措施解析婚姻是一个人生最重要的决定之一,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婚姻可能会变得不幸,甚至出现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对被虐待的配偶造成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
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婚姻法中包含了一系列保护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本文将对婚姻法中对被虐待配偶的保护措施进行解析。
首先,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范畴和危害程度。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包括肢体伤害、精神虐待、侮辱、恐吓以及其他危害身心健康的行为,并分为一般家庭暴力和严重家庭暴力两种情况。
这种明确的定义使被虐待配偶有法律依据来寻求保护。
其次,婚姻法规定了保护被虐待配偶的紧急保护措施。
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受害者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紧急保护令来保护自己。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紧急保护令可以包括暂时离开共同居所、限制施暴者接近受害者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这种紧急保护措施的存在,为被虐待配偶在危急时刻提供了及时的帮助与保护。
第三,婚姻法规定了保护被虐待配偶的诉讼程序。
如果受害者决定起诉施暴者,他们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财产和赡养费。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简化的诉讼程序,以便被虐待配偶更容易获得司法保护。
例如,婚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有被虐待的配偶存在,法院应当优先审理,并加强对被虐待配偶的保护。
第四,婚姻法规定了社会保护机制,以帮助受害者重建生活。
根据婚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地方妇联、儿童保护组织等应当建立和完善对被虐待配偶和儿童的救助体系。
这些组织将为受害者提供心理帮助、法律援助等多方面的支持,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最后,婚姻法中也规定了对施暴者的制裁措施。
根据婚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对施暴者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甚至对其判处刑罚。
施暴者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起到震慑作用,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总结来说,婚姻法对被虐待配偶的保护措施是全面而严格的。
从定义家庭暴力的范围和危害程度,到提供紧急保护措施,并规定了诉讼程序和社会保护机制,以及对施暴者的制裁措施,这些措施共同构成了一个综合的法律框架来保护被虐待配偶的权益。
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与法律救助

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与法律救助家庭暴力是指在婚姻、亲子关系或其他家庭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身体、心理或经济上的虐待、威胁或控制行为。
这种行为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严重干扰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为了预防和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并提供法律救助措施。
一、预防措施预防家庭暴力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教育宣传:通过开展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了解。
学校、社区、媒体等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宣传海报、讲座、电视节目等方式,向公众普及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增强对家庭成员的尊重和关爱。
2. 建立支持体系:建立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支持体系,包括咨询热线、庇护所等。
这些机构可以为受害者提供情感支持、法律咨询和庇护等服务,帮助他们重建自信,摆脱暴力环境。
3. 加强法律保护: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法律保护力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执法力度。
这包括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刑事责任,加大对施暴者的处罚力度,同时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法律救助措施当家庭暴力发生时,受害者可以寻求法律救助。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救助措施:1. 保护令:保护令是一种法律措施,可以保护受害者免受施暴者的进一步伤害。
当受害者向法院提出申请后,法院可以下达保护令,限制施暴者接近受害者,禁止施暴者进行威胁、骚扰或伤害行为。
2. 暂时离婚:在某些情况下,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暂时离婚,以保护自己和子女的安全。
暂时离婚可以暂时解除受害者与施暴者的婚姻关系,同时规定一定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事项。
3. 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的受害者,可以向相关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可以提供免费或低价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帮助受害者了解自己的权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小明和小红是一对已婚夫妻,他们婚后不久,小明开始对小红实施家庭暴力。
小红受到了肢体和心理上的伤害,生活在极度恐惧和压力之中。
家暴纠纷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频发,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严重的伤害。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家暴纠纷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家暴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四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三、家暴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案例一:张某与妻子李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张某用拳头猛击李某头部,导致李某头部受伤。
