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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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GB 50116-201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16-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6、3.1.7、3.4.1、3.4.4、3.4.6、4.1.1、4.1.3、4.1.4、4.1.6、4.8.1、4.8.4、4.8.5、4.8.7、4.8.12、6.5.2、6.7.1、6.7.5、6.8.2、6.8.3、10.1.1、11.2.2、11.2.5、12.1.11、12.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9月6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章和7个附录。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火灾探测器的选择、系统设备的设置、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系统供电、布线、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消防灭火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消防灭火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
➢ 3.0
3.0.13 稳压泵的公称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且应小于系统自动启动流量,公称 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4 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4.0
4.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喷水强度、作用面积、持续喷水时间等参数,应与防护对象的火 灾特性,火灾危险等级、室内净空高度及储物高度等相适应。 4.0.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仓库及类似场所、环境温度高于或等于4℃且低于或等于70℃的场所, 应采用湿式系统。 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3 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或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或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3 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
➢ 3.0
1 室外消火栓的设置间距、室外消火栓与建(构)筑物外墙、外边缘和道路路沿的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在 消防救援时安全、方便取水和供水的要求; 2 当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设置倒流防止器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增设1个室外消火 栓; 3 室外消火栓的流量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控火、冷却和防火分隔的要求; 4 当室外消火栓直接用于灭火且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大于30L/s时,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 系统。
3 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
➢ 3.0
3.0.6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在引入管处采取防止倒流的措施。 当采用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时,该倒流防止器应设置在清洁卫生的场所,其排水口应采取防止被水 淹没的措施。 3.0.7 消防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质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的功能要求; 2 水量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最大用水量要求;

火灾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规范

火灾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规范

火灾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规范(范本)本规范对应的专用技术规范目录火灾报警系统采购标准规范使用说明1.本标准规范作为国家电网公司火灾报警系统通用物资采购的统一技术规范书,由通用部分、专用部分、投标人响应和使用说明等四个部分组成,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火灾报警系统通用物资集中采购。

2.通用部分包括一般性技术条款,原则上不需要项目招标人(项目单位)填写,不能随意更改。

如通用部分相关条款确实需要改动,项目单位应填写《通用部分技术条款\技术参数变更表》并加盖该网、省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门的公章,及辅助说明文件随招标计划一起提交至招标文件审查会。

经标书审查同意后,对通用部分的修改形成《技术通用部分条款变更表》,放入专用部分中,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出并视为有效。

3.本标准规范的专用部分主要包含货物需求及供货范围一览表、必备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供货表、工程概况、使用条件、技术参数要求等内容,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在招标前应结合技术发展并根据实际需求认真填写。

4.本标准规范的投标人应答部分主要包括技术参数应答表、技术偏差表、投标产品的销售及运行业绩表、主要部件列表、推荐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供货表、培训及到货需求一览表等内容,由投标人填写。

5.本标准规范的页面、标题等均为统一格式,不得随意更改。

6.本规范将根据技术发展和市场变化定期或不定期做出修编,各使用单位注意查询最新版本,以免物资采购出现差错。

1总则1..1.1一般规定11.2投标人应提供的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11.3工作范围和进度要求21.4规范性引用文件21.5需随设备提供的资料31.6投标时必须提供的技术数据和信息31.7到货、安装、调试、验收32通用要求43产品试验44其他要求4火灾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规范1总则1.1一般规定1.1.1本技术规范所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联动控制系统)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探测器、声光报警器、手动报警按钮等,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

变电站新建工程-火灾报警系统技术规范书

变电站新建工程-火灾报警系统技术规范书

. I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技术规范书工程名称:江凤220kV变电站新建工程目录1.总则2.工程概况3.设计和运行条件4.技术要求5.技术资料6.技术服务7.现场服务8.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9.供方填写的技术性能表10.差异表附件: 供货范围1总则本技术规范书适用于本工程所需的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它提出了该系统主要技术要求。

