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十点法律难点及对策
离婚官司常见的十大顾虑及应对方法总结

三、 对方造假“债务”怎么办?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您也不必过于担心。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四十七条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十、对方声称其在法院“有人”怎么办?
很多当事人聘请律师时,首先会问:您同某某法院关系如何?或者,担心对方社会关系多,在法院认识或拐弯认识办案人员,担心判决结果对自己不利。我认为这种想法一般情况下是多余的。离婚案件审理已形成一套独特规则,一般情况下,办案人员会按这套规则行事。离婚所涉及的财产要么是夫妻共同财产要么不是,界定分明,法官自由栽量权相对其他经济案件较小,加之一般离婚案件涉及个体利益,动用上层关系影响案件审理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托关系施加影响,恐怕也难以达到目的。
九、对方拒不履行调解书/判决书中的义务怎么办?
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应给付的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目前,上海法院执行是先不预收费用的。目前焦点问题是房屋对价款的给付执行,往往会出现,一方不是拿不起钱,而是不想拿钱的情况。因此,必须采用其他方式结履行义务方施加压力。比如,申请法院查封其分得的房产,限制其行使权利,这样会促使义务人履行债务。另外,还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其工资收入等。
离婚诉讼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途径

离婚诉讼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途径离婚诉讼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法律程序,在整个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许多疑难问题。
虽然判决的结果往往是不可逆转的,但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理的解决方案来达成共识。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疑难问题及解决途径:1. 如何选择律师选择一位有经验、专业且耐心的律师至关重要。
双方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资历和专业知识选择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可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离婚诉讼的程序和要求。
(2)沟通方式律师应该善于与当事人沟通,能够清晰地表达法律术语和概念,并能够及时回复您的咨询和提问。
(3)收费标准选择律师时应当仔细了解其收费标准。
在初次咨询时,要求律师明确说明其律师费用,包括咨询费用和案件费用。
2. 如何分割财产分割财产可能是离婚诉讼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充分合作和沟通,就可能达成协议,这对于对双方当事人来说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1)婚姻财产清单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之前,双方当事人应当先制定一份婚姻财产清单。
在清单上必须列出夫妻共同所有的资产和负债。
该清单将成为该案的重要参考文件。
(2)合理分配一旦确定了夫妻共同所有的资产和负债,便可以尝试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划分财产。
例如,能够根据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子女抚养费和其他因素来判断财产应当如何分配。
(3)离婚协议由于财产分割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因此签订一份离婚协议可能是明智的选择。
在协议中,双方应该明确说明财产的分配等问题。
签订协议可以帮助双方当事人在未来的难易度大大降低。
3. 如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子女抚养问题是离婚诉讼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就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他们就能够减轻许多法律手续和不必要的紧张情绪。
(1)孩子的生活方式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双方当事人应当从孩子的兴趣、偏好、习惯、喜好、学业情况等方面来考虑孩子的生活方式,尽可能让孩子的财务和情感生活受到最小的影响。
(2)居住和移动规则确定孩子居住位置和移动规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离婚中常见的争议及解决方法

离婚中常见的争议及解决方法在离婚这一敏感而复杂的过程中,常常会产生各种争议。
这些争议可能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财务支出等方面。
为了避免争议升级、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解决这些争议成为至关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探讨离婚中常见的争议,并介绍一些解决方法。
一、财产分割争议在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是最常见的争议之一。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合理的分割。
然而,由于夫妻二人对于财产的认识可能存在差异,因而容易引发分割争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常见的解决方法包括:1. 协商分割:双方积极主动地展开协商,以寻求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协商分割通常需要双方就财产的归属、估值等问题进行讨论,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2. 中立第三方介入:当双方难以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考虑请一名独立、中立的第三方在争议的解决过程中进行调解。
这样可以提供公正的意见,帮助双方达成共识。
3. 财产评估:为了确保分割的公正性,可以由专业的第三方财产评估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将为双方提供有关财产价值、分割比例等方面的参考意见。
二、子女抚养争议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双方夫妻应当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但具体的抚养安排可能存在争议。
为了保障子女的利益,解决子女抚养争议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解决子女抚养争议的方法:1. 协商达成一致:父母双方应当首先推崇儿童的最佳利益,坐下来进行协商,制定一份详细的抚养安排。
