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直贷实施方案范文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细则通知(完整版)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细则通知(完整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细则通知(完整版)通知全文: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落实《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要求,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责分工(一)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下同)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与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要定期对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核对,掌握提取、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
二、办理流程(一)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
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
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四)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
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五)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直贷实施方案

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直贷实施方案
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直贷实施方案是指允许职工在异地购房时,可以直接从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用于购房,而不需要先还款或提供其他担保。
1. 申请条件:职工在异地购房,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异地有正式工作,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 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异地没有其他购房贷款。
- 职工能提供符合贷款条件的购房合同。
2. 贷款额度:根据职工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和购房房屋的价值来确定贷款额度。
一般来说,贷款额度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70%。
3. 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直贷的利率与本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同,按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4. 还款方式:职工按规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进行还款,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
还款期限一般为5年至30年,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和购房贷款的金额来确定。
5. 手续办理:职工需要提供购房申请、个人身份证明、购房合同、银行流水等相关材料,向本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递交申请。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根据申请材料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
6. 审批时间:一般情况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办事效率和审批流程,审批时间为1个月左右。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直贷实施方案可能会因地区政策和相关规定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以上仅为一般性的方案说明,具体办理时需根据当地政策和规定进行操作。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业务实施办法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业务实施办法第一篇: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业务实施办法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业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支持辽宁省内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大连购买住房,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业务管理,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在全省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通知》(辽住房保字〔2009〕1号)、《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5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地贷款,是指在辽宁省内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或上市交易的存量住房时,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大连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异地贷款资金由大连中心提供。
第四条异地贷款业务由大连中心及其委托代办银行办理。
大连中心委托贷款处负责异地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办事处初审通过的异地贷款业务进行审批;大连中心各办事处负责异地贷款业务受理、初审、发放及回收管理;委托代办银行负责异地贷款金融配套服务和协助催收工作。
第五条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须与大连中心签订《异地贷款合作协议》。
第六条缴存地中心应向大连中心出具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证明,协助大连中心调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及时将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个人信息变化等情况通报大连中心;协助大连中心催收逾期贷款。
第七条异地贷款风险由大连中心承担。
但缴存地中心应保证其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债务情况、征信情况等信息真实无误;因提供信息不实而造成的风险,由缴存地中心承担。
第八条异地贷款产生的增值收益归大连中心所有。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异地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沈阳(含省直和行业系统)、鞍山、抚顺、本溪、营口、辽阳、铁岭、丹东、锦州、阜新、盘锦、朝阳、葫芦岛等城市工作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二)本人或其配偶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或上市交易的存量住房;(三)有稳定收入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且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无不良信用记录;(四)具有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或上市交易存量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五)提供大连中心认可的保险(担保);(六)没有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其他债务;(七)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大连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抵押;(八)与缴存地中心(及其委托代办银行)、大连中心签订《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协议》,在大连中心申请异地贷款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按协议管理;(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如下:第一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申请材料一、对象曲靖市辖区以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含3个月)。
(三)有稳定的职业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本人或夫妻双方无未结清的商业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为他人在担保状态的贷款。
(四)在曲靖市辖区内新购的能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自住房,属于职工单独所有或共有。
(五)本人或夫妻双方信用良好。
1.个人贷款记录连续违约3次以上(含3次)或累计6次以上(含6次)的不受理;2.信用卡还款违约记录连续违约6次以上(含6次)或累计12次以上(含12次)的不受理;3.助学贷款到期未结清的不受理。
(六)本人或夫妻双方已累计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不再受理。
三、材料(一)申请人证明材料。
1. 本人或夫妻双方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门部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附件1)。
2. 本人或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 本人或夫妻双方信用报告各1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离异及未婚者须填写“婚姻状况承诺书”。
4.本人在曲靖市辖区工行、农行、建行、交行及曲靖城市商业银行开设的任一储蓄卡。
(二)曲靖市辖区内的购房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下列材料之一)。
1.登记日期在3年内的房屋产权证、购房发票、土地使用证。
2.登记备案日期在2年内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表和付款票据。
