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我打的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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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造价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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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册《工业管道安装工程》定额中未包括管道穿墙和穿楼板时打洞堵洞等工作内 容,发生时可另行计算此项费用。 23、第四册《给排水、采暖、消防、燃气管道及器具安装工程》定额中的成套卫生洁具 是否已包括水嘴安装的工作内容?
定额中已包括成套卫生洁具水嘴安装的工作内容,不得另行计算。 24、室外管网执行什么定额?
仍按设计桩长增加 0.5m 计算工程量。 17、有锚筋需焊接的预埋铁件,如何套用定额?
应按焊接固定铁件相应子目计算。 18、设计要求的干铺聚苯乙烯板厚度与定额不同时,可否换算?
可以换算。 二、安装工程 19、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定额中的干包式电缆头、热缩式电缆头及冷缩式电缆 头制作安装定额子目如何使用?
第3页
2014 年 1 月 1 日前完成的工程量仍按原规定办理,2014 年 1 月 1 日起完成的工 程量按新颁定额执行。
四、对执行我省现行定额及基价发现的有关问题解释和勘误将陆续在《甘肃工程造 价管理》刊物刊登,以便甲乙双方及时进行工程结算。
第4页
甘建价〔2015〕489 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改革建筑业企业规费核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 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 题的决定>的意见》(甘发〔2013〕19 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 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甘政发〔2014〕58 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 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 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 效率,顺应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经研究决定,我厅不再对建筑业企业规费中社会保 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率标准进行核定。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一事一核 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现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我打的电子版)

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我打的电子版)

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促进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财政票据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上级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类票据1。

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 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

主要包括:(1)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用于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向服务对象收取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专用收款凭证;(2)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依法征收特定的政府性基金时开具的专用收款凭证;(3)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16•【字号】甘政办发〔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4〕3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16日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国办发〔2024〕10号)精神,全面提升支付服务质效,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阶段安排(一)启动实施阶段。

2024年6月底前,重点地区、重点商户境外银行卡受理覆盖面达到80%;全国性银行机构具备境外银行卡取现功能的ATM机覆盖率达到95%,重点地区自助终端适老功能改造完成100%;在全省范围内累计兑换人民币现金“零钱包”8万个;重点地区、重点商户支付辅助受理终端和受理标识覆盖面达到80%;重点银行网点提供境外来甘人员简易开户服务覆盖达到100%。

(二)攻坚突破阶段。

2024年9月底前,重点地区、重点商户境外银行卡受理覆盖面达到90%;全国性银行机构具备境外银行卡取现功能的ATM机覆盖率达到100%,全省范围内自助终端适老功能改造完成100%;在全省范围内累计兑换人民币现金“零钱包”10万个;重点地区、重点商户支付辅助受理终端和受理标识覆盖面达到90%;重点地区账户服务示范网点建设达到100%。

(三)巩固提升阶段。

2024年12月底前,重点地区、重点商户境外银行卡受理覆盖面达到100%;在全省范围内累计兑换人民币现金“零钱包”12万个;重点地区、重点商户支付辅助受理终端和受理标识覆盖面达到100%。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根据《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对进一步加强我省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职能(一)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各级政府做大财政收入蛋糕,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政府分配秩序,强化财政监管职能,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

因此,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工作领导,理顺职能,是顺利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关键因素。

各级财政部门在改革实施中应进一步提高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改革决策上来,自觉克服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政府非税收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管理和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

近年来,全省已有12个市州、62个县市区分设置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但从之前的情况看,市县财政政府非税管理部门承担的职能差异较大,机构设置模式也有所不同,给全省政府非税收入协调管理带来了一定困难。

今年初,省级成立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负责制定全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省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委托和督促省直各执收单位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工作;负责省级政府非税收入中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收入的直接征收;会同有关处室办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分成比例确定;参与审核彩票资金年度财务收入计划;负责省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核算管理;负责编制年度省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计划,衔接省直部门和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预算,拟定实施省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统筹方案;负责全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会同信息管理处开展全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运用、推广、完善以及征收管理网络建设工作;规范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指导、监督非税票据的使用;开展政府非税收入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依法查处各种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考核省直部门和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拟定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工作表彰、奖励方案;负责全省政府非税收入统计汇总工作;指导地方开展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管理、指导厅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工作。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市、县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市、县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市、县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5.29•【字号】•【施行日期】2003.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市、县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甘肃省省、市、县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意见》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省药监局直接监管的重点单位名单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甘肃省省、市、县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意见为在全省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现提出省、市、县药品监督管理事划分指导意见。

