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公共服务事项清理及标准化工作的通知(0001)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7.12.04
•【文号】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
•【施行日期】2017.1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2017〕第424号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经2017年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7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5件(截至2017年8月31日)。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
2017年12月4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标准清理“评价清理阶段”工作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4]65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标准清理“评价清理阶段”工作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4]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94555a7b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c0.png)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标准清理“评价清理阶段”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标准清理“评价清理阶段”工作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4]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家标准和计划项目清理工作的总体安排,国家标准清理“标准归口确认阶段”的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开始“评价清理阶段”的工作。
国家标准和计划项目的评价是国家标准清理工作中的关键环节。
各有关单位应按国家标准清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及本阶段工作要求,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做好评价清理阶段各项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评价清理阶段的任务按要求对已经确认归口的国家标准和计划项目逐项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整合和废止的建议。
二、评价的内容和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评价手册》(见附件1)的要求,对国家标准或计划项目的技术水平、协调配套性、内容结构、应用程度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评判,并提出总体评价结论。
按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三类对象分别进行。
评价工作由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本领域有关专家具体实施。
三、评价清理的步骤评价清理工作分为准备、专家评价、技术委员会分析总结和评价清理结果上报四个步骤进行。
(一)准备(7月31日之前)请各技术委员会做好如下准备工作:1.熟悉评价手册;2.确定评价专家名单,填写专家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专家资格应符合评价手册规定要求;3.准备国家标准文本,做到专家人手一册;4.有条件的可以开展试评工作。
大厅保洁及卫生整治通知

大厅保洁及卫生整治通知亲爱的各位同事、朋友们:大家好!为了给大家营造一个更加整洁、舒适、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升我们整体的形象和品质,近期将对大厅进行全面的保洁及卫生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保洁及卫生整治的范围本次保洁及卫生整治工作将涵盖大厅的各个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桌椅、柜台、电梯、楼梯、扶手、垃圾桶等。
二、保洁及卫生整治的标准1、地面:保持干净、整洁,无垃圾、杂物、污渍、水渍,定期进行清扫、拖地和打蜡处理。
2、墙壁:无灰尘、污渍、蜘蛛网、乱涂乱画,如有破损或脱落的地方及时修复。
3、门窗:玻璃明亮、无污渍,窗框、门框干净,无灰尘、杂物。
4、天花板:无蜘蛛网、灰尘,灯具正常工作,无损坏。
5、桌椅:摆放整齐,桌面干净,无杂物、灰尘,椅子干净、无损坏。
6、柜台:表面整洁,无灰尘、杂物,物品摆放有序。
7、电梯:内部干净,无异味,按钮正常,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8、楼梯、扶手:无灰尘、杂物,扶手干净、牢固。
9、垃圾桶:垃圾及时清理,垃圾桶内外干净,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三、保洁及卫生整治的时间安排本次保洁及卫生整治工作将分阶段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第一阶段:开始时间1至结束时间1,进行全面的清洁和整理工作,包括地面清扫、墙壁擦拭、门窗清洁等。
第二阶段:开始时间 2至结束时间 2,对重点区域和容易忽视的角落进行深度清洁和整治,如天花板、楼梯间、电梯内部等。
第三阶段:开始时间3至结束时间3,进行最后的检查和完善工作,确保大厅的卫生达到标准。
四、注意事项1、在保洁及卫生整治工作期间,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噪音和灰尘,请大家谅解。
为了您的健康和安全,建议您尽量避免在工作区域停留。
2、请大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个人物品,以免在清洁过程中造成丢失或损坏。
3、如果您发现有任何卫生问题或者需要特殊清洁的区域,请及时与相关负责人联系。
五、责任分工为了确保本次保洁及卫生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将对相关人员进行明确的责任分工:1、保洁人员:负责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进行日常的清洁工作,确保大厅的各个区域保持干净整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7•【字号】川办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09]18号二○○九年三月七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8〕38号),创建一流政务服务中心,搭建高效便捷、服务优良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办事平台,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行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是2009年进一步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重大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推行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
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搞好调查研究,强化督促检查;省政府督办室要对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进行督查督办,加大考核力度,推进工作落实。
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为加强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创建一流政务服务中心,现就全省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依法行政、规范服务、提高效率为主线,通过建立公开、便民、高效、廉洁、规范、可问责的服务机制,实现全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政务服务标准化,努力创建全国一流政务服务中心,使之成为提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和推进政务公开的综合平台,为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规范、高效、诚信、开放的政务环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行业标准清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行业标准清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08•【文号】国标委综合[2009]37号•【施行日期】2009.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行业标准清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09]37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做好行业标准清理工作,国家标准委制定了《关于开展行业标准清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本部门实际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关于开展行业标准清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行业标准是我国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各部门加强行业标准化工作,加快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步伐,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但是,行业标准的老化问题仍然存在,行业标准之间、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之间还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复和矛盾,部分行业标准未履行备案程序,这些都影响了标准作用的有效发挥。
对此,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部分行业标准的清理工作已经开始启动。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的精神,经商有关部门,现对行业标准清理的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清理的范围2008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行业标准。
二、清理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务院办公厅批复的有关部门的“三定”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
三、工作要求(一)各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行业管理范围、行业发展的水平和需要,组织相关技术委员会和专家对本部门的行业标准进行认真的调查、分析、研究,摸清底数。
对与国家标准交叉重复、没有出版、长期无人使用、存在严重问题、技术内容陈旧落后或需要淘汰的标准,应当及时予以修订或废止。
(二)对于和其他行业标准或相关国家标准的交叉、重复或矛盾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依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协调,合理确定标准制定范围。
劳动部关于服务公司清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劳力字[1989]38号
![劳动部关于服务公司清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劳力字[1989]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4db078a7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fc.png)
