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与证券公司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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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份主办券商合作协议书(通道类项目)

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份主办券商合作协议书(通道类项目)

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份主办券商合作协议书(通道类项目)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份主办券商合作协议书(通道类项目)本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签署:甲方:(上市公司名称)(以下简称“甲方”)注册地址:(上市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上市公司)乙方:(主办券商名称)(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址:(主办券商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主办券商法定代表人姓名)(主办券商)鉴于:1. 甲方为一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拟通过本次定向发行股份的方式进行融资;2. 乙方为一家获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合法证券经纪机构;3. 双方在充分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拟签订本协议,明确双方在定向发行股份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基于上述背景,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合作内容1.1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本次定向发行股份的主办券商,并且乙方应具备与该业务相关的必要资质。

1.2 乙方将根据甲方的委托及相关规定,完成本次定向发行股份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定向发行方案、编制招股文件、审核投资者合格认定报告、协助解决投资者问题等。

1.3 乙方在履行上述工作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交易所的规定,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合作期限2.1 本协议的合作期限自甲方与乙方首次在定向发行股份事项上达成一致开始,至本次定向发行股份完成并终止。

2.2 如双方需要终止本协议,需提前()天书面通知对方。

三、合作费用3.1 甲方同意按照乙方规定的标准及支付方式支付合作费用。

具体费用和支付方式将在合作过程中商定,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3.2 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作费用,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履行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合作保密4.1 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承诺予以保密,并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4.2 除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对方的商业秘密。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第三章证券市场主体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第三章证券市场主体

《金融市场基本知识》第三章证券市场主体第一节证券发行人一、证券市场融资活动(一)证券市场融资活动的概念与方式1.概念:资金盈余单位和赤字单位之间以有价证券为媒介,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活动。

2.主要方式: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

近年来,兴起的投资基金融资也是一种方式。

(二)证券市场融资活动的特征1.资金赤字单位和盈余单位直接接触,形成直接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没有另外的权利义务主体介入)。

【小贴士】促成证券发行买卖的中介机构(证券公司、交易所等),自身不充当权利义务主体,只是连接赤字单位和盈余单位的服务性媒介。

2.证券市场融资是一种强市场性的融资活动。

【小贴士】银行信贷、商业票据融资等双边协议形式完成资金交易属于弱市场性。

投资者与发行人的股权或债权关系并不是凝结在最初的两者之间的,而是可以随时转移的,投资者通过在市场上出售股票或债券,就可以将原来持有的股权或债权转让给他人。

3.证券市场融资是在由各种证券中介机构组成的证券中介服务体系的支持下完成的。

二、证券发行人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发行主体。

主要包括政府及其机构、企业(公司)和金融机构。

第二节证券投资者一、证券市场投资者概述(一)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概念及特点证券市场投资者,是指以取得利息、股息或资本收益为目的,购买并持有有价证券,承担证券投资风险并行使证券权利的主体。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资金供给者,是推动证券市场价格形成和流动性的根本动力。

(二)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分类1.根据投资者身份分类2.根据持有证券时间的长短分类:短线投资者、中线投资者和长线投资者。

3.根据投资者的心理因素分类:稳健型、冒险型和中庸型。

二、机构投资者(一)机构投资者概述1.概念:机构投资者,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以获得证券投资收益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专业团体机构或企业。

2.特点:(1)投资资金规模化(主导地位)。

(2)投资管理专业化(理性化)。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会起草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jigoubu@。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机构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日附件1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从事下列发行事项,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三)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四)公开发行存托凭证;(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上述已发行证券的上市保荐事项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6.17•【文号】中证协发〔2022〕165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65号各证券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注册制下证券发行保荐业务,提高保荐机构工作质量,根据《证券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

为回应企业融资需求,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并结合监管要求和行业实践,就本细则施行事项作出以下解释说明:一是至发布之日前已申报的项目,可以不按照本细则附录编制底稿;二是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之间申报的项目,可以不按本细则附录编制申报稿,但应当按照本细则附录编制项目终止或完成后的底稿;三是除了上述两类情形以外的项目,应当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执行相关规定。

