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古墓葬罪的构成及量刑
盗掘古墓葬罪立案标准

盗掘古墓葬罪立案标准盗掘古墓葬是一种严重侵犯文物保护法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
为了规范对盗掘古墓葬犯罪的打击和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了盗掘古墓葬罪立案标准,以便依法严惩盗墓行为,保护我国丰富的文物遗产。
首先,盗掘古墓葬罪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盗掘古墓葬的行为特征。
盗掘古墓葬是指盗掘、侵占古代墓葬内的文物、古代书画、古代器物等文物的行为。
盗掘古墓葬的行为特征主要包括,盗掘、侵占古代墓葬内的文物、古代书画、古代器物等文物的行为;盗墓者在盗掘古墓葬过程中,破坏古代墓葬的完整性和原貌;盗墓者通过盗掘古墓葬获取的文物、古代书画、古代器物等文物,进行非法交易或私自收藏。
二、盗掘古墓葬的社会危害性。
盗掘古墓葬的行为不仅仅是对古代墓葬的侵害,更是对我国丰富的文物遗产的破坏。
盗墓行为不仅损害了古代墓葬的完整性和原貌,更是对我国丰富的文物遗产的严重破坏。
盗掘古墓葬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古代墓葬的完整性和原貌,更是对我国丰富的文物遗产的破坏。
盗墓行为不仅损害了古代墓葬的完整性和原貌,更是对我国丰富的文物遗产的严重破坏。
三、盗掘古墓葬罪立案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盗掘古墓葬罪立案的标准主要包括,盗掘古墓葬的行为特征符合盗掘古墓葬罪的构成要件;盗掘古墓葬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盗掘古墓葬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盗掘古墓葬罪的法律责任。
对于盗掘古墓葬的犯罪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盗掘古墓葬罪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盗掘古墓葬的犯罪嫌疑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盗掘古墓葬的犯罪嫌疑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盗掘古墓葬的犯罪嫌疑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处理盗掘古墓葬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依法严厉打击盗墓行为,保护我国丰富的文物遗产。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辩护词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辩护词当前社会中,就算是犯罪嫌疑人,也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有些犯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嫌疑人,想要获得轻判或是无罪,于是就会请来给自己辩护。
在法律辩护中,辩护词是非常关键,它对判刑也有直接的影响,跟着我来看看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辩护词范本。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盗掘古墓葬案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依法查阅了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参加了法庭调查。
现根据事实及法律发表辩护词。
被告人####认罪伏法,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不持异议。
作为辩护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仅就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发表如下意见,敬请法庭量刑时能予以采纳: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备法定从轻情节。
纵观整个犯罪过程,####既不是盗掘古墓葬的发起者和操纵者,也不是邀约者和纠集者。
被告人####本人没有盗掘古墓葬的技术,不会寻找古墓葬,而且也没有实施犯罪过程中的探墓这一关键环节。
盗得文物后,####也没有联系买主进行销售盗掘的古文物。
所以被告人####只是在同案犯的蛊惑下参与了盗掘古墓葬的部分环节,其主犯作用并不突出,因此,无论是犯意的产生,到完成犯罪的全过程,####是被动的,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
依刑法谦抑原则的精神,应认定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次要和从属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
按照我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这一点情节敬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重视。
二、被告人####有以下几方面酌定从轻情节:1、被告人####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归案后认罪服法,悔罪态度诚恳。
被告人####一惯表现较好,通过自己诚实劳动维持生活,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记录(第二卷第196页)。
归案后悔罪态度良好,具有一定的坦白情节,配合公安机关指认作案现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办案。
偷祭祖贡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导语:祭祖贡品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人们对祖先的尊敬和纪念。
然而,近年来,偷祭祖贡品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祭祖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风气。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偷祭祖贡品的后果进行分析,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关注。