3.登记日期在3年内的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或契税发票。
(三)其他材料。
1.抵押物所有权人为第三人的,提供第三人身份证、结婚证、抵押物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抵押物应在曲靖市辖区内,抵押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70年。
2.抵押物价值须评估的,提交抵押物所在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1份。
关于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政策

关于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政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异地工作和生活。
对于这些人来说,购房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问题,而公积金贷款是最为常见的购房方式之一。
然而,由于异地公积金贷款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和问题,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来规范和引导。
一、异地公积金贷款的定义异地公积金贷款是指在缴纳公积金的城市以外,向该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购房的一种方式。
在异地公积金贷款中,贷款人和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在同一地区。
二、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规定1. 贷款额度异地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应当根据贷款人的缴存情况和房屋所在地的经济情况等因素来确定。
目前,各地的具体规定略有不同,但是一般来说,贷款额度应当不低于当地购房贷款的标准。
2. 贷款期限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房屋的使用年限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来说,贷款期限应当不超过30年。
3. 利率政策异地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应当根据贷款人的缴存情况和房屋所在地的经济情况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来说,贷款利率应当不高于当地购房贷款的标准。
4. 申请条件异地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应当根据贷款人的缴存情况和房屋所在地的经济情况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来说,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贷款人应当在异地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2)贷款人应当具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3)贷款人应当具有购房的意愿和能力。
5. 购房要求异地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要求应当根据贷款人的缴存情况和房屋所在地的经济情况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来说,购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房屋应当位于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辖区内;(2)房屋应当符合当地的土地使用规划和建设标准;(3)房屋应当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和交易手续。
三、异地公积金贷款的优势和风险1. 优势(1)扩大了购房的选择范围。
异地公积金贷款可以让贷款人在异地购房,从而扩大了购房的选择范围。
(2)降低了购房的成本。
异地公积金贷款可以让贷款人享受到异地购房的优惠政策,从而降低了购房的成本。
公积金异地贷款和异地购房提取新政策

公积金异地贷款和异地购房提取新政策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提取在异地如何办理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公积金异地贷款和异地购房提取新政策”,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近日,《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异地购房或购房还贷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出台。
该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将由全省推至全国范围(港澳台除外)。
据了解,凡是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抚州户籍职工,住房缴存6个月以上(含6个月),在抚州购买自住商品房(含自住二手房),可获得抚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在抚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外地购买或贷款购买自住商品房(含自住二手房),也可向抚州市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使用个人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附上政策全文抚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异地购房或购房还贷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一、根据国家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9】135号)和省住建厅《江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省内“一体化”政策实施办法(试行)》(赣建金【2019】10号)等文件精神,为统一规范开展好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异地购房或购房还贷提取的业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在抚州市行政区以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缴存职工、户籍及购买的自住房在抚州市行政区内(省内不限户籍),向我市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业务。
异地购房或购房还贷提取是指在我市缴存职工,在抚州市行政区以外地区购房或贷款购房申请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业务。
三、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和办理异地购房或购房还贷提取的业务,统一按本细则操作实施。
四、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办理(一)对象及条件申请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异地缴存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缴存地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含)6个月以上,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工作、收入相对稳定者;2.户籍所在地为抚州市行政区内(省内的除外);3.所购买的自住房(含再交易房)在抚州市行政区内,但不包括在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及小产权房;4.在异地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个人征信无不良记录者;5.能提供1—2名具有本市城市户口且具备民事行为和经济承担能力的担保人;6.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异地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办法(试行)

异地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办法(试行)为了规范做好缴存职工异地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工作,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延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缴存职工异地购房贷款的定义异地购房贷款是指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之外购买自住住房(含一手房、二手房),未在购房地办理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能够提供本市可抵押住房进行还款保证,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借款人基本条件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及配偶信用记录良好。
2、借款人已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3、借款人具有稳定的收入和合理的债务偿还能力。
4、借款人及配偶名下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两笔(含两笔)以上商业住房贷款。
5、借款人实际年龄不大于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
6、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人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基础上,所担保的贷款本息偿还连续三年无逾期或连续五年逾期未超过3次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贷款申请资料(一)共性资料:1、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
2、借款人及配偶信用报告明细版(人民银行查询)。
3、借款人银行卡(偿还贷款使用)。
4、购房合同。
5、购房首付款缴款凭证。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产抵押及其相关证件。
(二)个性资料:1、异地缴存职工贷款的,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公积金缴存明细(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
2、抵押人为第三方的,需提供抵押房产所有人及共有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授权抵押文件。
3、增加共同还款人的,由共同还款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收入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共同还款承诺书等。
