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新政典型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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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代缴契税法律规定(3篇)

开发商代缴契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契税,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税收,是指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依法向国家缴纳的税款。

契税的缴纳主体包括买方、卖方以及开发商。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开发商作为卖方,往往需要代缴契税。

本文将详细阐述开发商代缴契税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契税概述1. 契税的定义契税是指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依法向国家缴纳的税款。

契税的征收对象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

2. 契税的税率契税的税率分为以下几种:(1)按房屋买卖金额的3%至5%征收;(2)按土地转让金额的3%至5%征收;(3)按房屋租赁金额的1%至3%征收。

具体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契税的征收范围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以下几类:(1)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

三、开发商代缴契税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是我国关于契税的基本法律。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契税的征收和管理做出了规定。

2. 开发商代缴契税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几种情形下,开发商需代缴契税:(1)开发商将新建房屋出售给购房者;(2)开发商将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建设的土地转让给他人;(3)开发商将已建设的房屋出租给他人。

3. 开发商代缴契税的程序(1)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明确房屋买卖金额;(2)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3)税务机关审核开发商申报材料,确认契税金额;(4)开发商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金额,缴纳契税;(5)税务机关出具契税完税证明,开发商将证明交付购房者。

4. 开发商代缴契税的责任(1)开发商在代缴契税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契税税率或征收范围;(2)开发商应如实申报契税金额,不得隐瞒、虚报;(3)开发商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契税;(4)开发商未按规定代缴契税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计算缴纳契税及账务处理案例分析【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计算缴纳契税及账务处理案例分析【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可以打赏购买全文!本WORD版下载后可直接修改计算缴纳契税及账务处理案例分析【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因市政府实施城市规划,甲银行将原办公楼出售,并购入新办公楼。

经资产评估机构评定,原办公楼含税市场价格26250万元。

2016年6月,甲银行以此价格转让给乙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乙公司)。

2016年7月,甲银行与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丙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入2016年4月30日前建成新办公楼,含税成交价格24150万元,其中价款23000万元,增值税税额1150万元。

新、旧办公楼尚未办理产权交割手续。

甲银行在编制购置办公楼财务预算时,其中涉及计算缴纳契税及账务处理如下(当地税务机关规定,契税税率3%):应缴契税金额=(26250-24150)*3%=2 100*3%=63(万元)。

借:在建工程 63贷:应交税费63审计人员依据税法规定,分析甲银行确定契税计税依据错误之处。

1、以差额作为计税依据不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第三款。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第七条明确,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文件强调的是交易双方均发生了房屋转让与受让行为。

如甲银行转让旧办公楼给丙公司,再从丙公司购入新办公楼,则可适用差额计算契税规定。

甲银行向乙公司转让房屋,再从丙公司购入房屋,认为是同一单位相互交换房屋的理解错误。

2、以含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不正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因此,甲银行应以购入房屋不含税价款23000万。

2、税费政策及税费计算案例

2、税费政策及税费计算案例

税费政策及税费计算案例一、住宅税费政策普通住宅判定标准:(要求同时满足)1、房屋面积小于140㎡(含);2、容积率大于1;3、每平米计税价格小于地区指导价的1.2倍,各片区分别为:注:北部与南部六环内分界线自西向东为:六环路(卧龙岗桥)—莲石西路—五环路(衙门口桥)—莲石东路—西四环中路(南沙窝桥)—莲花池西路—莲花池东路—(天宁寺桥)—广安门北滨河路—(广安门桥)—广安门内大街—骡马市大街—珠市口西大街—珠市口东大街—广渠门内大街—广渠门外大街—广渠路—东四环中路(大郊亭桥)—东四环中路—东四环中路(四惠桥)—京通快速路—五环路(远通桥)—京通快速路—(双会桥)—双桥东路—京哈高速公路—六环路(施园桥)。

不满5年住宅交易税费明细:满5年住宅交易税费明细:二、税费计算案例案例1:北部四环内,业主出售该房,面积88平米,网签价格按照税务最低指导价签署,为335万,该房屋是业主唯一住房,未满5年,业主购买的是一手房,购买价格为250万,缴纳契税为2.5万;买方也是唯一住宅。