一、偷祭祖贡品的法律性质偷祭祖贡品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属于盗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偷祭祖贡品的行为,若达到盗窃罪的标准,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二、偷祭祖贡品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如前所述,偷祭祖贡品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若情节严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后果如下:(1)刑事拘留: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2)刑事起诉:若证据确凿,检察机关将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3)刑事审判:法院将对被告人进行审判,依法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
(4)刑事处罚: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被告人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刑事处罚。
2. 民事责任偷祭祖贡品的行为,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表现为:(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偷祭祖贡品的当事人需赔偿祭祖者因此遭受的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若偷祭祖贡品的行为给祭祖者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当事人还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3. 社会影响偷祭祖贡品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祭祖者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社会风气。
具体影响如下:(1)损害人际关系:偷祭祖贡品的行为可能导致偷盗者与祭祖者、其他亲朋好友之间的关系恶化。
(2)破坏社会道德:偷祭祖贡品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分析(十一)

三⼗四、盗掘古⽂化遗址、古墓葬罪 [案情] 被告⼈:张某,男,42岁,原系某市中学教师,19但年3⽉14⽇因本案被依法逮捕。
被告⼈:⽑某,男,36岁,原系某市林区职⼯,1如年3⽉14⽇因本案被依法逮捕。
1991年12⽉31⽇,被告⼈张某得知某乡古墓葬群(市级重点⽂物保护单位)有⽂物出⼟的消息后,遂萌发盗窃墓内⽂物,供⾃家室内摆设的念头,并于当天和被告⼈⽑某进⾏策划,后⼜窥察了作案地点。
1992年1⽉1⽇上午8时许,由被告⼈⽑某提供锄头、铁锹等作案⼯具,随同被告⼈张某到该乡南岳古墓群内,对事先选定的⼀座古墓进⾏了挖掘。
期间王某(另案处理)路过此地,两被告⼈叫住王,并叫他帮助挖掘,⾄当天下午3时许,共掘得宋代银盒⼀只,⼤观通宝等古钱币6枚。
其中银盒出⼟后被围观群众触摸⽽破损。
挖毕,除⼀枚钱币由被告⼈张某带回藏匿外,其余⽂物均存于被告⼈⽑某处。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破,两被告⼈被抓获归案,赃物全部追回。
案件审理期间,⼀审法院委托省、市两级⽂物鉴定委员会对两被告⼈所盗的银盒和⼤观通宝古钱币进⾏了鉴定。
结论为:被盗掘的古墓为宋基,银盒是国家三级⽂物,钱币为⼀般⽂物。
[问题] 被告⼈张某、⽑某的⾏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两被告⼈张某、⽑某的⾏为违反国家⽂物保护法,合伙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基葬,并窃取⽂物,业已构成我国《刑法》第328第规定的盗掘古墓葬罪,但由于犯罪较轻,判处被告⼈张某拘役3个⽉,判处被告⼈⽑某拘役2个⽉。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328条规定,所谓盗掘古⽂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化遗址、古基葬的⾏为。
其主要特征为:第⼀,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物的正常管理和国家财产的所有权。
第⼆,本罪在客观⽅⾯表现为违反⽂物保护法规,实施了盗掘古⽂化遗址、古基葬的⾏为。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般主体。
第四,本罪在主观⽅⾯表现为故意,即⾏为⼈明知⾃⼰的盗掘⾏为所侵害的是古⽂化遗址或古墓葬,会造成某种危害后果,但⾏为⼈仍然实施了该⾏为。
私藏文物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文物是人类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方面的瑰宝,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经济价值。
我国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
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非法盗掘、走私、倒卖文物,造成文物流失。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私藏文物的法律后果,以引起社会对文物保护的重视。
二、私藏文物的法律定义私藏文物,是指未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批准,私自收藏、保管、交易、运输、出口文物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行为属于私藏文物:1. 未经批准,私自收藏文物;2. 未经批准,私自交易文物;3. 未经批准,私自运输文物;4. 未经批准,私自出口文物;5. 未经批准,私自发掘文物。
三、私藏文物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私藏文物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法律后果如下:(1)没收非法所得:对于非法收藏、交易、运输、出口文物所得,将予以没收。
(2)罚金:根据私藏文物情节的严重程度,处以罚金。
(3)拘役、有期徒刑:对于私藏文物情节严重的,将处以拘役、有期徒刑。
2. 民事责任私藏文物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所有权、知情权等,受害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具体法律后果如下:(1)停止侵害:私藏文物行为人应立即停止私藏文物行为。
(2)赔偿损失:私藏文物行为人应赔偿受害人因私藏文物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3)消除影响:私藏文物行为人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因私藏文物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负面影响。