4、借款人为灵活就业人员或因贷款偿还发生逾期行为再次申请贷款需要追加担保措施的,应当增加一名贷款保证人。
保证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记录良好、稳定收入的本市财政供养和国有企业正式职工。
(2)已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四川广元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四川广元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关于四川广元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广元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贷款范围第一条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到缴存地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细则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主要指以下两种情况:(一)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到本省内其他城市购自住住房可向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省内其他城市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二)本市辖区以外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到我市购房可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一)所购房屋必须是自住住房,且符合目前的限购政策;(二)申请前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不少于一年,且近一年内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
(三)申请之前无公积金贷款或已结清满一年;(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贷款限购及首付第三条异地贷款必须同时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套数证明,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受理。
如遇限购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四条异地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最低首付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格的30%;异地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最低首付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格的50%。
如遇首付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四章贷款资料第五条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到本省内其他城市购自住住房向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含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省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所需贷款资料:(一)到本省内其他城市购自住住房:1、贷款申请表;2、贷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储金卡)复印件;3、贷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4、贷款人婚姻证明复印件5、贷款人户籍证明复印件;6、贷款人夫妻双方个人收入情况;7、首付发票复印件;8、本地及购房地住房登记套数证明;9、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10、异地购房合同(商品房提供备案合同及预售许可证;二手房需提供购房合同,过户前两证复印件,过户后两证复印件,卖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过户契税发票复印件);11、本地抵押物两证复印件、评估报告、财产抵押担保承诺书;12、收款人收款帐户(开发商或二手房卖房人):帐户名、帐号、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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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直贷实施方案本文是关于范文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直贷实施方案,感谢您的阅读!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直贷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 号令)、《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川建发108 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阿府发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经济发展现状及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气候因素影响,大量职工将在内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实际,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让广大职工充分享受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优越性,满足州内职工异地购房贷款的需要,结合我州的实际,特制定《*** 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直贷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切实解决广大缴存职工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的困难,让广大职工充分享受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优越性,实现其退休后住有所居、住所宜居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自愿原则。
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执行“个人申请、资格审查、严格担保、即报即审、按期归还” ,依规审批,严格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便民原则。
充分考虑缴存职工异地购房的实际情况,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公开贷款程序,确保贷款办理快捷高效,为缴存职工异地购房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
(三)坚持严把担保公司准入关原则。
严格参照委托银行对担保公司的准入条件进行依法审核,确保缴存职工异地购房后阶段性担保落到实处。
(四)坚持资金安全的原则。
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严格操作流程,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资金流动性、效益性和安全性。
三、主要内容(一)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职工个人,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具有*** 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申请时已连续一年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备案合同,且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
(二)贷款购房范围。
经***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能够在成都市市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销售备案、分户产权办理及抵押的房屋且与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签订协议的项目楼盘。
(三)贷款担保方式。
异地购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的担保方式为:1、抵押担保,抵押物为所购房屋本身。
2、阶段性担保。
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期房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之前,由与中心合作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时间为自每笔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正式抵押办理完毕并由中心委托银行及中心复核止,保证期间内借款人以其所购房屋权益向中心合作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担保公司可根据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收取担保服务费,收取担保服务费的执行标准为:(1)担保服务费为贷款金额的3%。
;(2)担保手续费为每户100 元。
(四)经办金融机构。
异地购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金融机构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委托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坝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坝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阿坝直属支行。
(五)贷款额度、期限。
对符合异地购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 年,且不能超过借款申请人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剩余的工作年限(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 周岁,女职工55 周岁)。
可贷额度和期限的确定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 万元。
2、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8 成。
3、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家庭月平均收入的50%。
4、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 年,且不能超过借款申请人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剩余的工作年限。
(六)贷款利率。
异地购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现行利率为1---5 (含5 年)年4.0%,5 年以上4.50%。
