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热资源开采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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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4•【文号】国土资规〔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深化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一)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

(二)非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是营利法人。

(三)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国有大型石油企业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

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项目提交项目任务书及预算批复。

(四)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勘查矿种(含增列,下同),以及探矿权合并、分立变更勘查范围,需编制勘查实施方案。

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

探矿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3.01.10•【文号】国能新能[2013]48号•【施行日期】2013.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3〕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石油集团公司、中石化集团公司、中海油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地热能源开发利用研究及应用技术推广中心,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地热能是清洁环保的新型可再生能源,资源储量大、分布广,发展前景广阔,市场潜力巨大。

积极开发利用地热能对缓解我国能源资源压力、实现非化石能源目标、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为促进我国地热能开发利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调整能源结构、增加可再生能源供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大力推进地热能技术进步,积极培育地热能开发利用市场,按照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经济可行的总体要求,全面促进地热能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二)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市场推动。

编制全国和地区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明确地热能开发利用布局,培育持续稳定的地热能利用市场,建立有利于地热能发展的政策框架,引导地热能利用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地质矿产部关于地热资源按矿产资源管理的复函-地发147号

地质矿产部关于地热资源按矿产资源管理的复函-地发147号

地质矿产部关于地热资源按矿产资源管理的复函正文:---------------------------------------------------------------------------------------------------------------------------------------------------- 地质矿产部关于地热资源按矿产资源管理的复函(地发147号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四日)陕西省地质矿产局:你局陕地发〔1992〕22号《关于地热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地热资源是单一属性的矿产资源,不同于双重属性的地下淡水。

地热资源是矿产资源的一种,分类上属能源矿产类。

地下淡水则既是矿产资源,又是水资源,具有双重属性。

地热资源和地下淡水在温度、物质组分、成因等方面有很大区别,地热资源的开发对象是热能。

以热水形式存在的地热资源,只是地热资源的一种,而水只是热能的载体(详见附件)。

因此,地热资源应由矿产资源法调整,地下淡水则由矿产资源法和水法共同调整。

二、地热资源属国家所有,根据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对地热资源及伴生资源实行综合开采、综合利用、有偿开采。

三、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地热资源的勘查、开采活动,必须遵守矿产资源法及其有关配套法规的规定。

(一)为探明地热资源而开展的所有勘查行为属地质勘查行为。

从事地热资源勘查的单位,应按地质矿产部14号令《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登记,取得勘查单位资格。

具有地热资源勘查资格的单位开展具体地热资源的勘查工作,应按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二)地热资源的勘查工作,应针对大、中、小型地热田的埋藏条件、资源特点,按照地热资源地质勘查程序进行。

地热勘查单位应根据不同勘查阶段,提出相应的勘查报告。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1.20•【字号】厅办函[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函〔2014〕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近年来,我省投资勘查、开发地热(温泉)资源的力度不断加大。

为科学、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地热(温泉)矿产资源,现就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要求(一)编制单位。

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工作应由省厅公布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甲类单位,且具有液体矿产资源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编制人员。

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人员必须涵括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钻探工程、经济管理等不同专业,编写、主编、审核人员应为本单位的相关人员。

(三)编制要求。

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当按照《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大纲(附件)》(以下简称《大纲(试行)》)要求编写;文本须按规范格式编制,扉页和附图中的编制人员以及评审专家名字必须本人亲笔签名,不得打印、复印。

申请采矿权登记时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需提交1份原件。

二、评审规定(一)评审组织。

省厅委托地热(温泉)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对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评审,审查意见报省厅审定。

(二)评审要求。

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专家从“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的开发利用方案评审类专家中选取,人数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员必须包含有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钻探工程、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

煤矿开采用地的审批手续流程

煤矿开采用地的审批手续流程

煤矿开采用地的审批手续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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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开发基本建设程序与项目审批

能源开发基本建设程序与项目审批

能源开发基本建设程序与项目审批1. 背景能源是国家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支撑,能源开发基本建设是保障能源供应和推动经济发展的关键。

然而,能源开发涉及到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在进行项目审批时需要严格遵循一系列程序,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2. 程序概述能源开发基本建设的程序包括项目申报、初步论证、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审批等环节。

下面将对每个环节进行详细介绍。

2.1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是能源开发基本建设的第一步,申报者需要提供项目的基本信息、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内容。

申报材料应当齐全、准确,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2.2 初步论证初步论证是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初步评估,包括项目的经济效益、技术可行性等方面。

申报者需要提交相关的技术报告、市场分析报告等材料,以便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评估和论证。

2.3 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是项目论证的核心环节,主要是对项目的技术、经济、社会、环境等各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和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估算、效益预测、风险评估、社会效益等内容。

2.4 环境影响评价能源开发涉及到环境保护问题,因此环境影响评价是项目审批的重要环节。

申报者需要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该报告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评估等内容。