火灾报警系统应技术先进、产品成熟,在省级以上电力系统中有良好的使用业绩,符合国际、国内标准并具备经国家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消防产品制造许可证的产品。

火灾报警系统原则上采用以微处理器为基础的“智能式”报警系统。

1.1在本技术规范书中,本设备技术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则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需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规范书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2本设备技术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需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从签订合同之后至投标人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期内,需方有权提出因规程、规范和标准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修改要求,投标人应遵守这些要求。

1.3本设备技术规范书经买、卖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投标人对成套系统设备(含辅助系统与设备)负有全责,即包括分包(或采购)的产品。

分包(或采购)的产品制造商应事先征得招标人的认可。

1.5本设备技术规范书未尽事宜,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2工程概况变电站有220kV、110kV、10kV三个电压等级,220kV、110kV配电装置采用GIS设备、主变布置在户外,10kV配电装置设备均室内布置。

3设计和运行条件3.1 自然环境条件3.1.1海拔高度:≤1000m。

3.1.2月平均最高相对湿度(25℃):≯90%。

3.1.3日平均最高相对湿度(25℃):≯95%。

3.1.4最高气温:+40℃。

3.1.5最低气温:-5℃。

3.1.6最大日平均温差:25K。

3.1.7年平均气温:+22℃。

消防控制室报警处理操作规范

消防控制室报警处理操作规范

消防控制室报警处理操作规范一、引言二、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在报警处理过程中,始终把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决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

2.迅速响应。

对于报警信息,及时迅速地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与消防队伍进行紧密配合。

3.科学决策。

根据报警信息的真实性和紧急程度,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和部署。

4.严格操作。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程序进行报警处理工作,确保操作的正确性和规范性。

5.信息共享。

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及时的信息共享,加强联动合作,提高处置效率。

三、报警接警处置工作流程1.报警接警阶段(2)核实报警信息的真实性和紧急程度,根据信息的重要性和紧急性进行初步判断。

(3)及时登记报警信息,包括报警时间、报警人信息等,并将相关信息输入至消防指挥系统。

2.指令调度阶段(1)指挥员根据接警员的报警信息,进行详细判断和分析,决定是否出动消防队伍。

(2)根据报警地点和报警类型,确定出动的消防力量和装备。

3.现场处置阶段(1)消防队伍到达现场后,要迅速查明事实,确保报警信息的真实性,并与报警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进一步沟通。

(2)根据现场情况和报警类型,采取科学合理的灭火措施,确保火灾得到迅速控制。

(3)对现场人员进行疏散和安抚,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4.事后处置阶段(1)处理好现场火灾后,对现场进行相应的清理和保护工作,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2)对火灾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总结经验,以便今后的类似事件能够更好地应对。

(3)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后调查和处理工作。

四、报警处理工作要求1.责任心强。

各级人员要对本职工作充满责任心,时刻保持高度警觉,坚决杜绝拖延和虚假报警。

2.沟通技巧。

接警员要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能够迅速理解报警人的意图,并准确地收集报警信息。

