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例
云南省十大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2015年12月23日

云南省十大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公布施行以来,少数企业和个人怀着侥幸的心理,以身试法,拖欠劳动者工资。
云南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拖欠工资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了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警示有欠薪想法的企业和个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公安厅联合公布十大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
1.李祖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1年12月29日,兰某等10名劳动者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承包人李祖坤在承建盈江“3·10”地震灾后恢复工程施工中拖欠工资。
经查,2011年6月李祖坤以伪造公章的行为与重建户签订建房施工合同并收取了工程预付款,但完成部分工程后便无法联系,共计拖欠其招用的10名劳动者工资53150元。
因无法联系到李祖坤,盈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取到施工工地张贴送达的方式向李祖坤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支付所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李祖坤逾期未支付。
2012年3月28日,盈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将案件移送盈江县公安局。
盈江县公安局依法立案,通过网上追逃将李祖坤抓捕归案并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2年9月11日,盈江县人民法院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李祖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祖坤不服提出上诉。
2013年11月13日,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曲靖市麒麟区概念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3年5月21日,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白某某、凡某某等28名工人投诉,称老板何爱飞拖欠工资。
经查,被投诉人何爱飞系曲靖市麒麟区概念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承包了某KTV装修工程,法定代表人何爱飞同时也是该工程的主要负责人,该工程完工后,拖欠28名工人工资42400元。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01.12•【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确保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力度不减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该批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追讨欠薪并重、坚持依法维权与护企发展并重、坚持依法办案与诉源治理并重,努力担负起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与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双重职责的办案理念。
记者了解到,2019年以来,最高检已连续四年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办理情况。
近年来,在各地积极推动根治欠薪专项行动整治下,检察机关持续推动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力度不断加强,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提升,农民工欠薪问题高发多发态势得到进一步遏制。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为江西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湖南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柏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江苏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贵州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湖北兰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一强调,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
案例二明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没有追究相关涉案单位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追加起诉。
案例三明确,检察机关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职能,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的影响。
案例四表明,检察机关不因“案小”而简单办理,积极能动履职帮助农民工追回血汗钱,把每一个关系百姓利益的“小案”当成“天大的案件”办好。
案例五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要注重统筹兼顾,刑民协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作用,助力农民工依法讨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10万 获刑10个月

记者来 到位于东莞沙 田镇的庞思化 工机 械有限公 司时 。 公 “ 老赖” 法律 必须发威 , . 必须让杨 某这样 的欠薪 者付 出“ 骨铭 刻 司刚刚接到新订单不久 , 间整洁有序 , 车 工人 正在 熟练地进行操 心 ” 的违法成本。
作。“ 0 1 2 1 年前 8个 月, 工厂都没有订 单 。 就利用这段 时间进行 了培训 , 对宿舍等内部设施进行了装修 。” 工厂有关负责人介绍 。
处杨某 有期徒刑 1 个 月 , 0 并处罚金两 万元 , 据为《 其依 刑法> 第
二百七十六条。
珠三角“ 欠薪" 现状调查
企业成本 上升 、 利润空 间收窄 , 经济形势下行 的大背景下 。
2 1 年年 初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 法修 正案 ( ) 0 1 《 八 》被通过 后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 引起社会广泛反 响 。 被认 为是惩 治欠 薪恶 行的“ 尚方宝剑 ” 但 由于相 关司法解释 尚未 出台。 。 各地运用 这一 法律武器 惩治欠薪 行为的案例还不 多见。
的“ 良老板” 当头一棒。 无 们
【 案件 剖析 】 :
惠州拒不支付 劳动报酬案源于一场建筑工程纠纷。 21 0 1年 3月 ,重庆人杨某与项 目承包商林某签订协议 。 承 揽惠州南站附近 某路 基工程 , 工程款 为 8万余 元。双方约定 : 施 工期问先付 七成 , 另外三成待 工程验收合格后才支付。 协议签订后 。 杨某 以每月 40 0元工资雇佣 2 0 5名工人进行 施工 。 间, 期 林某支付 了工程款 69万元 。但此 时, . 杨某 并未将此 款作为工资发放 给工人 。
2023广东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23广东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23-04-27 16:52:1501唐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不得将经营成本转嫁给劳动者基本案情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研发部主管。
科技公司发布管理制度规定,给办公经营场所设定用电额度,每月超出额度的电费由劳动者分摊。
科技公司依据该规定每月从唐某工资中扣除其应分摊的电费。
唐某以科技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克扣工资、规章制度违法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补发扣除的工资。
裁判结果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唐某不存在工作以外原因消耗公司电力的情形,科技公司从唐某应发工资中扣除办公场所的电费,不符合法律规定。
