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我打的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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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我打的电子版)

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我打的电子版)

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促进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财政票据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上级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类票据1。

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 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

主要包括:(1)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用于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向服务对象收取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专用收款凭证;(2)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依法征收特定的政府性基金时开具的专用收款凭证;(3)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甘政办发[2011]123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三日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05〕50号)和《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性基金以及政府承担偿还或担保责任的国外贷款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工信、财政、水利、交通运输、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股份或资产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甘肃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甘肃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我省会计档案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会计档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以下简称79号令)、《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字〔2013〕20号)和《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依照本实施细则管理会计档案。

中央驻甘单位可执行本系统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正式文件为准),若本系统无统一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则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资料。

第四条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共同负责包括中央驻甘单位在内的全省会计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市州、县区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省直各专业主管部门的会计机构和档案机构共同负责本系统直属单位会计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明确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会计档案安全保管制度。

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六条单位要将会计档案管理纳入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档案工作一并安排,要把会计档案作为本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进行管理,切实做到领导、人员、制度、柜架、库房五落实。

第七条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我打的电子版)

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我打的电子版)
(四)财政票据种类的管理原则是:简并票种,统一式样,以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主,其他专用票据为辅;以机打票据为主,以手工票据为辅。一个单位同一种业务只能使用一种票据,不能多种票据混用。
第七条 财政票据版面包括非定额财政票据和定额财政票据。
非定额财政票据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
(2)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依法征收特定的政府性基金时开具的专用收款凭证;
(3)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取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4)罚没票据。用于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并取得罚没款物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
(1) 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用于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向服务对象收取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专用收款凭证;
定额财政票据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
第八条 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为两联,即存根联和收据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23•【字号】甘发改收费[2013]187号•【施行日期】2013.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3]187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了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1月23日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面向社会招生的公办(含政府、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用于幼儿教育等相关费用支出。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保育教育费中已含幼儿住宿成本,幼儿园住宿费不再单独设立项目另行收取。

第四条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统一政策、优质优价、分类定价”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及伙食费、体检费、卧具费三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育教育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发票知识题库(修订)

发票知识题库(修订)

发票知识题库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于开始实施?A.2010年12月31日B. 2010年12月20日C. 2011年1月1日D. 2011年2月1日2、2011年1月1日起,服务业使用的“甘肃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规格为。

A. 190×101.6B. 210×239.7C. 241×177.8D. 210×2973、以下业可以使用“甘肃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有奖)”。

A. 运输业B. 停车、洗车C. 餐饮娱乐D. 出租车4、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违法票据举报报销奖励办法》规定,对消费者举报的违法票据,受理后应在()日内进行查处。

A. 15B. 5C. 10D. 75、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违法票据举报报销奖励办法》规定,报销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元。

A. 1000B. 5000C. 10D. 76、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违法票据举报报销奖励办法》规定,对消费者举报的违法票据,结案后()日内给举报人兑现奖金。

A. 15B. 5C. 10D. 77、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什么证件?A. 工作证B. 税务检查证8、发票换版时,是否进行公告? A. 是 B. 否9、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出入境。

A. 发票B. 填开好的发票C. 空白发票10、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A. 种类B. 时间C. 数量11、《发票管理办法》中所称发票,是指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答案:《发票管理办法》中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12、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我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分为哪几大类?答案:2010年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我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分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

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细则

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细则

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保障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本省范围内经国家和省级批准从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以下简称单位),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必须向付款方出具的收款凭证,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据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物价、税务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细则适于全省范围内从事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各级财政部门,以及经批准承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印刷厂。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机关。

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制定、出售、承印收费票据。

第五条凡我省境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甘肃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二章收费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第六条收费票据分为统一票据、专用票据和社团、基金、集资票据三类。

(—)统一收费票据是指能够满足一般收费特点,具有通用性的票据。

统一收费票据分为行政性统一收费票据(附件二)和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附件三)两种。

行政性统一收费票据适用于行政性收费,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所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适用于事业性收费,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专用收费票据是指在统一收费票据不能满足特殊行业收费需要时,根据特殊行业收费特点而设计的票据。

适用干部门、行业性收费。

专用收费票据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多联式或单联式、定额票据或非定额票据。

专用收费票据的式样,国家统一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设计规格和式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三)基金、集资、社团票据。

适用于经批准登记的各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向会员单位收取会员费及经批准征收的集资、基金款项等(附件四)。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8.21•【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第2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第2号)《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已于1997年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六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九条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第十条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一条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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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促进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财政票据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上级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类票据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 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

主要包括:(1)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用于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向服务对象收取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专用收款凭证;(2)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依法征收特定的政府性基金时开具的专用收款凭证;(3)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

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取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4)罚没票据。

用于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并取得罚没款物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是指各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在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开具的凭证。

5.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四)财政票据种类的管理原则是:简并票种,统一式样,以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主,其他专用票据为辅;以机打票据为主,以手工票据为辅。

一个单位同一种业务只能使用一种票据,不能多种票据混用。

第七条财政票据版面包括非定额财政票据和定额财政票据。

非定额财政票据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

定额财政票据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

第八条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

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为两联,即存根联和收据联。

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

回单联由代收银行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由缴款人开户银行留存,贷方凭证由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第三章财政票据的印制第九条本省行政区域的财政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

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印制财政票据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防伪专用品。

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本省财政票据使用中文印制。

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印刷业务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甘财采[2013]8号)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第十二条财政票据承印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财政票据印制合同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财政票据式样、印制数量和要求印制财政票据,承诺遵守《甘肃省财政厅财政票据定点印刷企业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对财政票据式样模板、票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纸、防伪油墨等用品及资料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也不得向财政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印制、运输、保管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财政票据的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

第十三条财政票据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财政部门提供的有关用品、资料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销毁,不得保留或者提供给财政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四条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第十五条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的具体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确定;非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的具体时间、内容和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财政票据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四章财政票据的领购第十六条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

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第十七条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领购制度。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不得跨级次领购使用财政票据。

第十八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函,并附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还需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分别提交下列材料:(一)领购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的,应根据票据用途,分别提供以下第(二)、(三)、(四)、(五)款所列文件复印件及相关资料;(二)领购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票据,应当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三)领购政府性基金票据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四)领购国有资源收入票据的,应当提供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复印件;领购国有资产收入票据的,应当提交各级财政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五)领购罚没票据的,应当提交罚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复印件,以及财政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六)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应当提交符合接受捐赠规定的相关文件复印件;(七)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应当提交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八)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应当提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社会团体登记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章程以及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文件复印件;(九)领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应当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文件复印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复印件;(十)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

《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包括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基本信息、使用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文件依据、购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内容。

第二十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领购财政票据。

每次领购的财政票据数量一般不超过单位六个月的需要量。

再次领购财政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使用财政票据的情况,包括票据的册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财政票据存根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验无误,并确定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已按照规定上缴财政后,方可继续领购财政票据。

第二十一条本省各级财政部门在核发财政票据时,可向财政票据领购单位收取财政票据工本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财政票据工本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财政票据的印制、仓储、运输、换版(废止)票据的损失弥补及监督管理方面的支出。

第五章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第二十二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财政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报送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及收入解缴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单位在启用财政票据之前,应当检查所领购的财政票据,发现有缺页、号码错误、破损等情况的,应当及时送回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填写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

财政票据以两种文字印制的,可以使用其中一种文字填写。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财政票据,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二十五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互相串用各种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二十六条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相关资料,按票据号码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机打票据应当按照票据号码顺序装订成册,并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核发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县级以上媒体上公开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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