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法律救济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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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典型案例的法律分析(3篇)

家暴典型案例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家暴案例进行法律分析,探讨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法律责任以及法律救济途径。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李某(女)与王某(男)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李某发现王某有家暴行为,经常殴打、辱骂她。

在忍受了多年家暴后,李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王某承担家暴赔偿责任。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家暴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一、准予李某与王某离婚;二、王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三、法律分析(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1. 主体特征: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2. 时间特征:家庭暴力具有持续性、反复性,往往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不断发生。

3. 方式特征: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暴力等多种形式。

4. 法律特征: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侮辱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加害人承担家暴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财产损失等。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行为,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途径1. 法律援助:受害人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获得专业律师的帮助。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影响成年人,也会对未成年人造成长期的心理和身体伤害。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许多未成年人在家庭中遭受各种形式的暴力,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等。

这些暴力行为不仅会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也可能导致他们终生的心理创伤。

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不仅会对他们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造成损害,还会影响他们的学业和人际关系。

未成年人在家庭暴力环境中长大,容易形成消极的行为模式和心理状态,甚至可能将来对他人产生暴力行为。

研究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深入了解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探索现阶段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司法救济的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与挑战,改进现有的司法救济措施,建立更完善的保护机制,可以更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2000字】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后的心理、情感和行为影响,分析当前司法救济制度在处理未成年人家庭暴力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通过研究,旨在为完善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司法救济措施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促进相关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环境。

通过对现有司法救济情况的全面调研和分析,旨在找出司法救济存在的问题与挑战,进一步提出改进现有措施的具体方案与实施策略,以期建立更加完善和有效的家庭暴力预防和救助机制,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法律保障,促进社会全面和谐发展。

1.3 研究意义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而家庭是他们成长的最重要的环境之一。

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却是不可忽视的。

在许多家庭暴力案件中,未成年人往往是最无辜、最脆弱的受害者。

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研究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可以为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

《2024年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范文

《2024年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范文

《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篇一一、引言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还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深远影响。

近年来,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各国开始重视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本文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对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家庭暴力的概念与特点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等。

其特点包括隐蔽性、长期性、复杂性等。

由于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受害者往往难以寻求有效的法律保护。

三、家庭暴力立法现状及问题目前,各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立法内容不够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认定标准、处罚措施等方面存在不足。

其次,法律执行力度不够,司法实践中存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

最后,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足,导致受害者难以得到有效的社会支持。

四、民事法律规制在家庭暴力中的地位与作用民事法律规制在家庭暴力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首先,民事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如人身安全保护令、离婚救济等。

其次,民事法律规制可以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通过规定责任方承担民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

最后,民事法律规制可以促进社会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形成全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氛围。

五、完善家庭暴力民事法律规制的建议为进一步完善家庭暴力民事法律规制,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立法内容。

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认定标准、处罚措施等,确保法律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2. 加强司法实践。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3. 提高社会认识。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4. 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

加强公安、法院、妇联等部门的合作,形成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合力。

5. 完善救济制度。

建立健全的救助机制,为受害者提供心理疏导、经济援助等帮助。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意识的提升,对于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加。

在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因为他们作为弱势群体,需要特别的照顾和保护。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的困境,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改善。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司法救济措施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和政策已经相对完善,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问题。

对于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救助机构和救助措施建设不够健全,导致救助效果不佳。

第二,司法程序复杂繁琐。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需要依法打官司,但司法程序复杂繁琐,需要律师等专业人士的介入,对于一些贫困家庭来说,无法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从而难以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缺乏效果。

即使未成年人成功获得了司法救济,但一些施暴者并没有受到严厉的惩罚,修改诉讼程序成本较高,导致司法救济并没有起到威慑效果,无法根本解决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和改善。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明确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加大对施暴者的惩罚力度,同时完善对受害人的保护机制。

加强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和配备。

需要加强对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提供救助和保护。

可以建立更多的专门救助机构和热线电话,提供24小时的救助和咨询服务,使受害人能够随时随地得到帮助。

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需要通过媒体宣传和社会教育等方式,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重视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的事业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问题需要引起广泛的关注和研究。

只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加强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和配备,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才能够真正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发生。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他们应该在温馨和关爱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

现实中并非所有未成年人都能享受到这样的幸福。

据统计,全球有数百万未成年人每年都遭受着家庭暴力的困扰,这种行为不仅对未成年人本人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也对整个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