一、事权划分的目标(一)建立“依法监督、科学公正、廉洁高效、行为规范”的药品监管体系;明确责权一致原则,确保执法的统一性、公正性;实现行政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确保政令畅通。

(二)贯彻“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强对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监督管理的力度,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提高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为医药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事权划分的原则(一)合法原则药品监管事权,是指各级药监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享有并负责行使的组织、协调、实施、监督等方面的行政权力。

药品监管事权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关系药监系统建设,关系我省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药品监管事权划分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还要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二)合理原则药品监管事权划分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要有利于药监部门实施有效地监督管理,要防止和克服事权过度集中于某级药监部门或上下级药监部门事权重叠。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23•【字号】甘发改收费[2013]187号•【施行日期】2013.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3]187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了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1月23日甘肃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面向社会招生的公办(含政府、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用于幼儿教育等相关费用支出。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保育教育费中已含幼儿住宿成本,幼儿园住宿费不再单独设立项目另行收取。

第四条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统一政策、优质优价、分类定价”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及伙食费、体检费、卧具费三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育教育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非税收入知识精彩试题

非税收入知识精彩试题

非税收入知识精彩试题竞赛试题一、填空题1、和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的原则通过确定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

3、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政府非税收入通过。

执收单位不得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4、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到指定的代理银行缴纳有关款项。

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或者经批准需要当场收取的,执收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代理银行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汇缴专户。

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减缴、免缴、缓缴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义务人应当向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办理。

对因调整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标准需要退还已收款项的,或者经依法确认属于误缴误征、多缴多征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按照规定的退付程序及时退还缴款义务人。

6、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不得、财政汇缴专户以外的账户。

7、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内的资金,按照,不得拖延、滞压、挪用。

8、有权举报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重大违法行为的,经查证核实,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财政、审计、监察、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对举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9、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11、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12、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13、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年。