这包括决定子女抚养的具体时间、监护权的归属等等。
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避免长时间的争议。
2. 外部调解:如果父母无法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自行达成一致,可以请专业的儿童心理辅导师或调解员介入。
他们将帮助父母进行对话,找到一种既满足双方需求又符合孩子最佳利益的抚养安排。
3. 法庭判决: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父母可以将抚养争议提交给法院,由法院根据相关法规作出最终决定。
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在离婚案件中,常常涉及到一系列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能够影响双方当事人的离婚结果和利益分配。
本文将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赡养费以及离婚原因等四个方面,分析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
一、财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是一项重要的问题。
夫妻在婚姻期间所共同获得的共同财产、房产、车辆等都需要在离婚时进行合理的分割。
然而,许多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争议较大。
常见的争议点包括双方在婚姻期间是否共同劳动、资金来源、财产归属证据等等。
另外,如果夫妻之间存在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区分,也会增加财产分割的复杂性。
二、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权是离婚案件中最为敏感和关键的问题之一。
离婚后,父母双方都希望能够获得子女的抚养权,但往往会引发争议。
通常情况下,法律倾向于保护子女的利益,尽量确保他们获得完整的家庭关爱。
因此,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法院会从孩子的成长环境、父母的照顾能力、双方关系是否和睦等多个角度进行考量。
三、赡养费在离婚案件中,赡养费也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点。
赡养费是指一方支付给经济困难的对方用于养育子女或维持生活的费用。
在判决赡养费时,法院会考虑到双方的收入、工作能力、财产状况以及子女的需要等因素。
然而,赡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期限常常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四、离婚原因在离婚案件中,离婚原因是需要明确的。
离婚原因可能包括分居满足期、家庭暴力、婚姻不可维持等。
离婚案件中的争议点通常集中在离婚原因的解释和证明上。
举例来说,当一方提出婚外情作为离婚原因时,另一方可能会对此提出反驳和抗辩。
总结离婚案件中的常见问题主要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赡养费以及离婚原因等。
这些问题往往会影响到离婚双方的利益分配和未来生活。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双方应该咨询专业律师,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规定,以确保最终的解决方案符合法律和公平原则。
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当事人举证及法院查证事实困难。
离婚诉讼主要处理的是人身关系,调查取证不易。
1、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因其与原、被告双方都有认识或有利害关系,即便作证也是一纸证言了事,不出庭作证;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相互混淆,不好区分。
在农村、牧区很多年轻人结婚后与父母共同劳动,财产共同享有;离婚时,共同财产难以区分;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往往是与亲戚或熟人发生的。
此类债权债务往往无借贷合同,但可能存在。
4、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但举证困难重重;5、“婚外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因其多为“地下行为”,当事人采取私力方式取证的合法性得不到认可,不仅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使得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二)财产(礼)返还难以操作1、赠与还是索取财物难以认定,一旦婚姻关系破裂,男方往往要求女方返还所有婚前给付的财物,哪些属于《婚姻法》解释所称的赠与,哪些属于结婚索取往往难以认为。
我们的做法是,男方本人或其父母给女方的“见面礼”“过节礼”等一般不认定为财礼。
而订立婚约时,通过媒人说定的金银首饰、手机、手表、摩托车等贵重物品,财产应作为财礼返还。
返还尺度难以把握。
财礼返还与一般的财物返还不同,难以确定一个具体的量化标准。
我们认为,财礼返还的标准应考虑多方因素,除了结婚的长短外,还应看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过错程度。
实践中,有些女方对婚姻不负责任,借离婚之名行骗财礼之事,给男方家庭生活造成较大困难。
对这类案件,应大部分甚至全部返还。
而有些女方家庭因财礼的大部分或全部购置了嫁妆,这些财物在夫妻共同生产期间已经损坏,其价值已经大大降低,处理让女方带走嫁妆,再让女方父母返还财礼,也是显矢公平的。
因此,财礼返还的具体数额,需要法官做大量的调查,掌握尽可能多的证据才能做出公正的处理。
(三)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认定难度大。
离婚协议书的十个难点

一、离婚原因的描述离婚原因的描述是离婚协议书中的第一个难点。
一方面,如果离婚原因过于具体,可能会引发双方争执;另一方面,如果过于模糊,又可能导致对方不满。
因此,如何准确、简洁地描述离婚原因,成为撰写离婚协议书的一大难题。
二、财产分割财产分割是离婚协议书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如何公平、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避免纠纷,是双方需要共同面对的难点。
此外,对于个人财产的界定,以及债务的处理,也是财产分割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三、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权是离婚协议书中另一个重要难点。
如何确定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的支付,都需要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同时,孩子的探望权、教育问题等也需要在协议中予以考虑。
四、抚养费支付抚养费的支付是离婚协议书中的关键问题。
如何确定抚养费数额、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以及如何应对抚养费拖欠等问题,都是双方需要共同协商的难点。
五、探望权探望权是离婚协议书中的又一难点。
