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课程题与答案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法理学)模拟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法理学)模拟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8. 论述题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不属于法律保障自由实现之直接表现的有( )。
A.法律把自由意志转化为自由权利B.法律确定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C.法律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效能D.法律基于社会生活条件的制约而限制自由正确答案:解析:法律基于社会生活条件的制约而限制自由不是法律保障自由实现的直接表现,故D项错误。
知识模块:法理学1.下列关于法与道德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自然法学派认为,实在法不是法律B.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的联系C.中国古代的儒家认为,治理国家只能靠道德,不能用法律D.近现代的法学家大多倾向于否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说法正确答案:B解析:关于法与道德在本质上的联系,这是一个法在本质上是否包含道德内涵的问题。
西方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肯定说,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肯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法在本质上是内含一定道德因素的概念。
实在法只有在符合自然法、具有道德上的善的时候,才具有法的本质而成为法。
一个同道德严重对立的邪恶的法并不是一个坏的法,而是丧失了法的本质的非法的“法”,因而不是法,即“恶法非法”。
另一是否定说,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为代表,否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民族的永恒不变的正义或道德准则,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即“恶法亦法”。
由上可知B项正确。
知识模块:法理学2.关于法与社会关系的表述,以下哪一项表述是错误的?( )A.法以社会为基础,法的性质和功能决定于社会B.社会法以国家法为基础,社会生活中的法建立在国家实在法基础之上C.法通过对社会各种冲突利益的调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D.虽然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很重要,但宗教、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是法律所不能代替的正确答案:B解析: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是法的基础。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各科作业题目汇总(题目部分,答案分开)

各科作业汇总(共24门).doc各科作业汇总(共24门)以下作业如没有特殊说明,仅选一题,字数2000字左右。
1,证券法作业1.简述证券法的调整范围2.证券发行的基本分类有哪些?3.证券发行注册制与核准制的比较,简单评价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4.股票发行的条件有哪些?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是否应享有特权?5.简述证券承销的方式.任选两题做答.2,国际公法作业1.试述国际法的渊源2.试述安理会的职权和表决程序。
3,婚姻法与继承法1、试析离婚共有房屋的分割。
2、离婚无形财产的分割。
例如:股权、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
3、关于遗嘱继承制度中的特(必)留份制度的研究。
4,国际私法1、准据法2、中国关于法律适用的原则3、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5,民事诉讼法1、证明责任的分配。
2、结合审判实践,谈审理前的准备。
6,合同法作业1、比较效力未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效力待定合同是从未生效向有效转化,可撤销是意思表示有暇疵的合同,从有效向无效转化;无效合同属于绝对无效,两个例外,1商品房预售,2建设工程合同,从没有资质后来有就可。
2、论法定解除?法定解除,一方通知解除,任意解除分三1订做人可以随时,2不定期的双方,3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和受托人。
第94条、167、352,具备法律规定的事由,一个事面向将来的解除,还有是塑及既往的解除,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
7,刑诉作业分析以我国的回避制度将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都作为回避对象(背景资料外国不包括侦查人员和法官,只针对陪审团)8,房地产法作业自拟一题,范围在房地产法之内即可。
9,财税法作业在教材的论述题中自选一题作答。
10,金融法作业1、论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2、论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建构3、论中人民银行的独立性11,国际经济法作业1、按照80年公约卖方买方应承担哪些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请回答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及主要特点3、请回答海运提单的三个法律职能12,行政法作业试论行政法的原则对诚信政府的意义?13,刑法分论作业1、论诈骗罪2、论洗钱罪14,刑法总论作业1、单位犯罪的概念2、论正当防卫15,债权作业《民法分论-债权》课后作业题目:运用债的原理来分析《交通安全法》第76条。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法理学)模拟试卷2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法理学)模拟试卷2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论述题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法律关系根源于( )。
A.思想社会关系B.人与人的关系C.物质生活关系D.财产关系正确答案:C解析: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国家意志内容的最终决定因素,它是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一般指生产方式,也是社会经济基础,因而法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既不能从“唯意志论”来理解法的本质,认为法是以意志为基础的,甚至认为法能创造社会经济关系;也不能否认法的阶级意志而仅讲法是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这也等于将法与经济规律混为一谈。
知识模块:法理学2.下列原则中属于程序性法律原则的是( )。
