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治理结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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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国外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国外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公司治理是指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保护股东权益,规范公司经营和管理行为,提高公司运营效率而采取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管理方式。

国外公司治理模式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主要受到法律制度、制度环境、文化背景、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

下面将对美国、日本和欧洲的公司治理模式进行比较分析。

一、美国公司治理模式:1.股东至上:美国公司治理模式强调保护股东权益,关注公司价值最大化。

股东通过选举董事会、行使股东权益等方式参与公司治理。

2.市场导向:美国公司治理模式注重市场竞争和市场导向,强调市场反应和市场监督的重要性。

公司通过市场竞争和市场导向来规范自身行为。

3.独立董事制度:美国公司普遍设立独立董事,以保护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起到监督和制衡的作用。

4.高度透明:美国公司治理模式强调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公开披露公司财务信息、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成员等信息,增强信息透明度。

5.法律制度保障:美国公司治理模式受到强大的法律制度保护,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公司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股东利益。

二、日本公司治理模式:1. 主导股东模式:日本公司治理模式由主导关系企业(keiretsu)主导,主导关系企业拥有相互持股和相互交流的合作关系。

公司治理由主导关系企业掌控,较为集中。

2.关系人导向:日本公司治理模式注重关系人导向,强调公司与员工、供应商和社会的关系。

公司追求长期发展,维护相关方利益。

3.内部监督:日本公司治理模式强调内部监督,公司通过内部人员和内部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较少依赖外部监管机构。

4.企业联盟:日本公司治理模式中企业之间相互联盟,共同开展合作和竞争。

企业联盟起到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减少风险的作用。

5.均衡发展:日本公司治理模式注重公司的长期发展,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均衡发展。

三、欧洲公司治理模式:1.股东与利益相关方平衡:欧洲公司治理模式注重股东权益和利益相关方权益的平衡,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

论日本公司结构治理的现状和改革

论日本公司结构治理的现状和改革

论日本公司结构治理的现状和改革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日新月异,日本公司的治理结构也面临着不断的改革和挑战。

本文将介绍日本公司结构治理的背景、现状,以及近年来实施的改革措施及其效果,最后对未来展望进行总结。

日本公司的治理结构受到其历史、文化和法律等因素的影响。

在二战后,日本经济快速发展,公司治理结构也逐渐形成。

然而,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逐渐暴露出问题。

因此,日本开始了一系列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

目前,日本公司的治理结构主要包括董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和股东大会制度。

董事会负责日常管理和重大决策,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和执行,股东大会则负责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日本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许多问题。

董事会制度不够完善,独立董事比例较低,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

监事会制度不够独立,难以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

股东大会制度不够完善,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日本开始了一系列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

具体措施包括:增加独立董事比例,提高董事会独立性和专业性;强化监事会制度,提高监事会独立性和监督力度;完善股东大会制度,增加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和机会;引入更加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公司治理效率。

经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日本公司的治理结构得到了显著改善。

独立董事比例的增加,使得董事会更加专业和独立地行使职权。

监事会制度的强化,提高了监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力度,有利于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

股东大会制度的完善,增加了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和机会,使得股东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也带来了良好的经营效果。

公司的运营状况得到了显著改善,市场竞争能力得到了提高。

同时,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也得到了增强,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通过增加独立董事比例、强化监事会制度和完善股东大会制度等措施的实施,公司治理结构得到了完善,公司的运营状况、市场竞争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得到了显著提升。

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及启示

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及启示

公司治理结构国际比较及启示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速,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研究变得更加重要。

本文将比较美国、英国、日本、德国四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探讨其中的启示。

美国公司的治理结构是以股东为中心的。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会主席,且董事会包括内部董事和独立董事。

内部董事通常是公司高管,而独立董事通常是无利益关系的外部人士。

美国公司还设有监事会,负责审查会计事务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工作。

美国公司的治理结构比较强调公司高管的激励机制和股东治理。

公司高管通常有很高的激励机制,如期权、股票等,以激发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股东治理方面,美国公司通常采用代理投票制度,即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董事会则选择公司高管,同时还要向股东大会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以实现对公司决策和管理的监督和约束。