3. 行政责任私藏文物行为违反了我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具体法律后果如下:(1)没收文物:对于非法收藏、交易、运输、出口的文物,将予以没收。
(2)罚款:根据私藏文物情节的严重程度,处以罚款。
(3)吊销许可证:对于非法收藏、交易、运输、出口文物的,吊销相关许可证。
四、结语私藏文物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文物资源,还可能对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方面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盗墓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某市文物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某地发现了一处古墓被盗。
经调查,警方发现该墓为明代某位官员的家族墓,被盗文物价值连城。
警方立即展开侦查,最终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
二、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5岁,无业。
李某为了谋取不义之财,于2018年2月组织了一伙盗墓团伙,非法挖掘了上述明代古墓。
在盗墓过程中,李某等人破坏了墓室结构,盗走了墓中的珍贵文物。
经鉴定,被盗文物共计30余件,包括瓷器、玉器、金银器等,其中不乏国家一级文物。
三、案件分析1. 犯罪主体分析犯罪嫌疑人李某作为盗墓团伙的组织者,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犯罪客体分析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盗掘古墓,破坏了国家文物资源,侵犯了国家文物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3. 犯罪主观方面分析犯罪嫌疑人李某为了谋取不义之财,明知盗掘古墓是违法行为,仍然实施盗墓行为,其主观上具有故意。
4. 犯罪客观方面分析犯罪嫌疑人李某组织盗墓团伙,非法挖掘古墓,破坏了墓室结构,盗走了墓中的珍贵文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四、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李某犯盗窃罪,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李某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犯罪嫌疑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同时,李某还需赔偿因盗墓行为造成的文物损失。
关于盗掘古墓葬罪既遂认定标准的再分析

◆法律经纬2016・12(中)关于盗掘古墓葬罪既遂认定标准的再分析丰怡凯摘要作为行为犯的典型代表,对于在认定盗掘古墓葬罪是否既遂时,需要分析其中的盗掘行为侵犯了何种法益来加以判断。
如果行为人所追求的盗掘行为已经彻底完成,产生了行为人所想要的特定结果,例如打通盗洞、盗得文物等,此种情况下即可认定为盗掘古墓葬既遂。
但如果行为人的盗掘行为并没有达到其所追求的程度或者没有造成特定的危害结果,如盗洞未能打通、未能发现墓葬、实质上没有破坏到墓葬等,则应该认定为盗掘古墓葬罪未遂。
关键词盗掘古墓葬罪犯罪既遂盗掘行为综合考量作者简介:丰怡凯,郑州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2.165一、正确认识盗掘古墓葬罪的客体利于恰当把握其犯罪既遂的条件近两年盗墓题材的影视和小说凭借其惊险紧凑的情节和奇幻的剧情而风靡一时,亦为盗墓这一经久不衰的话题蒙上一层神秘的面纱。
但我国传统观念下的“逝者安息、死后为大”则给予盗掘古墓葬的行为以强烈的谴责。
不仅如此,为打击盗掘古墓葬行为,维护古墓葬历史文化价值,并从源头上杜绝其他文物犯罪,我国于1997年修订《刑法》时在第三百二十八条专门设立了盗掘古墓葬罪,并设立了较重的法定刑(包括适用死刑,不过在后来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废除了死刑的适用)。
总体来说,盗掘古墓葬罪可定义为行为人没有经过国家文物部门的准许而私自盗窃、挖掘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墓葬的行为。
所谓的古墓葬可以通俗地理解为古代(一般指清代及其之前的时期)用于埋葬人们遗体、遗物的坟墓。
古墓葬因其蕴含历史价值而受法律保护。
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对于盗掘古墓葬罪客体的认识有较大的争议。
有人认为盗掘古墓葬罪的犯罪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只指国家对古墓葬的管理制度而不包括国家对古墓葬的所有权。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存在偏颇。
首先,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古墓葬属于国家所有,其次盗掘古墓葬罪中的“盗”的对象是墓葬文物,“掘”的对象是古墓葬。
盗墓法律制裁案件判决书(3篇)

第1篇刑事判决书(2023)XX刑初字第XX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75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XX省XX 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
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23年3月15日被X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XX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XX省XX市XX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公诉刑诉[2023]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23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自2018年以来,伙同他人多次在XX省XX市XX区、XX县等地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经查,张某参与盗掘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共3处,其中1处为战国时期古墓葬,2处为新石器时代遗址。
1. 2018年5月,张某伙同李某、赵某在XX省XX市XX区XX街道盗掘战国时期古墓葬1座,盗得青铜剑1把、铜鼎1个、陶罐2个。
2. 2019年7月,张某伙同王某、赵某在XX县XX镇XX村盗掘新石器时代遗址1处,盗得陶器若干件。
3. 2020年10月,张某伙同赵某在XX县XX镇XX村盗掘新石器时代遗址1处,盗得陶器若干件。
被告人张某在实施上述犯罪过程中,被现场群众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随即赶到现场,将张某等人抓获。
