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监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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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闽卫监督函〔2024〕797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闽卫监督函〔2024〕797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疾控中心、省职控中心、省卫生健康监督所: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中医药等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4〕83号),现将我省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二)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四)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情况;(五)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情况。

加强医药费用、医保结算、院外购药及送检、高值耗材使用、医疗美容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开具虚假医学证明、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问题,防范“医托”“号贩子”“电子黄牛”“黑护工”等影响公平就医秩序的行为;(六)采供血机构(含一般血站、特殊血站和单采血浆站)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依法执业情况。

二、组织实施(一)我省2024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详见附件1-6。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疗 机构 应 当 制 订本机 构 基本 药物 临床 应 用 管理 办
法 , 按 照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信 息 系 统 中 的 标 识优 先采
购 基本 药物 ,
在 实施 临 床路 径和 诊疗 指 南 的 过程
中 应 当 首选 基本 药物 。 公立 医疗 机 构信 息 系 统要
对 基本 药物 进 行标 识 , 提示 医生 优 先合 理使 用 。
本 药物制 度补 助 资金 的 拨付挂 钩 。
要按照
意 见 《

确 定 的 方 式和 要求 , 积 极协 调 医 保 等部 门 , 深化
医 改 的 具体 举措 。 为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厅 《 关于完 善 国 家 基本 药 物制 度 的 意 见》
称 见 ( 以 下简
《意
》 )
有 关要 求 , 指 导各 级公 立 医疗机 构 加强 基本 药物 配 备使 用 管 理 , 保 障人 民群 众 基本 用 药 需 求 , 促 进 药
同 时 , 强化 药 师在 处方 审 核 调剂 管 理 中 的 作 用 ,
结 合家庭 医生 签 约 服 务和双 向 转诊 , 加 强对 老年 、
慢 性病和 多种 疾病 联 合用 药患 者 的 用 药 指导 。
五 (

落实 优先 使用激 励措 施 。
各 级卫 生健
康 行政 部 门 要将 基本 药 物使 用 情 况 与 基 层 实施基
品 供应 保 障体 系 建设 , 强 化基 本药物 的 功能 定位 , 推 动分 级诊 疗 , 现 就 有关 事项 通知 如下 :
― 、
落实 基本 药物 全面 配备
( 一 ) II 保 基 本薄 物主 导 地 位 。 国 家 基本 药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08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08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08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07•【字号】闽卫督函〔2021〕102号•【施行日期】2021.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08号建议的答复闽卫督函〔2021〕102号答复类别:B类陈继勇代表:《关于在我省公共场所推广应用自动体外除颤器的建议》(第140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近年来,公共场所猝死事件频发,越来越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和人类疾病谱的改变,心血管疾病成为威胁人类健康的重要疾病,其中心源性猝死是最危急的急症之一,救治需要争分夺秒,即在突发心搏骤停的4-6分钟内,对患者及时采取正确的心肺复苏技术,对于抢救生命至关重要,最理想的是公众在现场应用自动体外除颤器(AED)除颤。

一、已开展工作(一)加大医疗卫生机构内相关场所AED配备。

为切实加强医疗机构应急急救能力,提升医院院区心脏骤停患者的抢救成功率,近年来,省卫健委根据职责,督促全省各级医疗机构积极在医院公共场所配备AED设备,各医疗机构积极筹集、争取经费在合适场地安装并认真进行维护,取得较好的效果。

(二)开展包含AED使用等内容的心肺复苏急救知识宣传。

联合省红十字会在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开展包含AED使用在内的心肺复苏急救知识宣传活动。

同时,各医疗卫生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普及急救知识,广泛发动全省各级医护人员利用业余时间担任志愿者开展宣传活动,以提高公众急救效果。

省立医院、省急救中心精心制作了包含AED使用的心肺复苏、气道梗阻救护动漫,通过微信公众号播放;各设区市普遍将卫生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与学校军训相结合,师生全员普及培训,龙岩市卫健委制作心肺复苏操作流程(视频)在官网进行宣传,多地学校将卫生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竞赛作为学校运动会的内容;通过省、市、县层层动员,各地“六进”活动蓬勃开展,不断深入,取得了明显成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1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保障机制,推动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精神,现就我省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2009版)》(以下简称基层用药目录)是我省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共计455种,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307种和我省增补的非目录品种148种。

(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从2010年起,全省所有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层用药目录内的药品(除临时用药外),临时用药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具体使用比例由省卫生厅确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妥善处理库存药品。

2010年1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购进基层用药目录外药品(临时用药除外),库存的基层用药目录外的药品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

(二)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的指导检查。

将基本药物全面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并逐步提高报销比例。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合理用药。

(三)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配送。

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由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负责集中招标,在各市确标基础上,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其委托的具有配送资质的配送企业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同并负责统一配送。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1.10•【文号】国卫药政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医改的具体举措。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指导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促进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强化基本药物的功能定位,推动分级诊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基本药物全面配备(一)确保基本药物主导地位。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是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核心环节。

按照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功能定位,公立医疗机构制订药品处方集和用药目录时,应当首选国家基本药物。

以省(区、市)为单位增补非目录药品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初期的阶段性措施,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公布后,各地原则上不再增补药品。

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需要,以省(区)为单位增补少量民族药,但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程序,并严控品种数量。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二)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

鼓励各地以市或县为单位,规范统一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用药的品种、剂型、规格,指导公立医疗机构全面配备基本药物,实现用药协调联动。

