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系统--人生和道德价值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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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系统

——人生价值观,道德价值观

何淼

本章结构框架

第一节天人关系上的价值取向

1 、价值观是一种评价性的观点,它既涉及现实世界的意义,也指向理想的境界。不同时期的文化创造,总是受到特定的价值观的范导,文化本身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看作是价值理想的外化和对象化。价值观在文化中处于核心地位。

2 、从儒家的价值取向分析,中国传统文化重人伦轻自然,重群体而轻个体,重义轻利,重道轻器。

3 、注重天人关系,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显著特点。天即广义的自然,人即人的文化创造及其成果。天人关系是一种价值关系,天人之辩是传统文化价值系统的逻辑起点。

4 、原始儒学的核心观念是“仁”,即爱人。

5 、儒家对主权职能的理解,往往与天命的观念纠缠在一起。

6 、儒家的仁以孝悌为本,更多地受到宗法血缘关系的制约;墨家则主张“兼爱”,它超越了宗法关系。

7 、道家认为自然本身是一种完美的状态,无需经过人化的过程。强调无以人灭天,有一定的价值。

8 、命力之争作为天人之辩的展开,核心是人的自由问题。

9 、道家强调主体在世的原则是“无为”。

10、墨家提出非命论,认为人应该抗争。

11、广义的天人之辩还涉及天性与德性的关系问题。

12、儒家强调人与兽的区别,要求由野而文;道家则将同与禽兽视为至德之世。

第二节群己关系上的价值取向

1 、儒家在个体与集体的关系上,主张修己以安人,即自己要加强修养,在此基础上,要成就他人,成人要成为自我完善的一个部分。

2 、群体原则体现于人和人的关系,就是“和”的要求。

3 、道家对个体生命和自由给予更多的关注。将自我认同提到了突出地位,老子指出:自知者明。

第三节义利、理欲关系上的价值取向

1 、辨析义利,是儒家的重要特点。儒家主张,义以为上,同时,也肯定利的合理性。

2 、功利意识的过分压抑,容易弱化社会的激活力量,因此,儒家以道义原则抑制功利原则,是明显地有着负面导向作用的。

3 、从价值观上看,义利之辩首先关联着道义原则与功利原则,以及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4 、墨家重义的外在价值,认为义之所以可贵,就在于它能带来功利的效果。义,利也。

5 、法家赋予功利原则以更极端的形式,认为追求功利,是人的本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利益为纽带的。

6 、义与利的关系进而展开为理性要求与感性需要的关系,即所

谓的理欲关系。

第四节人格理想与价值目标

1 、人格的完善,是儒家基本的价值追求;儒家的价值理想,最终落实于人格理想。

2 、儒家注重的是人格的内圣的规定。内圣首先表现为善的德性,而善又以广义的仁道精神为其内容。

3 、仁首先表现为对人的尊重、关心、真诚相待;此外,“克己”也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仁的要求。

4 、儒家认为,仁和知总是联系在一起,无知则不仁。

5 、从人格取向上看,儒家在内圣之外又讲“外王”,即治国平天下的事功。

6 、儒家将仁与知规定为理想人格的双重品格,由此而确认了仁道原则与理性原则的统一。

7 、相对于儒家的善,道家更多地强调理想人格要有真的品格,其人格典范被称之为真人。

8 、道家以为,人格的真首先表现为合于自然,达到逍遥之境。

9 、道家以为,以仁德规定人格总不免走向外在的矫饰,甚至形成人格的二重化。

总述:

中国传统文化在其历史发展中,通过对天人、群己、义利、理欲等关系的规定,逐渐展示了自己的价值观念,并在儒、道、墨、法、佛诸派的价值原则中取得了自觉的形成。以儒家的价值原则为主导,不同的价值观念相拒而又交融,相反而又互补,形成了中国传统文化内涵丰富的价值系统。通常认为,中国传统文化表现出重人伦而轻自然、重群体而轻个体、重义轻利、重道轻器的特点,这主要是就儒家的价值取向而言,如果对中国传统文化作一整体系统分析,我们则不能忽略其中所包含的多元价值取向,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冲突、紧张和内在关联、互补的关系。本章即旨在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系统作一整体的逻辑分析,以便了解它的多方面的内容,同时也更准确地把握它的思想核心。

陈天心

道德的价值观--1

天人之辨主要在主体(人)与外部自然的关系上展开了传统的价值观念,由天人之际转向社会本身,便涉及到了群己关系。作为主体性的存在,人既是类,又是个体,二者应当如何定位?这一问题将传统价值体系引向了群己之辨。

“修己以安人”——儒家

儒家是最早对君己关系作自觉反省的学派之一。按儒家的看法,每一个体都有自身的价值,所谓“人人有贵于己者”(《孟子·告子上》),便是对主体内在价值的肯定。从这一前提出发,儒家提出了“为己”和“成己”之说。“为己”与“为人”相对。所谓“为人”,

是指迎合他人以获得外在的赞誉,其评价标准存在于他人,个体的行为完全以他人的取向为转移。“为己”则指自我的完善,其目标在于实现自我的内在价值,即“成己”。

作为主体,自我不仅具有内在的价值,而且蕴含着完成和完善自我的能力。儒家所理解的“为己”和“成己”,主要是德性上的自我实现。在儒家看来,无论是外在的道德实践,还是内在的德性涵养,自我都起着主导的作用。主体是否遵循伦理规范,是否按仁道原则来塑造自己,都取决于自主的选择及自身的努力,而非依存于外部力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儒家强调求诸己,而反对求诸人:“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论语·卫灵公》)儒家的重要经典《大学》进一步以自我为本位,强调从君主到普通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儒家的上述看法,从道德涵养的目标(“为己”、“成己”)和道德实践、德性培养的方式上,对个体的价值作了双重肯定。

在儒家看来,自我的完善并不具有排他的性质,相反,根据人道的原则,个体在实现自我的同时,也应当尊重他人自我实现的意愿,所谓“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就表明了这一点。如上价值原则往往被更简要地概括为成己而成人:一方面,自我的实现是成人的前提;另一方面,主体又不能停留于成己,而应由己及人。后者的某种意义上构成了自我完善的更深刻的内容:正是在成就他人的过程中,自我的德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完成。

“成己”与“成人”的联系,意味着使个体超越自身而指向群体的认同。事实上,在儒家那里,成己往往以安人为目的,孔子便已提出“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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