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焦点问题
离婚案件法律咨询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采取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
本案涉及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的离婚纠纷,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加之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2021年,原告张三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4. 财产性补偿问题?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采取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四、案件分析及处理意见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原告张三提供的证据,双方在婚后因性格差异、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且双方已分居生活一年以上。
综合考虑,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
2.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婚后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法院将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3. 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本案中,双方子女尚未成年,法院将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成长环境、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
离婚案件的法律调查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离婚案件在我国逐年增多。
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对当事人和社会都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本报告以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为研究对象,对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近年来,由于家庭琐事、经济压力等因素,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原告以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原告是否构成家庭暴力;2.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3. 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问题。
二、法律调查与分析(一)家庭暴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
1. 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报警记录、医疗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
然而,这些证据存在以下问题:(1)报警记录:原告提供的报警记录中,只有一次报警记录显示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但未提供其他报警记录。
(2)医疗鉴定报告:原告提供的医疗鉴定报告显示被告对其有轻微伤害,但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
(3)证人证言: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中,只有一位证人证实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但其他证人未提供相关证据。
2. 被告辩称及法院认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家庭暴力行为并不存在,系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而捏造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故驳回原告关于家庭暴力的诉讼请求。
(二)夫妻感情破裂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
1. 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证人证言等。
离婚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观念的逐渐开放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例逐年上升。
离婚案件涉及家庭、婚姻、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对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家庭和谐以及社会稳定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以一起离婚案件为例,对离婚法律案件进行分析。
二、案件基本情况(一)原告基本情况原告张某,女,29岁,大学文化,某企业职员。
原告与被告李某于201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原告称,被告李某性格暴躁,经常无端指责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二)被告基本情况被告李某,男,32岁,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
被告对原告的指控予以否认,称原告性格偏激,双方感情出现问题。
(三)诉讼请求原告张某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被告李某支付子女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案件审理过程(一)法院受理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财产证明、聊天记录等。
(三)庭审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离婚事宜进行辩论。
原告张某强调被告李某性格问题,要求离婚;被告李某则称原告性格问题,不同意离婚。
(四)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同时,根据双方财产状况,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四、案件分析(一)离婚原因分析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的主要原因在于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性格不合是导致婚姻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性格差异可能导致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矛盾,进而影响夫妻感情。
(二)离婚案件处理原则1. 尊重当事人意愿: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婚姻自由原则。
2. 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应关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
3. 维护家庭和谐: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积极调解,尽量维护家庭和谐。
(三)离婚案件处理结果分析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律日常离婚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相识,同年年底结婚。
婚后,甲、乙两人共同经营一家服装店,生活相对幸福。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甲、乙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甲性格强势,对乙的要求严格,而乙则认为甲过于苛刻,两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2018年,甲提出离婚,乙坚决不同意。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乙离婚。
二、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乙两人是否满足离婚的条件,以及法院是否应判决离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提出离婚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 案件分析(1)甲、乙两人是否满足离婚条件本案中,甲、乙两人因性格差异和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未涉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五种情形。
因此,甲、乙两人不满足离婚条件。
(2)法院是否应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本案中,甲、乙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法院应当先行调解,引导双方妥善处理矛盾。
若调解无效,法院方可判决离婚。
4. 案件处理(1)法院受理甲的离婚诉讼后,应依法进行调解。
(2)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应引导甲、乙两人妥善处理矛盾,努力维护家庭和谐。
(3)若调解无效,法院应驳回甲的离婚诉讼。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甲、乙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未满足《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离婚条件。
因此,法院应依法进行调解,引导双方妥善处理矛盾。
若调解无效,法院方可判决离婚。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应珍惜家庭,共同努力解决矛盾,维护家庭和谐。
以下为案例分析题的具体要求:1. 根据案例分析,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两人是否满足离婚条件?(2)法院是否应判决离婚?2. 分析本案中甲、乙两人矛盾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矛盾的对策。
法律案例分析婚姻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以及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
2021年,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原告是否符合离婚法定条件;2. 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三、案件分析(一)原告是否符合离婚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结婚多年,由于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已尝试与被告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和解。