A.诚实信用原则B.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C.无罪推定原则D.罪刑法定原则正确答案:C解析:程序性法律原则是指涉及规定保证实体性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实现的程序方面的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故选C项。
知识模块:法理学3.下列有关法的规范性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从法存在的形态看,其首先是一种规范B.法与道德、宗教等规范同属于社会规范C.法作为社会规范,特点在于其调整的对象是人们交往的相互行为D.技术规范调整的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其永远不会上升为法律规范正确答案:D解析:技术规范调整的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虽然并不必然涉及人们的交互行为,但为了避免因不遵守技术规范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有时需要将技术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
知识模块:法理学4.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所有的国家意志都表现为法B.所有的“国法”意义上的法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C.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此,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D.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这种特殊就在于它具有国家意志性正确答案:A解析: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可以表现为法,可以在政治、伦理等领域得以体现。
《考研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试题(附答案)

《考研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试题(附答案).第 1 题 > 单项选择题 > 原铁道部部长刘某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有人认为,在对刘某量刑时“应考虑他对中国高铁建设的贡献”。
这种说法违背了我国刑法中的()。
{A}. 罪刑法定原则{B}.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C}.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正确答案:C,第 2 题 > 单项选择题 > 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对象的是()。
{A}. 赌博的筹码{B}. 抢夺的财物{C}. 行贿的财物{D}. 运输毒品的车辆正确答案:B,第 3 题 > 单项选择题 > 甲欲杀死赵某,掐赵某脖子致其休克后,甲以为赵某死亡,将其投入河中,赵某溺水而亡。
甲的行为构成()。
{A}.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B}. 过失致人死亡罪{C}. 故意杀人罪(未遂){D}. 故意杀人罪(既遂)正确答案:D,第 4 题 > 单项选择题 > 甲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在2010年8月9日被抓捕时逃跑。
6月5日,甲抢夺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 甲所犯抢夺罪的追诉期限为5年{B}. 甲所犯聚众斗殴罪因其逃跑而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C}. 甲所犯聚众斗殴罪的追诉期限从2010年8月9日起计算{D}. 甲所犯聚众斗殴罪的追诉期限从6月5日起计算正确答案:B,第 5 题 > 单项选择题 > 针对吸毒后在道路上驾驶汽车的现象,有人认为,虽然刑法未规定吸毒驾驶构成犯罪,但是吸毒驾驶和醉酒驾驶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故而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这种观点属于()。
{A}. 扩大解释{B}. 文理解释{C}. 类推解释{D}. 当然解释正确答案:C,第 6 题 > 单项选择题 > 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 成立受贿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B}. 成立聚众淫乱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C}. 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毁坏财物的数额较大{D}. 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传播的是淫秽物品正确答案:D,第 7 题 > 单项选择题 > 甲17周岁时因运输毒品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久,又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贩卖毒品被逮捕。
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专业课考研真题及答案

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考研真题及答案2001年宪法学专业课试题一、选择题(请写清题号,在答题纸上作答。
包括单选和多选。
每小题2分,共12分)1.下列选项中依法应当悬挂国徽的场合包括(A、C)A.人民大会堂 B.全国政协礼堂C.最高法院审判庭D.军事博物馆分析:根据《国徽法》第4条、第5条的规定,下列机构和场所应当悬挂国徽:(1)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2)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3)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4)中央军委和外交部;(5)国家驻外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6)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7)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厅;(8)人民法院的审判庭;(9)出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另外,乡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悬挂国徽。
所以AC正确。
2.依照宪法和法律,我国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包括(A.B.D)A.县长B.副县长C.秘书长D.局长分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1)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没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2)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3)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只有地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才有资格设立秘书长的职务。