请问,本次交易税费是多少?请列举说明。

回答:判断思路:北部四环内,普通住房的计税单价不能超过38880元;该房网签单价为:38068,面积88平米,属于普通住宅;因未满5年出售,故要缴纳全额营业税和差额个人所得税买方唯一住房,普通住宅且小于90平米,契税按照1%缴纳本次交易税费如下:营业税:335万*5.6%个人所得税:(335万-250万-2.5万-本次营业税)*20%契税:335万*1%案例2:南部四环内,业主出售该房,面积105平米,网签价格按照税务最低指导价签署,为380万,该房屋是业主唯一住房,满5年,业主购买的是一手房,购买价格为180万;买方是唯一住宅。

请问,本次交易税费是多少?请列举说明。

回答:判断思路:南部四环内,普通住房的计税单价不能超过34560元;该房网签单价为:36190,虽然面积105平米,但属于非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买方契税按照3%缴纳;满5年,业主唯一住房,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满5年,非普通住宅,按照差额缴纳营业税:(网签价格-原值)*5.6% 本次交易税费如下:个人所得税:不交营业税:(380万-180万)*5.6%契税:380万*3%。

二套谎报为首套交契税案例

二套谎报为首套交契税案例

二套谎报为首套交契税案例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和人们对于房产的需求,一些投资客开始利用法律漏洞,以谎报房产交易信息的方式规避相关税费。

其中,二套谎报为首套交契税的案例屡见不鲜。

该案例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客以首套房交易的形式购买二套房,并通过谎报购买房屋的交易信息,以减少或规避交纳契税的金额。

二、案例分析1. 投资客的动机为什么会有人进行二套谎报为首套交契税的行为?这里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契税缴纳比例高:中国的契税缴纳比例相对较高,对于购买房产的人来说,这是一笔相当可观的金额。

因此,投资客可能希望通过谎报交易信息来减少或规避契税的缴纳。

•投资需求增加: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越来越多的人将房地产作为一种投资手段。

然而,由于政府对于购房政策的限制,导致购买二套房变得困难。

而谎报购买信息即成为一种绕过限制的手段,满足投资客购房的需求。

2. 谎报方式和影响在二套谎报为首套交契税的案例中,投资客通常会采取以下方式来进行谎报:•虚假购房人信息:投资客可能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作为购房人信息,以达到降低契税的目的。

•虚假购房价格:投资客可能通过故意提高或降低购房价格,来减少或规避契税的缴纳。

•虚假购房用途:投资客可能故意将二套房申报为首套房的购买用途,以享受相关政策的优惠。

以上谎报方式的使用对社会和个人都会带来严重的影响:•财政收入的减少:谎报交易信息导致契税的减少或规避,从而减少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市场失衡:通过规避契税,投资客购买二套房带来的需求增加,会导致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关系失衡,进一步推高房价。

•不公平竞争:谎报交易信息的行为违法不道德,使那些遵守规定交纳契税的购房人付出过多,造成不公平竞争。

三、应对措施为解决二套谎报为首套交契税的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应对措施:1. 加强监管•信息核查:政府部门需加强对购房信息的核查,验证购房人身份和购房交易信息的真实性。

•数据共享:建立购房信息数据共享平台,不同部门之间可以共享购房信息,互相协助进行核查。

财税实务从信赖保护、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看“上海契税第一案”

财税实务从信赖保护、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看“上海契税第一案”

财税实务从信赖保护、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看“上海契税第一案”编者按:地方政府随意变更其出台的税收补贴等优惠政策可能会损害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且其溯及既往的做法也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

发生在2002年的上海契税第一案虽然是一起民事纠纷,但纠纷却因上海市政府不当变更契税补贴政策所致,其中有关信赖保护和法不溯及既往的问题值得研究。

本文简要介绍该案案情,并就其中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与读者一同探讨。

一、案情简介2001年7月,方某在上海市某区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

2002年6月,开发商按约交房,方某于当日填写购房契税纳税申报单,按房价的0.75%将契税交由开发商代为缴纳,为此开发商还收取了代缴手续费300元。

彼时上海市的契税税率为1.5%,上海市政府为了刺激房市而实行了契税补贴政策,即对承担契税的纳税人给予购房价款的0.75%的补贴。

但是,由于房市出现一定的泡沫,2002年8月30日,上海市政府发出《关于本市对个人购买商品住房按照国家规定征收契税的通知》,宣布自2002年9月1日起取消契税补贴政策,“对在2002 年9 月1 日以后缴纳普通商品住房契税的纳税人,按成交价格的1.5%征收契税。