英国公司的治理结构类似于美国公司,也是以股东为中心,但更加注重独立董事的作用。

英国法律要求任何上市公司都必须设置独立董事,以保障公司决策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英国公司也比较注重内部审计和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并要求公司公开披露其治理结构和决策情况等。

日本公司治理结构:日本公司的治理结构相对而言较为特殊,与美国和英国存在明显的差异。

日本公司通常采用持股公司制,即由控股公司去管辖其下的子公司,这样就可以集中管理和调配资金和资源。

日本公司为维护公司稳定和员工权益,通常采用“包容型管理”和“终身雇佣制”,即对员工较为保护,在公司决策和管理中也会比较注重内部协调和人际关系等。

德国公司的治理结构也相对而言比较特殊,通常采用“双重监管模式”,即由管理董事会和监事会共同来管理公司。

管理董事会负责公司的具体经营和管理工作,而监事会则负责审查其经营和财务状况等。

德国公司还注重与股东和员工的长期利益相关性,公司治理结构也比较注重内部协调和沟通。

启示:从以上比较可见,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诸多差异和特点。

针对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1、强调股东治理和高管激励。

日本公司治理模式

日本公司治理模式

日本公司治理模式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一、日本公司治理模式主要特征(The characteristics of Japanese corporate governance model)?(一)主银行制the main bank system主银行制度在日本传统的公司治理中占重要地位,主银行以自我承担风险的方式为企业提供金额最大的资金,他们通常会要求比市场利率略高的贷款利率,当企业面临财务困境时,主银行要承担比其贷款更多的损失。

他们对企业采用一种相机治理形式:在企业经营正常时不加干预,而在企业经营不佳时,主银行凭借信息优势及时介入,实行外部人控制。

Sheared(1989)的研究表明,日本公司的主银行在公司的五大股东之列的占其研究样本的72%,排在第一、二位的占39%。

??(二)交叉持股和稳定股东Cross-shareholdings and stableshareholders交叉持股是两个以上的公司,基于特定目的的考虑,相互持有对方的股份,从而形成法人之间相互持股的现象。

James s,Ang和Richard Constand(2002)把稳定股东划分为消极稳定股东和积极支持稳定股东。

其中,消极稳定股东持股为了保持同被持股企业稳定的业务联系,承诺不进行股权交易。

积极支持股东则,通过互派高级管理者和建立跨公司的协调机构两种机制来参与公司治理。

稳定股东制度阻止了企业外部的恶意并购,为企业发展创建了稳定的外部环境。

但该制度下稳定股东对企业的盈利情况漠不关心,降低了股东对经理的监督作用。

??(三)终身雇佣制和年功序列制Lifetime employment systemand the annual work sequence终身雇佣制和年功序列制是日本特有的劳资制度。

终身雇佣制下,横向的劳动力市场封闭,雇员无法转业,而企业也不轻易解聘员工,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劳资关系。

日本企业独特的组织架构

日本企业独特的组织架构

日本企业独特的组织架构总经理会议、交叉持股、综合商社……日本财团以其特有的生存方式和手段展现了其强大的综合作战实力。

二战结束后,日本经济全面崩溃。

从战后初期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日本企业的竞争力远远比不上美国和欧洲的企业。

例如,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不包括美国企业在内的世界100家大企业中,日本只有4-5家;在包括美国企业的世界100家大企业中,日本还榜上无名。

为了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50年代,大企业之间合并、协作以及产业再组织论,成了当时日本政策思想的主流。

日本政府认为,小企业体制是本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差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因此,迅速改变这种现状,扩大企业规模,扶植主导产业,就成了日本政府经济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了培育独立自主的经济体系,日本政府和经济团体联合会做了大量的工作。

1953年,日本政府修改了《禁止垄断法》,放宽了持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的股份及兼职的限制,三井、三菱和住友三大旧财阀在美军占领时期被分割出去的企业又重聚起来了。

同时,战后的一些“新财阀”也相互结合,形成芙蓉、第一劝银及三和三大新型财团企业集团,这就是日本着名的六大财团型企业集团。

这些集团最显着的特点便是以金融机构为中心,集团内各企业环形持股,即银行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交叉持股。