所以答案应该是ABD。
3.我国欲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列选项中,批准该公约的职权依宪法应由哪个机关行使(A.B)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 D.中国外交部分析:根据宪法第62条和第57条的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所以选AB。
而国务院和外交部的职权是同外国缔结条约和重要协定。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法理学)模拟试卷2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法理学)模拟试卷2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论述题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下列各题给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正确答案:B解析:法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不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法既可以执行政治职能,也可以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法最终决定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不是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法受客观规律的支配。
知识模块:法理学2.甲于2000年4月在某市住宅区购得一套住房,2001年7月取得房产证。
当年10月甲将住房租借给乙。
乙在装修该房时损坏自来水管道,引起漫水,将楼下住户丙的住房浸泡。
丙要求乙予以赔偿。
对此事件,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对自己所购买的住房仅有相对权,故其法律义务也是相对的B.乙不是住房的所有人,故对丙的损失不负法律责任C.此侵权案件首先应依据法律原则来加以处理D.此案件的处理应直接适用法的正式渊源正确答案:D解析:在法律实践中,法的渊源最重要的分类是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案件的处理应以明确的法律为依据,因此,应直接适用法的正式渊源。
D项正确。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是法的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二者之间存在重要区别。
本案是一个内容明确的侵权案件,首先应依法律规则而非法律原则来处理。
所以C项错误。
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
本案中甲对所购买的住房拥有绝对权,其对应的义务人也是不特定的,并非相对权。
A项错误。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实施的法律行为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的人。
在职法律硕士联考专业综合课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4)
在职法律硕士联考专业综合课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4)(1/30)单项选择题第1题唐朝的五刑一共( )。
A.二十等B.二十五等C.十五等D.十等下一题(2/30)单项选择题第2题“登闻鼓”直诉制度最早创立于( )。
A.西周B.汉朝C.曹魏D.西晋上一题下一题(3/30)单项选择题第3题充军刑创制于( )。
A.唐朝B.宋朝C.元朝D.明朝上一题下一题(4/30)单项选择题第4题首次使封建成文法典篇章体例定型化的是( )。
A.《北齐律》B.《开皇律》C.《唐律疏议》D.《宋刑统》上一题下一题(5/30)单项选择题第5题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律命名封建成文法典是在( )。
A.汉朝B.秦朝C.曹魏D.北齐上一题下一题(6/30)单项选择题第6题南京国民政府总的立法指导思想是( )。
A.建国三时期B.三民主义C.权能分治D.五权宪法上一题下一题(7/30)单项选择题第7题关于古代刑罚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廷杖制盛行于清代B.元朝的笞杖刑共计十等C.充军刑是属于死刑的宽贷刑D.宋朝将徒流刑折成脊杖,而不是臀杖上一题下一题(8/30)单项选择题第8题下列有关宋朝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宋朝首次创立了刺配刑B.宋朝首次规定了“六赃”犯罪C.宋朝首次创立了凌迟刑D.宋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刑部上一题下一题(9/30)单项选择题第9题我国最早从西方引进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典是( )。
A.《大清新刑律》B.《大清律例》C.《暂行新刑律》D.《中华民国刑法》上一题下一题(10/30)单项选择题第10题关于我国古代刑事立法的表述,错误的是( )。
A.首次使刑法原则儒家化的朝代是汉朝B.首次对亲属相隐不为罪作出规定的是唐朝C.首次出现充军刑是在宋朝D.首次正式从法律上废除宫刑是在西魏上一题下一题(11/30)单项选择题第11题亲属相隐不为罪原则确立于( )时期。
A.汉宣帝B.汉章帝C.汉文帝D.汉武帝上一题下一题(12/30)单项选择题第12题《法经》六篇中,有关侵犯财产的犯罪规定在( )。
政法大学考研试题及答案
政法大学考研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
A. 公民B. 人民C. 政府D. 政党答案:B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
A. 有期徒刑B. 无期徒刑C. 死刑D. 罚金答案:C3. 以下哪项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人格权C. 知识产权D. 行政权答案:D4.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
A. 24小时B. 48小时C. 72小时D. 96小时答案:C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被告是()。
A. 行政相对人B. 行政机关C. 行政复议机关D. 行政监察机关答案:B6.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
A. 双方当事人的同意B. 一方当事人的同意C. 公证机关的公证D. 法院的确认答案:A7. 以下哪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A. 文学作品B. 音乐作品C. 计算机软件D. 法律、法规答案:D8.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
A. 重婚B. 包办婚姻C. 买卖婚姻D. 所有上述答案:D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享有()。
A. 休息和休假的权利B. 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C.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D. 所有上述答案:D10.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
