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的电动车是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电动车无证驾驶怎么处罚

电动车无证驾驶怎么处罚无证驾驶电瓶车,该电动车是非机动车的,不会被处罚。
如果该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无证驾驶上路会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以并处15日的拘留。
一、电瓶车无证驾驶怎么处罚一、电瓶车无证驾驶怎么处罚若您驾驶电动自行车而未持有有效驾照,将按照无证驾驶予以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之规定,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或在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状态下驾车者,罚款金额为200至2,000元不等,可同时处以15天以内的拘留。
无证驾驶及被认定为无证驾驶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1. 未取得驾驶证;2. 获取驾驶证未经考核且未经许可;3. 驾驶证已经被注销、吊销;4.获取驾驶证时不满足驾驶要求(如年龄和身体状况);5. 驾驶证过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无证驾驶拘留几天无证驾驶行为者的拘留时长一般为十五个自然日内。
在机动车驾驶人尚未获取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之证件已被吊销或暂时收回期间,依然驾驶机动车辆行驶于道路之上,那么,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其实施处罚,罚金金额在二百元至两千元之间;与此同时,相关部门亦有权作出拘留决定,拘留期限通常不超过十五个自然日。
二、电动车无证驾驶怎么处罚法律常识:电动车无证驾驶的处罚,需要根据电动车的性质进行判断,具体存在以下两种情况:1、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的,不需要驾驶证即可上路,不会处罚;2、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无证驾驶上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若是存在其他犯罪情形或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电动车人行道逆向行驶的规定是什么

The future competition of enterprises is the competition of detail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电动车人行道逆向行驶的规定是什么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内顺向行驶。
在人行道上行驶电动车与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都算是违法行为。
电动车在人行道上时应该推行。
正规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逆行处罚是罚款20元。
国家其实对于生活当中的那些非机动车违章的相关法律制度没有作出统一的要求,看到有些省市在处理非机动车违章的这件事情上规定的处置措施就非常好。
工作人员可能会直接将非机动车的驾驶员拦截下来,并且现场让其学习交通法规,这样做的话实际意义也比较大。
下面我们要了解的内容就是电动车人行道逆向行驶的规定是什么?一、电动车人行道逆向行驶的规定是什么?人行道上行驶电动车算违规,与逆行无关。
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内顺向行驶。
在人行道上行驶电动车与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都算是违法行为。
电动车在人行道上时应该推行。
正规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逆行处罚是罚款2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已经明文规定了“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对逆向行驶的非机动车辆,交通管理部门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给予处罚。
对逆向行驶的非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要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电动车逆行出事故怎么承担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鉴定电动车是不是非机动车的标准

鉴定电动车是否为非机动车的标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关于电动车和非机动车这两个概念。
然而,对于普通人来说,鉴定电动车是否为非机动车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这个话题。
1. 电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定义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电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需要在道路上遵守机动车的相关交通规则。
而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手推车、三轮车等,不属于机动车范畴,行驶时需按照非机动车的相关交通规定行驶。
2. 鉴定标准那么,我们如何来鉴定电动车是否为非机动车呢?这里有几个标准是我们可以参考的。
2.1 动力来源我们可以从电动车的动力来源来进行鉴定。
非机动车通常是靠人力推动或者脚蹬来行驶的,而电动车则是通过电池等动力装置来驱动的。
从动力来源上可以清晰地区分出电动车和非机动车。
2.2 行驶速度我们可以从行驶速度来鉴别。
一般来说,非机动车的行驶速度较慢,通常在20公里/小时以下,而电动车则可以较快地行驶,速度一般在30公里/小时以上。
如果车辆行驶速度较快,那么就应该被认定为电动车。
3. 个人观点和理解从我个人的观点来看,鉴定电动车是否为非机动车并不仅仅是通过动力来源和行驶速度来简单划分的。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还需要考虑到电动车的使用场景、安全性、法律法规等多方面因素。
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电动车,比如残疾人专用电动车,也可能在鉴定上存在一定的特殊情况。
总结回顾鉴定电动车是否为非机动车的标准包括动力来源和行驶速度两个方面,但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来进行综合考量。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更加全面、深入地理解相关规定,并在日常生活中遵守交通法规,保障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
结语通过本文的探讨,相信读者对于鉴定电动车是否为非机动车的标准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在使用电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时,我们都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做一个文明守法的道路使用者。
希望本文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帮助。
2023年电动车新规定(一览)