现场查获被盗文物共计5件,其中战国时期青铜剑1把、铜鼎1个、陶罐2个,新石器时代陶器若干件。
二、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1. 书证: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等。
2. 证人证言:现场发现被盗文物的群众陈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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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古墓葬罪的构成及量刑案情:被告人姜某某,男,河南省永城市人,小学文化,农民。
2010年4月24日,被告人姜某某于伙同李某某(已判决)、陈某某三人租乘一辆小货车窜至安徽省全椒县西王镇,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钢管、起吊用的“拉葫芦”等,将西王镇夏集村下汤组汤氏古墓葬上的两只石虎盗走。
该古墓葬属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墓葬的所有权为国家,被盗的两只石虎(现已被追回)经安徽省文物站鉴定为三级文物。
2010年12月16日,被告人姜某某到河南省永城市公安局芒山镇派出所投案, 2011年1月21日被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
另查明,被告人姜某某2007年6月8日曾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7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同案犯李某某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照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姜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
下:被告人姜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评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文化、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
该罪名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通过的《关于惩治盗掘古
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中予以确立的,修订后的刑法对此予以了保留。
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立法精神来看,它是为了更有效地防止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受到破坏,避免其中的文物流落他乡或遭到损毁。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属选择性罪名,既可结合适用,也可选择适用,而结合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人不仅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的行为,还实施了盗掘古墓葬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犯罪对象是受国家保护的具有文化、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
根据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规定,这里的古文化遗址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华民族历史发展中由古代人类创造并留下的表明其文化发展水平的石窟、地下城、古建筑等,古墓葬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华民族历史上建造并留下的墓穴及其有关设施。
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故意挖掘,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一般
具有非法获取文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此罪。
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情节较轻是减轻处罚事由。
这里的情节较轻,是指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损毁较小,没有造成文物破坏,或者具有其他较轻情节等。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主要区别:前者侵害的对象是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后者侵害的对象是文物和名胜古迹;手段上前者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后者是进行故意损毁;目的上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文物,后者则是为了损毁文物和名胜古迹。
从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的概念不难看出,古文化遗址包含的范围大,它是指古代人类各种活动留下的遗迹,古墓葬只是古文化遗址中的一个部分,当然这是在对同一文化年代、同一地点或区域而言。
在这种情况下古墓葬和古文化遗址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如果犯罪分子盗掘古文化遗址内的古墓葬,不仅破坏了古墓葬,也相应地破坏了古文化遗址,对此应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而不是单单以盗掘古墓葬来认定。
如果盗掘的是古文化遗址,没有盗掘古墓葬的,就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认定。
如果只是盗掘古墓葬,与古文化遗址毫不相干没有任何联系,那么应单独定盗掘古墓葬罪。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才构成盗窃古墓葬罪,其前提一是必须要有历史、艺术、
科学价值,二是必须是古墓葬。
这需要专门的鉴定部门、专门的人员及专门的科学知识和手段才能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本案中,被告人姜某某伙同他人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实施盗掘,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属主动投案自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安徽省全椒县司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