此外,日本政府还鼓励大垄断企业相互之间通过相互持股、系列贷款、人事互派等纽带结成企业集团,以增强团体对外竞争能力。

通过放宽对企业相互持股、系列贷款、人事互派等方面的限制,直接促进了日本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出现了三井、三菱、住友、芙蓉、三和、第一劝银等“六大企业集团”和日立、丰田、新日铁等若干“独立系企业集团”。

这些大集团横跨各产业,构成日本经济的基础,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并对国民经济有着重要影响。

网状生存三菱、三井、住友、富士(芙蓉)、三和、第一劝银是日本着名的“六大巨头”,前三者是直接继承二战前财阀谱系的集团,大约在50年代前后形成;后三者是在战后日本经济发展过程中,以主办银行为中心于六七十年代形成。

德日英美公司治理结构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德日英美公司治理结构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德日英美公司治理结构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法律确定下一个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绩效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目前, 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四个不同的国家都有着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

比较这四个国家的董事会结构和治理的实践有助于了解治理的成功要素。

本文重点比较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 并提出有关我国公司治理的启示。

首先, 德国的董事会大多被组织为三种模式:一种是属于高管团队的行政董事会;第二种是组成地方股东代表德国投保者协会的职业董事;第三种是综合实务夏和行政主任报告的分析实务董事会。

这三种董事会模式中, 每一种都有利弊两面。

德国的公司治理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 就是紧密的股东团体组织, 由它引导的选择过程有利于减少可能存在的股东利益冲突和降低公司可能面临的政治市场风险。

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比较不受股东的控制, 而是由企业的管理者控制, 他们经常性地被授权行使决策权。

中小投资者比重较小, 并且对公司管理者的行为支持度也很低, 日本公司绩效比较差。

英国的公司治理主要是以董事会作为代表股东利益的主要实体进行管理, 并将内部监督权赋予审计委员会。

同时, 英国拥有多年发展而来的占据重要地位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包括关注投资者保护是否满足其利益的象征性权利程序, 以及英国股份法的保护机制。

美国的公司治理以公司的独立董事为中心, 董事会由独立董事和管理董事组成。

现金股息, 举牌收购, 代理投资者这些新型投资者保护制度在美国上市公司都有一定的应用, 这些政策禁止股东不公正地以及滥用公司资源的行为对美国起到了抑制作用。

通过对德、日、英、美四国的董事会结构和治理的实践的比较后, 我们可以从中引申出几个启示。

首先, 政府应该制定明确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来妥善处理股东的利益冲突, 其次, 股东权利要得到充分的保护, 由特设小组监督公司经营, 并及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罚措施。

此外, 应完善适当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增加小股东参与和积极性, 引入先进的监督机制, 改善不良或失灵的治理实践等。

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研究

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研究

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研究论文报告一、引言随着全球化不断发展,跨国公司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跨国公司的治理结构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目前,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主要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和瑞典等国家,这些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各有不同。

本文将就这五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比较研究,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相关分析。

二、美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1.股东为主导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股东为主导,股东拥有投票权,可以对公司的方向、战略和决策进行决定性的影响。

而董事会则履行监督和指导的职能,对公司的战略、经营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管和指导。

这种模式可以为股东带来更大的收益,但也可能导致公司管理方面的短视行为。

2.公司治理结构透明度高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透明度很高,高度重视信息披露。

同时,公司的管理、董事、高管和董事会成员等的情况也要求公开,保证股东和投资者有相应的知情权。

这一实践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在投资者间得到广泛赞誉。

三、英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1.公司治理重视独立性和多样性英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注重独立性和多样性,董事会成员来自不同的领域和经验背景,确保公司能够受到多方面的关注和支持,同时也可以避免公司治理内部的任何偏见和陋习。

2.公司治理注重持续发展英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因其注重长远、可持续发展而受到广泛好评。

公司的管理和董事会成员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战略目标进行分析和把控,以保证公司能在充满挑战和变革的市场环境中保持竞争力。

四、德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1.监事会参与决策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中,监事会是至关重要的角色。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选举,对董事会的决策进行审核与监督,确保公司运营和决策更加透明和合规。

但这种股东和监督机制间的复杂性可能会导致决策难度增大。

2.公司治理重视员工权益德国公司注重员工权益,将员工视为公司利益的关键组成部分。

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鼓励员工参与公司决策和公司所有权,并在一定程度上为员工在公司的决策制定中提供了更多的发言权。

