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类学课程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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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类学”课程计划(朱晓阳侯猛)

2007年春季课程

授课方式及考试

人类学的法律研究传统中一向有法律人类学(legal anthropology)和法律的人类学(anthropology)之分。前者通常从法律人的视角研究非西方法的现象,后者则传统上指由人类学者研究法律的进路。按照格尔茨的看法,法学家的法律人类学关注“法律制度和结构比较”、实然/应然模式比较,而法律的人类学则关注过程比较。在格尔茨以后,对“法律意识”(legal sensibility)、生活样式(forms of life)和世界看法(world versions)的关注也成为法律人类学的关注重点。本课将从覆盖以上三方面的内容。

在当代法律与人类学相互联系和对话的趋势正在日益明显,本课程试图从人类学和法律两种学科的视角出发,对一些共同面对的问题进行对话式研讨。本课程是开放的,鼓励学生将自己面临的相关问题或案例带到课堂上讨论。

本课程是以研究生为对象的研讨课。形式为主讲教师讲课和学生发言讨论相结合。要求学生在上课前完成预先指定的阅读材料,以便在课堂上进行讨论。每位学生除课堂即席发言外,将做一次至二次课堂导读发言(次数视注册学生数而定),介绍选定的阅读文献并给予评论。选课学生将按照教师的要求完成一篇供课堂发言用的导读和一篇专题学术论文(字数与学生讨论定)。本课程在本学期将安排在16周中讲授,每周一次,共32学时。在讲课期间,要求学生课外阅读时间每周至少保证5小时。

课程成绩将根据学生在重点发言论文(25%),课堂讨论/发言(15%)和期末论文(60%)的表现和水平给出。

一、课程介绍(第1周朱晓阳侯猛)

二、法律人类学的昔与今(第2周朱晓阳)

阅读:S. F. Moore: “Certainties Undone: Fifty Turbulent Years of Legal Anthropology, 1949-1999”, in Moore (ed.), Law and Anthropology: A Reader, Malden: Blackwell, 2005, pp.346-367.

其他阅读:L. Nader: The Life of Law: Anthropological Projects,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2002.

林端:“法律人类学简介”,《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社会学观点的探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赵旭东:“秩序,过程与文化——西方法律人类学的发展及其问题”,《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5期。

高丙中章邵增:“以法律多元为基础的民族志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

三、经典作家与法律理解(第3-4周侯猛)

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63。

霍贝尔:〈原始人的法〉,法律出版社,2006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

S.F.Moore, “Introduction to the Early Classics of Legal Anthropology”; Isaac Schapera, “A Handbook of Tswanna Law and Custom”; Max Gluckman, “The Judicial Process among the Barotse of Northern Rhodesia”; Paul Bohannan, “Justice and Judgment Among the Tiv”. Leopold Pospisil, “Kapauku Papuans and Their Law”, “Conclusion”, Law and Anthropology: pp.67-100.

其他阅读: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第二编“正义/司法的起源”。

四、理解法律表征和生活样式——方法论视角(第5-6周朱晓阳)

阅读:格尔茨:《地方性知识》(C. Geertz, “Local Knowledge: Fact and Law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Local Knowledge, New York: Basis Press, 1983;

——厚描:迈向文化的解释理论(Thick Description: Toward an Interpretive Theory of Culture)

温奇:《理解原始社会》(Understanding a primitive society, 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1/4, 1964)

其他阅读:温奇:《社会科学观念及其与哲学的关系》(第二版),张庆熊张缨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五、个体主义社会与阶序社会比较(第7周朱晓阳)

阅读:路易- 迪蒙:《论个体主义:对现代意识形态的人类学观点》,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

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北京:三联书店,1999。

——“法律精神病学中‘危险个人’概念的演变”,苏力译李康校,《北大法律评论》(1999),第2卷,第2辑,第470-495页。

Marc Galanter, “Law and Society in Modern India”, in Law and Anthropology, pp.47-50.

其他阅读:迪蒙:《阶序人》,王志明译,远流出版公司。

六、法律文化比较(第8周侯猛)

阅读: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

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

滋贺秀三:《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发源的概括性考察——情,理,法》, 载于王亚新(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第19-53页。

哈罗德.J. 伯尔曼:“导论”、“尾论”,《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第1-55页,第627-666页。

韦伯,《法律社会学.韦伯作品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第216-226页,或〈经济与社会〉(下册),商务印书馆,第138-144页。

其他阅读: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译林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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