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经济法

名词解释:1、经济法:政府对经济诸环节进行干预的法律规范。
2、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主体:经济关系的参加者。
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目标。
内容: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3、法人:依法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4、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5、行为:是由组织或个人所为的,涉及主观意志支配的那些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6、事件:是指不依经济主体主观意志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那些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7、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8、债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9、诉讼时效制度: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10、公司: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11、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必要前提和条件。
1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3、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4、股份:事实股份有限公司不知船分成的等份。
1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6、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7、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成一个公司的行为。
名词解释_经济法

1、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中的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宪法之下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市场经济法律:是指直接调整各种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并非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若干相关法律部门中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的集合体。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4、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5、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且至少有一名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组织。
6、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7、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数目的股东所组成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8、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由法定数目以上的发起人组织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划分为若干等额股份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发行,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0、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11、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1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经济法简答题

经济法简答题问题一: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是一门研究国家和经济活动之间关系的法律学科。
它主要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包括经济组织、经济行为主体的法律地位、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等。
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学科,它涉及多个专业领域,如国际经济法、公司法、劳动法、税法等。
经济法对于保护市场秩序、规范经济活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问题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自由原则: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经济法倡导自由竞争、自由交易和自由选择原则,保护经济主体的自由权利。
2.平等原则:经济法追求公平竞争和平等交易,禁止经济主体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3.公共利益原则:经济法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如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劳动权益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4.依法支配原则:经济活动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经济主体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5.规范原则:经济法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保证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
问题三:经济法的分类有哪些?经济法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划分,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1.按照经济主体分类:–公法经济法:主要研究国家、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如宏观经济调控、国有企业法等。
–私法经济法:主要研究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法律规范,如公司法、合同法等。
2.按照内容分类:–公法经济法:主要研究经济组织的建立和管理,如公司法、劳动法等。
–私法经济法:主要研究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如商法、合同法等。
3.按照区域分类:–国际经济法:主要研究各国之间经济合作和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如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
–地方经济法:主要研究地方政府在地方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问题四:经济法的作用有哪些?经济法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经济主体的权益:经济法规范经济活动,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经济法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体制定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经济法体系:即经济法规体系,它是在经济法规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种经济法规性质的异同、关系的亲疏,按一定标准和序列,分层次、分系统排列组合的统一体。
4、经济法律关系: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九江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5、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规定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6、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责任。
7、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他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8、工业企业法:是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
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企业变更:指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调整(改组)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动。
10、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是确认集体企业的法律地位。
调整集体企业当宏观调控关系和集体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生产资料为社会主义劳动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商品经济组织。
12、乡镇企业: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的各类企业。
13、乡镇企业法:是指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扶植持和引导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调整关于涉及乡镇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私营企业法:是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名词解释

经济法的名词解释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主要包括市场经济活动法律规则、经济组织法律规则、经济制度法律规则以及经济法律规范等内容,其目的是保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发展。
一、市场经济活动法律规则(包括民商法、竞争法等):1. 民商法:指民法和商法的总称,主要规定了个人和商业组织之间的民事关系和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等内容。
2. 竞争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法律规则,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二、经济组织法律规则(包括公司法、合作社法等):1.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的法律规则,主要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规定。
2. 合作社法:是规范合作社组织和经营活动的法律规则,主要包括合作社的设立、组织形式、成员权益、合作社经营等方面的规定。
三、经济制度法律规则(包括财税法、金融法等):1. 财税法:是规范经济财政和税收活动的法律规则,主要包括财政预算、税收征管、财政支出等方面的规定。
2. 金融法:是规范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运作的法律规则,主要包括银行业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保护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经济法律规范(包括合同法、劳动法等):1. 合同法:是规范经济交易关系的法律规则,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2. 劳动法:是规范劳动关系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则,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经济法的主要特点是立法目的明确、立法手段灵活、法律适用范围广泛、实践性强。
它的基本原则是市场自由、平等、公正竞争和保护公共利益。
通过规范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经济法名词解释

