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老工伤”问题的工作方案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18)-陕人社发[201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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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18)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8]25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工伤保险省级行业统筹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的有关规定,根据近三年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对象2017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2017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一)伤残津贴: 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5元、175元、165元、155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121元的,增加到3121元。
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44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4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520元的,增加到2520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207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985元。
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引言陕西省于 2021 年 4 月 1 日正式实施了《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为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职业病、工伤等意外情况时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福利。
本文将主要介绍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细则及其具体内容。
一、基本原则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细则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2.坚持预防为主,加强职业病防治;3.实行统一制度,做到公正、公开、公平;4.实现多元化的保险保障方式。
二、工伤认定根据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场所同伴之间发生或受遭受的暴力伤害或突发公共事件伤害;2.在工作期间因公出差、睡宿期间、加班或者值班期间发生的各种意外伤害;3.在工作期间或者工作场所承担的职责范围内,或者与工作有关的其他活动中,因承担的任务所导致的自然灾害、事故及其他原因而受伤;4.在工作场所因睡眠、吃饭等日常生活,或者去上下班路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5.因职业病或者因工伤造成的的丧失劳动能力等。
三、救治和赔偿标准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于符合工伤认定的职工,在救治和赔偿标准方面将实行以下原则:1.对确诊为工伤的职工,应当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治,其医疗费、住院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2.工伤职工发生义务救助的,由省、市、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3.工伤职工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月平均工资×赔偿比例×死亡年限。
在本省内就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工资平均数确定,在本省外就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就业单位的工资发放证明确定。
死亡赔偿金最高不超过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省在岗职工工资平均数的二十倍。
四、其他规定1.陕西省实行终身追偿,对欺骗、虚假报告事故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陕西省实行双重预防机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进行工作安全和卫生教育;3.陕西省实行社保用卡制度,公募职业福利机构向用人单位或其委托机构开设临时社保账户,为缴费用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关于转发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1

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滑县财政局滑县监察局滑人社[2011]65号关于印发滑县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滑县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滑县财政局滑县监察局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滑县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为妥善解决我县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切实保障好他们的工伤保险权益,按照市人社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关于印发安阳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安人社[2011]126号),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企业老工伤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1]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一)2011年9月底前,将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有伤残等级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2011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老工伤人员范围及待遇(一)老工伤人员范围1、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以前发生的工伤(亡),目前仍由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2、原企业已撤销或破产,撤销、破产时未按政策进行安置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上述老工伤人员中,不包括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二)老工伤人员待遇老工伤人员待遇坚持“老待遇老办法、新待遇新办法”的原则执行,即按待遇发生时的政策和标准执行。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陕劳社发[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46号各市劳动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企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为加强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我厅制定了《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按《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执行。
国家和我省对停工留薪期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五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切实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不断完善老年人补贴制度(一)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政策。
对低保家庭中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0%增发保障金。
对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按规定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或30%增发保障金。
对低保家庭中重病患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保障金。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各设区市政府负责)(二)建立健全护理和高龄补贴制度。
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补贴制度,可将相关补贴制度与长期护理保险衔接。
加快老龄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优待服务动态监管,确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省民政厅、省老龄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各设区市政府负责)二、加快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三)培育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体。
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为骨干的为老服务模式,提升多元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
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重点做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颁发《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劳发[1997]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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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关于颁发《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颁发《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劳发[1997]232号)各地、市劳动局,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驻陕单位: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的要求,为全面落实三中全会《决定》精神,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我厅依照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积极稳妥地推开全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同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一、抓组织落实。
各地(市)要按照《实施细则》第五条确定的管理体制,抓紧落实负责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制定并落实岗位责任和工作制度。
在工伤保险改革工作中,工伤保险行政机构、劳动鉴定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安全监察机构,既要有明确的分工,也要密切配合,对于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各部门要统一思想,相互协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
二、抓政策落实。
我省工伤保险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凡在陕的企业均应参加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
各地(市)要依据《实施细则》提出的行业差别费率参考表,结合当地实际进行测算,确定合理的缴费比例,尽量减轻企业负担。
把本地(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控制在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1%以内。
要加强基金管理,切实保证统筹项目的工伤待遇支付和社会服务项目的落实到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全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全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7•【字号】陕政办发[2007]73号•【施行日期】200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全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7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全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六月七日关于加快全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实施近三年来,在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成效。
工伤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基金征缴稳步增长,政策标准逐步完善,进一步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安全生产,维护了社会稳定。
但是,当前还有相当一部分统筹地区仍实行工伤保险县(市、区)级统筹,由于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和人数较少,已经出现基金收不抵支、风险逐步增大的严峻局面。
工伤保险统筹层次低、化解风险能力差,已成为严重制约我省工伤保险事业顺利发展的突出问题。
因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24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现就全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在全省建立起各设区市范围内工伤保险基金全市统筹、保障能力相对较强、制度体系法制化、工作规范标准化,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12.07•【字号】陕人社发[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7]60号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及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社会保险助力脱贫攻坚的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的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社会保险助力脱贫攻坚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开展社会保险扶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的重要内容,是提升社会保险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途径,是人社领域聚焦精准扶贫的又一个实际行动。
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按照“五新”战略要求,紧紧围绕扶贫工作大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精准发力,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
社会保险扶贫的目标任务是,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同时避免其他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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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老工伤”问题的工
作方案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陕人社发[2010]75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4.15
【实施日期】2010.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老工伤”问题的工作方案
(陕人社发〔2010〕7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快解决“老工伤”问题的工作步伐,确保实现今年内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目标,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请结合《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指导意见》(陕劳社发[2008]29号),一并认真贯彻实施。
一、基本原则。
“老工伤”问题形成时间长、跨度大,人员构成复杂,管理分散。
因此,解决“老工伤”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区分情况、积极解决的原则,在
今年年底前将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
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管理模式,切实做好“老工伤”人员资格确定、劳动能力鉴定、纳入统筹管理前后待遇项目和标准的衔接工作,切实维护“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工作重点上,要优先解决“老工伤”人员较为集中、问题比较突出的行业和关闭破产、困难国有企业的问题。
在应纳入统筹的待遇项目上,能够一次性全部纳入统筹管理的要一次性纳入;一次性全部纳入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步骤纳入的方式,应先将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纳入统筹管理,以后逐步纳入其他项目。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中,尚未解决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老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