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问题与对策探讨

限, 主要通过少数人 大代表 、 政协委员以及环保专家 的提案 、 建议和人民群众 的来信来访 ,基本上都是间接、被动的参与
方式 , 而不是直接 、 自觉 、 广 泛 的参 与 行 为 。从参 与 内容 上 看 , 目前 公 众 参 与 鄱 阳 湖 区生 态 环 境 治 理 主 要 为 末 端 参 与 和 微 观 参 与 ,主 要 在 参 与 宣传 教育 方 面 较 为 活 跃 ,公 众参 与 的广 度 和 深 度 都还 有 待 提 高 , , 例 如事 后 举 报 、 受 害 者 投诉 ; 而 在 预 案 参 与 和宏 观参 与方 面 则 相 对 落 后 , 对 政 府 公 共 政 策 的制 定 及 其 价 值 取 向 、政 府 开 发 艰 涩 项 目的决 策 与 实 施 过 程等 方 面 的作 用 可 谓微 不 足道 , 开 发 建 设 项 目的决 策 与 实施 过程 等 影 响 力 十 分 有 限 。从 参 与保 障 来 看 ,目前 鄱 阳湖 区 环 境保 护 与 生 态 环 境 治 理 的公 众 参 与 并 没 有 真 正 形成 制 度 ,大 多是 由
为 主 而相 对 较 高 的污 染 物 排 放 强 度 没 有 减 弱 , 全 省 酸 雨 现 象
然实行季节性轮休鱼禁港制度 ,加强了渔政管理 ,但 由于湖
? 白 面积 辽 阔 , 管 理 难度 大 , 滥 捕 滥 猎 现仍 然 存 在 , 使 得 渔 业 资 源 的保 护 难 以全 面 开 展 。 ( 四) 公 众 参 与 环 境 保 护 的 作 用 有 限
公 众 参 与生 态 环 境 治 理 已成 为 世 界 趋 势 。2 0世 纪 8 0年
仍然严重。二是 日益增多的机动车辆必然使机动车尾气污染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环境保护活动。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范围包括江西省鄱阳湖全部湖体及其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第三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生态保护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保护规划,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明确生态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八条加强鄱阳湖湿地保护,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制度,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禁止擅自开垦、围垦湿地,禁止非法占用湿地。
第九条加强鄱阳湖水资源保护,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十条加强鄱阳湖水域渔业资源保护,实行禁渔期、禁渔区制度,合理控制捕捞强度,保护渔业资源的繁殖和生长。
第十一条加强鄱阳湖周边森林资源保护,加大植树造林力度,提高森林覆盖率,增强森林生态功能。
第十二条加强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禁止非法猎捕、采集、买卖、运输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30•【字号】赣府厅字〔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8年5月30日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为进一步改善鄱阳湖生态环境,提升鄱阳湖水质,推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更高层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重要要求,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引领,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从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入手,系统谋划、综合施策,着力推进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推动依法治湖、科学治湖、社会治湖,形成科学合理湖泊治理和保护工作格局,筑牢长江中游生态安全屏障,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
二、主要目标开展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重点推进工业污染防治、水污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岸线综合整治、生态保护和修复7个方面重点工作,到202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别比2015年削减4 3%、3 8%以上。
(一)工业污染防治方面。
依法依规清除距离长江和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岸线及鄱阳湖周边1公里范围内未入园的化工企业,依法关闭“小化工”企业,全面加强化工企业环境监管。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鄱阳湖生态环境保护现场调研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鄱阳湖生态环境保护现场调研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6•【字号】赣府厅字[2008]123号•【施行日期】200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鄱阳湖生态环境保护现场调研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8〕123号2008年7月16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鄱阳湖生态环境保护现场调研座谈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鄱阳湖生态环境保护现场调研座谈会议纪要2008年7月5日,省长吴新雄在常务副省长凌成兴、常委副省长陈达恒的陪同下,率省政府副秘书长朱希,省发改委主任姚木根,省林业厅厅长刘礼祖,省水利厅厅长孙晓山,省交通厅党委书记程受锭,省环保局局长邓兴明,省山江湖办主任王晓鸿,省公安厅副厅长罗永银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方面专家,乘船深入鄱阳湖湖区,围绕建设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和保护好鄱阳湖“一湖清水”进行调研。
沿途先后察看了新建县采砂船集中停靠点、赣西联圩、廿四联圩、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大湖池湿地、鄱阳湖生态水利枢纽工程拟选坝址和蛤蟆石砂石过驳点,同时召开了现场调研座谈会,详细听取了林业、水利等有关方面领导和专家关于鄱阳湖湿地保护和鄱阳湖生态水利枢纽建设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就鄱阳湖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水利枢纽建设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
现将会议情况纪要如下:会议认为,保护好鄱阳湖的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好江西人民的“母亲湖”,使鄱阳湖永远保持“一湖清水”,是我们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历史、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和求真务实的态度,切实做好鄱阳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要充分认识保护好鄱阳湖水资源和水环境对我省乃至长江中下游经济社会发展与群众生产生活的极端重要作用,客观评价实施鄱阳湖生态水利枢纽工程的利与弊,科学分析和界定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系统考虑建设生态水利工程与保护湿地的关系。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开展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开展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8•【字号】九府厅发[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开展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07]41号)沿鄱阳湖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九江市开展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九江市开展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鄱阳湖资源生态保护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为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和孟建柱书记、吴新雄省长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2007年4月25日省政府召开的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我市决定,从4月底开始,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开展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为使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并取得良好效果,特制定如下方案: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协调和指挥,成立鄱阳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指挥部,由廖凯波副市长任总指挥长,肖明副秘书长任副总指挥长,市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农业局、水产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科技局、扶贫办、农业开发办负责人员为成员,并在市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农业局、水产局分别设立专项整治工作组。
沿湖各县(区)及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综合整治领导和执行机构,并抽调得力人员开展这项工作。
综合整治期间,工作组人员原则上要与原单位工作脱钩,专门承担整治工作。
二、工作重点这次专项行动要采取超常规的措施、超常规的手段,出重拳、使硬招,从以下四方面进行。
(一)坚决制止围堰堵河行为。
一是限定治理时限。
凡是在河道及滩地、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堵河并圩的,必须在5月15日之前组织平毁,恢复原状。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鄱阳湖生态环境,促进鄱阳湖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包括鄱阳湖及周边地区,是我国最大的淡水湖泊生态保护区和重要的经济开辟区。
第三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是保护鄱阳湖的生态环境,恢复鄱阳湖生态系统功能,维护鄱阳湖的水质和生物多样性,推动鄱阳湖区域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第五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应加强对鄱阳湖水体的污染防治工作,严禁向鄱阳湖排放含有重金属、有机物等有害物质的污水和废物。
第六条鄱阳湖周边地区禁止进行大规模的造浆造纸、冶金、化工等高污染行业,限制特定行业的发展规模,严格控制大气和水污染源排放标准。
第七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开辟项目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未经评价合格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鄱阳湖周边地区应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遏制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
第九条鄱阳湖湿地保护要加强,禁止在湿地区域进行填埋、围垦和改造,并制定湿地保护计划,对湿地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受到严格保护,禁止捕杀、贩卖濒危物种,严禁非法猎捕和非法捕捞。
第三章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协调第十一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应推动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协调发展,鼓励生态旅游、农业生态化发展和绿色工业发展。
第十二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应优化产业结构,制定并实施绿色发展政策,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
第十三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应加大环境保护科技研究与示范工作力度,推动环境监测、管理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和应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保护措施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等。
第十五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应设立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制度。
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

