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法律文件的效力个层次
法律法规的效力

法律法规的效力法律法规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工具。
法律法规的效力是指其规定的内容在法律上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必须得到全社会的遵守和执行。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的效力来源、效力等级、效力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法规的效力来源法律法规的效力来源于国家的法律权威和法律程序。
法律权威是指国家作为最高权力机关所具有的法律制定和执行的权力,法律程序是指国家依法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的程序。
法律法规的效力来源于国家的法律权威和法律程序的合法性,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表现。
二、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是指法律法规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六个层次。
其中,宪法是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效力等级,其他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都要服从宪法的规定。
三、法律法规的效力范围法律法规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律法规适用的对象和范围。
我国法律法规的效力范围包括全国性和地方性两个层次。
全国性法律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地方性法律法规适用于特定的地区或者特定的行业。
法律法规的效力范围还包括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具有效力。
四、法律法规的效力保障法律法规的效力保障是指国家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进行监督和保障的措施。
我国法律法规的效力保障主要包括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多种形式。
其中,司法监督是最为重要的一种形式,司法机关可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五、法律法规的效力评价法律法规的效力评价是指对法律法规实施效果的评估和反馈。
法律法规的效力评价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包括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可操作性、实施效果等方面。
通过对法律法规的效力评价,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和社会效益。
六、结语法律法规的效力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工具。
什么是法律的效力等级

什么是法律的效力等级法律的效力等级是指法律规定的不同法律文件在生效后对于具体事项产生的法律影响的不同程度。
根据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法律的效力等级可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级五个层次。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和政治体制的基础法律。
宪法对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的行使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宪法的效力等级高于其他一切法律,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法律法律是国家最重要的一种法律文件,也是国家权威的法律文件。
法律对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是国家组织和管理社会生活的基本依据。
法律的效力等级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为补充法律、规范国家行政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规范文件。
行政法规是法律的补充,通过对特定领域、特定行为的具体规定来实施法律的要求。
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高于部门规章,但低于法律。
四、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地方性管理和规范的法律文件。
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等级高于部门规章,但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五、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及其直属单位制定的,用于管理和规范特定行业、领域或特定部门工作的法律文件。
部门规章是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解释和补充,用于规范具体行政行为。
部门规章的效力等级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仅具有具体部门内部适用的效力。
总结起来,宪法具有最高的效力等级,法律次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依次递减。
在实际应用中,不同等级的法律文件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和调整方式,但是各个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基础,为保障法律的平稳实施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大学各章练习题-3[1][1].法的渊源、效力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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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复习资料大学复习资料专业:班级:科目老师:日期:《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一。
单项选择题1。
当代中国法律渊源中最重要的部分是下列哪一选项?A. 宪法B. 法规C. 习惯法D. 不成文法2。
“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这一系列由低到高的不同位阶的概念体现了A. 法的形式B. 法的技术内容C. 法的规范内容D. 法的本质3。
中国法律采取的管辖原则是A. 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B. 属地主义和保护主义C.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结合D. 以属人主义为主,与属地主义和保护主义结合4。
法律溯及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律颁布后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无溯及力。
A. 对其生效以后的行为。
B. 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事件C. 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D. 对其生效以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5。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原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一国的法律只在国内有效B. 只有刑事法律才能在本国领域外生效C. 一国的法在其主权实际管辖的那部分陆地有效D. 一国民事、经济等法的效力,一般也及于在本国领域外的本国公民6。
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一般根据该法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如无明文规定时,其生效时间应是A. 法律签署之日B. 法律公布之日C. 法律批准之日D. 法律通过之日7。
法律终止生效是法律时间效力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以默示废止方式终止法律生效时,一般应当选择下列哪一原则?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国际法优于国内法C.后法优于前法D.法律优于行政法规8。
下列关于表述法的效力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 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B. 一切法律效力的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C. “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律上被称为“从新原则”D. 法律生效后,应该是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9。
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效力分析