A. 行政责任B. 民事责任C. 刑事责任D. 所有上述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20分)1. 以下哪些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A. 盗窃B. 诈骗C. 贪污D. 受贿答案:ABCD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些权利属于物权?A. 所有权B. 抵押权C. 地役权D. 债权答案:ABC3.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哪些人员可以作为证人?A. 犯罪嫌疑人B. 被害人C. 证人D. 鉴定人答案:BCD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 行政处罚B. 行政强制措施C. 行政裁决D. 行政指导答案:ABC5. 我国《合同法》规定,以下哪些情形下合同无效?A.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B. 合同内容违法C. 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D. 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答案:ABC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硕士校考外国刑法答案
一、简答题1.大陆法系国家将不作为犯罪区分为真正(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
真正的不作为犯与不真正的不作为犯的特征是:真正的不作为犯刑法明文将不作为规定为构成要件要素,常采用“没有、不、拒绝”之类的表述,而不真正的不作为犯刑法没有明文将不作为规定为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通常由作为实施的构成要件。
2.英美法系中的严格责任是在风险社会的概念下,凡是参与风险行为的人,即使没有故意与过失,也要承担责任。
但是,从道德上说,惩罚一些意外造成社会危害而不是基于自己意志造成了社会危害的人是不正当的,因为这种做法只是将行为人当作了工具,而没有尊重认为人的人格,国民也没有自由可言,即使在英美法系国家,严格责任也遭到了反对。
“现代很多刑法学者都不很看好摒弃犯罪心理要件的主张”。
3.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来实施犯罪,自己不参与实行行为(即犯罪事实支配)。
可以将间接正犯分为:①被利用者欠缺构成要件的特定要素的间接正犯,例如:利用他人反射举动或者梦游中的动作来实施犯罪的;②被利用者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的间接正犯,例如:利用他人正当防卫行为实施的犯罪、利用被害人自我侵害行为实施的犯罪;③利用被利用者欠缺责任的行为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行为、利用欠缺目的和故意的行为、利用他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的行为。
4.行为无价值是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
其是相对于结果无价值而言的,行为无价值的“行为”是指行为本身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内容,“无价值”是指行为违反社会伦理秩序或者行为缺乏社会相当性,行为违反法律规范。
故行为无价值认为故意与过失是主观违法性的要素。
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认为行为的目的、故意、过失决定了行为的违法性,法益侵害以及危险对违法性没有实质意义。
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存在有的以行为无价值为基础有的则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的不同主张。
5.被害人承诺是指在被害人请求或者许可行为人侵害其法益,表明被害人放弃了该法益,放弃了对该法益的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作业答案:法制史——试论明代法律制度是如何实现重点治吏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班课程作业题目:试述周礼的本质及其与刑的关系姓名:学号:专业:科目:法制史任课老师:周礼在实际上对全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完全具备法的性质。
即使用现代社会关于“法”的构成要素: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等要件要分析,周礼也完全符合法的基本条件。
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
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已然的制裁。
礼是古老中国最基本的社会现象,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 也是法文化的主要构成部分。
礼起源于无阶级社会的原始习俗与宗教, 是祭神致福的一种仪式,礼的形成是社会分裂为等级之后, 在原始习俗与原始宗教的基础上被改造而成的,即由祭神“引申为凡礼仪之称。
”由于礼具有因俗制宜的功能和精神威慑的力量,因而从一开始便受到统治者的重视,成为国家实行其统治的精神力量和行为规范。
国家的一切活动,以遵礼为号召,以行礼为标榜,用礼来调整政治的、军事的、司法的、教育的、宗教的、社会的、家庭的各种活动, 规范着人们的言论和行为。
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文化内涵,在其发展中不断的改造习俗, 适应新秩序,因而是一个充满新旧斗争的过程,也是一个文化渐进, 存在着历史继承关系的过程。
礼的系统化、规范化和在某种程序上的法律化,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礼。
周公制礼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尊尊”和“亲亲”。
尊尊为忠, 亲亲为孝, 前者维护王权,所谓“国无二君”,后者维护父权, 所谓“家无二尊”。
这是政治与伦理相统一的理论, 奠定了礼的思想基础并久远影响于中国。
西周法律形式仍主要是礼与刑两部分,是夏商法律形式的继承和发展。
其中既有习惯法, 也包括成文法。
周礼、“九刑”与《吕刑》就是习惯法内容的成文法。
它们集中的出现于西周一代, 说明当时它处于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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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公司设立与成立行为的性质分析;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
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创建公司的一系列活动,是一个过程。
而公司成立则标志着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取得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可以说,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的结果。
公司设立和公司成立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区别:1、行为性质不同。