如何确定探望次数、时间和地点,以及如何解决探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都需要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六、个人隐私保护在离婚协议书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较多,如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如何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确保协议的有效性,是撰写离婚协议书的一个难点。
七、协议的修改和补充离婚协议书一旦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需要对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如何在保证协议有效性的前提下,进行修改和补充,是撰写离婚协议书的一个难点。
八、协议的执行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如何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是双方需要共同面对的难点。
对于违约方,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究,也是协议执行中的一个难点。
九、法律适用离婚协议书中的条款需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在撰写协议时,如何准确把握法律适用,避免因条款不符合法律而导致的纠纷,是撰写离婚协议书的一个难点。
十、协议的解除在特定情况下,离婚协议书可能需要解除。
如何依法解除协议,以及解除后的后续处理,都是撰写离婚协议书时需要考虑的难点。
离婚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案件是婚姻家庭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涉及到法律、道德、伦理等多方面因素。
在我国,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其中存在诸多疑难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离婚案件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离婚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分析1. 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的适用问题(1)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的定义及区别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破裂,经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离婚协议,自行解除婚姻关系。
(2)适用问题及原因在实际案件中,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的适用存在以下问题:1. 离婚协议内容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
由于协议离婚双方往往缺乏法律知识,容易在协议内容上产生争议,导致纠纷。
2. 协议离婚过程中,一方可能利用优势地位,强迫对方同意离婚,侵犯对方合法权益。
3. 诉讼离婚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能存在偏袒一方的情况,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2. 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疑难问题(1)财产分割的原则及方法财产分割是指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财产分割应体现公平,不得损害一方合法权益。
2. 实际需要原则:财产分割应考虑夫妻双方及子女的实际需要。
3. 调解原则:财产分割过程中,应积极调解,尽量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
财产分割的方法包括:1. 按比例分割:按照夫妻双方对财产的贡献比例进行分割。
2. 平均分割:不考虑夫妻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平均分割财产。
(2)财产分割的疑难问题及原因在实际案件中,财产分割存在以下疑难问题:1. 财产价值难以确定。
有些财产如股票、房产等,价值难以准确评估。
2. 财产来源不明确。
有些财产可能存在赠与、继承等来源不明确的情况。
3. 财产分割后,一方可能因财产损失而陷入经济困境。
3. 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的疑难问题(1)子女抚养原则及方法子女抚养是指离婚后,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等问题进行协商和解决。
离婚过程中最容易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

离婚过程中最容易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离婚是一段痛苦而复杂的过程,不仅对夫妻双方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和生活上的冲击,也常常伴随着一系列的问题和困扰。
本文将探讨离婚过程中最容易遇到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法,希望能给正在经历离婚的人一些帮助和启示。
1. 情感纠葛离婚过程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就是情感纠葛。
夫妻双方可能会因为离婚而感到愤怒、伤心、失望等负面情绪,这些情绪会影响到他们的决策和行为。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要保持冷静和理智,尽量减少情绪的干扰。
可以通过寻求心理咨询师或专业律师的帮助来处理情感问题,他们会提供客观的建议和支持。
2. 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对于夫妻双方的子女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变故,他们可能会面临居住、抚养和教育等方面的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夫妻双方要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进行合理的协商和沟通。
可以通过制定详细的抚养协议,明确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子女得到充分的关爱和照顾。
3. 财产分割纠纷离婚后,夫妻双方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常常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过程。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要进行公平和合理的财产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和分配。