4.决策科学。

指挥员要根据现场情况和实际需要,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和指挥。

5.团队协作。

各级人员要加强团队合作,共同完成报警处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回路容量达250点,探测部件和联动控制模块在同一回路。在250点内对探 测器和模块的位置和比例无任何限制 *可带32个回路,控制点达8000点。最多可带32台楼层显示盘 *总线长度可达1500m *提供强大和灵活的编程功能 *控制器设有集中/区域通讯接口,可同时做集中机和区域机
联动火灾报警控制器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中应至少设置一台集中报警控制器和必 要的消防控制设备; 二、设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集中报警控制器, 均应将火灾报警信号和消防联动控制信号送至消 防控制室; 三、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的设置, 应符合集中控制和区域控制的有关要求。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功能( )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功能(2)
第 3 条 消防控制设备对泡沫、干粉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 能: 一、控制系统的启、停; 二、显示系统的工作状态。 第 4 条 消防控制设备对有管网的卤代烷、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应有 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一、控制系统的紧急启动和切断装置; 二、由火灾探测器联动的控制设备,应具有 30s 可调的延时装置; 三、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 四、在报警、喷射各阶段,控制室应有相应的声、光报警信号,并 能手动切除声响信号。 五、在延时阶段,应自动关闭防火门、窗,停止通风、空气调节系 统。
3.4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计要求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计要求
(1) 确定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容量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一般按防火分区设置,其容量的确定,主要取决于本 报警区域内编址探测设备的数量。报警区域编址探测设备,不单指感烟感 温或其它种类火灾探测器的数量,还包括该报警区域内手动报警按钮,消 火栓报警按钮以及通过控制模块转换信号的水流批示器,水压力开关等。 一般火灾报警控制器标示容量都是单台控制器的最大容量,为了保证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既能高效率又能高可靠性的工作,实际设计各回路探测点时 要考虑一定的信息余量。关于这一点,G50106-98第 5.1.2条有明确规定。 综合考虑建筑结构与建筑施工等因素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区域火灾 报警器每回路实际设计容量应为标称容量的80~50%。

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4717-93

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4717-93

精心整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4717—93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04—10批准1993—11—01实施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参照本标准。

2引用标准GBl56额定电压GB2423.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GB2423.2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GB2423.3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GB2423.5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Ea:冲击试验方法GB2423.10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Fc:振动(正弦)试验方法GB6113电磁干扰测量仪3产品分类3.1火灾报警控制器按其容量可分为:a.单路火灾报警控制器;b.多路火灾报警控制器。

3.2火灾报警控制器按其用途可分为:a.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b.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c.通用火灾报警控制器。

3.3火灾报警控制器按其使用环境可分为:a.陆用型火灾报警控制器;b.船用型火灾报警控制器。

3.4火灾报警控制器按其结构型式可分为:a.台式火灾报警控制器;b.柜式火灾报警控制器;c.壁挂式火灾报警控制器。

3.5火灾报警控制器按其防爆性能可分为:a.防爆型火灾报警控制器,b.非防爆型火灾报警控制器。

4技术要求4.1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直流工作电压应符合国家标准GB156的规定,可优先采用直流24V。

4.2整机性能4.2.1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4.2.1.1能为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也可为其连接的其它部件供电。

4.2.1.2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并予保持:光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器复位之前应不能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但再次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与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区别做了整理,新规范在以往的基础上新增的内容一、目录1、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3、取消第3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将原第4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5章(系统设计)与第6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3章(系统设计)。

5、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设备设置规定。

二、术语不再引入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定义;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定义。

三、基本规定①3.1一般规定1、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场所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增加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接口通讯协议的强制性规定: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增加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单回路设备总数、回路设备余量;模块总数、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联动回路设备余量的详细规定。

4、增加隔离器设计相关规定。

5、规定超过100米的建筑中跨避难层应设置独立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6、规定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7、规定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②3.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1、系统形式的选择改为按照报警和联动要求进行选择,原规定中按照系统对象保护等级进行选择(特级、一级、二级)。

2、将图形显示装置和区域显示器设置规定添加至不同形式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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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规范(范本)本规范对应的专用技术规范目录火灾报警系统采购标准规范使用说明1. 本标准规范作为国家电网公司火灾报警系统通用物资采购的统一技术规范书,由通用部分、专用部分、投标人响应和使用说明等四个部分组成,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火灾报警系统通用物资集中采购。

2. 通用部分包括一般性技术条款,原则上不需要项目招标人(项目单位)填写,不能随意更改。

如通用部分相关条款确实需要改动,项目单位应填写《通用部分技术条款\技术参数变更表》并加盖该网、省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门的公章,及辅助说明文件随招标计划一起提交至招标文件审查会。

经标书审查同意后,对通用部分的修改形成《技术通用部分条款变更表》,放入专用部分中,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出并视为有效。

3. 本标准规范的专用部分主要包含货物需求及供货范围一览表、必备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供货表、工程概况、使用条件、技术参数要求等内容,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在招标前应结合技术发展并根据实际需求认真填写。

