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沪价管[20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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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管输价格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20〕30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管输价格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20〕30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管输价格的通

正文:
----------------------------------------------------------------------------------------------------------------------------------------------------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管输价格的通知
沪发改价管〔2020〕30号
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142号),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你公司管输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管输价格核定为每立方米0.18元。

上述价格适用于你公司接受委托,向托运方提供天然气管道运输服务。

二、请你公司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妥善做好价格结算和政策解释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22日
——结束——。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实施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价格政策的通知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实施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价格政策的通知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实施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价格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武发改价格〔2016〕794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实施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价格政策的通知武发改价格〔2016〕794号各区发改委(物价局),各相关成品油经营企业: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实施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价格政策的通知》(鄂价环资〔2016〕1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实施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价格政策的通知》(鄂价环资〔2016〕129号)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2月23日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实施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价格政策的通知鄂价环资〔2016〕12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改委),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在鄂分公司,各相关成品油经营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和《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文件精神,以及全省成品油升级工作的统一安排,现就我省车用汽柴油质量从第四阶段到第五阶段升级有关价格政策通知如下:一、加价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车用汽柴油(标准品)质量标准从第四阶段升级至第五阶段的,每吨加价标准分别为170元和160元。

普通柴油价格参照同标准车用柴油价格执行。

零售价格尾数保留两位小数,两位小数后四舍五入。

国Ⅴ89号汽油、92号汽油、95号汽油品质比率暂按国Ⅳ90号汽油、93号汽油、97号汽油品质比率执行;柴油仍按现行规定不变。

成品油最高批发价格仍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6〕11号)相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公交票价的复函-沪价经[1999]第048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公交票价的复函-沪价经[1999]第048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公交票价的复函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公交票价的复函(沪价经[1999]第048号1999年2月24日)市公用局:你局沪用财(1998)第1829号《关于调整公交票价的函》收悉。

由于公交票价与运行成本背离,经营出现亏损。

为缓解企业困难,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调整本市公共汽车、电车、专线车票价。

具体通知如下:一、市区公共汽车、电车票价(一)普通汽车、电车、双层客车,单一票价由现行0.50元调整为1元;隧道、大桥线路车单一票价由0.70元调整为1.20元。

(二)空调汽车、电车、双层客车,单一票价为2元;空调隧道、大桥线路车单一票价为2.50元。

(三)临时线路的票价暂不作调整。

二、三条郊区公共汽车线路票价徐闵、沪莘、龙吴三条郊区公共汽车线路票价由0.30元起价、0.30元进级调整为0.50元起价、0.50元进级;每人公里费率由0.0765元调整为0.12元。

同线空调车票价调整为1元起价、1元进级,每人公里费率0.24元。

三、专线车票价(一)普通大客车、双层客车线路票价每人公里费率:0.12--0.15元起价:市区线路1元;郊区线路0.50元。

进级:0.50元。

(二)空调大客车、普通中(小)型客车线路票价每人公里费率:0.20--0.25元起价:市区线路2元;郊区线路1元。

进级:1元。

(三)越江专线通行费越江站级内的线路票价,可加越江通行费每票0.50元。

其他途径收费路、桥线路的通行费另行审批。

(四)特殊线路、车辆票价另行审批。

上述价格调整自1999年3月1日头班车起执行。

公共汽车、电车、专线车价格管理按市物价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上海市汽车、电车、专线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22)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22)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沪发改规范〔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修订后的《上海市定价目录》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8〕6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6月30日上海市定价目录说明《上海市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由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地方定价权限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公布。

上海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定价目录》所确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行使定价权。

《定价目录》中定价项目的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上海市区域内凡涉及中央定价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定价目录》执行期间,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由政府定价管理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退出《定价目录》。

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的项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定价目录注:1.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适时修订本目录。

2.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工作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各相关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12日附件: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类型一级项目二级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文号)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涉企是否行政审批前置是否涉进出口环节定价方法备注交通服务收费一、车辆通行费(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1、路网收费标准:(1)7座及以下客车0.6元/公里,2吨及以下货车0.6元/公里;(2)8座-19座客车0.6元/公里,2吨-5吨(含)货车0.9元/公里;(3)20座-39座客车0.9元/公里,5吨-20吨(含)货车1.02元/公里;(4)40座及以上客车0.9元/公里,10吨-15吨(含)货车1.315元/公里,装载20英尺集装箱1.02元/公里;(5)大于15吨货车1.428元/公里,装载40英尺集装箱(G1501以内)1.428元/公里,装载40英尺集装箱(G1501以外)1.02元/公里。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2008)-沪价公[2008]011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2008)-沪价公[2008]011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2008)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沪价公(2008)011号)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适当提高全国电网电价水平。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0号)要求,现将本市贯彻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一)为缓解煤价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上海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提高2.14分钱。

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三峡电站向上海市送电价格调整为每千瓦时0.2686元,落地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824元。

三峡电站输电价格及输电损耗率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3]10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上海市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218元。

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增加1.5分钱。

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四)“皖电东送”电厂上网电价按照每千瓦时0.383元执行。

(五)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联络口子统销电价基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5元。

在不推动上海市销售电价的前提下,华东电网有限公司500KV电网的过网电量每千瓦时加收0.05分钱输电价格。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年38号)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年38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06.01•【文号】计电[2000]年38号•【施行日期】2000.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年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内原油和成品油价格要建立与国际市场变化相适应的形成机制,随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相应调整的决定,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决定适当提高汽、柴油出厂价和零售中准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00元和100元,汽油每吨由2635元调整为2935元,柴油每吨由2330元调整为2430元。

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每吨由2330元调整为2595元;海军燃料油每吨由1520元调整为1690元。

石油集团公司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油出厂价每吨由2395元调整为2695元,柴油出厂价每吨由2120元调整为2220元。

供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出厂价基础上,在上浮5%的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鉴于目前化肥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化肥用重油出厂价格暂不调整。

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510元调整为2580元,调整后的具体水平见附表一。

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2710元调整为302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三、汽、柴油零售中准价与出厂价等额提高,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1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12)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07•【文号】发改电[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提高3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580元和7730元。

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

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

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980元和8130元。

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

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结算行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交运〔2015〕716号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结算行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结算行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交运〔2015〕716号各有关单位:新制定的《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结算行为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我委2015年6月30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五年七月三日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结算行为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机动车维修结算行为,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机动车维修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结算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其所属的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机动车维修结算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区、县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结算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结算费用由工时费和材料费(含外加工费)构成。

其中工时费按照工时单价乘以工时定额计算。

工时单价和材料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生的辅助材料不另行计费。

外加工费是指受本企业有关技术条件限制,在维修过程中需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加工或制造零配件的费用。

外加工费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挥发性有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价费[2015]1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5.12.07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调整本市污水排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等本市排污费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
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价费〔2015〕18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充分挥发排污收费在污染治理和结构调整中的促进作用,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根据《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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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沪价管[2015]8
号)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价管[2015]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11.03
【实施日期】2015.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
(沪价管[2015]8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上海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659号)的规定,现就本市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89号汽油和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为7275元和6295元。

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并向市物价局备案。

二、汽、柴油的最高供应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的作价办法仍按市发展改革委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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