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管理办法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1.12•【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25号市地勘局,市地调院,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有关地勘单位:二○一○年一月十二日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管理,规范地质矿产勘查行为,维护勘查秩序,确保勘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资金安排的地质矿产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勘查项目)的管理,包括矿产资源勘查、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勘查)等。
中央财政、中央地勘基金等中央资金安排的勘查项目从其规定管理。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与国有大中型企业合作推进、或与区县政府共同投资推进、或区县政府垫资推进等方式开展的勘查项目和市场勘查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严格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勘查项目的管理。
重庆市地质调查院(下称市地调院)负责勘查项目立项论证、招投标、设计审查、预算编制、组织勘查项目监理、质量安全监管、野外验收和成果审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勘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协助勘查项目监理、质量安全监管、野外验收等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市国土房管局根据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据《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重庆市地质勘查规划》、有关专项规划,于每年一季度向社会发布市级地质矿产勘查项目指南,确定地质矿产勘查项目重点内容和区域。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6.20•【字号】渝财建[2013]292号•【施行日期】201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3〕292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国土局、国土分局):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维护矿区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3年6月20日附件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维护矿区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为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落实侵权赔偿义务,由矿山企业按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预先在指定银行账户缴存的专门用于本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侵权赔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金的缴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我市主要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我市主要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9.07•【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我市主要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2号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强化我市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促进矿山企业全面节约与高效利用矿产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我市煤、铁、锰、铅、锌、铝土矿、锶、萤石、重晶石、毒重石、方解石、石膏、岩盐、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水泥配料用砂岩和建筑用砂岩等主要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
现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指标要求是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煤、铁、锰、铅、锌、铝土矿、锶、萤石、重晶石、毒重石、方解石、石膏、岩盐、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水泥配料用砂岩和建筑用砂岩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
二、本指标要求是编制和审查煤、铁、锰、铅、锌、铝土矿、锶、萤石、重晶石、毒重石、方解石、石膏、岩盐、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水泥配料用砂岩和建筑用砂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的依据,新建或改扩建的矿山“三率”指标应达到各相应指标要求。
三、现有生产矿山要在本指标要求发布之日后两年内达到本指标要求。
对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采矿权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其限期整改。
受矿体赋存条件、矿石性质等客观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说明原因,并提交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提出改进措施。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财产所有权正文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20号市地勘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重庆地研院、市地调院,机关有关处室:经市国土房管局2017年第2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重庆市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严格执行。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7年9月30日重庆市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节约、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规范我市采矿权出让管理,促进矿业权市场健康稳定和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非油气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采矿权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市、区县(自治县)产业政策,符合“十三五”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建设国家重要现代制造业基地规划等要求。
第四条除依法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在以下区域内禁止新设采矿权:(一)生态红线管控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含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和地质遗迹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四山”禁建区等、生态公益林、重要湖泊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等。
(二)地质灾害易发区,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镇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公路保护范围。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7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7号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档案馆、市地调院,机关各处室,市地矿协会:为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及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职责(一)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用地及评估范围,到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重要矿产资源的分布、矿业权设置和开采情况,向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意见表》(简称《审查表》)。
(二)经审查,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与重要矿产资源已设置矿业权、矿产地范围重叠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提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三)建设项目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应依法按规定报批,并办理压覆储量登记。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国家与市级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论证和管理,将矿产资源保障程度研究和需求分析作为批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参考依据。
改革激活了矿产资源——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纪略

万元增 长 到 2 0 0 7年 的1 . 2亿元 。
合 理 开 发
入增 加 ,地勘 总 投 入 逐 年上 升 ,2 0 0 4年 以来 ,除 天 然 气 勘 查 外 ,地 勘 投 资 历 史 性 突破 l亿 大 关 。 20 0 7年 ,地 勘 投 入 迅 速 增 加 投 入 资 金 总 额 达 30 .
拟投 资 1 4亿进 行开 发 。
亿 元 ,开展 1 3个 项 目,其 中矿产勘 查 投入 26亿 8 .