故判令科技公司将每月扣除的电费如数返还给唐某。
典型意义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节能减排、绿色发展为由将经营成本转嫁给劳动者,变相克扣劳动者报酬。
本案对保障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具有积极意义。
02某电子公司诉甘某劳动争议案——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需承担违约责任基本案情甘某原在某电子公司担任技术部门管理岗,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
甘某离职后,电子公司一直按约定向甘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后电子公司调查发现,甘某在竞业限制期间入职存在竞争关系的某科技公司,认为甘某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请求甘某归还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01501.93元并支付违约金346485.72元。
裁判结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甘某和电子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书中对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及违约金进行了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甘某从电子公司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到存在竞争关系的科技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需向电子公司归还已经支付的补偿金201501.93元。
结合甘某离职前的工作岗位、工资水平及电子公司每月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甘某应向电子公司支付违约金346485.72元。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一些不法企业主为了谋取暴利,往往会拖欠员工的工资,甚至不支付。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下面就来看一下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例。
案例一2017年,某公司老板李某因为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导致员工工资拖欠了数个月。
员工们向劳动局投诉,劳动局对此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员工的工资确实被拖欠了。
劳动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处以罚款。
但是,李某仍然拒不支付员工的工资,于是员工们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是将其移送到了法院。
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李某辩称自己确实拖欠了员工的工资,但是那是因为公司资金紧张,自己没有别的办法。
法庭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例二2018年,某建筑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赌博欠下了一大笔债务,企图用拖欠员工工资的方式来解决资金问题。
员工们一直在为拖欠的工资四处奔波,但是张某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
员工们感到无奈,于是向劳动局投诉。
劳动局经过调查后,认为张某确实拖欠了员工的工资,并依法责令其支付。
但是,张某仍然拒不支付员工的工资,员工们再次向劳动局反映,劳动局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于是将其移送到了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此进行了调查,最终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是将其移送到了法院。
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张某辩称自己确实欠下了员工工资,但是那是因为公司资金紧张,自己没有别的办法。
法庭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结语从以上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危害性非常大,不仅会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
法律服务所讨薪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35岁,本科学历,曾担任某法律服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某法律服务所,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
2018年6月,张三与某法律服务所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合同约定,张三的月薪为8000元,每月工资发放日为每月的25日。
2019年7月,张三因个人原因向某法律服务所提出辞职,双方于2019年8月1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在离职前,张三未收到7月份的工资。
此后,张三多次与某法律服务所沟通,要求支付7月份工资,但某法律服务所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二、争议焦点1. 某法律服务所是否应支付张三7月份的工资?2. 若应支付,应支付多少工资?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某法律服务所与张三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工资支付的时间和数额,某法律服务所未按照约定支付7月份的工资,已构成违约。
关于工资数额的认定,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张三的月薪为8000元,故某法律服务所应支付张三7月份的工资8000元。
四、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的重要性本案中,张三与某法律服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工资支付的时间和数额,为张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某法律服务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已构成违约。
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
3. 劳动者应依法维权本案中,张三在离职前未收到7月份的工资,多次与某法律服务所沟通,要求支付工资,但未得到满意答复。
(法律文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功案例刑事判决书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功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柳城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男,19**年*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柳江县,身份证号45022119****,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县*****2区1栋4单元2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段宿舍**1区1楼。
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滕培胜,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韦**,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城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娟、代理检察员唐萧栩、代理检察员李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及其辩护人滕培胜、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期间,因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经本院恢复审理后,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被告人胡**以每平方100元价款向陈**、罗**二人承包柳城县人民医院***项目共53***平主米的工程,由被告人胡**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组织工人对综合楼的外墙进行装修。
