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公开招标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解读

定的,而填写栏次,也可以不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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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方开具
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
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是目
前发现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可通过其销售平台,自
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
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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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 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也就是说,只要涉及到与“税”相关的业务,如果未 能取得涉税合法凭证,即未按照上述规定取得发票, 则: (1)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2)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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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
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
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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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
通发票?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
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标 签】增值税发票,新版发票【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发文日期】2014-07-08【实施时间】2014-08-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需要,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进行改版,同时提升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防伪技术水平。
现将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票代码的调整 发票代码第8位代表发票种类,货运专票由“7”调整为“2”,普通发票由“6”调整为“3”。
二、发票内容的调整 (一)调整专用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将“销货单位”栏和“购货单位”栏分别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票尾的 “销货单位:(章)”改为“销售方:(章)”。
专用发票联次用途也相应调整,将第一联“记帐联:销货方计帐凭证”改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用途“购货方扣税凭证”改为“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用途“购货方计帐凭证”改为“购买方记账凭证”。
调整后的专用发票票样见附件1。
(二)调整普通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将“销货单位”栏和“购货单位”栏分别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票尾的 “销货单位:(章)”改为“销售方:(章)”。
发票联次用途也相应调整,将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计账凭证”改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发票联用途“购货方计账凭证”改为“购买方记账凭证”。
调整后的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2。
三、提升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票防伪技术水平 取消发票监制章和双杠线微缩文字防伪特征。
在保留部分防伪特征基础上,增加光角变色圆环纤维等防伪特征。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12•【字号】赣国税发[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发〔2008〕47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加强宣传,做好解释工作。
此次取消和调整的普通发票行政审批项目数量较多,原来4类8项普通发票行政许可有5项发生了变化;内容变动较大,既有改为日常管理的事项,也有调整为禁止或强制行为的项目。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宣传,尽快将办税服务厅、公共场所、网络媒体、宣传材料等中涉及到此次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的内容做相应调整,让纳税人了解这些变化,同时,对改为禁止项目不再受理的事项要做好解释工作。
二、变更相关操作规程。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试行)》(赣国税发〔2006〕226号)“1.3.2.2普通发票的发售管理” 中“发票领购资格及票种核定”部分,在“1、申请”环节,纳税人申请发票领购资格时须提供《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此文件下发后,纳税人不需再提供《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的纳税人申请领购的发票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在《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FP017)中注明;“4、审批”环节取消,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改在“3、调查”环节完成。
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274号)中关于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票,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等相关规定失效,以此文为准。
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做出明确的规定

从7月1日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正式实施了,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做出明确的规定。
企业作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否则,发票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
一、而简单地来说我们应该怎么开发票呢如果你是老板,首先要做的就是赶快把“税号”发给员工,报销的发票上需要同时体现你的公司名称和“税号”;如果你是员工,首先要做的就是赶快找到我们会计索要公司的“税号”,这样对于你的报销才没有影响;如果你是会计,首先要做的就是以各种手段通知到公司员工开发票的要求,这是一个很庞大的工作但是对于我们之后工作的开展还是很有影响的。
二、开增值税发票需提供“税号”增加纳税人识别号,主要是为了保证发票的真实性。
三、发票内容必须如实填报除提供“税号”外,“如实填报发票内容”是公告的另一关键内容。
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提供更详细的内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提供公司名称、“税号”、开户行名称、开户行地址、营业执照(五证合一)等资料方可开具,如果公司要求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切记这些资料提前准备。
五、新政策后发票开具问题(含各类开票要求等)1、增值税发票包括哪些?答: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如何查询发票信息?答: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录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有变化吗?答:从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由开具之日起180天改为360天。
仅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认证或比对期限由开具之日起180天改为36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0.1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认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
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二、本公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4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0月13日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至角分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主管税务机关:接收人:接收日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以下简称本表及填写说明)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名词解释(一)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货物”,是指增值税的应税货物。
(二)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的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3.21•【文号】税总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需求,自2015年12月1日起税务总局推行了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电子发票推行工作推行通过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各地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电子发票推行工作,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满足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的合理需求。
二、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行业重点推行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总结前期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情况,做好分析评估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原则,重点在电商、电信、金融、快递、公用事业等有特殊需求的纳税人中推行使用电子发票。
三、规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纳税人自建为主,也可由第三方建设提供服务平台。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
税务总局负责统一制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建设对服务平台进行监督管理的税务监管平台。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必须遵循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
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应报国税机关备案。
四、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各地国税机关要利用多种渠道,切实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1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三、编码的识别和选择 1.层层查找 为了更全面地了解编码的识别,便于纳税人如何选择,将最细
化分类之一的氧化镧进行列举说明: 篇1货物 类07石油、化工、医药产品 章02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 节03贵金属化合物、相关基础化学品 条04稀土化合物 款01氧化稀土 项01氧化镧
二、主要内容
2..智能选码 系统中也提供查找功能,更增加了智能选码的功能(在上方菜 单中“智能编码”),虽然比较快捷,但是也比较容易出现问题, 主要是在输入检索词时,如果没有能够采用比较规范的名称,会导 致检索的名称与实际相去甚远,比如实际是“马”,输入不规范或 者不接近的相关词后,结果有可能检索出“鹿”,这时就需要认真 的分析,是否符合上一层的归类,如果不是,就需要重新进行选码, 不能一选了之,指鹿为马。因此,采用智能选码的,一定不能随手 确定结果,需要对照上层的分类进行判断,特别是与“商品和服务 分类简称”要匹配,否则就有被税局认定涉嫌开具不合规发票的可 能
二、主要内容
3.自定义编码 系统提供有企业自定义商品编码功能,可以进行添加、修改和删 除等操作。 进入系统后,在编码界面上,找到上方点击“增加”功能后, 出现编辑界面,根据界面内容添加完整相关内容,确认无误后保存, 就有商品编码。这里必须是在最相近、最细化的编码下进行操作, 不得随意编码。 能准确掌握这一方法,则在以后开票中可以比较轻松地找到自 己需要的商品名称和编码,给开具发票带来极大的便利,但必须注 意要在系统规定编码后面增加,且据实规范编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现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4日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XXX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数量
名称
购买方
纳税人识别号
单价
金额
税率
税额
说明
合计
————
————
——
一、购买方□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已抵扣□
2.未抵扣□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代码:
第4页
官网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
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
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 1、附件 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 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经认证结果 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 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 期进项税额中转 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 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 证”、“纳税人识别号 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 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 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 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 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 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一、推行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2.0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一)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三)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
发票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国税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
(四)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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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公开招标后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函[2011]100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1.02.21
【实施日期】2011.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公开招标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1]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实行公开招标,2012年底前印制采购招标工作已完成,确定了新的供应商。
为保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公开招标后增值税普通发票发放、验收等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公开招标后,新的印制厂商对供应区域进行了划分。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供应区域:上海、浙江、宁波、江苏、安徽、江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