”可以看到,上海市政府变更契税补贴政策的分界点是契税缴纳时间而不是契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本案开发商因自身原因没有及时在2002年6月代方某缴纳契税税款,而是拟在2002年10月缴纳。

但由于上海市政府出台了最新政策,开发商要求方某补交房价0.75%的契税。

而方某认为,自己在2002年6月便将契税税款交付给了开发商,开发商也收取了代缴手续费,因其自身原因拖延办理导致需要补缴税款,该损失应由开发商承担。

在双方多次交涉未果后,方某先是自己按照1.5%的税率缴纳了契税,再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开发商赔偿其损失1900余元。

松江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赔偿方某经济损失1900余元,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

2003年4月,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业主在法定期限内并未履行申报及缴税义务,且在该法定期限后,业主委托开发商代缴契税时,并未约定交纳契税的期限,所以在缴税过程中,契税政策调整的风险首先应由业主承担;但是,由于业主和开发商之间存在有偿委托合同关系,开发商在完成该委托事项时,要注意诚信、谨慎和勤勉义务;而开发商在接受业主委托后,明知业主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却未及时缴税,且在此期间未尽充分注意义务,以致业主未能享受到契税补贴政策,因此对业主遭受的损失存在过错,这部分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税筹参考案例:利用房产交换契税优惠

税筹参考案例:利用房产交换契税优惠

01
0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 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23号)。
0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 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 号);
04
本案例涉及的主要税收制度
房屋交换相关契税制度
《契税法》第一条规定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 征契税。
THANKS
感谢观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 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23号)。
03
纳税筹划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纳税筹划方案纳税金额计算
• 如果张先生可以找到合适的房源,则可以考虑与对方互换房产 ,即用A区的房产换购B区的房产,支付100万元差价,未来再 用B区房产换购C区别墅,支付100万元差价,合计仅需要缴纳 契税8万元。
属。
契税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 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 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 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 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 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 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 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 号)规定: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 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 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契税税收优惠政策

契税涉及的及案例分析税法问题

契税涉及的及案例分析税法问题

销售价格为 5000 元/平方米。 该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成本包括开发成本 16000 万元,其中土 地征用费(不包括拆迁补偿费)6 000 万元,前期工程费 700 万 元,建筑安装工程费 7200 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费 1600 万 元,公共配00 万元(假定不超过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 款利率)。问: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例题一:竞价拍地契税计税依据 天山房地产公司竟价取得某市旧城改造项目,除向政 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各项配套费 10000 万元外,还涉及拆迁 还建 50 套商品房和货币拆迁补偿 1000 万元。问:该公司前 期办证时要缴纳的契税计税依据是多少? 答:假设 50 套拆迁还建商品房依据被拆迁房屋面积和被拆迁 房屋地段每平方米应支付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费用确定 价值为 2500 万元,则该公司取得 旧城改造项目土地计税成本=10000 万元+1000 万元十契税 +2500 万元 对于契税的计税依据,《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 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 号)规定,以竞价方式出让的, 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 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 13500 万元(10000+1000+2500)。 例题二: 天山房地产公司 2013 年 5 月开发某城中村改造项目,该项 目用地面积为 20000 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为 60000 平方 米。其中,用于安置回迁户村民的住宅面积为 l0000 平方 米、其余 50000 平方米的住宅由开发商自行销售或使用。该 项目于 2015 年 9 月完工。2015 年 12 月开发项目全部销售完 毕,房屋已交付业主入住;自行销售收入 25000 万元。平均

《契税政策解读》课件

《契税政策解读》课件

纳税人未按时缴纳契税的,税 务机关将依法追缴税款和滞纳 金,并处以应纳税额50%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违反契税征收管理规定的 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予 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法律责任。
CHAPTER
03
契税政策的影响分析
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调整房地产供需关系
契税政策的变化会影响购房者的购买意愿和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从而影响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关系。
03
04
根据不同的土地、房屋权属转 移方式和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契税的税率有所不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 买卖、赠与的税率一般为4%-
5%。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 税率一般为3%-4%。
对于特定地区、特定用途的土 地、房屋权属转移,税率可能
有所优惠。
契税的减免政策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某些情况下可以 享受契税减免的优惠政策。
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CHAPTER
02
契税政策的主要内容
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
人。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 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
与、交换等。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契税的税率
01
02
调整房地产价格
通过契税政策的调整,可以影响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进一步影 响房地产价格。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合理的契税政策能够调节房地产市场的过热现象,促进房地产市场 的健康发展。
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契税作为地方税种之一,其政策 的调整能够直接影响地方财政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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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新政典型案例解读[典型案例]李先生于2008年7月4日签定购房合同,房子单价6000元/平方米,总价70万。