2013年11月,被告人胡**又向广西**集团有限公司的韦**承包柳城县人民医院的雨棚工程,该工程的工人也用于外墙装修,工资包括在外墙装修的工资里面。
2014年1月,柳城县人民医院**工程完工。
在此期间,被告人胡**从广西**集团有限公司获得工程结算款共计1******元,从陈**手上获得工程结算款共计3*******元。
2014年1月10日,被告人胡**在明知尚欠黄*、邓*、黄**等28名工人的工资共计3*****元的情况下逃匿。
人社部公布十大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

乌百派服饰有限公 司拖欠工资。 义乌市劳 动保障监 察大队迅速立 案查处 。经查 , 义 乌百派服 饰有限公 司共拖欠 1 1 6名 劳动 者工资 5 9 0 7万元。 执法人 员当场告知该 公司 法定 代表人 陈文正应筹 集资金依 法 支付劳动者工资 , 陈文正表示没有资金支
付。 陈 文 正 于 5日将 两 台机 器 设 备 转 移 至 浦江县黄宅镇 的亲属家 中。6月 6日, 义
孔繁林 8 0 8 6 3 1元 , 足够其向工人支付工 资, 而其一直拒不支付王某等人部分劳动 报酬 8 6 7 6 5元。界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 局 于 3月 2 2 日对 孑 L 繁 林 下 达 了 责 令
仁县 劳动监察局 接到 1 5名农 民工投诉 , 称 江 西 世 纪 长 龙 生 物 制 氧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拖欠工资。 经查 , 该 工程承包人为俞志勇 ,
批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 并移 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 有效 维护了劳
一
2 0 1 4年 3月 2 1日, 安徽省界首市人
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接 到王某等 7名农 民 工投 诉 ,反 映孔繁林 拖 欠工 资 。经查 ,
2 0 1 3年 1 0月 , 界 首 市 田 营 天 能 二 期 四 号
繁 林 犯 拒 不 支 付 劳 动报 酬 罪 , 判 处 孔 繁 林
会保 障局对江西世 纪长龙 生物制氧 有限 公司下达 了限期改正通 知书 , 并派人在俞 志勇住处张贴责令 支付 工资决定书。 但俞
志 勇仍 然 拒 不 支 付 劳动 报 酬 。 2 0 1 4年 1月 2日 , 崇仁 县 人 力资 源 社 会保 障局 将该 案移 送 崇仁县 公 安局 。 2 0 1 4年 1 月 3日 , 崇仁 县 公 安 局 立 案 并 网上通缉 , 4月 2 9日 ,将 俞 志 勇 抓 捕 归 案。 2 0 1 4年 5月 5日, 俞志勇支付所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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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二批案例公布一旺鑫源食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旺鑫源食府经营者刘连顺拖欠王某等14名员工工资共计13万余元。
旺鑫源食府已停业,刘连顺手机始终处于停机状态。
据刘连顺亲属称,刘连顺及其子刘某无法联系。
2月19日,宝坻区人社局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并通过张贴在生产经营场所及采取录像、照相的方式进行送达,刘连顺仍拒不支付工资。
3月10日,该案已送至公安局。
4月28日,公安机关将刘连顺抓获。
7月14日刘连顺与职工达成和解协议,支付了全部拖欠工资。
11月14日,宝坻区法院判决刘连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程阳介绍,在本案中,公安局对刘连顺采取强制措施后,刘连顺与职工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支付了工资,根据相关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二卡路服装加工厂非法用工拒不支付报酬案2013年8月至12月,15名劳动者在卡路服装加工厂(未工商登记注册)从事服装加工,加工厂负责人邵艮山拖欠工资共计12.19万元。
2014年1月,邵艮山将卡路服装加工厂转让后,将手机关闭,无法联系。
当年1月21日,汉川市人社局向邵艮山同住成年家属叶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邵艮山逾期未按要求改正。
1月25日,汉川市人社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最终,汉川市法院判决邵艮山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解读程阳介绍,在这起案件中,卡路服装加工厂未经注册,属于非法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邵某作为单位的实际出资人,仍应当承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
三中百达液压设备公司拒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案佳木斯中百达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吴连德。
2012年至2013年期间,吴连德在新建佳木斯中百达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厂房及办公楼工程中,拖欠工程劳动报酬和职工工资合计478万余元。
2013年10月15日后,吴连德中断所有联系方式,隐匿起来,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佳木斯市人社局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仍不支付。
2013年11月19日,佳木斯市人社局将案件移送佳木斯市东风区公安分局。
2014年6月5日,法院判决吴连德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解读程阳说,《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正式列入刑法保护,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犯罪。
在本案中,百达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47万多元,老板故意隐匿起来逃避责任,因此构成犯罪。
四项目承包人王晓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3年4月至11月间,王晓伟招用贺某某等129名农民工从事住宅楼项目的工程施工。
7月至11月间,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工程完工进度累计向王晓伟项目部支付工程款1179万余元,王晓伟仅将其中240万余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期间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款264万余元。
铁岭市人社局两次限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王晓伟拒不支付。
2014年1月4日,铁岭市人社局将案件移送铁岭市新区公安分局。
最终,法院判决王晓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程阳指出,《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如果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而该单位和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社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如果该企业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或单位支付劳动中全部劳动报酬的除外。
本案符合该情形。
五极度深寒服装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3年12月2日,山东省平度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郝某等39名劳动者投诉,称平度市新河镇极度深寒服装店拖欠工资。
经查,极度深寒服装店经理崔洪磊拖欠39名劳动者工资160200元,并将该单位价值17万余元设备等转移处置。
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崔洪磊逾期仍未支付。
2013年12月9日,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平度市公安局。
2014年6月29日,崔洪磊被抓获。