4. 本标准规范的投标人应答部分主要包括技术参数应答表、技术偏差表、投标产品的销售及运行业绩表、主要部件列表、推荐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供货表、培训及到货需求一览表等内容,由投标人填写。

5. 本标准规范的页面、标题等均为统一格式,不得随意更改。

6. 本规范将根据技术发展和市场变化定期或不定期做出修编,各使用单位注意查询最新版本,以免物资采购出现差错。

目录1 总则 (1)1.1 一般规定 (1)1.2 投标人应提供的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 (1)1.3 工作范围和进度要求 (2)1.4规范性引用文件 (2)1.5 需随设备提供的资料 (3)1.6 投标时必须提供的技术数据和信息 (3)1.7 到货、安装、调试、验收 (3)2 通用要求 (4)3 产品试验 (4)4其他要求 (4)火灾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规范1 总则1.1 一般规定1.1.1本技术规范所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联动控制系统)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探测器、声光报警器、手动报警按钮等,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

1.1.2 投标人应具备招标公告所要求的资质,具体资质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1.1.3 投标人须仔细阅读包括本技术规范(技术规范通用和专用部分)在内的招标文件阐述的全部条款。

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应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要求。

1.1.4 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提出了对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1.5 本招标文件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提供符合本技术规范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标准和本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全新产品,如果所引用的标准之间不一致或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如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要求较高的指标执行。

1.1.6 如果投标人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条文提出差异,则表示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要求。

如有与本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地方,必须逐项在技术规范专用部分表5(技术偏差表)中列出。

1.1.7 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将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未尽事宜,由合同签约双方在合同谈判时协商确定。

1.1.8 本技术规范中涉及有关商务方面的内容,如与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有矛盾时,以商务部分为准。

1.1.9 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中通用部分各条款如与技术规范专用部分有冲突,以专用部分为准。

1.1.10 投标文件以中文书写。

1.1.11 投标人必须随技术投标文件提供具有全部投标文件内容的光盘文件两份。

磁盘文件格式要求为:文字部分用兼容Word 2003中文版和WPS 2009版,表格部分用兼容Excel 2003中文版和WPS 2009版。

1.2 投标人应提供的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下列合格的资质文件,否则视为非响应性投标。

1.2.1 同类设备的销售记录填写格式见技术规范专用部分表7,并提供相应的最终用户的使用情况证明或有关合同证明材料(用户合同封面及签字盖章页复印件等)。

1.2.2 投标设备应具有符合国内法律相关规定的销售许可证书。

1.2.3供方所提供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及其配套探测器等设备必须通过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的消防产品安全认证,并取得该委员会颁发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同时通过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产品检验且合格。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根据国家规定取得型式认可证书;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探测器应根据国家规定获准强制性认证。

获得FM或VdS认证的产品优先。

1.2.4供方所提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应为国内外知名品牌,如为进口品牌,应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置该品牌母公司独(合)资工厂。

控制系统主要部件均为同类产品中的高质量产品,以确保系统可靠性。

1.2.5供方应具备安装施工和调试的资格和经验。

参与本公司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消防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其提供的(代理)产品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设计企业必须具有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1.3 工作范围和进度要求1.3.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技术规范专用部分货物需求一览表中所列的设备的配合设计、制造验收、施工调试、消防检测、消防验收。

1.3.2 合同签订时,应确定卖方向买方提交生产进度计划的时限。

卖方应在买方要求的时限内向买方提交详尽的生产进度计划。

如生产进度有延误,卖方应及时将延误的原因、产生的影响及准备采取的补救措施等向买方加以解释,并尽可能保证交货的进度。

否则应及时向买方通报,以便买方能采取必要的应对延迟交货的措施。

1.3.3供方应提供满足本规范书要求所必须的有关图纸、硬件、软件、安装施工、消防检测、消防验收和售后服务。

1.4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下列标准如与供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对于标准中未做明确规定的,应参照同等规模项目工程的经验,本着技术先进的原则执行。