劳动部关于服务公司清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劳动部关于服务公司清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1989年12月2日劳力字(1989)38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和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的《关于劳动服务公司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力字〔1989〕37号)精神,现就劳动服务公司的清理整顿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劳动服务公司要坚决按照上述《决定》及《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对劳动服务公司的清理整顿,是为了加强和改善对劳动服务公司的领导,改变目前政府管理职能和企业经营职能不分的状况,进一步核定经营范围,整顿经营作风,清查违纪行为,完善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方向,充分发挥在就业安置、发展经济和保障社会安定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劳动就业服务。
二、劳动服务公司是在贯彻“三结合”就业方针过程中创办的新型劳动就业组织形式,它在以往十年的就业工作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劳动服务公司是以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就业为主要任务,进行生产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社会经济组织,与一般工商经营公司的性质不同,更不同于党政机关办公司。
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从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出发,巩固劳动服务公司安置基地,稳定从业人员队伍,不断扩大吸收待业人员能力;要特别注意防止搞简单化、一刀切;避免把就业机构和安置基地搞垮、搞乱,引起新的社会动荡。
三、县以上各级地方劳动部门原设置的劳动服务公司是承担政府行政职能的就业管理机构,其名称可改为就业服务局。
就业服务局是在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并受其委托,管理社会劳动力,组织集体经济扩大劳动就业,进行职业介绍,开展就业训练,管理职工待业保险和归口管理劳动服务公司的事业机构,其规格由地方政府确定。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01•【字号】鄂办文[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鄂办文〔2011〕57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和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总体部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的目的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是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的重要步骤,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前提。
通过清理规范,全面掌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职责等方面的情况,解决一些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不规范、编制管理不严格、职责界定不明确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管理,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清理的主要内容(一)清理机构。
全面摸清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名称、历史沿革和隶属关系;核实领导职数、经费补助形式和资产状况。
(二)清理编制。
准确掌握各类事业单位编制性质、编制数额和实有人数,并落实到人。
(三)清理职责。
对各类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进行全面清理,按照职责的批准权限,分门别类地提供职责依据和主要内容。
其中,职责有变化的,要有书面报告。
四、规范的主要任务(一)规范机构。
对机构设置和实际运行存在突出问题的事业单位,分别予以撤销或整合。
应予撤销的机构主要包括: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擅自设立的;承担的特定工作任务已完成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批准设立两年以上未正式组建或未开展工作的等。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范文(4篇)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范文一、引言本细则旨在推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化,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并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公共服务的需求。
通过制定一系列标准,实施试点工作,并深入推进标准化工作,将有力地推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
二、试点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各类机构与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
试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城乡社区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公共交通服务、文化娱乐服务、社会救助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等。
试点单位应积极参与标准制定与修订工作,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标准化工作机制(一)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试点单位应成立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明确人员职责和工作任务。
该组织机构应设立标准化委员会,由负责人或专家组成,负责标准的制定、修订和解读工作。
同时,应设立标准化工作小组,统筹协调各项标准化工作。
(二)标准化工作计划试点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标准化工作计划,明确各项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时间、进度和重点任务。
标准化工作计划应经过标准化委员会的审议和批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备。
(三)标准化工作推进机制试点单位应建立标准化工作推进机制,实行标准化工作的动态管理和监督。
标准化工作推进机制应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限,确保标准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标准化制定(一)标准化需求调研试点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标准化需求调研工作。
调研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需求,以及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参照情况等。
调研结果应通过标准化委员会的审议和批准后进行制定或修订标准时的参考。
(二)标准化立项与制定试点单位应根据需求调研结果,提出标准化立项和制定的建议,并报请标准化委员会审议和批准。
标准化委员会应组织专家论证,进行标准的立项和制定工作。
标准制定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民主、开放的原则,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关于公布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通知
关于公布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2-31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0〕86号)规定,区政府对2010年7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保留的202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修改的27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的59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失效的32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自发文之日起,除上述保留、修改的,以及区委、区政府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10年7月31日前区政府制定的其他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同时,对确定为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相关责任单位要抓紧进行修改,区政府对此将适时开展督查。
附件:1.保留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失效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保留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沪府办发[2013]5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沪府办发〔2013〕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是社区政务综合服务平台、政府为民办事窗口和基层社会管理载体。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的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国务院办公厅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区建设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20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11〕51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受理中心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目标任务,深化受理中心标准化建设深化受理中心标准化建设,要全面落实服务事项、办事流程、建设规范、标识标牌、管理软件和评估体系“六个统一”,推进社区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化、高效化。
(一)统一领导,分类指导。
依据《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建设服务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467-2009),在街道镇(乡)建设受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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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公共服务事项清理及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精神相关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公共服务事项清理上线工作,全面公开公共服务事项,提升公共服务标准化、信息化水平,解决公共服务随意性大、办理不便等问题。
下面就是关于做好公共服务事项清理及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公共服务事项清理及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县公共服务事项清理上线工作,全面公开公共服务事项,提升公共服务标准化、信息化水平,解决公共服务随意性大、办理不便等问题,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8年7月底前,完成县级、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服务指南编制和上网运行等工作,做到县、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与市级保持一致,即“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码”,并按照“应上尽上、全程在线”要求,通过***市网上办事大厅集中提供无差异、标准化、均等化公共服务,全面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升公共服务智慧化水平,让“科技勤探路,信息多跑路,群众走近路”。
二、清理对象
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