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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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流程

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流程

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流程财政票据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需要将收入和支出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下面将介绍财政票据管理的工作流程。

一、票据的领取和发放财政部门每日开具各种财务票据,包括收据、发票、支票、汇票等,这些票据必须进行统一管理,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财政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对所有票据进行登记,并设置票据存放的专门柜子,确保票据的安全。

当需要使用票据时,使用人应填写领取票据申请表,说明使用的原因和数量,经过领导审批后方可领取。

领取的票据应按照使用目的进行归类,确保每种票据的数量和使用情况都能得到合理控制。

二、票据的核对与监管票据的核对和监管是保证票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重要环节。

财政部门应定期对票据进行核对,确保票据的数量和使用情况与实际相符。

同时,应对票据进行监管,确保票据不被盗窃或篡改。

在票据的核对和监管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盘点和清点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调整。

对于发现的票据丢失或被篡改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进行汇报和授权,尽量做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三、票据的归档与保管票据的归档和保管是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流程的重点内容。

票据应按照品种分别归类存放,每种票据都应有相应的编号和档案,方便后续查询和管理。

同时,每张票据都应有明确的使用记录,包括使用日期、金额、使用单位等,确保票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财政部门应设置专门的票据保管室,保证票据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保管期限一般为5年,之后可以进行销毁处理。

在票据保管室内,应进行严格的访问控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进行存取操作。

四、票据的销毁与处理票据的销毁和处理是管理工作流程的最后一个环节。

根据需求和规定,财政部门应对一定期限内的票据进行销毁处理,确保票据不被再次使用,同时环保意识的提升也应考虑在销毁过程中。

在销毁前,要进行核对和审批工作,确保票据的使用记录与实际相符,避免因销毁不妥而引起的纠纷和损失。

在销毁处理过程中,应采用安全、环保的方法进行销毁,例如烧毁或切割,避免在销毁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

乡镇财政所票据行政执法流程图

乡镇财政所票据行政执法流程图

责任单位:缸顾乡财政所
举报电话:0523—80959506(市财政局监察室)
一、执法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 理规定》 《 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 理办法》
三、票据使用 单位领用票据,应如实填写申领登记簿。 单位使用票据,应将票据收入项目、标准 、金额等事项填写清楚。如发生差错,应 在原票据全联填写“作废”字样或加盖“ 作废”戳记,确保票据完整无缺
四、票据缴销 单位票据使用结束后,应如实填报票据使用 表,经财政所票据专管员审核无误后,方可 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五、票据使用督查 定期对票据使用情况实放督查,一经发现违纪违 规问题,及时向市财政部门书面汇报
六、行政处罚 市局对票据使用严重违法违纪的人和事依据相应 法规作出相应处理决定(责任单位:兴化市财政 局)
缸顾乡财政所“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 行政执法流程图
二、票据申领 财政所视镇政府、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履 行票据申领手续,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由 票据专管员负责办理领、销、存手续并妥善 保管, 对申领办理票据的单位,第一次书 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按规定办 理领用手续,经批准予以发放第二次办理领 用,由申领单位如实填报票据领、用、存登 记表,经审核合规后再次发放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修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修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修改)(2012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20年12月3日《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

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财政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第六条财政部门通过有关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七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类票据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财务票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财务票据的管理,规范财务票据的使用,确保财务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财务票据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收据、支票、汇票、本票等。

二、财务票据的购置财务票据的购置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需求,向税务机关、财政部门或其他合法的票据发售机构申请购买。

购置财务票据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购手续,填写申购单,注明票据的种类、数量、规格等信息,并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

购入的财务票据应及时进行登记、入库,妥善保管。

三、财务票据的领用各部门需要领用财务票据时,应填写“票据领用申请表”,注明领用票据的种类、数量、用途等信息,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到财务部门领取。

财务部门应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详细记录票据的领用日期、领用部门、领用人、票据号码、领用数量、用途等信息。

领用人在领取票据时,应当面核对票据的种类、数量、号码等信息,确认无误后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四、财务票据的使用财务票据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虚开。