同时,鼓励在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内,探索建立统一的药品采购目录和供应保障机制,牵头医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上级医疗机构药师对下级医疗机构用药指导和帮扶作用,逐步实现药品供应和药学服务同质化。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0.21•【字号】闽医保〔2022〕114号•【施行日期】2022.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医保〔2022〕114号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为促进我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医保支持作用,现将《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10月21日附件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为促进我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健全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政策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根据《福建省中医药条例》《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委发〔2020〕7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医保函〔2021〕229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我省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如下措施。

一、支持中医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一)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下同)医疗机构、中药零售药店等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二)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和养老机构内设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三)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二、支持中医诊疗技术发展(四)建立产出导向的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机制。

支持中医适宜技术推广应用,优化现有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完善价格项目内涵,构建内涵边界清晰的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闽卫监督函〔2024〕795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卫监督函〔2024〕795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健康监督所:经研究,现将《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4月23日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满意度,树牢“群众主体、群众参与、群众满意”理念,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省纪委监委将“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纳入2024年“点题整治”项目。

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

2024年,对全省个体医疗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严肃查处无证行医、违规诊疗,院感防控、医疗服务信息管理不规范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对群众关注度高,问题较为突出的个体医疗机构医疗乱象,露头就打,绝不手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力争通过整治,使全省个体医疗机构规范行医达95%以上,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形成民生治理品牌。

二、整治对象全省个人投资的中医、西医、医美、牙科、康复等个体医疗机构。

三、整治重点(一)无证行医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开展执业活动;2.不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准入、校验规定等;3.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不符合要求;4.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服务方式等实际设置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记载事项不一致;5.超范围诊疗,实际开展诊疗项目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项目或备案的诊疗科目不符;中医(专长)医师使用的技术方法和治疗病症超出其执业范围。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1.29•【字号】闽卫办医政函〔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通知闽卫办医政函〔2019〕33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机构,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为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规范医务人员药品使用行为,根据《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国家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内20个品种全部纳入福建省第一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各设区市卫健委与省属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省医药采购平台和院内信息系统,结合本地区、本单位药品采购金额排序、药品使用监测情况、处方点评情况,调整本地区、本单位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并于2019年12月15日前报省卫健委备案。

各地重点监控药品的目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按照要求以政务公开、院务公开、官方网站公示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健全重点药品管理制度各级卫健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制度,建立统一规范、职责明确、流程清晰、操作高效的合理用药重点监控机制,加强目录内药品临床应用的全程管理。

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对重点监控药品的采购使用等情况实施监测预警、干预处理及公示公告等工作,对出现无特殊原因使用量异常增长、无指征、超剂量使用等问题,要加强监测预警并查找原因,对用药不合理问题突出的品种,采取通报、限期整改、清除出供应目录等措施,保证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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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
备使用监测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4.21
•【字号】闽卫医政函〔2021〕260号
•【施行日期】2021.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
监测工作的通知
闽卫医政函〔2021〕260号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落实国家卫健委药政司《关于做好2021年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卫药政供应便函〔2021〕4号),准确掌握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情况,做好药品使用监测数据采集工作,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数据采集对象
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数据采集时限
采集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全年药品配备使用情况和诊疗用药信息,本次报送数据均为按年汇总,一次性报送。

(三)数据采集内容
1.医疗机构药品目录情况:药品YPID编码、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医疗机构等。

表格模板可通过药品使用监测系统下载。

2.医疗机构内药品全流程情况:药品入库、出库、使用情况等。

表格模板可通过药品使用监测系统下载。

二、监测实施方法
(一)工作步骤
1.登录注册。

各医疗机构通过国家药管平台()药品使用监测系统入口,或直接输入系统网址
(http://61.49.19.15/#/login/index?retUrl=%2F),登录药品使用监测系统,实现信息数据报送和汇总分析。

2.YPID编码比对。

登录系统开展YPID编码比对,按照系统要求完成比对,并提交比对结果。

3.数据报送。

医疗机构登录各自账号,通过药品使用监测系统下载表格模板进行填报,进行数据上传。

4.数据质控。

报送的数据经前置质控与后置质控后入库,国家对质控不通过的数据予以退回,原医疗机构对退回数据进行数据质量修正后,需重新报送。

(二)进度安排
1.各有关单位上报新增及需要修改药品使用监测联络人名单信息,通过账号(即联系人手机号码)、密码、短信验证码登录,使用系统功能。

2.YPID编码比对(4月16日0时—4月30日24时)。

医疗机构登录系统完成比对,将医疗机构药品编码与YPID比对关系上传至国家药品使用监测系统。

3.数据上传(5月1日0时—5月23日24时)。

各医疗机构通过药品使用监测系统下载表格模板进行汇总,按照数据采集要求进行填报,并完成数据报送。

4.数据质控、重传(5月24日0时—6月6日24时)。

国家对上传数据进行质控,错误的表格将退回各地进行数据质量修正,并重传数据。

三、有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

要确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公立医疗机构联络员,负责药品使用监测、分析、上报工作。

请各有关单位于4月22日前将调整确定的联络员名单报送省卫健委医政处邮箱。

(二)确保质量。

要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药品监测工作,各医疗机构联络员负责药品信息数据采集上报,4月30日前完成药品编码比对、增补,经各有关单位汇总去重后,通过监测系统报送。

(三)监督指导。

要加强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辖区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监测内容和规定时限及时准确填报监测指标信息,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完整,防止监测数据延报、错报、漏报、瞒报、不报等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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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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