浅析日本公司治理结构

浅析日本公司治理结构

日本公司治理结构浅析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有关公司权力与责任在各公司机构之中分配状况的安排,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公司的权力是如何划分的;这些权力如何在公司的各机构中分配。

其目的在于明确地确定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三者之间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

按投资者行使权力的不同,公司治理结构在模式上可分为外部操纵模式和内部操纵模式两种。

外部操纵模式的公司治理结构以美、英两国为代表,又名英美法系型公司治理结构〔也有人称之为新古典式公司治理模型〕。

这种模式的要紧特点,是公司股权对比分散,持股人对公司的直截了当操纵和治理的能力极为有限,但在资本市场兴盛股票流淌性好的情况下,大多数股东可通过市场交易即借助股票市场来形成对公司行为的约束和对代理人的选择。

内部操纵模式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德国、日本两国为代表,又名大陆法系型公司治理结构。

这种模式的要紧特点,是公司股权较为集中,尤其是存在公司之间相互持股和银行对公司大比例持股的现象,对股票市场的依靠性较小。

本文通过对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寻出日本公司治理结构中值得我国借鉴的方面,以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改革提供依据。

一、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开展、形成与特点〔一〕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历史变迁1.战前单边治理模式 1868年明治维新日本进进近代资本主义社会,随后走上工业化道路。

当代日本公司治理模式脱胎于其前身——财阀集团或家族企业集团。

日本企业最初也以业主制和合伙制为主,工业化改变了企业制度和企业惯例。

在19世纪70年代,日本出现了一些非正式的股份公司,1893年的一般公司法和六年后生效的商法促进了日本股份公司开展。

进进20世纪,所谓财阀多元化经营的公司开始在日本兴起,公司合并也大量出现,在20世纪初的几十年里,日本财阀在经济中发扬了强有力的作用。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往常,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也是典型的“资本雇佣劳动〞式单边治理模式,资本所有者拥有全部的公司所有权。

经理人员和一般职员一样,为了寻求更高的薪金和更好的时机而频繁地从一家公司转到另一家公司,他们通常按照契约规定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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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治理结构浅析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日本公司治理结构浅析世界经济专业2001级研究生王晓芳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有关公司权力与责任在各公司机构之中分配状况的安排,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公司的权力是如何划分的;这些权力如何在公司的各机构中分配。

其目的在于明确地确定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三者之间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

按投资者行使权力的不同,公司治理结构在模式上可分为外部控制模式和内部控制模式两种。

外部控制模式的公司治理结构以美、英两国为代表,又名英美法系型公司治理结构(也有人称之为新古典式公司治理模型)。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公司股权比较分散,持股人对公司的直接控制和管理的能力极为有限,但在资本市场发达股票流动性好的情况下,大多数股东可通过市场交易即借助股票市场来形成对公司行为的约束和对代理人的选择。

内部控制模式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德国、日本两国为代表,又名大陆法系型公司治理结构。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公司股权较为集中,尤其是存在公司之间相互持股和银行对公司大比例持股的现象,对股票市场的依赖性较小。

本文通过对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找出日本公司治理结构中值得我国借鉴的方面,以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改革提供依据。

一、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形成与特点(一)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历史变迁1.战前单边治理模式1868年明治维新日本进入近代资本主义社会,随后走上工业化道路。

当代日本公司治理模式脱胎于其前身——财阀集团或家族企业集团。

日本企业最初也以业主制和合伙制为主,工业化改变了企业制度和企业惯例。

在19世纪70年代,日本出现了一些非正式的股份公司,1893年的普通公司法和六年后生效的商法促进了日本股份公司发展。

进入20世纪,所谓财阀多元化经营的公司开始在日本兴起,公司合并也大量出现,在20世纪初的几十年里,日本财阀在经济中发挥了强有力的作用。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也是典型的“资本雇佣劳动”式单边治理模式,资本所有者拥有全部的公司所有权。