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效力分析一、引言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指由地方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用于规范地方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效力进行详细分析,包括其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制定程序等方面。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是指其对社会成员具有的约束力和适用力。
根据我国法律体系,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分为以下几个层次:1. 法律层次: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法律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
它们在地方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该地区内的所有社会成员。
2. 上位法律的约束:地方性法规规章必须遵守上位法律的规定,不得与上位法律相抵触。
如果地方性法规规章与上位法律相抵触,上位法律将具有优先效力。
3. 与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无效:如果地方性法规规章与其他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后制定的规范将具有优先效力,前制定的规范将无效。
4. 对个人和组织的约束:地方性法规规章对个人和组织具有直接约束力。
个人和组织在地方行政区域内必须遵守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地方性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地域范围:地方性法规规章适用于其所在地方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社会成员。
不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适用地域可以是一个省、一个市、一个县等。
2. 适用对象:地方性法规规章适用于地方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个人和组织,包括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3. 适用事项:地方性法规规章适用于特定的事项,如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经济发展等。
不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以针对不同的事项制定相应的规定。
四、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程序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程序是指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
一般而言,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立项:地方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和问题的紧迫性,决定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并进行相应的立项工作。
2. 起草:地方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草案。
中国的法律分为几个层次法律法规层级

中国的法律分为几个层次法律法规层级中国的法律分为几个层次?五个层次:供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什么区别制定机构不一样,法律效力层次不一样。
第一层次: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二层次: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
第三层次:规章,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层次为第三层次。
第四层次:地方法规,包括一般性地方法规和自治地方法规,特别行政区地方法规。
第五层次:制度,主要是企事业单位等制定的适合自身管理需要的规定,效力最低。
希望采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哪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人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排序我国法律层面一般有4个等级,法律(含宪法)、法规、行政规章(含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通知,条例,办法,规定,意见,决定,解释,批复,细则,公告,这些法律法规的层级?法是最高的,是法律条例、办法属于部门法规规定、意见、解释、细则是部门规章公告、批复、决定、公告是部门意见我国法律体系有四个层次,排在第一层次的是必然是宪法母法么根本大法嘛第二层应该是部分法了啥刑法民法之类的玩意儿第三曾没错的话该是单行条例啊之类的第4层地方法规?我国法律条文的层次高低?从高到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根据行政级别也有高低,比如省级人大的地方性法规高于省盯府所在市人大的法规)-行政规章(又分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一般前者效力高于后者)。
另外一些意见之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要低于上述正式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是全国人制定的意见等同于法律,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意见效力仅次于法律。
简述我国各例法机关及制定的法律法规层次宪法的立法机关是第一届全国人大的第一次会议,具有最高效力。
论法律效力等级

论法律效力等级我们在了解法律效力等级之前,先来了解一下法律效力的情况。
它的体系是以宪法(或根本法)为核心,由不同层次或等级的法律有机结合组成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
与此相适应,较低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是或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即低于)较高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而其他所有层次的法律的效力都是或者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第一层次的宪法或根本法的效力。
由于法律本身是有层次或等级划分的,因而其效力具有层次或等级性。
接下来我们就来定义法律效力等级。
它是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渊源及其组成部分,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及适用范围的不同,导致其效力差别而形成的法律效力的等级体系。
法律效力的等级仅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对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说,不存在效力上的差别。
其中,法律效力可分为两个等级,即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完全的应然法律效力;第二个层次是相对的应然法律效力。
完全的应然法律效力,它是指某一法律在生效日之后失效日之前这一连续的时间段中法律所具有的应然作用力。
相对的应然法律效力,它是指某一法律在其公布后生效日之前这一时间段和法律失效日之后因溯及力问题仍被适用而产生的某一时间段中法律所具有的一定条件下的应然作用力。
但是,对于法律效力层次的具体划分,尚有不同看法,大致可以概括为四个等级。
最高等级: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一等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层次属第一等级。
第二等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为第二等级。
第三等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层次为第三等级。
地方等级:地方立法主体制定的地方法规,包括一般性地方法规和自治地方法规,特别行政区地方法规,其法律效力的等级为地方等级。
同时,法律效力等级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包括:(1)宪法至上原则;(2)等差顺序原则;(3)特别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
中国法律位阶