因此,原告符合离婚法定条件。
(二)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子女抚养权归属;2. 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贡献;3. 双方的经济状况。
根据上述因素,法院可以判决如下:1. 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相应的补偿;2. 车辆归被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相应的补偿;3. 存款等财产按照双方贡献进行分割。
(三)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儿子尚未满三周岁,属于哺乳期内的子女。
根据法律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因此,法院可以判决如下:1. 子女由原告抚养;2. 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
法律离婚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离婚案件,原告(女方)王某与被告(男方)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矛盾逐渐显现。
原告以被告存在家庭暴力、长期赌博等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家庭暴力是否存在?2. 被告的赌博行为是否构成夫妻感情破裂?3. 子女抚养权归谁?4.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案件审理过程1. 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邻居证言等,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2. 被告对家庭暴力行为提出异议,称其行为为家庭纠纷,并非故意伤害原告。
3. 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银行流水、借款记录等,证明被告长期赌博。
4. 被告对赌博行为提出异议,称其已戒赌,不应作为离婚的理由。
5. 双方就子女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由原告抚养。
6. 法院根据双方财产状况,判决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法院判决1. 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判决离婚。
2. 被告长期赌博,但已戒赌,不影响离婚判决。
3. 子女抚养权归原告。
4.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归原告所有,车辆归被告所有,其他财产按比例分割。
五、案例分析1. 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案中,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给原告身心造成严重伤害,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2. 赌博行为虽然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但长期赌博会导致家庭经济状况恶化,影响夫妻感情。
本案中,被告长期赌博,但已戒赌,法院考虑其悔改态度,未将赌博行为作为离婚理由。
3. 子女抚养权归谁,需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生活环境、父母抚养能力等因素。
本案中,双方就子女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予以支持。
4.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财产状况,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车辆归被告所有,其他财产按比例分割,符合法律规定。
六、启示1. 家庭暴力是危害家庭和谐的重要因素,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家庭暴力受害者应勇敢维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离婚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婚后初期,甲、乙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家庭矛盾日益增多。
甲性格内向,不善言辞,而乙性格开朗,善于交际。
乙在外工作,甲则全职照顾家庭和孩子。
由于甲、乙双方在家庭责任、经济支配、子女教育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19年,乙因工作调动,离开甲所在城市,两人分居生活。
在此期间,甲、乙双方多次沟通无果,甲提出离婚。
乙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争议,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是否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2. 子女抚养权归谁?3. 财产如何分割?三、案件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因性格差异、家庭责任等问题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分居生活已有一年,且多次沟通无果,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法院应认定甲、乙双方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 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丙已满两岁,不属于哺乳期内的子女。
法院在判决抚养权问题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甲、乙双方的经济条件:甲无稳定收入,乙有稳定收入,乙具备抚养子女的经济条件。
(2)甲、乙双方的工作性质:乙因工作调动而离开甲所在城市,乙的工作性质较为灵活,有利于照顾子女。
(3)子女的意愿:丙已满两岁,法院可适当考虑丙的意愿。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乙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故判决丙由乙抚养。
3.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纠纷案例总结范文
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然而,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21年,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张某的婚姻关系,并抚养儿子。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3. 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三、法院审理结果1. 关于婚姻关系是否破裂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后性格不合、家庭矛盾严重,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2. 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法院考虑到儿子年幼,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与照顾,同时考虑到原告李某具备抚养能力,且愿意承担抚养责任,故判决儿子由原告李某抚养。
3. 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法院根据双方财产状况、经济能力等因素,依法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四、案件评析1. 本案反映了现实生活中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复杂多样,如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充分了解双方感情状况,准确判断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
2. 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法院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确保子女得到妥善抚养。
3. 在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法院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财产分割公平合理。
五、案件启示1. 夫妻双方应珍惜婚姻,积极沟通,化解矛盾,避免家庭矛盾激化。
2. 当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时,应冷静处理,寻求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极端行为。
3. 社会各界应关注离婚案件,加强对婚姻家庭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总之,本案提醒我们,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夫妻双方应共同努力,珍惜家庭幸福,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同时,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离婚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离婚案件。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原告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具备离婚条件。
2. 子女抚养权归谁,抚养费如何承担。
3. 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三、案件分析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夫妻双方的聊天记录、亲朋好友的证言等,法院认为双方在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性格差异:原告性格较为内向,不善言辞;被告性格较为外向,喜欢热闹。
这种性格差异导致双方在家庭生活中难以沟通,容易产生矛盾。
(2)生活习惯差异:原告喜欢安静的生活,而被告喜欢热闹。
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对家庭事务的处理方式存在分歧,导致家庭矛盾不断。
(3)子女教育观念差异:双方在子女教育问题上存在分歧,导致子女在学校表现不佳,给家庭带来压力。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2. 子女抚养权归谁,抚养费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负担抚养费。
本案中,原告主张子女由其抚养,被告则认为子女由其抚养更为合适。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的抚养权应从子女的身心健康、生活环境和父母的经济条件等方面综合考虑。
本案中,原告具有稳定的收入,能够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而被告工作不稳定,收入较低,难以满足子女的生活需求。