可以寻求专业的财务顾问或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财产的分割公正合理。
4. 经济问题离婚后,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会发生变化,可能会面临收入减少、生活开支增加等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要进行详细的财务规划和预算,合理安排支出和储蓄。
可以考虑寻求职业培训或进修,提高自身的就业能力和收入水平。
5. 社会压力和舆论离婚是一个私人的决定,但常常会受到社会的关注和评判。
夫妻双方可能会面临来自家人、朋友、同事等方面的压力和舆论。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要坚守自己的信念和决定,不受外界干扰和影响。
可以选择与支持自己的人保持联系,寻求他们的支持和理解。
离婚是一个痛苦而复杂的过程,但也是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通过理性和合作的方式解决问题,夫妻双方可以摆脱困境,重新找到属于自己的幸福。
在离婚过程中,及时寻求专业的帮助和支持是非常重要的,他们会为你提供正确的指导和建议,帮助你度过这个艰难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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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十点法律难点及对策在离婚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我们感到有很多新的问题出现。
有些问题可能法律界已有定论,但有一些是网络与电子商务时代新生的产物,值得我们实务性律师探讨。
在这里,离婚侦探律师网总结了较为常见的十二点法律问题,一一表述,供广大朋友一起商榷。
一、对方下落不明的送达及立案问题;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较十年前日益增多。
对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法院的作法,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相关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判决。
法院这样处理,给当事人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
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束缚的目的,不利于时代的发展和效率。
而现今,越来越多的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
一般法院的具体做法为: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第四步: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
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
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
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
一般会判决离婚。
当然,这种案件处理方式也有弊端。
实践中曾出现一方恶意声称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再设计收集相关证据,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婚姻关系,甚至财产权利也受到了恶意的侵害。
由于人身关系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因此,一旦出现恶意得呈,将无法补救。
二、关于境外结婚注册证书的认证问题;越来越多的国人跨出国门,也有越来越多的国人嫁娶外国人,这就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在国外注册结婚的人在国内办理诉讼离婚的现象。
对于国外婚姻登记证书,国内法院不能直接认定,需要经过相关认证程序。
一般做法是: 1、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第一、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书进行公证;第二、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公证的结婚注册证书在该国外交部进行公证;第三、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该国外交部公证过的注册证书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第四、国外律师将认证过的法律文书寄回国内,成为向法院立案的依据。
一般而言,做此项业务的美国律师收费最高,日本律师和英国律师收费适中,爱尔兰律师收费较低,平均下来,做该项业务一般会在二千到五千人民币左右。
2、香港结婚证书的认证:第一、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第二、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第三、将该份文件寄回国内,作为立案依据。
一般具有司法部指定公证人资格的律师收费在二千至三千港币左右,呵,价格差不多吧,不算贵。
3、澳门结婚证书的认证:直接委托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
4、台湾地区注册证书的认证:较为麻烦:第一、委托台湾律师到台湾公证机关作公证;第二、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和大陆当事人一方;第三、副本到后,大陆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上海公证员协会做核证;第四、将核证过的公证书交至法院作为立案的依据。
三、双方均为外国人在中国离婚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国内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双方为外国人的离婚问题,除非原婚姻缔结地在国内,国外法院以婚姻缔结地为连结点为由,拒绝受理其公民的离婚案件。
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协议一致,一般国内法院可以受理作调解书,一般外国法院对中国调解书经过法定程序是承认的,比如日本、美国。
当然也可能有些国家不承认中国调解书。
这需要提醒律师注意,因为有些法官可能都不知道哪些国家不承认调解书。
如果双方当事人虽然是外籍,婚姻缔结地也不是在国内,但被告方在中国形成住所,法院一般也会受理。
但如果代理律师采用技术手段,最终法院判离的可能性也会大打折扣。
四、双方均主张房屋的产权分割问题以往对于双方均主张房屋产权的案件,法院调解无效后,会劝一方撤诉或判决不予离婚,特别是在上海住宅非常紧张的时代。
但现在,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权利,法院首先考虑照顾无过错方和带孩子一方,但如果双方势均力敌,法院会响应最高院关于房屋竞价的精神,主持双方竞价,将房屋所有权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
五、一方恶意转移存款的方式及对策离婚时,转移隐匿共同财产是极为常见的,几乎每一个案件中均会出现,这是正常的,是人类自私本性的体现。
我们不能过高要求从精神风格上教育任何一方当事人,我们要学会发现和解决转移隐匿财产的方式和办法。