在这样的背景下,司法机构的介入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进行研究,并提出一些建议。

我们需要明确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家庭暴力包括身体虐待、心理压迫、性侵害等各种形式。

在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暴力的影响下,其身心健康往往会受到较大的伤害。

长期以来,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伤害一直被人们忽视,但实际上这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在心理层面,受害未成年人可能会出现焦虑、抑郁、自卑等问题;在身体层面,他们可能会受到打伤、性侵害等身体伤害。

这些伤害不仅会影响未成年人的成长,还可能会在未来对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人际关系等方面造成负面影响。

我们需要关注司法救济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中的作用。

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时,司法机构应当及时介入,并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司法机构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来制裁施暴者,对其进行惩罚和教育,以达到震慑和预防的效果。

司法机构应当帮助未成年人走出家庭暴力的阴影,包括提供心理咨询、庇护和疏导等服务,以帮助他们尽快康复。

司法机构还可以通过立案调查等手段,收集相关证据,为受害未成年人争取合法权益,让他们得到公正的司法救济。

现实中存在一些问题,司法救济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中并不十分完善。

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针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较为滞后,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处罚也不够明确。

一些未成年人因为年龄问题,难以通过司法途径争取自己的权益,这也给未成年人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一些司法机构在处理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时,可能会因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不足,造成对受害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家庭是人们生活中最重要的社会单位,而家庭暴力却是破坏家庭和谐的一种重要因素。

据统计,每年全球约有数百万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这一数字令人震惊。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安全至关重要。

在家庭暴力问题上,未成年人往往是最无助的一群。

他们通常缺乏知识、能力和资源来寻求帮助,往往被困在受害的漩涡中无法自拔。

在这种背景下,司法救济成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关键手段。

司法机构应当扮演积极的角色,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健康权和发展权。

当前司法救济措施的实施情况如何,是否能够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仍有待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通过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进行深入研究,可以为相关部门制定更加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提供借鉴和指导,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1.2 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在于探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情况,并分析现有的司法救济措施所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

通过深入研究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定义、特点以及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以及对现行司法救济措施的分析,旨在为完善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司法救济机制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本研究,希望可以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和关注度,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构建。

1.3 研究意义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对未成年人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

而对于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从现实意义来看,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家庭暴力的伤害,是社会责任和义务。

通过研究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措施,可以更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提高其生存环境的质量,减少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暴力的风险。

从理论意义来看,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可以为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持和实践经验,促进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和落实。

家庭暴力及其法律对策研究

家庭暴力及其法律对策研究

家庭暴力及其法律对策研究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身体、精神、性或经济方面的侵害行为。

这种行为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受害者常常无法得到及时的帮助和保护。

因此,研究家庭暴力及其法律对策非常重要,以确保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并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

首先,要研究家庭暴力的原因和影响因素。

家庭暴力的原因复杂多样,可能与家庭成员的个性、文化背景以及家庭关系等相关。

通过研究不同背景下的家庭暴力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家庭暴力的根源,并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干预。

其次,要研究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干预措施。

预防家庭暴力需要从教育、宣传、立法和整体社会治理等多个方面入手。

通过加强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和警觉,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可以有效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对于已经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及时的援助和保护。

再次,要研究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家庭暴力已成为了社会问题,不仅需要家庭成员和社会机构的共同努力,还需要依法惩治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法律对策可以包括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和界定,并规定责任主体和法律制裁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要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和处罚力度,提高受害者的讼权保护和司法救济机制。

最后,要加强家庭暴力问题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家庭暴力是全球性问题,不仅在国内需要有效应对,还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多借鉴其他国家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对策经验和成果,加强国际合作和对话,共同应对和解决家庭暴力问题。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通过研究家庭暴力的原因和影响因素,可以找到预防和干预的途径;通过研究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可以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和安全;通过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可以共同应对和解决这一问题。

只有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才能有效地应对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实现家庭成员的安全和幸福。

家暴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家暴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家庭暴力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还破坏了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

本文以一起家庭暴力案件为切入点,分析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法律适用及法律责任,旨在为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提供参考。

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还对社会风气和家庭和谐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保障受害者权益,维护家庭和谐,有必要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法律分析。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1. 主体特征: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夫妻、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等。

2. 客体特征:家庭暴力侵犯的客体是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格权等。

3. 主观特征:家庭暴力具有故意性,施暴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受害者造成伤害,却故意为之。