经理人员和普通员工一样,为了寻求更高的薪金和更好的机会而频繁地从一家公司转到另一家公司,他们通常按照契约规定进行工作。

对于资本家引进的科学管理措施,日本劳动者与英美各国一样,也将其视为一种增产不增薪的阴谋和一种对劳动者权利的侵害而加以抵制。

这一时期,日本公司的劳资关系也是对抗性的。

2.战争时期的财阀家族统治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即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日本公司治理结构发生了某些变化。

来自创业家族以外的职业经理人以各种执行董事的身份开始掌握了公司的大部分实权,由于这些执行董事的雇佣,日本公司也开始出现了所谓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在某些领域出现了熟练工人的持续性短缺。

由于劳动力短缺和与此相适应的顾主维持劳动者对公司忠诚的愿望,一些大公司开始实行长期雇佣和以年功为基础的工资和晋升制度。

不过,这种趋向并未发展到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仍然是脆弱和不稳定的。

三、四十年代,在战时统制经济下,日本军政当局从一切服从战争需要出发,极力敦促家族银行合并,还替大多数公司制订一家主银行,并把银行当作政府基金流通的管道。

在战时统制经济中,财阀集团起到了重要作用,日本当局也纵容财阀势力的扩张。

结果,持股人对公司管理者的控制就大大减弱了,公司的股份也高度集中于少数财阀家族手中,财阀家族通过控股公司层层控制大批公司,从而形成了高度集中的“金字塔”式的股权结构。

战后初期,日本公司总资本323亿日圆,其中三井、三菱、住友、安田四大财阀及其控制的资本就达79亿,占%,十大财阀所控制的资本高达114亿日圆,占35%。

3.战后公司治理结构形成二战后,美国认为财阀与军国主义紧密联系在一起是日本进行战争的经济基础。

因此,为彻底消除日本的战争能力,使其永远不再威胁美国的安全, 美国占领军司令部在战后民主化改革的过程中,采取了解散财阀以消除家族控制,解除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层级控股关系的措施。

当时,在全国437亿日圆的股份中属于高度集中,成为分散化对象的股份资本高达181亿日圆,占42%。

在美国占领当局主持下,对其进行分割。

分割结构为从业人员拥有股份%,一般出售占%,投标占%,战时特别补偿税占%,公司分给费占%,偿还外国人财产为%。

这样一来,日本战后的股权结构就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呈现出分散化的特征。

与此同时,为避免控制权再度集中,1947年实施的《禁止垄断法》禁止工业公司持有股份,并限制金融机构不得持有一个公司5%以上的股票。

1947年公布的《证券交易法》也脱胎于美国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其目的是禁止商业银行承销、持有和交易公司的证券。

对金融机构则要求其按照框定的模式进行分工,即一个项目的“事前监督”委托给投资银行,“事中监督”委托给商业银行,“事后监督”委托给股票市场,从而促使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分离。

另外,在财阀解散的过程中, 1948年1月实施了《终止财阀家族控制法》,该项法律要求十大财阀公司中有影响的官僚离职。

由此,工薪阶层出身的执行人员取代了原先的执行人员接管了最高管理层,占据了经理位置。

这种管理权的交移对日本大公司的公司治理产生了重要影响,即完全消除了外部董事。

1948年初,对与财阀有关的股票进行清算,把优先购买被清算股票的权利给予了公司的雇员,并对雇员购买股票提供金融支持。

这样,一个以个人为中心的普遍的所有权结构,就代替了以控股公司为中心的所有权结构。

1949年,由于股票过度供给,公司的利润和股息较低,导致了股票价格狂跌,雇员为了个人的短期利益纷纷卖出了他们的股票,雇员所有权的地位也随之下降了。

日本政府为维持股票价格,在鼓励金融机构持股的同时,于1953年大幅度修改了《禁止垄断法》,其中第13款将金融机构的所有权限额从以前的5%提高到10%。

由于这一政策变动,日本企业所有权结构就开始从以个人为中心变为以机构为中心,1949年-1955年,个人持股比重从69%降至53%。

而对这种所有权结构改变起最大作用的是金融机构,特别是保险公司和信托银行。

与此同时,由于法人相互交叉持股的发展,内部成员公司联系紧密的企业集团也重新形成。

到了60年代,为了防止被恶意接管,集团内部相互持股又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在战后资金短缺和股票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日本公司所需资金主要是依靠银行贷款,而城市银行的贷款则主要依靠日本银行的支持。