关于这一点,我上半年的文章《离婚案件中常见财产隐匿的方式与对策》已有详细描述。
我这里想补充的是,对于股票,不论是深市还是沪市,律师都可以通过正常途径查询。
而对于银行存款,如果是正当途径,知道具体账号或具体存款银行后,才能查出。
当然,市场上出现了某些自称能通过某些渠道查出的个人或机构,这里面鱼龙混杂,当事人花钱时一定要小心慎重,不见兔子不撒鹰,并注意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
而对于恶意转让房产的问题,解决起来比较复杂,相关问题可以参见我们前一段时间的文章《离婚期间,擅自转让房屋所有权法律后果探析》。
对于恶意转让公司股权的相关问题,我们将在以后专门总结相关的文章一起商榷。
六、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比如,张男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且支付30%首付款,婚后同刘女共同还贷。
结婚九年后,双方离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离婚时如何分割,是很多朋友关注的问题。
从目前司法实践看,法院一般对刘女要求按相应比例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要求不予支持,但当然也有个案判例例外。
我们认为,一概认定房屋增值部分不予认定的结论有些不妥,应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才可。
七、关于财产分割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即离婚协议书瑕疵的问题在有些区的民政机构,特别是普陀区的民政局,仅写“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而没有具体财产分割条款内容的协议出屡见不鲜,一方当事人又要求法院对共同财产予以确定的案件已有前例。
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书具有财产合同性质,而合同标的具体明确,是合同形成的条件,如果分割内容约定不明,视为没有约定,合同不可操作,归于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的写法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对现存财产状态的确认,即在谁名下的财产就归谁所有。
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值得商榷。
如果财产状态一直没有改变,不能因为签订“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的协议后,就认为财产所有权性质发生了转化。
八、短信的证据效力及其认定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
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等。
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法院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一般内地法院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判决。
《人民法院报》曾于去年刊登过一个判例,认定短消息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之一。
随着手机的普及,上海法院不得不研究短信作为证据效力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
手机短信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特点,同时短信内容不容易被攻击。
一般的手机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内容的。
此外,手机短信具有关联性,表现在二个方面。
其一,每个手机号码只能在一个收发,有发信人的手机号,有时间,有内容,有的还有姓名,通过短信内容查到手机号码,具有涉案关联性;其二,两个号码收发指定,具有对应性。
从手机短信的合法性来看,要通过合法的入网手续或卡,办了手续后,合法使用,收到短信是合法的。
因此,符合下列情况,法院还是有依据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1)保护手内短信不被删除;保存好,手机内容有一定的储存空间;(2)固定下来,公证处的人员公证一下,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对方要提供相当效力大的证据才能推翻。
多数情况下,公证证明是被法院采纳的。
(3)诉讼时,交给法院,法院当场制成笔录。
办公证时,注意保存手机型号,品牌,这样可以证明手机内容是无法修改的,这个一定要公证。
呵,正因为如此,奉劝各位不要轻易将自己的手机借与他人发短信。
否由,他人一旦发出不利已的短信,手机持有人不能证明不是自己所发,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九、电子邮件证据效力及认定: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来源于《合同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但首次被人民法院采用是上海法院一起案例。
2002年上海一中院审理一起8848网上买卖案中,在国内第一次将经过公证取得的电子邮件作为定案依据。
由于电子邮件的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上收发、删除电子邮件,因此,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往往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
对于收到的电子邮件,一般人无法直接修改其内容,因为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拒绝删改。
如果纯电子邮件信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结合其他补强证据认定。
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想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将电子邮件打开及打印内容的过程全程公证,将公证书提交法院。
或将载有电子邮件的软盘交到法院,由法院主持双方在场打开邮件并打印内容。
目前,上海一中院、二中院和浦东法院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均有实践,公安部门对于邮件的源文件是否经过修改也可以进行鉴定。
十、传真件效力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传真件有二份原件,即发件人和收件的手中的文件。
根据电信部门的记录,很容易核实在特定的时间点,当事人双方是否发生过传真往来行为。
一旦证实发送过传真,必然会存在发件文件和收件的文件两份文件。
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向法院举出自己手中的文件。
在特定时间收取的两份文件修改之处便一目了然。
如果传真件内容均为手写,且笔迹较清晰,一般可以鉴定出是否经过修改。
如果笔迹模糊,或基本为打印字体,鉴定难度将会大大增加。
随着实践经验的进一步丰富和增加,以上观点可能会在以后的日子中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