同时,原告在子女的教育和成长过程中投入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因此,法院判决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
3. 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在离婚案件中,常常涉及到一系列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能够影响双方当事人的离婚结果和利益分配。
本文将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赡养费以及离婚原因等四个方面,分析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
一、财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是一项重要的问题。
夫妻在婚姻期间所共同获得的共同财产、房产、车辆等都需要在离婚时进行合理的分割。
然而,许多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争议较大。
常见的争议点包括双方在婚姻期间是否共同劳动、资金来源、财产归属证据等等。
另外,如果夫妻之间存在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区分,也会增加财产分割的复杂性。
二、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权是离婚案件中最为敏感和关键的问题之一。
离婚后,父母双方都希望能够获得子女的抚养权,但往往会引发争议。
通常情况下,法律倾向于保护子女的利益,尽量确保他们获得完整的家庭关爱。
因此,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法院会从孩子的成长环境、父母的照顾能力、双方关系是否和睦等多个角度进行考量。
三、赡养费在离婚案件中,赡养费也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点。
赡养费是指一方支付给经济困难的对方用于养育子女或维持生活的费用。
在判决赡养费时,法院会考虑到双方的收入、工作能力、财产状况以及子女的需要等因素。
然而,赡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期限常常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四、离婚原因在离婚案件中,离婚原因是需要明确的。
离婚原因可能包括分居满足期、家庭暴力、婚姻不可维持等。
离婚案件中的争议点通常集中在离婚原因的解释和证明上。
举例来说,当一方提出婚外情作为离婚原因时,另一方可能会对此提出反驳和抗辩。
总结离婚案件中的常见问题主要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赡养费以及离婚原因等。
这些问题往往会影响到离婚双方的利益分配和未来生活。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双方应该咨询专业律师,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规定,以确保最终的解决方案符合法律和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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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焦点问题焦点一:夫妻感情破裂一、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一)《婚姻法》第32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此条已作废)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焦点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子女、照顾女方权益二、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认定(法定情形)(一)共同财产的认定原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应当取得的财产性权利。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1. 工资、奖金;2. 生产、经营的收益;3. 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知识产权所产生的财产性收益,不是指知识产权本身);4. 没有明确指明归夫妻哪一方所有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
注:这条容易理解错误,其真正的含义是:一方婚前承租的房屋或者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如果房屋权属被登记在一个人名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9. 《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①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个人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共同财产)。
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共同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个人)。
注: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由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起诉。
10.《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1.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二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2. 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注:由于知识产权收益的时间性,在当事人取得知识产权本身与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并不同步,所以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个人财产1. 个人的婚前财产;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伤残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 明确指明归夫妻哪一方所有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中的孳息和自然增值的部分,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6.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第18条第三款: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7.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8. 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一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部分为个人财产,具体有计算方式。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年平均值,年平均值的计算方式:假设军人甲20岁入伍,n = 中国人均寿命70岁– 20岁 = 50年,年平均值 = 发放费总额÷ 50)二、其他1.《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欠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房屋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有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关于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离婚引发纠纷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解释二):①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有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与对方相应的补偿;③双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价款进行分割。
4. 夫妻双方就有限公司、个人合伙、合伙企业等企业财产份额进行分割的,具体详见《三大本》2010版第259页右下角与260页左上角的内容,具体法律规定见《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第17条、第18条。
5. 《婚姻法》第47条:①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②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2年,从发现之日的次日起算)。
6.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7. 《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焦点三:子女抚养焦点四:债务承担一、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二、《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甲乙为夫妻,甲婚前对丙负有债务,现丙向乙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若丙能证明甲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属于此项(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应当按照个人债务处理。
焦点五:离婚损害赔偿一、《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侵权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期限为一年):1. 重婚的—————————情感上出卖对方(侧重于精神损害);2.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感上出卖对方(侧重于精神损害);3. 实施家庭暴力的—————实体上损害对方(侧重于物质损害);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实体上损害对方(侧重于物质损害)。
注:1. 该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2.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此请求不予支持。
3.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仅就此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第2款::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无过错方配偶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过错方配偶即与那个人无关。
三、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于离婚,即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