黄先生在今年11月3号购买了个人的第一套房,面积为90平方米,合同日期为11月3号。

他们不知道自己办理房产证时分别应该如何交纳契税。

[典型解析]2008年10月23日公布的新政规定:个人购买高档住房的(别墅类和联体别墅住房除外)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

其中,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由 2%调整为1.5%;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10月28日,市国土房产局出台了实施细则:今年2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或交易合同的,按照此前单价5500元/m2、总价70万及别墅的分界线,高档房及普通房分别征收4%或2%的契税;2月1日~10月31日购买的房产,以合同时间为准,按照单价5700/m2、总价80万及别墅等标准,分别征收2%或4%的契税;11月1日以后购买的房产,以合同时间为准,按房屋不同档次,分别按4%、3%、1.5%或1%征收契税。

根据以上新政推理:李先生签定购房合同时间在2月1日~10月31日之间,按照单价5700/m2、总价80万的标准判断,他的这个房子由于单价超过了5700/m2,所以属于非普通住宅,故契税为4%。

黄先生签定合同的时间在11月1日之后,执行新政,因为他是首次购买个人住房且面积为90平方米,故契税为1%。

契税该在什么时候交(案例)邓小姐购买樱花园的房子,交首付款时,开发商让她把契税、印花税、买卖手续费、房屋登记费等一并缴清,并把这些钱与首付款一起开在同一收据里。

后来邓小姐听说契税并非在购房时就必须交纳,就要求开发商退还其预付的契税。

开发商则认为,这实际上是为客户着想,契税预先收齐,办理房产证时方便,表示不愿退,双方闹得很不愉快。

邓小姐遂向律师咨询。

(评析)首先让我们从法律上来看一下,契税究竟应该在什么时候交、向什么部门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交纳税款”。

可见,契税应该在签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交纳。

但实践中,由于我国实行国家登记确定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制度,所以往往是买卖双方到房管部门立契的当天,才被视为房屋权属合同确定日。

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双方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的时候,才是交纳契税的义务发生之日。

有些购房者很早就签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但由于种种原因,可能要很久甚至几年以后才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只有在办手续的时候才开始交纳契税。

再看法律规定的收税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契税征收应当以征收机关自征为主。

目前自征确有困难的地区,经上一级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委托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代征。

对代征单位,征收机关应发给委托代征证书,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确保将代征税款及时解缴入库。

”实际上,现在通行的做法都是由房管部门代为征收契税的,除外,其他企业一般无权代为征收契税。

樱花园的开发商在签定预售房屋合同的同时就要求客户预交契税、手续费等,我猜想其本意可能只是想代理客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

先预收契税等费用,就不必日后再追着客户罗罗嗦嗦地索要交契税的钱、索要交手续费的钱等。

这倒也是从便民的角度考虑的,但为什么最后会与客户闹得很僵呢,我认为是其工作方式存在不妥之处。

这件事情,原本可以向客户好好解释,让客户了解到法律的具体规定,得到客户的理解与配合。

并且要注意,从法律角度上讲,客户并无需在签署房屋预售或销售合同的同时就先行交纳契税的。

之所以这样,完全是为了方便开发商代办相关手续。

所以客户愿意配合就配合,客户不愿意配合,谁都无法强迫客户先交纳税费。

基于这个道理,当客户提出要求退还预交的税费时,也不能扣着不给。

由于不太了解法律的规定及工作方式欠妥,所以本案例中的开发商处于好心办事,但效果欠佳,令人遗憾。

我想,只要双方以法律为依据,以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应该不难解决这个问题。

契税案例(1)父母将自己名下房产过户给子女(即仅作房产证更名),是否视同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缴纳契税?答:父母在世时将名下房产过户给子女的行为不能视同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应属于赠与行为,按规定缴纳契税。

(2)个人购房发票购房金额里既包含了住房还包含了车库价格,是否要分开缴纳契税?答: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缴纳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的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契税。