还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 月1 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四、贷款流程(一)咨询对于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出异地购房个人公积金意向贷款的借款人,咨询人员须完成以下工作内容:1、向借款申请人告知异地购房个人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范围和所需材料,发放《异地购房个人公积金贷款申请所需材料清单》。
2、咨询人员通过系统调取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信息,审核其公积金缴存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及审核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有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借款人根据贷款需要到委托银行查询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情况,申请人(配偶)累计逾期次数不能超过6 次,最高连续逾期次数不能超过3 次。
4、咨询人员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及个人信用情况测算借款申请人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最长贷款年限,并出具《异地购房公积金贷款证明》。
5、告知借款申请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项目楼盘明细。
(二)选房有选房意向的借款人本着自愿的原则到公积金中心认可且与中心合作的担保公司签订协议的购房范围内选定所购房屋,并需完成以下事项:1、给开发商说明将申请*** 异地公积金贷款。
并说明备案信息第5 条的房屋按揭信息约定为:公积金贷款由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按照公积金贷款规定比例交首付款。
(1)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 平方米)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列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 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2)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对“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3、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备案。
4、借款人将持个人基本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份)、购房合同、备案表原件2 份到中心合作担保公司办理担保相关手续。
(三)办理担保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借款人可提前到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及抵押相关文件。
签订上述合同的同时,担保公司将收取担保费,并代房产登记管理机关向借款人收取所购房屋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费、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及抵押登记相关费用。
代收费用标准以办理上述登记时房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为准。
(四)中心审核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收到由中心合作担保公司出具的加盖公司或授权分支机构盖有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担保承诺书》及抵押相关资料后,将对借款申请人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
主要包括贷款材料的合规性、合法性、材料填写的完整性,以及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条件是否满足中心的有关要求。
1、申请人再次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审核人员按照中心规定复核有关材料。
2、审核人员审查借款申请人所提交的贷款材料是否齐备、完整,材料规格、份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所提交的材料复印件需与原件一致,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及审核人员印章。
3、审核人员对借款申请人个人信息进行复核:(1)对借款人提供的原件进行审核并核对各个原件上所载有关信息是否一致,借款申请人的所有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2)核对借款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与住房公积金系统中的一致。
(3)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及缴存状态,审核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4)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审核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有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5)审核借款人申请人个人信用调查报告。
4、审核人员对借款申请人的购房行为进行审核:(1)审核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是否在中心规定的异地购房范围内。
(2)审核购房合同原件,是否已正式备案并对购房合同原件上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与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确认借款申请人为贷款所购房屋的买受人之一。
(3)审核合同原件上的主要标的是否有涂改,如有涂改,须买卖双方在涂改处签字、盖章。
(4)购房合同原件及相关补充文件上不得有所购住房项目土地或在建工程原抵押权人拒绝解除抵押等内容的条款。
(5)审核购房首付款收据(发票)与购房合同原件中的售房人名称及签章上使用的名称是否一致;首付款是否达到中心规定比例。
(6)对由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书》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5、审核人员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
6、审核人员再次确定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并指导借款申请人、配偶在《***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相关内容上签名并加盖手印。
7、审核人员按要求整理客户资料并签发委托贷款通知书。
8、由中心领导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放贷;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并将相关材料退还客户。
(五)放贷1、委托行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与借款申请人面谈、面签《借款合同》等资料并完成复审签章工作。
2、委托行及时将借款合同及抵押相关资料返回中心,合作担保公司以便及时办理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抵押登记相关手续。
3、委托行拟定贷款发放日后,委托行向管理中心信贷科(管理部)办理贷款划拨手续,并递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拨款明细单》,管理部通过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信贷科申请划拨资金、并附《拨款明细单》,由业务科办理拨款。
4、委托行在贷款发放后5 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档案资料返回前台受理人员(管理部前台受理人员)进行归档。
(六)还款、结清1、借款人从发放贷款的次月起,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每月应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2、贷款满一年以后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应提前5 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出特殊业务申请,经管理中心(管理部)和委托银行同意后,可采用以下方式提前还款。
(1)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本息。
(2)提前归还部分本金。
(归还额度以万元为单位、限三次)3、在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内,如借款人发生主合同所规定违约情形导致***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的,公积金中心将书面通知委托银行,由委托银行根据公积金中心书面通知向借款人发出《银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终止合同通知书》,在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银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终止合同通知书》后,借款人未在通知书规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款的,委托银行向中心合作担保公司发出《银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由中心合作担保公司一次性代为清偿借款人所欠公积金中心全部款项。
4、结清最后一次贷款时,借款人应亲自前往贷款银行并在柜面办理还贷结清手续。
(七)注销抵押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委托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撤销房屋抵押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原房屋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五、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州中心及全州各县管理部要高度重视异地购房个人公积金贷款工作,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有效解决我州缴存职工退休后住有所居,老有所养的坚强资金保障,充分认识用足用好用活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重要意义,来推动我州异地购房公积金贷款的全面开展,实现“圆职工安居梦、住房公积金在行动”的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