2023年电动车新规定(一览)2023年国家电动车新规定的标准:1、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车要求最大的设计时速是不能超过25千米每小时。
2、新国标的电动车整车质量方面要求是不能超过55千克,包含电瓶在内。
3、新国标的电动车电池的电压方面要求是不能超过48v。
4、新国标电动车的电机输出的额定功率方面要求是小于等于400瓦。
5、新国标电动车必须要有脚踏骑行功能,也就是要有脚蹬子。
满足了以上这几个规定的电动车就属于是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如果有其中任何一条是不满足的都不属于新国标电动车。
新国标电动车是属于非机动车辆类型的,上路行驶同样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有违规的情况被交警发现也是需要接受处罚的。
驾驶者骑新国标电动车上路行驶必须要规范的佩戴安全头盔。
而且需要注意,后座不可以载超过12周岁的人员,也就是说新国标电动车是只可以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如果是搭载在6岁以下的幼童,则需要安装安全座椅。
中国十大名牌电动车排名2023排名前十名第一名:雅迪成立于1997年的品牌,历经了20多年的发展,目前雅迪已经形成拥有8大生产基地、788项专家、6家技术研发中心,3.5万家销售网点,出口88个国家和地区的电动车品牌,而且,它具有非常高的市占率,2023年共计四千多万的电动车销量,雅迪就占了超1000万台的数量。
代表车型:雅迪目前是主动豪华高端车型,其中冠能是重点打造的车型,包括了冠能E8、冠能G5Pro、冠能T6、冠能M5,都是畅销车型,其他车型还包括雅迪T3、雅迪G5、换电兽等。
第二名:爱玛成立于1999年的品牌,相比较雅迪专注于高端,爱玛则是低端、高端兼顾,因此,它也有着较高的市占率,拥有3万家门店的爱玛,2023年前3个季度,就完成了年销量800万辆的销售目标,不仅占有率高,爱玛还有着比较好的口碑,一度在207年到2023年,连续4年蝉联顾客满意度指数排行榜第一名。
代表车型:爱玛拥有麦家族、雪豹、变形金刚、蛋蛋、18可酷等多个经典款车型,而目前在售的代表车型包括爱玛A500、雷拉Q312、小爱、妮娜等。
电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区分标准

电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区分标准介绍电动车,作为一种环保、低碳的交通工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然而,在道路交通中,电动车与其他类型的车辆区别不够明确,给交通管理带来一定的困扰。
因此,制定电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区分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为什么要区分电动车与非机动车区分电动车与非机动车有以下几个原因: 1. 极速差异:电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的极速差异较大,为了确保道路安全,有必要对其进行区分。
2. 驾驶准驾车型:根据不同车辆类型的驾驶准驾车型,可以更好地控制车辆的使用,提高交通管理的效果。
3. 特殊道路规定:电动车与非机动车在特定道路上受到不同的限制和规定,因此需要进行区分。
电动车与机动车的区别根据相关法规和管理规定,以下是电动车与机动车的主要区别: 1. 动力来源:电动车主要通过电池供电,而机动车则主要依靠燃油来提供动力。
2. 发动机类型:电动车没有燃油发动机,而机动车则通常搭载燃油发动机。
3. 极速限制:电动车的极速通常受到限制,而机动车的极速可以相对较高。
4. 驾驶准驾车型:驾驶电动车通常只需要C1驾驶证即可,而机动车则需要相应的准驾车型。
5. 注册登记:电动车需要进行登记,申领号牌,而机动车则需要进行更详细的注册和登记过程。
电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别电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车辆定义:电动车是一种装有电动机并能够通过电力驱动的车辆,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非机动车则是指没有发动机的交通工具,包括自行车、三轮车等。
2. 使用性质:电动车通常用于代步或短程出行,而非机动车则在城市中被广泛使用作为短途交通工具。
3. 车速限制:电动车的车速要高于非机动车,因此在道路上的行车规则和限速要求也有所不同。
4. 驾驶年龄要求:电动车的驾驶年龄通常较高,而非机动车则没有明确的限制。
电动自行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别在电动车中,电动自行车与非机动车区分尤为重要。
主要区别如下: 1. 动力来源:电动自行车通过电池提供动力,而非机动车则完全依靠人力驱动。
电动车撞人责任划分标准是怎样的

电动车撞人责任划分标准是怎样的▲一、电动车撞人责任划分标准是怎样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4)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7)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当前规定赔偿。
三、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划分标准特殊情况的责任划分和承担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1)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2)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3)依法可以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除外;(4)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交通事故逃逸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因此电动车撞人在责任划分方面可能会承担较大的主要责任,但是这并不是绝对的,责任双方的责任划分受到很多方面的影响,比如在行人存在严重违规以及违法行为的时候,电动车可能会承担较小责任,甚至不承担责任。
电瓶车不用驾照标准