中国法律位阶中国法律体系是一个严密而复杂的系统,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等多个层级。
这些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位阶分为不同层次,以确保法律体系的完备性和权威性。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法律位阶。
一、宪法层级中国法律体系的最高层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文件必须遵循和符合宪法的规定。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权力的组织结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且在法律层次上对其他法律具有约束力。
二、法律层级在宪法下面,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
法律是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其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可以分为主要法律和普通法律两类。
主要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它具有更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主要法律主要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对国家的各项政治、经济、社会事务有着重要的规定和指导作用。
普通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中央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等。
普通法律对特定领域的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国家行政体制的正常运行。
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依照法律赋予的权限制定和颁布的法规,用于管理国家或地方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
行政法规根据权力来源和行使层级的不同,可分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依照法律授权制定和颁布的,主要用于管理各部门的行政事务,具有较为专门和具体的管理内容。
地方性法规是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经批准制定的具有地方性特点的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为了适应地方实际情况,具体规定了特定地区或单位的行政事务。
地方性法规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四、自治条例和规章自治条例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和颁布的法规,用于管理具备自治权的地方行政机关的行政事务。
法的形式与效力

习惯、判例、政策等
二、法的内容
——权利、义务、权力
(一)权利
1.权利一词的由来
中国古代没有现代意义的权利概念,其 “权利”的含义本在于权势、权谋、货 利的意思,是个贬义词。但与权利接近 的观念是有的,表现为“定分止争”。 对中国而言,现代意义上的“权利”是 个舶来品。英语表达为right。
往”,但以“有利既往” 为补充
考研试题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 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 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 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该条 规定所体现的是哪一个原则?( )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具有相对性
在一般法和特别法的适用上,特别法优于 一般法。(同位阶的法)
6、固有法与继受法
根据一个国家法律的来源可将法律分为 固有法与继受法。固有法是从一个国家 本土中产生出来的,是本国法律传统的 产物。继受法不是本国法律传统的产物, 而是来自于学习、借鉴其他国家法律制 度的产物。
A.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构成法的渊源之一 B.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
作用,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C.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普遍法律效力 D.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属于司法解释范畴
答案:A
从1999年11月1日起,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取 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按20%税率征收个 人所得税。某居民2003年4月1日在我国境内某储蓄机 构取得1998年4月1日存入的5年期储蓄存款利息5000 元,若该居民被征收了1000元的个人所得税,则这种 处理违背了下列哪一项法的效力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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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法律文件的效力有以下6个层次。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为国家最高等级的法律文件,是一切法律文件的母法。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的法律性文件,称为法律。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3.法规、条例、地方性法律:由国务院或由省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的法律性文件,称为法规、条例、地方性法律。
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等。
4.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办、局或由省一级人民政府以及由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制定的法律性文件,称为规章。
例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等。
5.行政性措施:由省、直辖市一级政府制定的法律性文件,称为行政性措施。
6.规范性文件:由省、直辖市一级政府的部、委、办、局以及县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性文件,称为规范性文件。
注意:下一层次的法律文件内容不能与上一层次的法律文件内容相抵触,如果有矛盾时,下一层次的法律文件应服从上一层次的法律文件。
二、我国法律体系主要有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
七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效力,其他法律都不能违背它,具体到执行上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有法律依据的首先适用法律,没有法律依据的才适用行政法规等,但无论如何都不能违背宪法。
从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这一法律系统来看,规范性文件是县级政府确定行政行为的主要工作手段之一。
三、规范性文件俗称为“红头文件”,在基层政府的行政管理中大量使用。
行政法理论界对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效力及分类均存在争议。
本文第二部分采取通(俗)说之言,介绍了当前理论界对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分类及特征。
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存在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不同认识。
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又赋予规范性文件做出了不同的称谓。
因称谓不同,所引指的规范性文件的内涵与外延也有所不同。
本文通过分析规范性文件的概念,确定了较为规范、科学的概念。
确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本文列举了四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行政规范性文件。
通过列组对照,表述了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同的适用范围。
作为本文核心概念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本部分还分析了其特征。
从公共管理学的角度出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公共政策的一种。
