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解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信息发布时间:2016-08-23 信息浏览次数:3304 字号:[ 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与应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与应用一、引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和管理程序,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本文将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和具体操作方法。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施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程序、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要求、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监督检查等内容。
2.1 施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程序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施工许可申请需要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拟建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等。
审批程序包括资料初审、技术审查和许可证发放等环节。
2.2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要求,包括设计方案、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审核人员需要对设计文件进行细致的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3 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证明才能参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和施工活动。
资质要求通常包括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资质等级等方面的要求。
2.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对合法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单位发放的,其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管理意义。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并经过审查程序,办理程序包括申请、审核、颁发等环节。
2.5 监督检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强调了对施工许可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的重要性。
相关部门需要对施工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并落实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应用3.1 完善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在施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程序中,可以建立快速审批通道,对具备一定条件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给予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施工许可的办理效率。
施工与建筑监理行业中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施工与建筑监理行业中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在施工与建筑监理行业中,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合规和解读对于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施工与建筑监理行业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解读,以帮助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施工与建筑监理行业的核心法规之一。
该条例规定了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监理职责等内容,并详细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检验、评定、验收和质量事故处理等程序。
从建设工程立项阶段到竣工验收、质量事故处理等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法规要求,并明确了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该条例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监理单位则要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同时,对于有质量问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协助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保障施工与建筑监理行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条例明确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此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了资质要求和培训要求的规定,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明,并接受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要求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办法,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规模、技术力量和经济实力,并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监理单位则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监理合同签订前办理监理资格审查手续。
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

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住建部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许可管理规定解释

施工许可管理规定解释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版)解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版)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8号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经住建部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同时,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废止.此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除了在条文表述上更为规范外,更加注重工程监管、信息公开、责任到人、量化处罚标准,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变化:1。
规范办理程序“新办法”规定在办理许可证时证明文件不齐全或失效的情况下,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除本“新办法"规定的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外,县级以上地方住建部门不得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2.建立事后监查制度“新办法”规定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3。
加强信息公开、公示“新办法”规定施工许可证应在施工现场公开。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4。
量化处罚标准“新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5.责任到人,处罚到人“新办法”规定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按“新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07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
法的实践案例与分析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成功案例
某市推行施工许可审批制度改革
某工程项目实施施工许可电子证照
• 简化施工许可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 创新施工许可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 加强施工许可的监督管理,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
• 提供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施工资质证书等附件
施工许可申请的审批流程
• 施工许可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符合申请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
•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审批与决定
施工许可的审批时限和决定
施工许可的变更与延期
• 明确了施工许可的审批时限和审批决定
• 依法追究持证企业的法律责任,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案例分析与启示
分析成功案例和失败案例的原因
• 总结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
• 为改进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提供参考和借鉴
启示:加强施工许可管理和执法力度
• 保障施工许可制度的实施,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 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简化办事流程,方便企业办事
• 防止违法施工,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
•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简化办事流程
• 简化施工许可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 加强对施工许可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发展历程
1999年,建设部发布《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管理办法》
2001年,建设部发布
CREATE TOGETHER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9月28日修订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9月28日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xx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结束》》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xx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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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8号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经住建部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同时,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废止。
随着建筑市场十几年如火如荼的发展,建筑行业法律法规也在不断推陈出新。
此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除了在条文表述上更为规范外,更加注重工程监管、信息公开、责任到人、量化处罚标准,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变化:
1.规范办理程序
“新办法”规定在办理许可证时证明文件不齐全或失效的情况下,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除本“新办法”规定的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外,县级以上地方住建部门不得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2.建立事后监查制度
“新办法”规定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3.加强信息公开、公示
“新办法”规定施工许可证应在施工现场公开。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量化处罚标准
“新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5.责任到人,处罚到人
“新办法”规定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按“新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