公司设立是发起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创立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公司成立主要是由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引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行政行为,公司成立是设立行为所追求的目标。
2、行为效力不同。
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但公司设立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成立。
公司虽然完成全部设立行为,但在尚未取得工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前,公司仍然不能成立,也就不能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交易。
而公司一旦成立,即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方可以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行为主体不同。
公司设立行为的性质是民事行为,其行为主体是发起人。
公司成立是发起人行为和行政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成立行为的主体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发起人。
2、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特征和法定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其特征为:1、募股集资的封闭型。
2、公司资本的不等额性。
3、股东数额的限制性。
4、股份转让受到严格限制。
5、组织机构比较简单。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有: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简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的关系;股份和有限责任公司,都是股份制企业的法律形式。
股份和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相同第一、是股东都是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二、是股东权益的大小都取决于股东对公司投资的多少,投资多,享受的权利就大,承担的义务也大;投资少,享受的权利就小,承担的义务也小。
股份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公司设立时对股东人数要求不一样。
设立股份应有3个以上(含3个)发起人,多者不限;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2个以上30个以下的股东,因特殊需要,公司股东超过30个的,须经批准;但最多不得超过50个。
第二、股东的股权表现形式不一样。
在股份中,公司的资产总额平均划分为相等的股份,股东的股权是用持有多少股来表示的。
而有限责征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是通过投资占总资产比例大小来表示的。
第三、股份转让限制不一样,股份可以发股票,股票可以自由转让和交易;而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股票,对股东只发放一出资证明书,股东转让出资,要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
4、试述一人公司的涵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论述两者的关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否认的法人,实际上是一个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独立性的法人空壳。
说白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也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完善与发展。
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
要求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股东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5、谈谈你对公司法的规目的的认识。
公司法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规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司法与合同法和担保法之交易法性质相对应,公司法的基本性质应当定位为管理法,其基本功能是调整公司自身的治理关系,分配公司参与者之间的权力与职责,安排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
为了实现这一功能,公司治理的重要容就是合理规划公司的决策权力和决策程序。
《公司法》第16条及相关担保条文应该是这种逻辑的立法体现。
这样的解读和适用才符合公司法的立法意图,才是对公司治理规的尊重,才能维护公司法的权威,才能有效地提示公司高度重视公司治理要求的严肃性。
如果因为公司自身的任意导致对公司治理规则的破坏,就必须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此,可能导致公司担保合同无效的空间被压缩到了最小围;同时对公司动辄援引《公司法》第16条及相关担保条款主担保无效以获取不当反悔利益的无赖行径起着最大的抑制作用,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诚信和保护交易安全。
相应地,关于适用《公司法》第16条的司法裁判的确定性也将获得极增强,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得以维护。
物权法:1、物上代位性的意义和基本规则;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损毁、灭失所得赔偿金等代位物上,其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
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担保物因他人之侵害而灭失、毁损时,债务人所得之赔偿金应作为代位物继续为债权之担保,债权人得对该代位物优先取偿。
对于债务人转让担保物所得价款以及担保物因有损坏、贬值之虞而提前处分所得之价款或担保人另行提供的担保物,债权人亦同样有物上代位权。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损毁、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2、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用益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然同属定限物权(他物权),但存在明显差别:(1)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即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在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2)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质。
