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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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4年8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9月2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19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风景名胜区、文物旅游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配套建设;坚持行业管理与单位内部管理相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西安市市容园林行政部门是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和设施建设,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西安空气质量

西安空气质量

西安空气质量概述本文档将对西安空气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估。

将介绍西安的空气质量现状、主要污染源、政府采取的措施以及市民可以采取的措施改善空气质量。

通过深入了解和关注西安的空气质量,我们可以为改善环境做出贡献。

本文档旨在提供关于西安空气质量的详尽信息,以便市民和政府能够更好地了解并采取措施。

西安的空气质量现状西安是中国西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也是多个古代王朝的首都。

然而,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西安的空气质量逐渐恶化。

根据最近的监测数据显示,西安的空气质量指数(AQI)经常超过世界卫生组织(WHO)和中国国家标准的安全标准。

主要的污染物包括PM2.5、二氧化硫(SO2)和二氧化氮(NO2)。

主要污染源西安的空气污染主要来自于工业排放、交通尾气和扬尘,特别是在冬季取暖季节的时候。

工业排放是西安空气质量恶化的重要原因,尤其是高浓度的颗粒物(PM2.5)和二氧化硫。

此外,机动车辆的尾气排放也是造成空气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

西安的交通拥堵问题严重,导致大量车辆停滞在道路上,尾气排放无法得到有效处理。

政府采取的措施西安市政府已经意识到空气污染的严重性,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改善空气质量。

首先,政府加强了对工厂和企事业单位的污染排放监管,并限制了高污染排放的工厂的运营。

其次,政府推广了清洁能源的使用,减少了对传统燃料的依赖。

此外,政府还加大了对机动车辆尾气排放的监测以及对汽车尾气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这些措施的实施为改善空气质量提供了一定的希望。

市民可以采取的措施除了政府的努力,每个市民都可以为改善西安的空气质量做出贡献。

以下是一些市民可以采取的措施:1.减少机动车出行: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步行或骑自行车代替开车,减少尾气排放。

2.节约能源:合理使用能源,尽量减少用电量和电热器的使用,减少对燃煤发电的需求。

3.减少燃烧:在取暖季节,尽量选择清洁能源进行取暖,减少煤炭、柴油和燃煤炉的使用。

4.减少室外活动:当空气污染严重时,尽量减少室外活动时间,避免长时间暴露在污染气体中。

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

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

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文:---------------------------------------------------------------------------------------------------------------------------------------------------- 西安市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3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5月12日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12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局是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卫生、农业、商贸、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五条本市鼓励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七条本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应当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其他地区为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应当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控制扬尘污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4]5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控制扬尘污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4]5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控制扬尘污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控制扬尘污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4]57号)《西安市控制扬尘污染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2004年4月13日西安市控制扬尘污染的实施方案(2004年4月13日)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一步提高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着力解决我市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超标的突出问题,市政府决定采取综合整治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近期任务与阶段目标:近期任务:以控制城区现有建筑施工工地、市政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和园林绿化工地扬尘污染为重点;采取综合治理与防治措施,加强对运输易造成扬尘污染车辆的管理;加强对所有易产生扬尘物料(包括砂石、渣土、灰土、煤渣、粉煤灰等)堆放的管理;加强对城市建成区裸露黄土的防尘管理。

在城市建成区周边地区,实施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减少各类人为活动造成的扬尘污染,大力实施播绿、护绿工程,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

阶段目标:今年达到空气环境质量好于二级的天数占全年总天数的77%(即280天);2005年达到78%以上(即285天以上);2006年达到80%以上(即292天以上)。

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原则:扬尘污染防治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谁审批,谁负责;谁施工,谁防尘。

各区县政府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曲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建筑施工工地、市政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和园林绿化工地的扬尘污染控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市政办发[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8〕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实施方案近年来,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降低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构建“人文西安、活力西安、和谐西安”为目标,严格按照《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贯彻〈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7〕273号)的要求,通过进一步理顺扬尘污染管理机制,有效提升扬尘污染管理手段,使我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得到改善。

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原则尘污染控制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条块结合、重心下移的管理原则,由市环保局统一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各区政府、四区两基地管委会对本辖区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负责。

三、扬尘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一)加强对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管理与控制。

1.施工工地一般防尘要求:(1)施工工地周边必须设置1.8米以上的硬质围墙或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