1、经济法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体系:经济法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3、经济法的宗旨:是指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性意旨及所要实现的目标,集中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经济法的特性,由经济法宗旨和根本价值所指引,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活动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和普遍适用价值的基本准则。
5、国家经济安全:政府依照既定的法律程序,履行一定的经济职能,实现克服经济危机,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增加国民经济在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一种过程或状态。
6、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是解决市场失灵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的基本特征,这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共同特征。
7、市场:是交易场所、是买者和卖者相互作用并共同决定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和交易数量的机制、资源配置手段(无形之手)8、市场竞争:是指经济利益互相对立的市场主体实施的所有以获取交易机会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9、市场规制法的定义: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市场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市场规制法的体系:是指各类市场规制法规范搜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12、市场规制权:是规制主体依法律的授权而享有的、规制市场竞争的权利。
13、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14、反垄断法的概念(1)实质意义的反垄断法:是由反垄断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系统,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垄断法。
(2)形式意义的反垄断法:是指一国规制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
15、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6、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相一致的行为。
17、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的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法的部门:是由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进行分类组合而成的。
4.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经济法渊源:实质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即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形式渊源,指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6.经济法实施: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实际施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7.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8.经营者集中: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9.不正当竞争: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0.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1.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
12.消费者知情权(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13.产品质量:产品和服务满足规定或者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14.产品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15.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16.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17.证券内幕交易: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调整国家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能够引起及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经济法律行为:是指平等的经济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格式条款:指当事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位于对方给协商的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又称缔约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有过错一方应当对另一方承担责任的情形。
▲代位权:只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害到债权人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撤销权:只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该固定股东即丧失了依法享有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指通过发行等额股份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②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从事代理行为;③代理人直接同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④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经济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①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世纪法学的最重要发展之一,是市场经济内在矛盾的必然产物。
经济法的形成:
1、社会客观需要
2、新兴法律现象
3、相应的主观学说形成并为学界、官方、社会在一定程度的认可
产生:
A、十九世纪末至一次大战后:这是现代经济法的出现阶段。
B、1929—1933年经济危机至二次大战后,这是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迅速扩展的阶段。
C、 50年代至80年代。
这是经济法从其立法中逐渐剔除非经济因素,立法体系趋于完备的阶段。
D、八十年代至今。
这是经济法内容和体系趋于更加完善和科学化的阶段。
沿革
A、战时经济法。
B、危机对策经济法。
1890年《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现代反垄断法之母。
C、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
主要标志是:由干预管制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和行为转向尽可能创造充分适度公平的竞争环境,以维护这种自由
我国经济法的发展方向
1、以经济民主理念推动经济立法和执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2、以法律规则与经济规律的有效融合和对接作为实现经济法有效性的基本要素
3、加强对经济法的体系整合和规则重构,提升经济法规范性水平和实施绩效
经济法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
经济法的本质
一、经济法是国家适度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
二、经济法是调整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法律
三、经济法是强调社会公平的法律
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法的部门
经济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1、它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有具体内容的。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是明确而又相互区别的。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1.在调整对象方面
经济法与民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2.在渊源方面
经济法与民法的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等。
3.在独立地位方面
经济法和民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
4.在作用方面
经济法和民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作用。
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是国民经济运行中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2、价值取向不同
民法强调的是意思自治,对所有市场主体平等保护,从微观的经济利益出发,鼓励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促进自我利益的增长,民法是个体自由的表现
经济法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注重经济发展目标的同时,更为关注社会目标和生态目标,从宏观角度关注及采取措施,减少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带来的贫富差距引发的社会动荡,强调对社会弱者的保护,经济法是限制个体自由而争取社会总体自由的法律表现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特征
1、含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活动都具有指导意义和运用价值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2、特征
(1)普遍性;(2)抽象性;(3)行为准则性及可操作性
可持续发展
1、公平性原则
2、可持续性原则
3、和谐性原则
4、需求性原则
5、高效性原则
6、阶跃性原则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1、含义: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法律主体依据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在特定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并受经济法律规范的保护;
(3)经济法律关系产生于特定经济活动中。
一、经济法律责任制度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
1、含义:法律责任即指法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特征:
(1)法律的规定性;
(2)国家的强制性;
(3)义务的违反性;
(4)因果关系性。
经济法的制定
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废止)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1、完善社会保障和收入分配制度。
修改和完善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制度,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从而建立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经济法应强化对分配的调控功能,重点是要完善税收律制度,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累进额,健全应税申报制度,适时开征遗产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正是完善税收分配功能的有益做法。
要完善我国的财政法律制度,加大对不发达地区、行业、群体的支持力度。
2、完善国家的宏观调控制度。
要完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首要任务是要尽快制定观调控基本法》,其次是要完善现有的产业政策、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使国家的宏观调控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3、完善城乡和区域和谐发展制度。
要使城市和农村紧密地联系起来,实现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平等和谐的城乡和区域关系。
要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必须创新城乡公共物品供给制度和城乡财税收金融制度,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
调整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分配格局,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支持力度,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农村教育投入,增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内在动力。
同时,还必须建立城乡统一的财税金融制度,形成城乡统筹的财政和信用机制,鼓励农村金融创新。
4、完善促进就业制度。
近年来,就业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其主要包括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企业富余劳动力问题、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问题,以及越来越突出的大学生就业难问题。
要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就必须解决我国当前的就业问题。
当然,解决就业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加强经济发展、加大就业培训、完善促进就业法律制度等。
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
2、通过核准登记注册的方式而取得
3、进行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公民个人必须按法定程序获准从事某种经济活动,才能取得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4、因主机构的设立、其内部组织或分支机构派生而取得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
(一)概念:又称经济职权,它是指国家机构依法行使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时所享有的经济管理权力和经济管理责任。
(二)特征
1、经济职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为国家机构独有,是一种专属的职务权限
3、以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为中心内容的——主要是决策与管理
4、它行使时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增长,而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控与控制。
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1)调整对象——宏观调控关系:
(2)调整手段——通过经济政策间接影响
(3)宏观调控法是由众多经济法律规范组成。
宏观调控法形成的客观条件
1、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求
2、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共同要求
3、是国家管理经济职能转变的集中体现
基本原则
1、平衡优化原则
2、有限干预原则
3、宏观效益原则
4、统分结合原则
调整方法
1引导方法:(1)经济利益诱导方法;(2)计划指导方法
2、规制方法
3、监督方法
投资:是指为扩大再生产用于新增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所投入的资金。
投资包括固定资产的投资(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流动资金的投资。
四方面的条件:
(1)能独立或相对独立地做出投资决策;
(2)由足够的资金能力;
(3)对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和支配权;
(4)独立或相对独立承受投资风险。
形成各级政府、法人、自然人、非法人组织外国人等多元化的投资主体。
范围划分
(1)公益性项目的投资由政府承担;
(2)基础性项目投资由各级政府通过成立专业的投资公司或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主体进行投资,并吸收、鼓励其他投资者参与;
(3)竞争性项目投资:政府不再承担,由企业法人等多元化投资主体自主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