本文第三部分依照公共政策的制定理论,介绍了县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几个问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公共权力行使的一种方式,提起制定的主体反映出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博弈。
通过提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的分析,说明在县级行政区域中各类权力行使的范围。
价值选择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核心。
对价值的选择偏好,反映出行政机关的行政的理念。
本部分首先介绍了公共政策的价值-公正、效率、民主及秩序。
然后分析了价值冲突的选择原则。
本节重点介绍县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特点,即对秩序价值的偏爱,并分析产生的原因。
合法化是规范性文件具有效力的法定程序。
县级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化步骤,不但决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还在一定程度减低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成本和效益。
在纵向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中,县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只是其中的一类。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因县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因执法主体的差异,其效力也有明显不同。
主要反映在政府的职能部门及下级乡镇政府执行文件的态度和力度上。
本节介绍了县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价值选择关系到文件的执行力,是行政规范性文件指定的核心,本文分析了规范性文件的价值及县级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价值偏好及存在的问题的原因。
作为县级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合法性审查的主要机构之一。
本部分介绍了法制机构的设置状况、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范围、审查原则及法制机构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等。
本文还介绍了县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用及存在的问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基层政府的工作中大量存在,说明其在实际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本部分具体介绍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对法律法规实施的辅助作用、补充完善、实验创新及规范指导作用,分析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
最后对县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的建议。
四、如何判别某个规范性文件是属于行政法规还是属于部门规章问题?当前的工商行政执法办案工作中,除了法律之外,还会经常适用到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
因此,正确判别某个规范性文件是属于行政法规还是属于部门规章,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而言至关重要。
但是一些执法人员在这方面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立法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于是,一些执法人员得出这样的结论:以国务院令公布的才是行政法规,以部门令公布的都是部门规章。
实际上,行政法规的类型不仅仅只有国务院令这一种,以部门令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时属于行政法规,这涉及到我国立法程序的沿革问题。
具体地说,《立法法》施行以前(即2000年7月1日以前),我国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公布均遵循《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2002年1月1日后被国务院令第321号公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代替)。
该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总理审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
”因此,当时的行政法规实行双轨制。
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以下简称《纪要》)也明确提出:“考虑建国后我国立法程序的沿革情况,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二是立法法施行以前,按照当时有效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
但在立法法施行以后,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再属于行政法规;三是在清理行政法规时由国务院确认的其他行政法规。
”《纪要》列举的第一类行政法规最为常见,执法人员也容易判别。
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等。
《纪要》列举的第二类行政法规则较为少见。
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于1991年5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7月22日国家工商局以第7号令的形式公布。
因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属于部门规章,而属于行政法规。
类似的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局公布、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还有《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
需要强调的是,此类行政法规在具体适用时,应当特别注意其是否现行有效,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立法进程的加快,此类行政法规将逐步被废止或者被新的行政法规代替。
如《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于1983年3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3月15日国家工商局公布。
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以第584号令的形式公布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上述各种法的形式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1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5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 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7 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是关于法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问题,即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作为一项法制原则,法是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
无论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还是规章,不论其效力等级是高还是低,都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但是,没有无例外的原则。
对于法不溯及既往这项原则来说,如果法律的规定是减轻行为人的责任或增加公民的权利,也可以具有溯及力。
8 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的冲突的解决:立法法第85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9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的裁决机关:立法法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六、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系统化及其法的分类:(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必须遵循有关要求,使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一定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内部和谐、外部协调的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