1949-1950年, 日本银行向城市银行提供的贷款增加了三倍。

日本金融机构的借贷方式被称为系列融资,即当时最大的七家城市银行(三井银行、三菱银行、住友银行、富士银行、第一劝业银行、三和银行和日本兴业银行)通过日本银行大量借款,满足了其系列公司近半数的资金需求。

在系列融资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激烈的贷款竞争,主银行及其监督体系就确定下来,并形成了日本式的公司治理模式。

(二)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日本的公司治理一般采用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者(包括社长、副社长、专务、常务等)三层结构。

其中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经营者负责日常经营活动。

20世纪90年代以前,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特征表现在以下方面:1. 公司治理的股权结构——法人相互持股日本法人持股的最大特点是相互持股。

据日本全国证券交易所协会《股份分布状况调查》,1949年—1984年,日本个人股东的持股率从69.l%下降为26.3%,而法人股东的持股率则从15.5%上升为67%;1989年,个人股东的持股率进一步下降为22.6%,而法人股东持股率则进一步上升为72%。

由于法人持股占绝对比重,有人就把日本这种特征称为“法人资本主义”。

一般来说,法人持股份是为取得公司控制权,加强企业之间的交易关系。

因此,法人持股不随股价变动而轻易抛售,从而形成稳定股东。

以此为基础,公司治理的中心自然也就围绕法人股东来展开。

法人相互持股是一种环状持股,如三菱公司、第一劝业银行之间的相互持股,都是环状持股。

如表1所示,在日本上市公司中,大型产业集团之间的相互环状持股比例已达到了相当高家的程度。

表1 日本产业集团相互持股比例(环状持股)集团名称三井集团三菱集团住友集团芙蓉集团第一劝业集团三和集团相互持股比例(%)资料来源:日本兴业银行调查报告(1991年)关于法人相互持股形成的原因,一是日本法律对企业之间的相互投资基本上没有限制,二是财阀传统的影响。

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日本企业相互进行股权投资的过程中,原属于同一财阀组织的企业也积极通过相互持股而集结起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企业集团”。

在这种相互持股中,虽然每个企业拥有集团内任何一个企业的股份一般都不超过对方总股本的2%(参见表2、表3),但由于对集团内所有企业都拥有股份,因此其对集团内的持股总和往往就达到了该企业全部持股的30%-90%。

另外,50年代曾经是“大众投资时代”,即个人持有企业股份的比例很大。

60年代中期发生“证券危机”后,日本政府采取通过银行贷款大量买入股票并予以冻结的举措。

当股票价格复苏后,日本政府推行了“稳定股东”的政策措施防止外国公司通过购买股票而吞并日本公司。

由此,股票便开始向稳定的法人股东——主要是金融机构和公司集中,从而促进了法人持股的迅速发展表2 三菱商事株式会社前十位股东持股结构股东名称所持股份(千股)所占股权比重(%)东京三菱银行株式会社124,826东京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95,752明治生命保险株式会社95,552三菱信托银行株式会社83,038第一劝业银行株式会社54,738三菱重工业株式会社48,920日本生命保险株式会社48,267三和银行株式会社41,935东海银行株式会社36,088第一生命保险株式会社33,223合计662,344资料来源:[日]三菱商事株式会社《1997年有价证券报告书》,日本大藏省印刷局年月发行。

表3 索尼株式会社前十位股东持股结构股东名称所持股份(千股)所占股权比重(%)东京三菱银行株式会社31,645富士银行株式会社19,911富士银行株式会社17,183樱花银行株式会社13,777住友信托银行株式会社13,589三井信托银行株式会社11,247雷克株式会社9,985富士银行株式会社9,309三菱信托银行株式会社8,996东京三菱银行株式会社8,067合计143,708注1:以上均为索尼株式会社的2000年度数据。

注2:索尼公司中第一大股和第十大股东均为东京三菱银行株式会社,但其经营范围的业务核算都是独立的。

此外,索尼公司中第二大股东、第三大股东和第八大股东均为富士银行株式会社,其情况与三菱银行株式会社相同。

各股东均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其经营业务范围不相同,只是使用相同的名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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