经鉴定,李某头部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分析: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张某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案例二:王某与妻子赵某结婚多年,王某长期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
赵某不堪忍受,向当地妇联求助。
经调解,王某同意与赵某离婚,并赔偿赵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分析:本案中,赵某作为受害者,有权向有关单位求助。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的规定,妇联等机构应给予帮助。
同时,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家暴纠纷案件的预防和处理1.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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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设置摄像录音器材以备举证呢?离婚诉讼中谁又愿意出庭 再次,对于受害人提出的可能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离婚诉讼,应
作证呢?仅凭受害人的伤痕无法证明确为另一方所侵害,而受害 坚决判决离婚,以免受害人在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继续遭受对方
方的证言往往会被对方以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为由进行抗 的侵害;最后,对于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法院不仅应该支持离婚
国妇联的大力推动下,《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法》的专家建议稿日 导性案例等方式规范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以上的做法很值
前已出炉。对于统一的反家庭暴力法应该离我们越来越近。
得借鉴和推广。
(二)凸显公安机关的反家庭暴力作用
(四)推动社区、妇联等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救助
公安机关在预防、制止家庭暴力方面,有着其他政府部门无
关键词 家庭暴力 法律救助 社会和谐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59-02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
如何寻求保护,即使执法人员也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法可依或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自理解不同。没有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保护应该说只是流于表
的规定大多为原则性规定且数量较少,更散布在多部法律中,可 害事实举证后,由对方承担证明其并非侵权行为人的举证责任,
操作性较差。因此建议国家对防止家庭暴力统一立法,在借鉴外 如果无法证明的,推定其为侵权行为人,降低证明标准,强化法院
国经验的同时,吸取我国部分省市实施防止家庭暴力地方法规的 调查取证和释明;二是引入人身保护裁定制度,在先期珠海市香
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 面的形式,未能体现相关规定的法律效力。虽然近年来,陆续有
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 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预防家庭暴力的法规政策,如 2000 年湖南
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第一个预防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关于预防
款直至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能够对施暴人形成威吓作用并可直 的法律咨询、帮助,这种做法给予了家庭暴力受害人一个接受法
接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可由公安机构立案侦查。因此,笔者 律帮助的渠道,有利于受害人在保护隐私的情况下得到法律解答
认为,公安机关在防范家庭暴力中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如对每 和帮助,效果是十分明显的。不过笔者认为,如果能过将这种救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单靠某个部门无法解决,只有各
法替代的主要作用。首先,110 作为一个深入民心的急求窗口, 个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共同解决,才有可能得到改善。作为社区 是家庭暴力受害者第一时间寻求的最直接最有效的保护;其次, 的居委会,是接触民众的第一前线,如果能够多关心有需要的家
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分布在各个居民区域,了解熟悉本辖区居民 庭,在社区提供普法宣传,定期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救助活动,给
目前国家并未有特殊的立法规范家庭暴力中的举证责任,也无特
我国现有法律只有《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 殊的程序规定来处理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在查证过程主要也仅
寥寥几部法律对家庭暴力有所提及,但其中的规定均系原则性、 凭当事人自己陈述,如果只有夫妻双方,且各执一词,公安机关将
抽象性规定,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及执行力,不仅受害人不知道 很难做出判断,估计这也是公安机关不愿立案的原因之一吧。即
样调查显示,我国家庭暴力在普通人群中的发生率高达 34.7%。 现实中,对于普遍存在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审判机关都不能给
(三)程序的缺失和不足 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内部,一般不为外人所知,除了家庭成
予婚姻中的受害人帮助,那原因在哪呢?
员,他人很难了解事实真相,因此也造成受害人举证困难的问题。
(一)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立法尚需大力完善
男方换门锁未能入内,于是报警,警方出警后对双方进行调解并 也挽救了多数家庭。但对于家庭暴力的遏制却效果越来越小,执
要求男方给钥匙女方,但并未对男方进行处理;第三次,双方深夜 法不力换来的是肆无忌惮和变本加厉。前案例就是力证,公安机