电瓶车是否需要驾照取决于其类型和设计时速。
按照新国标规定,电动车共划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三个大类。
其中,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无需驾驶证。
这种类型的电动车的整车重量不大于55kg,电池电压不大于48V,电机功率不大于400W,最高车速不大于25km/h,并且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需要驾驶证。
其中,电动轻便摩托车的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无脚踏骑行功能,不可载人;电动摩托车的最高车速大于25km/h但不大于
50km/h,可载一成人。
驾驶这两种类型的电动车需要相应的摩托车驾驶证E证或D证。
在某些地区,20公里/小时以上40公里/小时时速的城市电瓶车属于轻型电动摩托车范围,需要考取D照或者E照机动车驾驶证。
而40公里/小时以上时速的城市电瓶车则属于电动摩托车机动车范围,需要考取电动摩托车驾驶证D照或E照才可以正常合法上路通行。
因此,电瓶车是否需要驾照取决于其类型和设计时速。
不同类型的电瓶车有不同的规定,驾驶时应根据当地的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操作。
电动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电动车等是否为机动车?实证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涉案车辆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影响到民事赔偿责任,并关系到行为人是否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相关规定(一)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定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的车速不应高于20km/h。
机动轮椅车(GB12995-2006)规定,机动轮椅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应大于50km/h。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和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的国家标准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实施指南的说明部分提到:所谓的低速电动车、蓄电池观光车、老年代步车等车辆,符合GB 7258-2012关于汽车(或摩托车)的定义,按照现行机动车生产管理规定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生产和销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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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驾驶的电动车是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2005年2月1日中午,西陵交警大队值勤民警屈亮发现邓某驾驶的“嘉爵”牌电动摩托车在西陵区夷陵路上行驶,该车没有号牌,屈示意邓停车检查,发现邓没有随车携带(实际没有)机动摩托车驾驶证,以邓没办理机动摩托车驾驶证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邓出具第0200634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决定对邓采取扣留摩托车的强制措施,并将“凭证”送达邓某。
“凭证”上告知邓不服本决定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在60日内向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管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持本凭证在15日内到鼓楼中队接受处理。
邓当即在“凭证”当事人栏签字,西陵交警大队即扣留了邓的摩托车。
邓不服,于2005年2月2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要点】原告邓某驾驶的“嘉爵”牌电动车是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乃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该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原告邓某驾驶的电动车,从其外形看没有脚踏板,仪表盘上的里程表显示该车设计最高时速为60km/h。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技术要求”第5.1.1规定:“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第5.1.2规定:“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
第5.1.3规定:“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
该“技术要求”规定,最高车速为强制性条款,也是电动自行车检验的否决项目。
显然,邓某驾驶的车辆不属于电动自行车。
原告邓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有动力装置驱动,在道路上行驶,供人员乘用,符合机动车的定义,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3.5条规定:“摩托车motorcycle”: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6条规定:“轻便摩托车moped”: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根据“技术条件”的解释和规定,邓某驾驶的车辆是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第(一)项规定:“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可以扣留车辆”。
被告在执法过程中,根据原告邓某的违法行为,对其出具了“强制措施凭证”,并当即送达,告知了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等权利,邓某在“凭证”上签字,被告即扣留了邓某驾驶的机动车。
被告对邓某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对于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已得到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判决维持被告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陵交警大队于2005年2月1日对原告邓某作出的第0200634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之具体行政行为。
驳回原告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评析】这是一个比较新型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案例,争议的焦点是涉案电动车辆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我国电动车在九十年代前基本都依靠进口,如高尔夫球车、游览观光车等。
自1992年以来,我国有了自行研制和生产的电动车产品,通过近10年的发展,现已初步形成以一大批具有实力和规模的电动车生产厂家,现已在国内市场推出的有:电动摩托车、电动游览车、电动高尔夫车、电动观光车、电动汽车、电动载货车、电动救援车、电动助行(代步)车、电动滑板车、电动自行车、家庭生活车等。
从其产品分类,可分为两类:即四轮电动车和二轮电动车。
二轮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
而二轮电动车主要指电动自行车,其目标市场主要以个人代步为交通工具。
据统计:2004年我国电动车产量已达到500万辆,已成为世界电动车产品最大的国家。
对于这类新型的电动车产品,销售商在销售此类车辆时,告知消费者此类车辆属于电动自行车,不需办理牌证即可上道路行驶,而现在在道路上行驶的此类车辆数量大并日趋增多,但持有牌证行驶的是少数或者基本无牌证,在这样的背景下,法院对公安交警部门对邓某驾驶的车辆以无证驾驶为由,作出的暂扣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能否支持,一、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均给予了肯定的答复,即依法应予支持。
笔者为此再补充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作了明确界定,据此可以得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别关键在于驱动方式和设计最高时速。
机动车以动力装置驱动,非机动车以人力或畜力驱动,或者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而且此条在该法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章节之中,很明显电动自行车应属于非机动车,这种理解有些片面。
电动自行车确应属于非机动车,但属于非机动车范畴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非机动车的定义,有动力装置驱动的其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即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
该“技术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属强制否决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 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等多项指标,只有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才能按非机动车进行管理。
根据国标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电动自行车是特种自行车。
对于车速的限定,最高车速不得大于20km/h,而且是指绝对值,没有公差,因此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就限制在20km/h,只有这样电动自行车才能与其它非机动车协调。
本案中邓某驾驶的电动车没有脚踏骑行装置,反而装有电驱动装置,很显然邓某驾驶的电动车居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如何判定其属于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关键在于确定邓某所驾驶的电动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首先,分析一下邓某所驾驶电动车的特征,卷宗中有关证据证明,邓某所驾驶电动车设计最高时速达60公里,无脚踏骑行装置。
很显然其主要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的规定,当然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的电动自行车。
其次,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定义,即“摩托车”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时速大于50公里/小时……的两轮或三轮车辆;“轻便摩托车”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邓某驾驶的电动车完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轻便摩托车的规定,据此可以判定邓某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当然应按机动车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