改 革 创
掀 起 一 股 办 矿热 。乱 挖 滥 采 ,浪 费资 源 ,破 坏 环 境 ,安 全事故 频繁 。 嘉 陵 江 重 庆段 的 沥 鼻 峡 、温 塘 峡 、观 音 峡 , 自然 风 光 旖 旎 。堪 与长 江 三 峡 媲 美 ,故 称 嘉 陵 江
新
矿 l储 量动 态管理 ,采 区平 均 回采 率普 遍提 高 3 5 上 I - 个百 分 点 。矿 山企 业 经 济 效 益 提 高 ,矿 业 经 济 占
是 加 大勘 查 资 金 投 入 。在 投 资 机 制 上 ,该
危机矿 山的资源 接替 问题 。
重 庆 铁 矿 资 源 日益 枯 竭 ,钢 铁 生 产 所 需 铁 矿 原料 基 本 依 靠 外 围 。获 得 我 国钢 铁 冶 炼 脱 磷 技 术 进 步 的信 息 后 ,立 即启 动 含磷 较 高 的巫 山县 桃 花 赤 铁 矿详 查 ,使 这 一 长期 沉 睡 的矿 床苏 醒 。 目前 。
划 “ 大 二 小 ” 氧化 铝 厂 。 为保 证 重 点 建 设 ,该 一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0修订)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0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05•【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90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0修订)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90号)《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6月5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6月5日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6月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四章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第五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六章矿产资源的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有序开发、节约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活动的组织领导,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关闭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2.01•【文号】自然资发〔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落实党中央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有关要求,促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加快推进常态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的建立,部组织研究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是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明确要求。
开展常态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有利于及时摸清资源利用家底,更好地统筹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准确把握管理薄弱环节,采取差别化政策措施,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内生动力,助力推进找矿增储,是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一项重点工作,是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国家安全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油气公司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督导,有序推进,确保调查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调查数据质量管理(二)调查评估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的公开信息为数据基础,不额外增加企业负担。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勘查开采信息管理责任,采取多种措施推动矿业权人如实、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加强对公示公开数据质量管理。
(三)充分结合勘查开采信息管理抽查核查工作开展调查评估数据质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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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维护统计数据的权威性,保障统计数据的可靠性,更好地用统计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油气、非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油气、非放射性矿产资源采矿权人(以下统称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填报非油气、非放射性矿山(以下统称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按照《重庆市矿产品监测统计报表制度》和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填报。
第四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工作,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制度,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工作。
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工作,监督指导采矿权人如实填报统计报表,按时审核上报统计数据。
第五条采矿权人依法接受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地调院开展数据抽查审核,建立技术档案和统计台帐;按照要求填报统计数据,对其填报、录入的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市地调院负责全市上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复核、汇总分析工作,协助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制度,负责联网直报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进行数据采集、抽查审核、统计分析和专题研究,编制统计成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具体工作可以按照规定委托有关技术单位承担。
市规划自然资源信息中心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章数据填报和数据审核
第七条统计数据通过联网直报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或者通过移动互联网端相关应用进行网络直报。
采矿权人首次填报的,应当按照采矿许可证信息,在联网直报系统进行注册、认证。
采矿权人按照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联网直报系统填报数据。
新设矿山采矿权人应当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30日内登陆联网直报系统进行注册,并按照要求填报统计数据。
采矿许可证变更的,采矿权人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八条统计数据实行采矿权人自查、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市级抽查复核三级审查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采矿权人应当根据联网直报系统的逻辑检查结果对填报数据进行自查,提交的合同、发票等凭证要与相关数据匹配,做到完整、清晰。
采矿权人通过自然资源部矿山开发利用统计数据网上报送系统填报年度矿产资源统计数据时,应当与联网直报系统中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自洽。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业权配号系统、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实地核查信息等,对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填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联网直报系统中的矿产
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对采矿权人通过自然资源部矿山开发利用统计数据网上报送系统填报的年度矿产资源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校验。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市地调院对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开展市级抽查复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第九条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和市地调院在抽查复核统计数据时,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要求采矿权人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可以记录、复制;
(二)询问有关人员并制作笔录;
(三)进入矿山进行检查、核对。
第十条发现数据异常的,审核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及时退回并通知采矿权人核实修改、及时提交。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原始数据一经审核通过,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须经采矿权人重新提交、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结果和修改情况记录留痕。
第三章统计分析、成果编制和数据管理
第十一条市地调院应当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和标准化处理,并对矿山产能、状态,矿产品产销量、价格和流向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矿产品产销量、价格等指标的时空分布特征和相关性,编制统计成果。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包括原始数据、中间数据和成果数据。
原始数据指采矿权人填报的原始数据、上传的有关原始记录、凭证以及因工作需要收集的其他数据。
中间数据指原始数据经汇总统计分析,按照要求形成的各类统计数据,包括编制成果数据提供基础和依据的各类统计数据。
成果数据指原始数据经汇总统计分析形成的各类格式化成果数据,矿山产销量和价格监测数据,以及其他专题成果数据。
第十三条格式化成果数据包括监测日报、监测周报和统计月报、统计年报。
应当按照规定时限编制完成。
监测日报、周报,包括统计日、统计周全市重点监测矿种矿山数量、产能,矿产品产量、销量和价格等,分析空间分布特征和变化情况,对异常情况提出预警和建议。
统计月报,包括统计月全市矿山的数量、产能,矿产品产量、销量、价格和流向等,分析空间分布特征和变化情况。
统计年报,包括统计年全市已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赋存和矿业权分布、主要工业用途、矿产品生产和消费等。
第十四条矿山产销量和价格监测数据,指依照采矿权人填报数据汇总形成的监测统计数据,定期向社会公开。
其他专题成果数据,指为了拓展监测统计数据应用范围、服务决策参考,基于监测统计数据形成的各类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公开应当符合
保密审查和相关管理规定,对外公开的统计数据不得涉密。
未经审核批准的统计数据不予公开。
统计调查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属于采矿权人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中获得的能够识别
或者推断采矿权人身份的原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监测统计以外的目的,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第十七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公开主要通过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电子政务平台、部门公报和重庆市矿产品交易信息网等渠道对外公开。
按照前款规定向社会公开的成果数据,依照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市、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联网直报系统填报用户管理,确保填报用户和矿业权配号系统数据一致、生产状态和实际一致。
第十九条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对短期内无
法投产的筹建矿山和停产矿山(不含临时停产矿山)设置免申报,填写免申报原因和期限,并上传相关材料。
设置免申报的采矿权人在免申报期内免于填报矿产品
产销情况,免申报期满或免申报期内矿山恢复生产的,应当按规定继续填报。
第二十条市、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的采集、审核、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通报数据填报、审核情况。
对未按照规定如实填报、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采矿权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
第二十一条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披露、泄露统计数据或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