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票据台账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票据台账管理规
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06.16
•【字号】云财非税〔2016〕23号
•【施行日期】2016.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票据
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票据台账管理规定》的
通知
云财非税〔2016〕23号
省级各部、委、办、厅、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事业单位,省级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各州(市)财政局、滇中新区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建立健全记录和反映财政票据印制、领取、发放、使用、保管、核销和销毁全过程的财政票据管理台账制度,根据《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有关规定,制定了《云南省财政票据台账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云南省财政票据台账管理规定
2.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台账
3.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台账使用说明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6月16日。
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docx

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国民收入分配秩序,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保护缴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包括:(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二)专项收入;(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四)罚没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七)其他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应当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中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依法制定非税收入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非税收入的管理和监督。
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七条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定和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设定和审批非税收入项目、标准。
第八条非税收入应当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得超范围、标准征收。
缴款人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
本条例所称的缴款人,是指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向缴款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非税收入的下列单位为执收单位:(一)行政机关;(二)其他国家机关;(三)事业单位;(四)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范本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的购买、使用、保管和核销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国家财政部门监(印)制的,用于记载财政收支业务的凭证,包括税收票证、非税收票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财政票据的发放、监督管理和核销工作。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购买和使用第四条单位购买财政票据,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单位名称、性质、预算级次、收费项目及标准等相关材料。
第五条财政部门对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财政票据;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单位理由。
第六条单位领购财政票据后,应当妥善保管,建立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明确财政票据的领用、使用、保管、核销等环节的责任人。
第七条单位使用财政票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政票据使用的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地记载财政收支业务,不得涂改、挖补、撕毁财政票据。
第八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的用途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财政票据;不得利用财政票据套取资金。
第三章财政票据的保管和核销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财政票据专用账簿,记载财政票据的购买、使用、保管等情况,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财政票据的完整性。
第十条单位应当定期对财政票据进行清理,对已使用的财政票据进行核销,核销情况应当记录在账簿中。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对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财政部门所有。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5.25•【字号】云财票[2001]7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5月25日云财票[2001]7号)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完善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和票据管理制度,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在非经营性收费、非行政事业性收费、非政府性基金收费等财务活动中票据管理使用的需要,经研究并多方征求意见,依照中央和省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现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从二00一年七月一日正式启用,省级各单位和各地财政部门请于6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领购计划。
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下同)业务工作中发生往来款项所需的票据,一律使用由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以下称“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不得再使用其他票据。
第二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款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种代收、代垫款项。
第三条以下事项不得使用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1、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性、服务性收入;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附加等;3、预算外资金在部门或系统内上缴分成收入。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2•【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秦光荣2010年12月22日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印制、核发、领购、使用、核销、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收缴非税收入、进行财务往来或者从事其他收费等活动时开具的财务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价格、税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全省财政票据印制、核发、核销、信息系统建设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票据的领购、核发、核销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财政票据的种类进行归并、增减,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六条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一)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适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缴款义务人或者执收单位将非税收入款项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时开具的凭证。
(三)罚没票据,适用于依法具有处罚权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委托的代收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罚款、罚金或者没收财物时开具的凭证。
云南专员办关于印发《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专员办关于印发《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4.03.16•【字号】财驻云监[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云南专员办关于印发《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驻云监〔2004〕25号)省直各有关委、办、厅、局,中央驻滇单位,中央驻滇企业主管部门:为加强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规范对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监管行为,保障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安全与完整,现将《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支持配合我办做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且,在征缴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办。
附件:1、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2、主送单位名单(只发省直各有关委、办、厅、局)二○○四年三月十六日附件1: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云南省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规范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云南专员办)对云南省内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职能,保障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4〕15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央财政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是指中央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收入。
第三条云南专员办负责对云南省内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31•【字号】云政办发[2003]110号•【施行日期】2003.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云政办发[2003]11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农民、企业和社会负担,严格依法行政,改善投资环境,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省清理收费领导小组责成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参加,对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作如下通知:一、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收费项目决定对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93项,保留166项。
具体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发文公布。
各级各部门必须顾全大局,对本次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从发文之日起,一律停止收费。
二、严格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
中央批准的收费项目,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省级批准的项目按《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省级批准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今后如有变动,由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
凡目录中没有的项目不得收费。
过去各地各部门越权出台的收费项目必须停止收费。
三、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价格)部门批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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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
收据》审批权限的通知
【标 签】收据审批权限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征字﹝2001﹞15号
【发文日期】2001-07-10
【实施时间】2001-07-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完善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和票据管理制度,省财政厅与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票[2001]7号),现就我省地税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管理审批权限明确如下: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2.按照现行税务管理原则,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使用的审批工作。
3.本通知自接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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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票据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22
【实施日期】2011.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5号)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秦光荣
2010年12月22日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印制、核发、领购、使用、核销、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收缴非税收入、进行财务往来或者从事其他收费等活动时开具的财务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价格、税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全省财政票据印制、核发、核销、信息系统建设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票据的领购、核发、核销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财政票据的种类进行归并、增减,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六条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适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缴款义务人或者执收单位将非税收入款项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时开具的凭证。
(三)罚没票据,适用于依法具有处罚权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委托的代收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罚款、罚金或者没收财物时开具的凭证。
(四)捐赠票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接受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五)公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专用收据,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修建的非营利性公路桥梁隧道,为偿还贷款,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时开具的凭证。
第七条其他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适用于社会团体向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二)医疗票据,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取得收入或者提供服务收取费用时开具的凭证。
(三)往来款项结算票据,适用于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内部发生暂收暂付及其他往来结算业务时开具的凭证。
(四)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适用于收取社会保险基金时开具的凭证。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财政补助资金、公益性事项筹集的资金、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扶贫救灾救济款、上级部门专项拨款以及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的收款项目时开具的凭证。
(六)住房维修基金收据,适用于各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在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开具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