2.5 项目审批项目审批是能源开发基本建设的最后一步,有关部门将根据前面各个环节的论证和评估,对项目进行审批决策。

审批决策通常包括项目的批准、条件批准或者驳回。

申报者应当按照审批结果,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后续工作。

3. 注意事项在能源开发基本建设的程序与项目审批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认真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和相关报告,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的沟通与协调,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和利益;- 关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措施;- 高度重视项目的安全性和风险管理,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工作。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规自发〔2019〕4号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规自发〔2019〕4号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规自发〔2019〕4号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资源税改革、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和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加强我市地热资源保护利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制定了《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4月15日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地热资源保护和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强化地热资源的精细化管理,促进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安全利用,更好地服务于美丽天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的具体工作。

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地热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勘查施工第四条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自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国土资厅发〔2010〕29号)、《中低温地热钻探技术规程》(DB 12/T 541-2014)、《中低温地热井管外测管系统安装技术要求》(津国土房热〔2015〕43号)等编写地热勘查实施方案(含地热井施工设计),报市局审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清远市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地热、矿泉水资源,推进温泉和矿泉水产业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始终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勘查、合理开发、节约利用、统一管理、有偿使用、注重开发效益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清远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通知如下:一、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项目管理(一)加强勘查项目登记管理。

地热、矿泉水资源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勘查地热、矿泉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勘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勘查、侵占、破坏地热和矿泉水资源。

(二)开展地热、矿泉水资源调查摸底。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鼓励国资相关单位参与辖区地热、矿泉水资源调查摸底,在我市范围内初步查明地热、矿泉水资源成矿远景区的分布范围、资源特点;查明未持证开采的温泉企业所用地热资源水温、水质、出水量等情况。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以上调查摸底情况建立地热、矿泉水资源项目库、拟订年度勘查项目出让计划。

项目库应符合《清远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下水管理条例》的规定。

(三)加强勘查项目出让管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地级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热、矿泉水勘查项目的审批,探矿权的出让、新立登记。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热、矿泉水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登记。

我市出让的地热、矿泉水勘查项目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

L对于空白区新设勘查项目,原则上按照自然资规(2023)1号的有关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探矿权(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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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热资源开采审批程序
(一)?准备工作阶段:
1、?提供可研分析申请(见勘查地下热水申请书)。

开发商委托一家具备勘查资格的单位(如我公司)对拟开采地的地热地质条件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并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

经专家论证评审通过后,勘查单位协助开发商向市地热管理处提出凿井申请。

2、?编写施工设计书及签订施工合同书。

3、?填写勘查地热井审批表。

4、?签订地热井工程技术监督协议书。

技术监督须由市地热管理处确认具备资格的监督单位实施。

费用目前为施工费用总价的1%。

5、?取得勘查地热井许可证。

(二)?施工阶段:
1、钻井施工(以3000米~3500米钻井为例,一般需要半年左右)。

2、测井、洗井。

3、抽水试验(为确保水温、水量、水质等满足设计要求,一般做两次降深试验,稳定时间要求24~48小时)。

4、钻井竣工验收:开发商、监理、施工单位在市地热处主持下对全井进行验收。

5、封井及建泵房。

6、?取水及水处理设备安装及验收移交。

(三)?开发商向地热管理处申请及办理采水许可证。

二、?甲方须提供的施工条件
1、?施工现场"三通一平"
(1)?基本占地:自备动力钻机1500?~?2000m2,使用电力钻机600?m2。

(2)?供电能力:自备动力钻机20KW以上(主要照明),使用电力钻机不少于200KW。

(3)?供水能力100?m3/日。

(4)?35人的食宿用房或相应场地。

(5)?委派专人协调现场事宜。

三、?工程预算费用:
据初步分析,该拟凿井的深度在?米左右。

目前据此提交的大概预算费用如下:
1、前期可研调查、测试、分析、研究工作费:?万元。

2、钻井施工综合费用:(?米×?万元/米)?万元。

3、泵房土建、取水和水处理设备安装费用?万元。

合计:?万元。

以上第2项含测、洗井、固井及相应的材料费用,第3项不包括泵房至水处理之间的管道部分。

四、?地热井使用年限及水量水温
目前通过验收的地热井,正常使用一般保证持续在30年以上。

实际应用中,如70年代竣交的团结湖、北京站、国棉一厂等地热井至今仍在正常使用中,寿命已超过或接近30年。

但须强调的是,在使用或检修过程中如不慎掉入异物或
被人投入碎石、砖块等杂物,将直接影响地热井的正常使用。

经初步分析,该拟凿地热井位具备地热的开采条件,预计出水量在?m3/日左右,水温在?℃左右,最终结论以前期可研报告的综合分析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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