(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标的物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
3、简述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的区别;(1) 标的不同:动产质押以动产为标的;抵押的标的主要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及财产权利。
(2) 抵押权的设立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动产质押权的设立须移转质押物的占有。
(3) 抵押多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质押无须登记;(4) 在抵押中,债权人无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在动产质押中,债权人有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4、论物权法的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公诸于世。
公诸于世,是指将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方式公开,如不动产进行登记,动产进行交付。
就不动产登记而言,只要当事人完成登记,至于世人是否去了解,在所不问。
就动产交付而言,只要当事人完成交付行为,其他人是否知悉,也不影响动产物权设立和变动的效力。
法规定公示原则的主要原因是使第三人能够知悉物权设立和变动的情况,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
因为物权具有对世性,对物权人之外的一切人都发生效力,因此法律上必须建立一套制度,使其他可能受到影响的人能够知悉物权设立和变动的情况,以免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这一制度就是物权的公示制度。
物权的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物权变动涉及一国财产的流通,关乎一国的交易秩序,因而公示极其重要。
公示将物权的实际状态表彰于外,通过对交易人信赖的维护,向社会交易界提供统一的、稳定的、普遍信服的法律基础。
物权公示对物权法的重大意义于促进大陆法系物权法的理论研究与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是不争的事实。
5、试述物权变动的模式及其意义以及我国物权立法中的选择。
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定方式。
包括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
模式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是一个思想解放和斗争的曲折过程。
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是一个如何运用民法语言来解释、表述生活世界的问题。
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民事立法上选择何种模式,是该国家或者地区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历史环境等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各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都是其本国长期历史传统、社会生活实践与法学理论研究相互融合的产物,自有其合理之处。
物权变动模式大体上分为两种,即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模式。
婚姻与继承法:1、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法》的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制度?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当中, 虽然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和撤销制度的实施原则和围, 但是对于两种制度的实施细则未能给予充分的重视。
这就导致在条款规定之外的受害者没有办法实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权益, 因此仍需要对新修订的《婚姻法》当中有所欠缺的地方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一) 我国婚姻法的制定应当遵行传统伦理道德理念中国是一个拥有5000年文明的世界古国, 而我国的传统文化一直是维系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纽带。
“伦理”这一概念对于中国人来说并不陌生, 并且在中国发展的历史长河当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而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当中, 对于无效制度的相关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传统伦理观念的特点。
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没有对直系姻亲期间的婚姻关系做出明确规定, 也就是说, 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婚姻关系存在模棱两可之处。
应当将无效婚姻行为从血亲婚姻层面扩充到非中国传统伦理观念所不认可的亲缘关系中, 以便维护不正当婚姻关系当中弱势群体的利益。
(二) 我国婚姻法对于撤销对象限制不合理在新修订的婚姻法当中, 将婚姻撤销行为对象限制于因胁迫而成立的婚姻, 但是近年来因金融欺诈、人为失误而对婚姻关系有高度危害性的行为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致使很多不法分子利用婚姻关系谋取私利, 危害社会安全。
由于婚姻当中的胁迫手段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在未来的婚姻法修订中, 应当结合社会实力充分考虑被害人的情况, 进行分门别类、有针对性的规定。
(三) 无过错方应当向有过错方提出合理的精神赔偿由于精神损失是一种无形的概念, 没有办法用实际参考物对具体赔偿数值进行限定, 只能根据无过错方的估算提出赔偿要求。
这就导致了精神赔偿与财产赔偿不同的效力不同, 不能用明确的数值进行规定, 而是要考虑到无过错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感情投入程度与时间来进行衡量, 因此大多数情况下不具有法律参考意义。
一旦婚姻关系被宣判无效或撤销, 会给婚姻关系当中的一方或者双方带来精神痛苦。
在这样的情况下, 婚姻法在立法过程当中就应当考虑, 等婚姻关系当中的无过错方可以向有过错方提出合理的精神损失赔偿。
2、《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的容;所谓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处理现实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
它适用于夫妻没有对财产制进行约定或者夫妻财产制约定无效这两种情形。
主要包括:(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入;(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