发生争执,在楼下住宅小区男方殴打女方,现场有保安等人,报警 关接警后始终是以调解方式处理,而对受害人一而再、再而三的
精华,推出一部可操作性强的防止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定 义、预防的原则、暴力的调查认定、保护的措施、施暴人承担的责
洲区人民法院试点的基础上,再指定 7 家试点法院,全面推行人 身保护令;三是试点组建家事审判合议庭;四是发布涉家暴的指
任以及各政府部门应担的职责都做出明确规定。可喜的是,在全 导性案例,在试点法院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省法院将以发布指
辩。实际上,举证难是摆在受害人及司法人员面前的一道坎。 请求,还应支持赔偿请求,同时尽可能地在媒体上进行宣传,以形
三、家庭暴力法律救助的完善
成一定的社会影响。近期,我们看到了一些司法机关正在积极地
(一)立法根源上的完善
探索、实践,如广东高院 2010 年公布四项措施,对遏制家暴打出
守法执法,首先需要的是有法可依。现行法律关于家庭暴力 “组合拳”:一是要求法官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在受害人完成受侵
的一般情况,有利于调解制会、家庭将会更加
道、居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有着良好的合作,能够更好的联合各 和谐。现在,妇联已经开展对妇女儿童的法律救助活动,在固定
部门处理家庭暴力;最后,公安机构代表着国家的强制力,有着罚 地点与法律工作者合作,长期给予社会大众关于家庭婚姻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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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男方构成家庭暴力,私下的理由是没有公安机关的笔录也无法 力,致使家庭暴力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定,有关离婚的要求和损害
医鉴定,无法认定。此结果造成当事人多打一次离婚诉讼并得不 赔偿要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终侵害人只须接受离婚的
到损害赔偿。这个案例在现今有一定的代表性,据全国妇联的抽 结果,而往往未受法律的惩处。
作者简介:陈松斐、唐晖,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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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纬·
2010 年 5 月(下)
使有他人在场,由于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影响,大部分人也不愿意 据日常生活习惯予以认定,可以带有法官主观的判断;其次,对于
出来作证,甚至是不敢出来作证。而在审判程序,举证家庭暴力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当适当放宽要求,由于家庭暴力属双方隐
则更为困难,首先,法律规定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其次,举证需要 私,很难取证,因此,可以采纳如医院诊疗凭证、报警回执等能够
证据能形成证据链;再次,证人需要亲自出庭作证;最后,手机信 证实确系被侵害的证据,而不能要求当事人承担就侵权人、侵权
息、录音等证据比较难得到法院的认可。试想,谁会在结婚后在 事实、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形成一个证据体系的高难度举证责任;
2 010 年 5 月(下)
·法律经纬·
浅谈婚姻家庭暴力的一些法律救助
陈松斐 唐 晖
摘 要 家庭暴力是家庭破裂、婚姻灭亡的主要杀手,也是破坏社会和谐的一大因素。不少专家学者从家庭暴力的根源、
属性等方面入手,试图解决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但至今尚无解决此问题的良策。本文试从法律救助的层面提出一些思
路,共同构建幸福婚姻家庭。
庭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法律救助,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目标。法律救助,存在
实践中,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司法机关都不应让家庭暴力的 着一个不断完善改进的过程,只有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满足受
受害人在诉讼时仍无法得到救济。首先,对于离婚诉讼当事人提 害人得到救助的效果,才能体现其价值!也才能构建我们和谐的
出的家庭暴力认定,应该综合各方陈述并审查相应证据,同时根 家园!
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 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2000 年广东省出台的《关于处理婚姻
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的规定,我国从法律层面第一次就家庭 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2009 年银川市也出
暴力做出明确定义。虽然尚未以法律形式予以定义,但足以形成 台了《银川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等等,但全国性的法律至
甚至未对双方及现场人员进行调查笔录,更未对男方进行处罚。 侵害人构成心理压力——下次再犯可能要麻烦了!只有制裁才
后双方因离婚提起诉讼,在女方出具报警回执以及医院病历、缴 会最大可能地遏制打人者实施家庭暴力。而法院作为权利保障
费凭证并且男方承认当时确有推打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却未能认 的最后屏障,又往往基于调解的目的或其他原因不愿认定家庭暴
一次家庭暴力的报警求助均按章开具报警回执,对当事人、在场 助推广到社区,通过与居委会的合作,开展定期、定点的法律解
人员进行笔录,对构成人体伤害的还应及进行法医鉴定;对施暴 答,会使更多的受害人得到及时、方便的法律帮助,也使更多的受
人、施暴次数建立档案资料;与街道、居委、妇联、义工等部门构建 害人第一时间懂得如何去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懂得如何去防范
统一认识,避免法出多门,也使执法有了统一标准。
今尚未出台,即使呼声很高的《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法》也仅仅是
二、有关家庭暴力现状及法律救助的不足
尚在研究。
上述司法解释颁布实施近 8 年来,是否能够依据该规定就足
(二)司法实践的不足
以认定家庭暴力呢?根据笔者的经历,仅有该定义还远远未能在
俗话说得好“夫妻床头吵架床尾和”,实践中,不少执法者始
一个联动机制,在当事人报警处理后由居委、妇联、义工等介入协 家庭暴力行为,懂得如何仍能维系婚姻家庭关系,以期在家庭暴
调,效果会更好;在受害人多次表示不愿对施暴人进行处罚时,可 力发生后能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制止暴力再度发生。
以根据记录在档的施暴人施暴次数,在达到一定程度时对施暴人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虽然是一个涉及社会、家庭、工作、生活、
实践中认定家庭暴力。笔者曾办理一个离婚诉讼,男女双方结婚 终认为,夫妻间的暴力是家庭内部纠纷,本着挽救一个家庭的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