围挡底端应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以及围挡与防溢座之间无缝隙。

对围挡落尘应当定期进行清洗,保证施工工地周围环境整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4•【字号】市政办发[2012]218号•【施行日期】2012.09.2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2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推进措施,全面提升我市空气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环保惠民指标,市政府决定成立西安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XXX 副市长副组长:王西京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印寿市环保局局长成员:XXX俊市监察局副局长王京献市考核办副主任胡建新市国资委副主任王海玲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寅科市发改委副主任李振高市建委副主任赵平市工信委副主任刘晓民市财政局副局长颜昊市环保局副局长王学超市规划局副局长耿涛市市政局副局长强院省市交通局副局长高继平市科技局副局长王俊市水务局副局长杨军全市农委副主任任新昌市林业局副局长XXX平市商务局副局长李智市文化广电出版局副巡视员杨根民市房管局副局长张蔚市市容园林局副局长张钧市安监局总工程师刘希顺市城管执法局副巡视员魏增志市法制办副巡视员任胜利市城改办副主任王志强市地铁办副主任李军昌市工商局副局长张毅宏市质监局副局长庞亚峰市气象局副局长徐龙西安城投集团副总经理周文汉西安水务集团副总经理郝东文新城区副区长赵生龙碑林区副区长李岁会莲湖区副区长胡小煜雁塔区副区长杨爱民灞桥区副区长杨军未央区副区长张军阎良区副区长陈文社临潼区副区长仵江长安区副区长朱彤蓝田县副县长鲁强户县副县长曹宝利周至县副县长张水利高陵县副县长陈洪涛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吴保军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杨书民曲江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刑忠民浐灞生态区管委会副主任马胜利航空基地管委会副主任张继学航天基地管委会副主任赵月望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副主任康军沣东新城管委会副主任王连江市委督查室副主任许惠民市政府督查室副主任通知如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印寿同志兼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5•【字号】市政办发[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5日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各项规定,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西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的追究;各区县、开发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辖区乡镇政府、街办、区级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各级职能部门监察室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对象为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办及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市级各承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工作人员、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条块结合、重心下移的管理原则,由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分工第五条各级政府和承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职能部门担负以下责任:(一)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1.负责组织安排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2.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负责各责任部门扬尘污染防治的量化考核和责任认定工作;3.通报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定期向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4.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对各类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

西安市环境空气质量问题

西安市环境空气质量问题

西安市环境空气质量问题摘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好坏与季节、城市能源消费结构等因素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本文根据已有的数据,运用数学建模的方法,采用模糊综合评估模型和灰色系统理论中的 GM(1,1)模型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预测与分析是一个很具有实用价值的问题。

针对问题一:先对空气污染指数(API)和空气质量指数(AQI)是两个不同的标准进行比较分析。

又由于空气环境质量评价中存在着不确定性即模糊性,建立模糊综合评估模型得出AQI准则对于西安市空气质量的描述情况更加详细、精准、有说服性。

针对问题二:通过对附件中西安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大气污染物浓度监测数据、西安各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以及西安气象数据分析,采用聚类分析的方法,研究各种检测项目的浓度极限,以及空气质量指数以及分指数,日平均浓度等对西安的空气质量进行分析,得到影响西安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包括地理位置,气象条件和季节性等自然因素,以及工业发展,汽车尾气和人们生活习惯的人为因素,当然也有一些不可预知的因素。

针对问题三:通过对西安空气质量进行了评估,找到了影响质量的根本原因以及相关因素。

数据不具有很好的规律性,无法用一个确定的函数去描述。

又通过对问题的分析,我们认为对空气质量的预测问题是一个针对环境系统的预测问题,而环境系统具有系统内部作用因素较多,在了解构建的模型结构基础上,参照相关信息,主要以灰色系统理论中的 GM(1,1)模型来进行处理。

得知,西安市在未来一周,空气质量有恶化的迹像,不过现象并不明显。

AQI值基本平缓,空气质量等级为三级------轻微污染,且主要污染为 PM2.5。

针对问题四:综上所述,结合影响西安空气质量的原因,以及空气质量对人们身体健康和生活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向西安环保部门提出关于西安空气质量检测和控制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空气质量模糊综合评估模型聚类分析 GM(1,1)模型一.问题重述1.1 问题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 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以及污染治理等问题再一次引起大众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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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

考核指标暂定为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优良天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级以上优良天数,是指空气质量达到优和良的天数,即空气中首要污染物日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

第四条市环保局根据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监测数据每月统计二级以上优良天数,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五条区县、开发区月度二级以上优良天数与上年同期对比,每减少一天罚缴20万元,每增加一天奖励25万元。

市环保局负责对奖惩金进行核定、核算,市财政局负责奖惩金的收缴和管理。

第六条未设立子站的辖区,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于2011年9月底前建成投运,2011年10月起全部参与考核。

新建监测子站投运后,第一年考核指标按上年同期全市均值进行考核。

未央区、航空基地分别参照经开子站、阎良子站监测数据进行考核。

第七条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市级相关部门在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情况,由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考核,年终在市级相关部门环保目标任务考核中按比例予以扣分。

第八条年度二级以上优良天数达到考核指标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全年环保目标任务考评中环境空气质量项得满分;未达到考核指标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全年环保目标任务考评中环境空气质量项按下降比例予以扣分。

第九条市环保局于每月10日前将核定的上月奖惩金额函告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年底市财政通过“上下结算”方式,对上年度12月至本年度11月奖惩资金予以清算。

第十条奖励资金从市本级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罚缴资金纳入市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大气环境污染治理的远期目标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落实,进一步强化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细化分解各项任务,加大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切实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

第十二条本办法对区县、开发区的考核指标以上年度所达到的良好天数为基数。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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