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11.27【实施日期】2004.03.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20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27日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2003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鄱阳湖湿地资源,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鄱阳湖湿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与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鄱阳湖湿地,是指天然形成的具有调节周边生态环境功能的水域、草洲、洲滩、岛屿等。
本条例所称鄱阳湖湿地区域,是指鄱阳湖丰水期水体所能覆盖的区域范围,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保护鄱阳湖湿地资源应当坚持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鄱阳湖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鄱阳湖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鄱阳湖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政策和措施。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鄱阳湖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构。
具体组织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协调鄱阳湖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湿地保护职责。
省人民政府鄱阳湖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南昌市、九江市、上饶市及其所属的沿湖县、区人民政府和共青开放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综合协调机构。
鄱阳湖保护措施

鄱阳湖保护措施
鄱阳湖是中国的最大淡水湖,也是重要的生态保护区。
为了保护鄱阳湖生态环境和水资源,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1.湖泊水质监测:建立湖泊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对鄱阳湖水质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水污染问题。
2.湿地保护:鄱阳湖湿地是重要的生态系统,采取湿地保护措施,包括湿地保护区设立、湿地生态补偿等,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和湿地功能。
3.生态修复:实施湖泊生态修复工程,包括湿地恢复、生物多样性增加、水生植被恢复等,改善湖泊生态系统功能。
4.水资源管理:制定鄱阳湖水资源管理规划,合理配置和利用湖泊水资源,保障湖区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用水需求。
5.水污染治理:加强农业、工业和城市污水治理,控制污染源,减少湖泊水环境污染。
6.生态保护教育:加强鄱阳湖生态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湖泊保护的良好氛围。
7.法律法规保护: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鄱阳湖保护的法律监管,依法惩治湖泊资源破坏者。
这些保护措施的实施,有助于保护鄱阳湖生态环境、维护水资源安全,促进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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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的保护,促进经济可
持续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行为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源头控制,综合
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适用于鄱阳湖生态经济
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环境准入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源项目的,
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确定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环境准
入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建设或运营。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和排污许可
第六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单位、个人应当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土壤、大气和固体废物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
准进行排放,并经排污许可管理。
第四章生态修复与保护
第八条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项目时,应当
合理规划和布局,保护和恢复湿地、水生态、森林等自然生态系统。
第九条对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破坏性开发建设行为,应当
依法追究责任,进行修复和恢复。
第五章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
第十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对环境质量进
行监测,并发布监测结果。
第十一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单位、个人应当配合环境保护
部门的监测工作,并及时报告环境污染事故。
第六章环境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十二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和生活区
域应当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环境安全。
第十三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
事故的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条例由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标准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环境保护:指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预防污染和其他环境问题,保护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身体安全的活动。
2. 环境准入:指新建、改建、扩建环境污染源项目在开展建设或运营之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取得相应的环境准入手续的活动。
3. 环境影响评价:指对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工程、项目及其他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进行的环境预警、环境评估和环境管理的过程。
4. 污染物排放:指生产、经营单位因工业生产、生活生产等活动而向环境中排放的固体、液体、气体等有害物质的行为。
5. 排污许可:指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排污许可,并经审查合格后获得的排污行为许可证。
6. 环境监测:指对环境中空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等各种污染因子进行系统、连续的观察、测量和评估的活动。
7. 环境污染事故:指在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中发生的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危害人民健康和安全的突发事件。
8. 环境安全:指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稳定,对人民群众生活和健康无危害的状态。
9. 应急预案:指为应对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在事前制定的应急措施和工作计划的文件。
10. 行政处罚:指国家、地方政府根据职权,对违法行为人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污染、责令改正、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书、坐牢等行政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