2014年12月30日,平度市法院判决崔洪磊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王胜利介绍,法院之所以作出如此严厉的判决,主要原因有:一、极度深寒服装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二、极度深寒服装店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主观恶性明显;三、极度深寒服装店崔洪磊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存在逃匿行为;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五、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大,法院对如此恶劣行为给予严惩,才可以儆效尤。
六龚国苗、龚友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瓮安县慈江电器厂系由龚国苗、龚友珍二人共同出资成立,龚友珍为法定代表人,龚国苗为总经理。
朱某某等人于2013年4月至7月在该厂工作,该厂拖欠工资共计36844元。
7月19日,瓮安县人社局向瓮安县慈江电器厂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厂限期支付工人工资,但龚国苗、龚友珍拒不执行。
2013年8月6日,瓮安县人社局将案件移送瓮安县公安局。
2014年5月13日,瓮安县法院判决龚友珍、龚国苗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王胜利分析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仅仅惩罚用人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违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还要惩罚用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瓮安县慈江电器厂法定代表人龚友珍被判刑,总经理龚国苗也被判刑就是一个有力的证实,这也体现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七包工头郑瑞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郑瑞全承包工程项目的部分内外墙抹灰及内修工程,并雇用童某等43名农民工到这两个工地施工。
郑瑞全先后4次从两家建筑公司领取工程进度款共100594元,先后发给农民工工资共计73200元。
郑瑞全带着应发给农民工工资27394元逃匿,并换掉手机号码。
2012年6月15日,海南省人社厅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支付工资通知书》,责令郑瑞全支付拖欠的工资,但郑瑞全拒不支付。
海南省人社厅将案件移送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
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判决郑瑞全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王胜利介绍,建筑工地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在欠薪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比重较大,而这些案件中相当多一部分是由包工头欠薪引发的,本案是对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给予刑事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也是对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包工头恶意欠薪行为的有效打击。
本案的公布,必将对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这类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震慑。
八承包人龙合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龙合东从南宁市金锭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承接了位于南宁市竹溪大道的云星钱隆天下小区10号楼至15号楼土建装修工程,并雇请工人进场施工。
龙合东从劳务公司共领取2202870元,在向其雇请的工人发放部分工资后采取搬离住所、更换号码和关闭手机等方式逃匿。
龙合东拖欠曾某某等人工资564535.8元。
2013年5月13日,青秀区人社局对龙合东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龙合东仍未支付。
2013年5月29日,青秀区人社局将案件移送青秀山风景区公安分局。
最终,青秀区法院判决龙合东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葛磊律师认为,本案中,包工头龙合东从劳务公司提取了200多万元的劳务费,本有能力支付工人的工资,但却向工人发放部分工资后,以搬离住所、更换号码和关闭手机等方式逃避其支付工资的义务,经青秀区人社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且欠薪数额达50多万元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因而构成犯罪。
九包工头王克青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3年10月21日,宁夏吴忠市同心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60余名农民工投诉,反映同心县永昌建材城项目拖欠工资。
经查,包工头王克青承包了吴忠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同心县永昌建材城项目工程,项目部与王克青已多日无法取得联系,王克青拖欠69名农民工工资共计79万余元。
同心县人社局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王克青限期支付工资,王克青拒不支付。
2014年1月23日,同心县人社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1月28日,公安机关将王克青抓获。
5月14日,同心县法院判决王克青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葛磊律师表示,《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就是为了强化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
本案中,包工头王克青拖欠69名农民工工资79万余元却没有积极筹款发放工资,而是采取断绝联系的方式逃避其支付工资的义务,经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后仍不悔改。
最终触犯刑法,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十承包人陈静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陈静木与重庆千秋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并约定工人工资由陈静木支付。
陈静木承包了31套房屋装修,重庆千秋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陆续支付给陈静木40余万元。
陈静木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仍拖欠李某某等11名工人工资共计12万余元,其中拖欠孙某某三个月工资13300元。
2013年5月9日,武隆县人社局向陈静木下达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陈静木拒不支付。
2013年5月22日,武隆县人社局将案件移送武隆县公安局。
最终,武隆县法院判决陈静木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葛磊律师介绍,本案中,陈静木已经获得装修款40多万元,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却在支付部分工人工资后仍拖欠李某某等11人工资共计12万余元。
陈静木以种种方式故意逃避支付工资,经人社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武隆县法院认定事实清晰,使用法律正确,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让陈静木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一、合同有哪些内容1、合同条款。
合同的内容,就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
根据《合同法》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条款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条款的解释。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