《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业务方案》

《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业务方案》

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业务方案上海票据交易所(2021.5)修改记录说明:[C]-创建;[M]-修改;[A]-增加;[D]-删除;目录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业务方案 (1)1前言 (6)1.1业务背景 (6)1.2业务框架 (7)2概述 (10)2.1业务主体 (10)2.2业务前准备功能 (10)2.3签发和流转形式 (11)2.4资金清算结算 (11)2.5票据账户与结算账户 (11)2.6信息管理和服务 (12)2.7与其他系统或业务的关系 (13)2.7.1与供应链平台相关票据业务的关系 (13)2.7.2与“票付通”、“贴现通”的关系 (13)2.7.3与交易系统的关系 (14)2.7.4与ECDS的关系 (14)3主要业务流程 (15)3.1概述 (15)3.1.1业务流程范围 (15)3.1.2直连接口的业务要素 (15)3.1.3新系统客户端的业务要素 (18)3.2企业信息报备 (18)3.3签发与撤回 (19)3.3.1出票信息登记 (19)3.3.2提示承兑 (20)3.3.3撤票 (21)3.4权利转让或设质 (22)3.4.1提示收票 (22)3.4.2转让背书 (24)3.4.3贴现申请 (25)3.4.4质押申请 (27)3.4.5权属初始登记 (28)3.4.6转贴现、回购 (29)3.4.7非交易过户 (29)3.5权利赎回 (30)3.5.1回购式贴现赎回 (30)3.5.2质押式回购的提前赎回 (31)3.5.3质押式回购的逾期赎回 (33)3.5.4质押解除 (34)3.6到期及期后处理 (35)3.6.1提前提示付款 (36)3.6.3期后提示付款 (39)3.6.4线上追偿 (41)3.6.5贴现前追索 (41)3.7再贴现及再贴现补充信息登记 (44)3.7.1再贴现 (44)3.7.2再贴现补充信息登记 (45)3.8冻结及冻结解除登记 (46)3.8.1冻结登记 (46)3.8.2冻结解除登记 (47)3.9增信处理 (48)3.9.1票据保证 (48)3.9.2增信信息登记维护 (50)3.10票据查验 (51)3.11不得转让的撤销 (52)3.12票据行为的撤销 (53)3.13存托业务处理 (54)4资金清算结算 (58)4.1功能概述 (58)4.2资金结算机制 (58)4.2.1资金结算方式 (58)4.2.2企业类业务参与者的资金结算 (58)4.2.3金融机构、非法人产品类参与者的资金结算 (59)4.3结算指令管理 (59)4.3.1逐笔结算 (59)4.3.2批量结算 (59)4.4结算等待池 (61)4.4.1逐笔结算的结算等待 (61)4.4.2批量结算的结算等待 (61)4.5到期提示付款的批量清算结算 (61)4.5.1批量清算结算流程 (61)4.5.2批量清算范围 (63)4.5.3特殊处理 (63)4.6结算账户开户行与业务办理的接入机构不一致的资金结算处理 (63)4.6.1结算账户开户行的结算确认和结果通知 (63)4.6.2业务接入机构的结算结果通知 (65)5资产托管 (66)5.1功能概述 (66)5.2票据资产存续期管理 (66)5.2.1资产与票据资产 (66)5.2.2票据(包)号的组成规则 (66)5.2.3子票区间的组成规则 (67)5.3账务与账户 (67)5.3.2票据账户设置规则 (68)5.3.3托管账务 (68)6交易背景信息管理 (70)6.1功能概述 (70)6.2信息内容与结构 (70)6.2.1交易背景信息 (70)6.2.2交易背景信息中的凭证信息 (70)6.2.3凭证信息中的附件或影像信息 (71)6.3信息登记流程 (71)6.4应用场景 (72)7信息服务 (73)7.1参与者信用信息查询 (73)7.2影像信息查询 (73)7.3附件信息查询 (74)7.4托管票据明细信息查询 (75)7.5企业报备信息查询 (75)8业务主体管理 (77)8.1功能概述 (77)8.2业务主体体系 (77)8.3业务主体的接入 (79)8.3.1业务参与者的接入方式 (79)8.3.2接入机构的接入方式 (80)8.4业务主体的信息处理 (80)8.4.1参与者信息的填写规则 (80)8.4.2校验规则 (81)8.5业务主体的身份校验 (82)8.5.1电子签名分级验证 (82)8.5.2业务参与者的代理签章 (83)9公共管理 (84)9.1在途业务的清理 (84)9.2业务及报文对账 (85)1前言1.1业务背景1.降低市场成员系统对接、功能建设成本和运维复杂度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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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政票据种类的管理原则是:简并票种,统一式样,以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主,其他专用票据为辅;以机打票据为主,以手工票据为辅。一个单位同一种业务只能使用一种票据,不能多种票据混用。
第七条 财政票据版面包括非定额财政票据和定额财政票据。
非定额财政票据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
(2)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依法征收特定的政府性基金时开具的专用收款凭证;
(3)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取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4)罚没票据。用于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并取得罚没款物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
(1) 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用于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向服务对象收取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专用收款凭证;
定额财政票据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
第八条 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为两联,即存根联和收据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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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促进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财政票据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是指各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在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开具的凭证。
5.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由代收银行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由缴款人开户银行留存,贷方凭证由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印制
第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的财政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财政票据印制、运输、保管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财政票据的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
第十三条 财政票据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财政部门提供的有关用品、资料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销毁,不得保留或者提供给财政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四条 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第十五条 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的具体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确定;非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的具体时间、内容和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上级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印制财政票据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防伪专用品。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 本省财政票据使用中文印制。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印刷业务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甘财采[2013]8号)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承印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财政票据印制合同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财政票据式样、印制数量和要求印制财政票据,承诺遵守《甘肃省财政厅财政票据定点印刷企业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对财政票据式样模板、票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纸、防伪油墨等用品及资料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也不得向财政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政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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