卖方提供的设备和附件需要满足的主要标准1.5 需随设备提供的资料应免费提供或配合制作必须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其质量、份数及资料提交进度必须满足整体工程进度要求,供方提交的图纸至少包括(但不限于此):1.5.1系统组态图及设计说明。

1.5.2 控制原理和接线图。

1.5.3 系统总配置图。

1.5.4 I/O清单。

1.5.5 火灾报警及消防控制布点(单线)平面布置图。

1.5.6 探头、中继器、手动报警器等系统中所有设备的布置图及端子接线图。

1.5.7 机柜及箱、盘的盘面、盘内布置图、盘内接线图及端子排出线图。

1.5.8 应提供手动操作系统的布置图、原理图、接线图,并提供详细的功能说明。

1.5.9 系统中所有设备的安装要求、外形尺寸、详细样本。

1.5.10 设备材料清册。

1.5.11设备及配套软件的管理维护手册以及配套软件的安装介质,上述手册为正规出版的中文版,同时提供相应电子版。

1.6 投标时必须提供的技术数据和信息1.6.1投标人应按技术规范专用部分(第1章)列举的项目逐项提供技术数据,所提供的技术数据应为保证数据,这些数据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如与招标人在专用部分第1章所要求的技术数据有差异,还应写入技术规范专用部分差异表中。

1.6.2产品性能参数、特点和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1.7 到货、安装、调试、验收1.7.1 卖方负责将合同设备运送到买方指定的安装、调试地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1.7.2 买方依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对全部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外型、外观、包装及资料、文件(包括装箱单、保修单、随箱介质等)等进行验收。

1.7.3 设备到货验收及加电验收中出现性能指标或功能上不符合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产品质量问题以及合同要求时,买方有拒收的权利。

2 通用要求2.1 投标人同意并保证尊重任何他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合法权益,承诺其所提供的设备或服务均为有合法权利的,不会侵犯、导致或引起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其它合法权益,若因合同所提供的相关产品或服务及因履行合同导致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合法权益,所引起的任何及/或全部责任均应当由投标人承担。

2.2 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在满足招标文件的基础上,提供保证所购设备得以正常连接和运行的全部部件、模块、软件及相关的连接设备、电缆、光缆等。

如有缺漏,投标人免费提供。

2.3 投标人必须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本次采购的有关材料。

2.4 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必须为在产产品。

2.5 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必须是全新的、准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产品。

2.6 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设备要求使用特别接头、插座等,由投标人提供。

2.7 招标人非常重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设备的生命周期,要求所推荐的设备在未来两年内不能停产或淘汰。

采购的设备将要有效地使用相对较长的时间, 所以要求本招标文件所采购的设备(硬件和软件)能够容易升级和扩充。

2.8 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基于国际标准或工业标准,成熟、互联性强、易扩充。

2.9 投标人提供设备的配套软件系统及相关硬件有最佳的匹配和应用运行能力。

2.10 投标人应积极与各相关系统供应厂商配合,完成接口工作。

3 产品试验3.1 投标人按招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对其产品的性能和配置进行测试检查,并提供测试报告。

3.2 产品试验中出现性能指标或功能上不符合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产品质量问题以及合同要求时,买方有拒收的权利。

4其他要求4.1 供方应对需方提供技术培训和操作指导,使培训人员能够掌握系统的原理、调整、使用、维护、保持系统最佳运行。

4.2 供方应提供所供备品备件清单,注明制造厂商,在服务期满后供方以优惠价格提供给需方。

4.3 供方应提供所有便于维修和安装的专用工具。

此外,供方还应提供一份推荐的维修测试人员必备的标准工具清单。

4.4 质保期1年。

全寿命周期8年。

非人为损坏,供方应在1年内免费提供火灾报警控制器、烟温感探测器等现场部件。

保证在8年内提供系统备品备件。

4.5 本规范对火灾报警装置、组件、安装及其产品质量未作出明确技术要求的,均应满足国家、地方性技术标准的规范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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