4. 行为特征:家庭暴力表现为身体伤害、精神折磨、经济控制、性侵犯等。

三、家庭暴力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该法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制止、救助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1. 施暴者的法律责任施暴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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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法律救济问题研究[摘要]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随着家庭暴力增多,尤其是近几年对妇女暴力的现象有增加趋势,因此其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关注。

当前,有很多国家制定了法律、政策防止并试图消除家庭中的暴力现象,尤其是针对妇女的暴力现象。

因此,本文从家庭暴力的内涵概述入手,分析了我国反对家庭暴力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在此基础上从刑事、民事两方面提出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

[关键词] 家庭暴力现状法律救济70年代初,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开始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1979年联合国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是最早针对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国际性文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家庭暴力反而呈现增加的趋势。

不仅仅是在发达国家,就是在发展中国家家庭暴力也是很大程度上存在着。

目前,我国的家庭暴力问题也十分突出,很多家庭暴力事件也受到了产生了很多恶劣的影响,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因此,加强对暴力问题的研究不但有着较强的理论研究价值,也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概述(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尽管家庭暴力早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就被确定为必须认真解决的全球性社会问题之一,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学术界和理论界一直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或是权威的界定。

当前,各国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都是从广义上进行界定的。

美国律师协会全国家庭暴力委员会就是对家庭暴力就是从权利控制的角度进行定义的,即“将亲密伴侣之间用身体、暴力、威胁以及情感、性及经济方面的暴力控制界定为一方对另一方的家庭暴力。

同样,加拿大《家庭暴力受害者法案》不但将对身体、性、心理或情感的压制外包含在家庭暴力内,还将对家庭成员经济上的剥夺也作为家庭暴力包含其中,如不提供足够的食物、住房或医疗上的照顾等。

”①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概念的界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我我国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的范围很大程度上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家庭暴力的概念,使得保护的对象不仅仅局限于夫妻之间,而是在整个家庭成员之间都受到保护,这将有利于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当前,理论界普遍存在的观点认为家庭暴力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家庭暴力的发生不易察觉家庭作为社会的最基本的细胞,往往很多事情都和人们的隐私存在着很大关系,并且家庭暴力作为家庭成员之间行为,具备很大的隐私性,很多情况下具备社会属性的法律难以触及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隐私。

加上传统的观念影响很多人对家庭暴力观念是家丑不可外扬。

很多人还会考虑,就算反映到司法机关,不但会让自己和家庭的名誉收到“损害“,而且会使得家庭关系恶化,加上一般家庭中的受害者在经济状况、生活能力上较之施暴者条件缺乏,使得受害者一般多采取忍让的态度。

因此,家庭暴力具有很强的隐秘性。

(2)家庭暴力的存在具有长期性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和姻亲之间的关系,和成员之间长期的生活在一起的特性,使得家庭成员之间接触频繁、时间长久,而且成员之家具有相互依赖性,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家庭暴力,更容易导致家庭暴力出现的次数更加频繁,而且时间会更持久。

这就使得家庭暴力具有周期性。

(3)家庭暴力产生原因的复杂性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很复杂,要分农村和城市两个方面,还要分很多情况。

在农村,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很单纯,基本上就是夫妻之间吵架、离婚引起的家庭暴力比较多见,对其他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比较少见。

就农村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不如城市里复杂,在城市中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比如许多男方为强占房子、财产殴打妻子,逼其先提离婚;或是第三者插足以后,丈夫对妻子拔拳相殴,逼其离婚;有的双方或一方为下岗或无业人员,生活困难,男方承受不了生活压力为泄苦闷殴打妻子、孩子、父母等等,或者是因为其他心理疾病的病因等原因产生殴打家庭成员的情况。

(4)家庭暴力的举证责任困难对于家庭暴力行为,一般情况下受害人不愿意或者不懂得如何收集和保存证据,这样一来就使得受害人举证难的问题。

由于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审理”,“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因此,如果当事人不能举出足够的有利于自身诉讼请求的证据,法官也难以进行内心接受或者认可暴力事实。

因此这样会使得家庭暴力缺乏证据的支持也会最终难以认定。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②(1)文化观念的影响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三纲五常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还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