开具财务票据时,应严格按照票据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发票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开具,加盖发票专用章;收据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

作废的财务票据应加盖“作废”章,并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

已开具的财务票据应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或人员,并办理签收手续。

五、财务票据的保管财务部门应设置专门的票据保管场所,配备必要的保管设施,确保票据的安全、完整。

财务票据应按照种类、号码顺序进行分类存放,建立票据档案,定期进行盘点和清理。

保管人员应严格遵守票据保管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将票据带出保管场所,不得泄露票据的相关信息。

超过保管期限的财务票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财务票据管理工作规程

财务票据管理工作规程

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票据使用行为,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结合票据使用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1票据管理范围:票据包括公司自购的各种收据和自税务部门购买的各种定额、非定额发票及外来发票;票据管理包括自购票据的管理、外来发票的管理、增值税发票管理。

2自购票据管理:2.1财务机构对发票进行归口管理,负责发票的购买、保管、开具、收回和缴销等工作。

2.2各单位应设立票据领用、验销登记簿,对领购的发票按发票的种类、数量逐本进行登记。

2.3对于尚未收到款项需提前开具发票的业务,业务经办人员必须持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的《开具发票申请单》及相关合同到财务监察部开具发票,业务经办人员负责及时收回款项。

如果管理处开具发票或收据较多,可先填写《开具发票申请单附表》内容,再填写申请单汇总申请。

财务监察部须进行复核签章2.4票据应按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完整,字迹要清晰、工整,“开票人”等栏目都必须由相关责任人签字或盖章。

票据的三联所写之内容、金额应完全一致,不得开具〝阴阳〞票据。

发票开票单位与实际收款单位保持一致,发票付款单位应与实际付款单位保持一致,并应与签订的合同内容保持一致2.5对开错之票据应及时作废,并将客户、记帐、存根三联钉在一起,票据上应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一并归档保存。

2.6手写发票不得拆本使用。

2.7不得在未填写收款单位、大小写金额、内容摘要的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2.8发票应视同支票进行保管,不得涂改、撕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与发票登记簿至少要保存5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9资金往来发票是指由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款凭证,用天收取往来款项。

资金往来发票视同发票进行管理。

2.10公司定额及非定额票据、收据由各管理处收款员领用并负责保管,票据使用必须由各部门专职使用人员开具和保管,确因工作需要将票据交由他人代为开具的,必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与代开人办理临时交接手续,并且必须在到岗的第一时间内与代开人办理票款清缴手续。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三篇)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三篇)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一、目的和范围为了规范财务票据的管理,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的票据管理工作。

二、责任部门和人员1. 财务部门是票据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票据的统一印制、分发、使用和归档等工作。

2. 财务主管是票据管理的责任人,负责监督和管理财务票据的使用、流转和销毁等工作。

三、票据的印制和分发1. 财务部门按照需要定期印制各类财务票据,并记录印制数量、使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等信息。

2. 财务主管负责将印制好的财务票据按照需要分发给相关部门或人员使用,并记录分发数量和使用人员名单等信息。

四、票据的使用和归档1. 使用财务票据的部门或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严禁私自盖章、乱填写或私自销毁等行为。

2. 财务主管负责监督财务票据的使用情况,及时核查和记录票据的使用情况。

3. 使用完毕的财务票据应及时归档,按照类别进行分类归档,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标识。

五、票据的销毁和报废1. 财务主管负责定期检查财务票据的存货情况,并及时进行销毁和报废。

2. 财务主管应按照规定程序销毁财务票据,将已使用完毕的财务票据进行焚烧或撕毁等方式进行销毁。

3. 财务主管应及时报废已过期或损坏的财务票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汇总。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财务主管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止使用财务票据等处罚措施。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财务主管有权向公司领导提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涉及金额较大或重要性较高的财务票据,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进行管理。

2. 落实财务票据管理的责任人应具备相关的财务管理知识和技能,做到严格遵守规定、及时执行和有效监督。

以上为财务票据管理规定,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二)一、总则为规范财务票据的管理,确保财务票据真实、准确、完整、合理地记录和反映各项财务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票据管理制度及其流程