附件:1.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2.关于《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起草说明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6月17日附件1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编制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附录收集和整理工作底稿,完善有关取证的必要手续。

证券公司与企业合作协议

证券公司与企业合作协议

证券公司与企业合作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证券公司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共识,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

二、合作内容1.证券公司将为企业提供资金融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票、债券和其他金融工具,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服务。

2.企业将为证券公司提供企业信息披露和业务合作机会,协助证券公司推广投资产品和服务。

三、权利与义务1. 证券公司的权利与义务1.证券公司有权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融资方案,并明确相关条款和条件。

2.证券公司应按照合法合规的要求,为企业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

3.证券公司应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并妥善处理企业提供的信息。

4.证券公司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企业的权利与义务1.企业有权要求证券公司提供融资方案,并进行谈判和协商。

2.企业应根据证券公司的要求,按时提供所需信息和文件。

3.企业应按照证券公司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

4.企业应保护证券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妥善处理证券公司提供的信息。

5.企业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合作期限与解除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合作期限为三年。

2.本协议期满前,双方应提前三个月进行协商,决定是否续签。

3.在合作期限内,如有一方违约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五、保密条款双方应对对方披露的商业信息、技术知识等保密,并承诺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利用。

六、争议解决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法律适用与生效1.本协议的签署、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取代双方之前存在的其他合作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签署人:证券公司:__________________企业: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上市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多方)

上市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多方)

上市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多方)上市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多方)1. 引言本协议是为了明确上市公司股东之间,在特定情况下进行一致行动,合作达到共同目标的约定和规范。

本协议适用于由多方股东签署的情况,以确保各方共同行动,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

2. 定义上市公司:指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股票并已上市交易的公司。

股东: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合法所有人。

一致行动:指股东之间就重大事项或关键决策达成共识并协同行动,以期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行动人:指根据法律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具有参与决策权力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3. 协议内容3.1 一致行动原则各方股东在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同意就下列重大事项和关键决策进行一致行动:1. 股权变动:任何一方股东意图转让其所有或部分股权的,应予以提前通知其他协议方,并征得其他协议方事先同意。

2. 公司治理:任何一方股东意图提名或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予以提前通知其他协议方,并征得其他协议方的意见和支持。

3. 重大投资:任何一方股东有意进行重大投资的,应予以提前通知其他协议方,并征得其他协议方的同意。

4. 公司改革:任何一方股东提出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改革的,应予以提前通知其他协议方,并征得其他协议方的意见和支持。

5. 出售股权:任何一方股东有意出售所持股权的,应优先向其他协议方进行转让。

3.2 行动人的指定及撤销1. 各方股东在协议签署之日确定一名或多名行动人,代表所有协议方行使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 行动人的选择原则是平等、公正、合理,各方股东应共同商议并一致同意。

3. 任何一方股东有权单方面撤销其指定的行动人,但应提前向其他协议方通知,并在撤销后及时指定新的行动人。

3.3 协议的终止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被终止:1. 协议期限届满,各方股东决定不再继续履行本协议;2. 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决定终止本协议;3.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无法克服的重大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与证券公司合作协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与证券公司合作协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与证券公司合作协议1、合同主体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2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3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证券公司121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2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3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4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合同标的21 甲方拟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委托乙方作为其IPO的证券公司,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22 乙方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甲方的实际情况,为甲方制定合理的IPO方案,并协助甲方完成各项筹备工作。

3、权利义务31 甲方的权利义务311 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312 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和资料。

313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314 保守乙方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未公开信息。

32 乙方的权利义务321 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获取相应的报酬。

322 应勤勉尽责,为甲方提供专业的IPO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辅导规范、招股说明书撰写等。