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缴纳契税。

(3)甲在南山顶泰花园购买了一套房产,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款项,首期支付总价款的五成,应按总价款还是按首期支付的款项计缴契税?答:按照现行契税法律、法规规定,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缴契税。

(4)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继续执行暂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适用税率为1.5%;对个人受赠的普通住房应如何适用契税税率?答:个人受赠、交换普通住房比照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适用税率为1.5%。

(5)甲在福田区竹子林众海家园2期购买了一套房产,房屋类型为高层,建筑面积为138.33平方米,成交价格2159960元。

请问甲应缴纳契税多少元?若甲是因拆迁而重新购置该住房的,根据拆迁补偿协议其拆迁补偿款为1000000元。

则甲应缴纳契税多少元?每平方米成交价格:2159960/138.33=15615(元/平方米),已超过福田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13800元/平方米),因此,不满足普通住房条件,不能享受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要求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应照常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

应缴纳契税为:2159960×3%=64798.8(元)若甲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按照政策可只对超出部分计缴契税:(2159960-1000000)×3%=34798.8(元)(6)某大型企业计划在某地兴建厂房,当地政府为鼓励企业投资,给予该企业减免土地出让金的优惠政策,以零地价方式将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该企业。

对于此种以零地价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需缴纳契税?答:契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出让金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明确规定,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因此,此种以零地价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缴纳契税。

(7)某国有企业A将名下一划拨用地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后转为出让用地,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共500万元。

之后A又将此出让用地以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某公司B。

请问如何缴纳契税?答:契税一般由受让方缴纳。

上述案例比较特殊,转让方和受让方均须缴纳契税。

因此涉及到两个环节的契税。

①B缴纳的契税:1000×3%=30(万元)②A缴纳的契税:500×3%=15(万元)。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8)甲为乙的生前好友,根据乙的遗嘱,甲承受了乙的一处房产。

请问甲是否应缴纳契税?答:契税现行法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而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因此,甲应缴纳契税。

离婚分房案例四:离婚房产更名不交契税如果房产证上只有夫妻双方一方的名字,那么在办理离婚手续时需要如何办理呢?皇姑区房产交易中心副主任燕辉告诉记者,因为离婚后的房产涉及很多问题,所以在交易中心办理手续的时候工作人员都格外仔细。

首先,必须夫妻双方全部到场签字,此前也出现过有人冒名顶替来进行离婚后的房产更名,都被工作人员识破。

手续上如果是协议离婚就拿离婚协议书,如果通过法院裁决的,就拿法院判决书,房产部门将根据相关证明为双方办理更名。

其中包括离婚证、双方的身份证、房产证、契证等,由于是夫妻双方分割财产,所以免交契税及鉴定费,只需要交纳100元查档费及80元工本费,交易费则按每平方米3元计算。

曾凡东等商品房买主诉桑植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契税承担案2008-4-14【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原告:曾凡东等桑植县首批商品房十户买主。

代表人:曾凡东,男,34岁。

被告:桑植县房地产开发公司。

1993年12月至1994年4月间,桑植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分别与曾凡东等12户商品房买主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书。

合同中约定了购房位置、销售价格、建筑标准、结算、付款、验收方法、税费负担、违约责任以及房屋售后管理等。

合同第2条第2项约定:“商品房价格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造价为计算单位,内容包括:勘测设计、土地征用青苗补偿、劳动力安置,房屋建安工程费用、给排水电等配套设施费用。

”第6条第2项约定:“甲方(公司)负责办理房屋交易和产权手续,并领取房权证,待乙方(买主)将全部款额交足甲方后,由甲方连同购销房屋一并移交给乙方,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其余有关税费均包括在商品房的单位造价内,不再另行收取”。

合同签订后,12户买主分别向开发公司交纳了购房定金。

1994年年底前,12户买主交清全部购房款后,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陆续将房屋移交给12户买主,并于1995年3月将其房屋所有权证移交完毕。

1995年4月,桑植县澧源镇财政所征收了除钟岐山、周传兴以外其他10户房屋买主即本案原告的契税共计19986.53元,其中刘双英、王树成因迟交契税还交滞纳金共1034元。

该10户买主以契税不应由自己承担为理由,向桑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根据合同规定,房产契税应由被告开发公司承担。

现要求被告承担契税和刘双英、王树成两户买主交付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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