社会文化规范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社会环境,而这个环境构建和影响了男性对女性的暴力,因为文化是先于个人存在,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中对暴力,男性气质,女性气质,家庭的定义成为家庭暴力的根本原因,男女的生活经验和行为规范完全反应了他们存在的社会的文化传统,正是这些行为规范构成了男性暴力的主要因素。

(2)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执法缺位家庭暴力和一般普通的暴力行为有着很大的不同,它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

婚姻家庭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尚未引起人们普遍、足够的重视。

自古道“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暴力往往被人们所忽视或被视为家庭内部的私事。

这种漠视家庭成员的个人权利以及“以家庭为本位”的思想,致使执法机关不能给予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客观上更别说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给予应有的惩罚了,无法对施暴者形成一种威慑。

施暴者几乎在未付出任何成本的情况下对其他家庭成员进行了控制,在客观上纵容了施暴者。

(3)社会调节机制的弱化家庭被认为是一个私人的领域,家庭的私有化在一定意义上阻断了社会对于家庭成员的控制。

比如,现在仍然有很多人认为,打老婆、打孩子是自己家的事情,外人无权过问,这在客观上成了保护家庭暴力的消极因素。

二、我国反对家庭暴力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一)我国反对家庭暴力立法现状2001年4月28白公布的新《婚姻法》首次将有关家庭暴力的条款纳入其中,该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第二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也给予了明确的界定,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除此之外,在刑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都可以找到相应的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应对条款。

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在中央层面,反对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规定是以新婚姻法为主导,横跨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法律部门的综合性治理系统。

(二)我国反对家庭暴力立法存在的不足(1)在“家庭暴力”认定上存在着重大障碍,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虽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将其作为受害者提出离婚和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

然而,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在家庭暴力的认定上还存在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内涵、具体内容、构成要件、范围种类等相关内容未作明确界定,法律规定的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不强。

(2)民事救济措施的缺失相对国外来说,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保护和救济还不够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较为单一,没有形成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体系。

因此,受害人在受到暴力侵害时不能借助较多的救济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并且,当前的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更多的是事后救济,这样更不利于家庭暴力的事先预防,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

(3)刑事立法也有严重不足目前,我国还没有在刑事法律中建立专门的针对家庭暴力的刑事犯罪的刑事条款。

受害人受到家庭暴力尽管也在医院验伤,但是还是不能达到伤害罪的最低标准,这就使许多遭遇家庭暴力而造成轻微伤害的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在客观上放纵了施暴者。

三、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一)刑事救济(1)增设专门的家庭暴力审判庭,增加家庭暴力罪罪名专业化审判有利于妥善审理类型化案件,有利于重点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大提高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

比如近年来各地设立的少年庭,对于总结审判经验、维护少年的合法权益、增强少年法律意识、促进少年健康成长发挥了积极作用。

未来的反暴法庭也应成为专门的审理反暴案件,总结审判经验、打击家庭暴力、维护受害者权益的重要平。

(2)增设家庭暴力罪罪名③在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基础上增设家庭暴力罪罪名。

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侵犯人身、财产以及精神权利的行为,目前发生率一直居高不下,与缺乏专门的罪名不无关系。

至于该罪的定罪与量刑,我们可以参照刑法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虐待罪等罪名的有关规定,结合家庭暴力犯罪的特殊性进行规定。

(二)民事救济建构家庭暴力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损害赔偿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之一,我国现有的婚姻法已经对妇女人权和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这就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和物质上的基础和前提,只有让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才能彰显正义的理念,才能从某种程度上弥补受害人的创伤,才能体现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立场。

这种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经济损害赔偿三个方面的内容,并且不能够以加害人承担该种民事责任影响其应有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具体的赔偿标准可以参照民事侵权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受害人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向施暴者要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两个方面。

因此为了永远摆脱这种痛苦,可以选择离婚,家庭暴力证据也是诉讼离婚的有力证据。

如果受伤了,一定要尽快到医院诊断,请医生出具详细的伤情证明,并请人拍下伤处的清晰照片,保存好。

(三)加强社会调节机制建设,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对抗家庭暴力,在加大立法、执法力度的同时,还需要全社会付出共同努力。

法律防治措施虽然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最强有力的手段,但多的是事后补救性措施,这就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司法资源局限性决定必须寻求对家庭暴力受害者进行保护的其他救济资源。

例如,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因此,你可以找社区的妇女组织对您的丈夫进行教育和劝诫,也可以到街道和区市妇女组织反映情况,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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