323 对甲方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324 及时向甲方汇报IPO工作进展情况,并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调整和改进。

4、违约责任41 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信息和资料,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存在虚假、误导等情形,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履行合同义务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2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甲方IPO进程受阻或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企业和证券公司的合作协议

企业和证券公司的合作协议

企业和证券公司的合作协议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企业和证券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

该协议旨在确保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促进合作的顺利进行。

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参与该合作的企业和证券公司。

2. 合作目的双方合作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的发展和证券公司的业务增长。

企业希望通过与证券公司合作,提升自身的品牌知名度、扩大市场份额,并获取资本市场的支持。

证券公司希望通过与企业合作,获得更多的业务机会和高回报投资项目。

3. 合作内容3.1 资本市场支持证券公司将根据企业的需求,为其提供资本市场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提供证券承销服务,协助企业进行股票发行、债券发行等;•协助企业进行并购重组、资产置换等;•提供投资咨询和资本运作方面的专业服务;•共同参与并协商进行新业务拓展等。

3.2 市场推广合作企业与证券公司将共同开展市场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通过证券公司的媒体资源和渠道,为企业进行品牌宣传和推广;•设计和实施市场推广策略,提升企业的市场知名度和品牌价值;•举办共同的品牌推广活动,吸引更多的目标客户。

3.3 业务合作企业和证券公司将共同进行多领域的业务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就企业的资本需求和证券公司的业务特点,设计并实施相关的合作方案;•协助企业进行资本运作,提供融资服务和投资机会;•在并购重组、股权投资等方面,共同寻找合适的项目和机会;•提供一对一的交流机会,加深双方的合作理解和信任。

4. 合作方式4.1 合作形式企业和证券公司将以合资、合作、合作开发等方式进行合作,具体形式将根据双方的需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4.2 合作期限本合作协议的有效期为__年,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计算。

在合作期限届满前,双方可以协商续签合作协议。

4.3 合作机制•双方将建立合作的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双方将每季度举行合作进展会议,共同评估合作效果和解决合作中遇到的问题;•双方将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协作,定期分享信息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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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与证券公司合作协

本协议(下称“协议”)由以下各方于日期签署:
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名称】(下称“发行公司”)地址:【发行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乙方:【证券公司名称】(下称“证券公司”)
地址:【证券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鉴于:
1. 发行公司计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市场上市,希望与证券
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以获取专业的承销和市场推广服务;
2. 证券公司具备丰富的证券业务经验和专业知识,有能力有效提供
与发行公司所需的发行和上市服务;
3. 双方愿意根据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一、合作内容
1. 发行及承销
(1)证券公司将根据发行公司的需求,协助制定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计划;
(2)证券公司将全面负责股票发行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发
行方案的设计、募资方案的编制、网上认购及配售、询价、申报及摇号、上市辅导等;
(3)证券公司将协助发行公司做好与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遵循与履行。

2. 市场推广
(1)证券公司将协助发行公司进行股票发行和上市的市场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市场宣传策略、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组织路
演等;
(2)证券公司将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和渠道,提高发行公司的知
名度和声誉,促进股票的认购和交易活跃。

二、合作期限
本协议自甲方、乙方双方公章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合作期限】。

在有效期届满前,双方如有继续合作的意愿,可协商续签协议。

三、费用支付
1. 发行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向证券公司支付承销及市场推广服务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将另行约定,双方应在合作期前达成一致并签署相关的费用支付协议。

2. 如果因发行失败导致承销及市场推广工作不能正常完成,发行公司有义务按照实际工作量向证券公司支付相应费用。

四、保密条款
1. 本协议的内容及签署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双方应严格保密,除非获得该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否则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透露。

2. 双方承诺对因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给予妥善保管,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泄密。

五、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 如发行公司违约导致发行失败,发行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提供的证据和计算方法向证券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六、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双方一致同意,如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七、协议生效方式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是发行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内容,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共同合作,达成共赢。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双方应共同努力,确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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