票据管理制度及其流程

票据管理制度及其流程票据管理制度及其流程一、票据的用途1.用于各类财务付款,付款、收费、报账等;2.用于各类企业业务往来,如采购、销售、租赁、借贷及返还等;3.用于记录报销和票据其他相关信息。

二、票据管理制度1.票据填制规范:(1)票据的填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票据的内容要完整,各条目应填写明确;(3)票据应在存储后按规定的保管期限定期保存;(4)票据应放于安全地方,确保票据的完整性。

2.票据使用规范:(1)票据的开具与使用应按照财务部门的规定来使用;(2)票据严禁涂改、伪造、冒用;(3)票据的使用须经过部门负责人本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4)票据一经使用,经办人应当及时将原票交予财务部进行收缴备查。

三、票据管理流程1.票据开具:(1)由经办人提出票据开具申请;(2)经由指定部门审核并核实后请求财务部开具票据;(3)财务部审核并签字确认,完成票据开具。

2.票据使用:(1)经办人将收到的票据按照规定的流程使用;(2)经办人将经办的票据及时交给财务部进行收缴备查;(3)财务部会对票据进行核对,保存、归档和统计。

3.票据作废:(1)票据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规定,可拒绝使用;(2)经由经办人申请,指定的部门审核意见后,将票据由财务部取回作废处理;(3)票据作废后,必须经财务部审核确认作废,并由财务部保存作废单据。

四、票据管理及日常监督1.票据被窃:(1)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向上级报告票据被窃的情况;(2)有关部门统一办理索赔事宜;(3)在避免损失的同时,积极排除隐患。

2.日常监督:(1)定期组织人员对票据保管状况进行检查;(2)对票据的使用和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检查;(3)对票据的返回及时做好分发记录。

票据管理制度

票据管理制度

票据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单位票据管理,规范票据购买、使用、管理、保管等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票据包括普通教育学杂费专用收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等。

第二章票据购买第一条单位根据有关审批机关批准收费的文件,到区财政部门申领《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和《财政票据领购证》。

第二条单位购买票据时,必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申报收费票据使用情况表,已使用、作废的收据交区财政部门进行查验、核销。

第三章票据使用第三条在启用票据前,应当检查票据有无缺页、重页、漏号、重号等错印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将整本票据交回财政部门更换或注销。

第四条票据必须整本按序使用;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印章齐全,做到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必须做到票、款相符。

使用机打票据时,据应按规定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所有联次一起开具,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收费专用章。

第五条票据填写错误的,该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取消的票据,该当加盖取消戳记或者注明“取消”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擅自烧毁。

第六条使用普通学杂费专用收据,应按顺序号填列,学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每学期末,单位将本学期的收费情况进行汇总,并与存根联一同交记账会计核对后,返还单位保存归档备查。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单位必须严格依照财政票据羁系机构核准的利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超范围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单位每次结报时,将已开具的记账联与存根联一同交记账会计予以核对,对于超范围据,不得作为入账依据。

第四章票据管理第八条购入的各类票据由财富保管员卖力保管。

财富保管员应树立票据购买、领用登记簿,购入票据时须填写购入日期、票据名称、数量、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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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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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领购 分次限量 验旧领新





销根ຫໍສະໝຸດ 毁用票单位填报《财政票 据存根销毁申请表》
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根据规定对票据的购领、使 用、保管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 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处理。
收费收入应缴入财政专户或国 库的需提交有关已缴证明
财政部门开具《财政 票据存根销毁证明》
财政部门监督 销毁票据
财政确定印制批次和印量,签 订合同,印制票据,验收票据
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 《财政票据存根销毁
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流程图
用票单位首次领购票据
携带材料
批准收费文件及复印件
收费许可证、收费批文、法人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财政部门审核
核发《吉林省财政票据领 购证》,用票单位据此办理
财政专户手续
用票单位再次领购票据
携带材料
《吉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 《吉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 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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